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详解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本章近3年所占的分值为占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同时不排除主观题出题的可能性,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均来源于本章内容。
本章内容以理解为主,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从新编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
本章结构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核心)【记忆点】只想不表示没用;表示的和想的不同“意思表示有瑕疵”,照样影响效力。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有目的的行为)【提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例-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年))。
(2012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网校答案:B网校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要具有三构成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提示】一些特殊民事法律行为,还需满足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外表示一致)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专题概要专题一民事法律行为专题二代理制度专题三诉讼时效制度专题一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概念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实质生效要件vs瑕疵后果2.有效形式要件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选项B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知识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例外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8岁的小强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该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如《继承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例:小商贩贩卖假烟,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从过于低廉的价格就知道小商贩贩卖的是假烟,但仍然欣然购买。
此时小商贩不构成欺诈。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

另该车1992年1月至1993年4月的养路费均由 西阜菜蔬公司交纳,每月210元,共计2730元。 现西阜菜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赫某某返还北京产 香山小货车,负担1991年1月至1993年4月的养路 费、误检罚款。法院受理此案。 在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将董某某追加为本 案的被告。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有 关机动车买卖规定,机动车买卖应经机动车交易 市场作价并办理过户手续。西阜菜蔬公司将车卖 给赫某某未办理合法的汽车买卖手续,其买卖行 为因缺少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系无效民事行为。
被告同意后,原告于1995年8月先后3次 给付与被告人民币计1.5万元,被告收款后未将 此情况报告公安机关。1995年11月,盗窃犯凤 凯(系本案原告同学)因盗窃上海申花足球队 财物而被抓获,其供认,本案被告的1.5万元 债券亦系其所盗。1996年1月,公安机关从被 告处得知原告私下付与被告人民币1.5万元一 事后,即对原告进行审查,后排除原告共同参与 犯罪的嫌疑。1996年7月,原告庄某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陈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四节 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 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落脚于“合法行为”,
(三)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
行为的处理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 开始时起 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凡未履行的民 事行为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 已经全部或 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 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020注会经济法)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多数决的方式作出,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具有拘束力,不仅针对发出表示的成员,而且主要 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本理论 委托代理
代理的基本理论
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委托代理概述
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
委托代理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可以 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保护。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第一,只有善 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9页)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高频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即民事法律行为从无到有,其所解决的是“是否存在”一个法律行为的问题,而不关注该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即能否发生行为人期望的法律效果。
因此,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层面的评价”,而非“法律价值层面的评判”。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提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一个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要满足其他成立要件,也能成立。
(2)意思表示【提示】即便是当事人因受欺诈、受胁迫及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不真实不自由(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
(3)标的标的,即法律行为的内容。
【提示】标的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1)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应满足上述一般要件之外,还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实践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应满足上述要件之外,还要求行为人交付标的物,如保管合同。
(3)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应满足上述要件之外,还要求采用法定的特殊形式或履行特定的程序。
【案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解析』乙的行为不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的欲发生某种法律上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被相对人了解的过程。
教授甲公告其新著的书名及价格的行为属于“要约”,即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欲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学生乙虽有签名行为,但由于其欠缺订立合同的意思,故该签名行为不是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
因此,双方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未成立则谈不上生效。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U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民事法律行的特征: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2.意思表示的生效表示行为可以明示(书面、口头等),也可以默示(行为推定、绝对沉默);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实践性i去律行为还必须有标的物交付。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②虚假意思表示;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①重大误解;②受欺诈;③受胁迫;④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行为总结:撤销权(5)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民事行为确定为不成立的,比照处理)。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⑴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斜牛未必达成,期限终会到来。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I牛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不可能发生的,认定为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2023新增)【知识点2】代理1.代理后果:被代理人承担(原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权滥用【知识点3】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过期,不丧失实体权利,只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法院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
(1)一审债务人以诉讼时蜥辩有效;(2)一审未提出诉讼时蜘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PA经济法:第02章考点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P2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界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考虑: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提示1】民事法律行为对法律关系产生何种影响由意思表示决定,而非由法律规定直接决定。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重要特征。
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常见的事实行为有创作行为、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建筑房屋等。
【提示2】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共进晚餐、山盟海誓、传递信息、在宴会上致辞、打扫自己的房屋等。
考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3)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的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考点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P26)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成立),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考点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P27、28、29、31)1.无效(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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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
本章学习简介
本章内容是去年教材的第一章分拆出来的,重点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都是历年命题中的老面孔,民事法律行为也经常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考核。
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本章的学习建议是以一些常考知识点的具体运用为主,不要纯粹背诵,要以理解为重,重要语句需要深究。
本章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了解)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3)一种合法行为。
【注意】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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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三块问题,第一个是法律行为制度,第二个是代理制度,第三个是诉讼时效制度。
其中,法律行为制度又分为三部分,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种类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在有效要件中若出现效力瑕疵时,法律行为可分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关于代理问题,主要有俩个考点,一个是代理的概念,另一个是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还有中止、中断这三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讲一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先了解一下它的定义,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呢?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其中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发明、创造、拾得遗失物、侵权不是法律行为);第二,没有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张三想请李四吃饭);第三,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支持,所以不是法律行为。
所以,民事主体、意思表示、法律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民事行为分为一般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无效行为是绝对无效,可撤销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效力待定行为是主体能力欠缺,主要看主体相关监护人、代理人是否追认。
民事行为按照意思表示的个数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包括撤销代理、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行为)。
按照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可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按照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像买卖合同是典型的不要式法律行为。
按照是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
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是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力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一般是物权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处分行为则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三个要素,一个是当事人、第二是意思表示、第三是标的。
当三要素都具备时,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呢,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用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那怎么才能让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呢,有2个生效要件,一个是实质要件,一个是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了。
形式要件有几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用积极行为表现)、沉默形式(用消极不作为表现)
行为能力的影响:
法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自然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
●下面再来看看几种因为行为内容不合法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第一个是行为人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三是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自己的过失造成;造成
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
3。
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撤销权的行使人:受欺诈、胁迫而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人才有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撤销权的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4.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效果:(1)财产返还或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2)撤销权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 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合同被撤销之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种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具体处理:
1.行为能力的欠缺:
A(12岁)卖车给B:B有催告权;如果B是善意的,在代理人追认前可行使撤销权;
A的法定代理人C有追认权,如果追认,则A的行为有效,如果不追认或者1个月内未作表示,则A的行为无效。
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有效。
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时,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收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