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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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件01-2商事法律关系

反观我国,虽然将商主体分为三大类, 看起来很简单,也体现了出资者责任形式 的不同。但是,究竟哪些行业能够以商的 形式开展,能够获得商主体的身份,在民 商法领域是不能决定的。中国曾经有过的 经商下海热、官商勾结;教育、文化、卫 生等或明或暗的普遍商化,其实都是一种 病态的社会现象,而这些与中国“商界” 的不清或“无业非商”有相当的关系。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 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 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本章包含三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主体 第三节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基于商法规范 所形成的相互之间,以及商事主体与非商 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 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 关系。
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 商事财产法律关系
外部商事财产交易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 商事人身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法律关系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客体: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连续性的商 行为。 3.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三、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
★ 商事立法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法) 2.主观主义原则(德) 3.折衷主义原则(日)
商法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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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特征:
• • (一)主体的商人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主要看 主体的身份,但是对于非登记商事主体,则难以确定; (二)行为的法定性:其一有些特定行为由于法律规定成为商行为,任何人为 之皆为商行为;其二,行为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行为应该遵 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 (三)行为营利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助于 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四)行为的技术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票据行为、 保险行为、期货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网上交易行为等,不仅要求行为人 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是基于此,美国统一商法典 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规制的严格性:方式定型化、外观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等; (六)司法特殊性:对于至少有一方为商人的纠纷,多数国家设有特别司法机 关予以审理。原因在于商事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专门性,并要求迅 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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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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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 目前采用此种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德、奥、比、葡、西等20多个国家,亚洲 的日、韩、印度、印度尼西亚、土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 埃及等,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特征(一)
1、兼容性 (1)公私法兼容。(商事法虽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 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 与行政、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公法 化) (2)任意性和强制性兼容(私法,任意性,鼓励交易、商事 行为;公法性,强制性,交易安全和秩序,组织和部分行 为)德国法学家德恩曾经说过,“商法事一切法律中最为 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 条款。 • ——民法、刑法:伦理性条款 • ——商法:技术性条款(专门化、职业化、定型化,例如, 票据法)
二、商行为的特征:
• • (一)主体的商人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主要看 主体的身份,但是对于非登记商事主体,则难以确定; (二)行为的法定性:其一有些特定行为由于法律规定成为商行为,任何人为 之皆为商行为;其二,行为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行为应该遵 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 (三)行为营利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助于 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四)行为的技术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票据行为、 保险行为、期货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网上交易行为等,不仅要求行为人 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是基于此,美国统一商法典 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规制的严格性:方式定型化、外观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等; (六)司法特殊性:对于至少有一方为商人的纠纷,多数国家设有特别司法机 关予以审理。原因在于商事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专门性,并要求迅 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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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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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 目前采用此种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德、奥、比、葡、西等20多个国家,亚洲 的日、韩、印度、印度尼西亚、土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 埃及等,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特征(一)
1、兼容性 (1)公私法兼容。(商事法虽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 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 与行政、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公法 化) (2)任意性和强制性兼容(私法,任意性,鼓励交易、商事 行为;公法性,强制性,交易安全和秩序,组织和部分行 为)德国法学家德恩曾经说过,“商法事一切法律中最为 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 条款。 • ——民法、刑法:伦理性条款 • ——商法:技术性条款(专门化、职业化、定型化,例如, 票据法)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构造的三元制
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民
客体 内容
商行为
事
之 无因管理之债
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 维持、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 系。
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系的标 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所谓“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商 行为主义而言。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 交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包容了“辅助商〞,即 效劳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施行而产 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 体法与行为法两部分。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那 么中的普遍规那么还是特别规那么。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那么与分那么。 ➢ 意义:
➢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
商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穿插,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罗列九种 固有商业
创制商人
表见商人 形式商人 误登商人 任登商人 必登商人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构造的三元制
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民
客体 内容
商行为
事
之 无因管理之债
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 维持、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 系。
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系的标 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所谓“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商 行为主义而言。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 交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包容了“辅助商〞,即 效劳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施行而产 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 体法与行为法两部分。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那 么中的普遍规那么还是特别规那么。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那么与分那么。 ➢ 意义:
➢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
商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穿插,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罗列九种 固有商业
创制商人
表见商人 形式商人 误登商人 任登商人 必登商人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2020/8/3
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0/8/3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2020/8/3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2020/8/3
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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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总结词
商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主 体类型、客体类型、权利义务性质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商事法律关 系、企业商事法律关系和政府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客 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商事法律关系、债 权商事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权利 义务性质,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商事法律关系和 相对商事法律关系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商 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为,促进公平竞争。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途径
司法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 径寻求法律救济,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途径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 决商事争议,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途径
行政投诉途径
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 调解机构的调解,化解
商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商事违法行为,
寻求行政救济。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01
02
03
04
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手段, 维护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手段,纠正商事法律
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商事 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的刑事责
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自律
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规 范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
商事权利
商事权利是指商人所享有 的法律上的权利,如经营 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商事义务
商事义务是指商人所承担 的法律上的义务,如履行 合同、缴纳税款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分类
总结词
商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主 体类型、客体类型、权利义务性质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商事法律关 系、企业商事法律关系和政府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客 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商事法律关系、债 权商事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权利 义务性质,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商事法律关系和 相对商事法律关系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商 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为,促进公平竞争。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途径
司法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 径寻求法律救济,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途径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 决商事争议,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途径
行政投诉途径
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 调解机构的调解,化解
商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商事违法行为,
寻求行政救济。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01
02
03
04
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手段, 维护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手段,纠正商事法律
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商事 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的刑事责
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自律
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规 范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
商事权利
商事权利是指商人所享有 的法律上的权利,如经营 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商事义务
商事义务是指商人所承担 的法律上的义务,如履行 合同、缴纳税款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02
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要素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独立享 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当事人。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的取得 和丧失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 将无法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客体要素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事权 利和商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 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行 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 商事组织和商事个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行 政行为和行政事务,而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商事 行为和商事财产;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公 权力和命令性,而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更加注重平 等和自愿。
加强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有助于提升 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吸引 外资和国际贸易。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
立法保护
通过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法规,为商事法律 关系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保护
行政机关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司法保护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事纠纷,维护商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
而终止。
04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 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和交易的顺利进 行。
保障合法权益
保护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保障市场主体 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和损失。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保护商事法律关系,可以促进市 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增强市场活力。
提升国际竞争力
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pptx

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途径,对商事法律关系进行保
护。
03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措施
包括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调解纠纷、仲裁裁决、司法审判等措施。
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必要性
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是保障商事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 重要保障,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和纠正错误行为。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方式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而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危害社会和 公共安全的行为。
02
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பைடு நூலகம்要素
商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其权利和 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交易伙伴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伙伴是指与商人进行交易的相对方 ,如客户、供应商等。
客体要素
交易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商品、服务、财产等,这些交易对象在商事法律 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交易行为
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具体行为,如买卖、租赁、投资 等。
内容要素
权利与义务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 些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和运作。
责任与风险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风险是指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和风险,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消灭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在 实施商事行为中形成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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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5.立法结构模式采取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结构的三元制
可编辑ppt
14
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商行为
民
内容
事
之 无因管理之债
债
不当得利之债
3.此时确认商事关系的目的在于适用“商人法”。
4.这里的“原始”相对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 新商人主义而言。
可编辑ppt
5
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可编辑ppt
16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则 中的普遍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则与分则。
➢ 意义: 1.保证立法体系的层次分明与结构严谨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
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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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 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可编辑ppt
9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
(一)确认商事关系的必要性
1.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本源的,是商法对商 事关系的调整。——立法方面
2.商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将商事关系从既有 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法律适用方面
(二)确认商事关系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1897年《德国商法典》标 志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成功。
可编辑ppt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 的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可编辑ppt
13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可编辑ppt
7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可编辑ppt
8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 语过渡的迹象。
可编辑ppt
3
实质意义的缘由:
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 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分 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 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创制商人
必
任
误
形
表
罗列九种 登
登
登
式
见
固有商业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可编辑ppt
10
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4.商人人格的公示手段 法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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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历史演进
原 始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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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维持、 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 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体法 与行为法两部分。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 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 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 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 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可谓是商法总论中最 具有魅力同时也是最令人疑惑的部分, 但是只有对于这个范畴有了一定的理解, 方能深入商法之门径并得知其要领。而 要知晓商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商事关 系的确认这一问题有所理解,本章就是 围绕商事关系确认与商事法律关系两个 问题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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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及其在 古代的演进
原 始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纯 粹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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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人的营业而产生的社 会关系类型。
❖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现实个案的商 事关系由于受到商法调整而具有商法效力的 社会关系。(商事生活法制化的最终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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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粹商行为主义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 标准。——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 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 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 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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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 系的标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 “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而言。
➢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交 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容纳了“辅助商”,即服 务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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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 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 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 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 社会基础。
5.立法结构模式采取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结构的三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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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商行为
民
内容
事
之 无因管理之债
债
不当得利之债
3.此时确认商事关系的目的在于适用“商人法”。
4.这里的“原始”相对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 新商人主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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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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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则 中的普遍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则与分则。
➢ 意义: 1.保证立法体系的层次分明与结构严谨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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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 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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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
(一)确认商事关系的必要性
1.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本源的,是商法对商 事关系的调整。——立法方面
2.商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将商事关系从既有 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法律适用方面
(二)确认商事关系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1897年《德国商法典》标 志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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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 的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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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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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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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 语过渡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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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意义的缘由:
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 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分 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 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创制商人
必
任
误
形
表
罗列九种 登
登
登
式
见
固有商业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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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4.商人人格的公示手段 法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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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历史演进
原 始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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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维持、 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 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体法 与行为法两部分。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 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 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 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 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可谓是商法总论中最 具有魅力同时也是最令人疑惑的部分, 但是只有对于这个范畴有了一定的理解, 方能深入商法之门径并得知其要领。而 要知晓商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商事关 系的确认这一问题有所理解,本章就是 围绕商事关系确认与商事法律关系两个 问题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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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及其在 古代的演进
原 始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纯 粹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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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人的营业而产生的社 会关系类型。
❖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现实个案的商 事关系由于受到商法调整而具有商法效力的 社会关系。(商事生活法制化的最终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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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粹商行为主义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 标准。——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 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 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 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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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 系的标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 “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而言。
➢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交 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容纳了“辅助商”,即服 务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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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 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 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 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 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