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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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类通病
总结词
这类通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舒适度,严重的情况下会影响人们的健 康。
详细描述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类通病主要包括管道漏水、暖气不热、排水不畅等。这些 问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舒适度,严重的情况下会影响人们的健康。
电气安装工程类通病
总结词
这类通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触电事故。
详细描述
电气安装工程类通病主要包括电线老化、电路短路、开关插座安装不规范等。这 些问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触电事故。
通风与空调工程类通病
总结词
这类通病会影响建筑物的舒适度和节能效果,同时也会造成 一定的环境污染。
详细描述
通风与空调工程类通病主要包括通风不畅、空调效果不佳、 噪音超标等。这些问题会影响建筑物的舒适度和节能效果, 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
要点一
施工前的质量控制
包括对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对施工设备、机具的维护保养,对施 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的审查等。
要点二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 制
包括对各分项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质量控制,对隐 蔽工程的质量控制,对关键过程的质 量控制等。
要点三
竣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包括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对工程 质量的自检、专检和互检,对不合格 品的处理等。
02
开展质量通病统计分 析
针对记录在案的质量通病,进行统计 分析,找出问题根源,提出改进措施 。
03
强化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将质量通病防治的有关信息向上 级管理部门反馈,以便采取更加有效 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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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素质低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前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几年经济工作的硬任务,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在今年7月20日同省部级领导干部住房保障与房地产调控专题研讨班学员进行座谈时明确提出“确保工程质量是保障房建设的‘硬杠杠’”.湖北省在“十二五”期间将新建和筹集保障性住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00万套(间),武汉市2011年将完成11。

17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短时间内集中建设如此量大面广的保障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

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由十年前的核验制转变到目前较为成熟的备案制,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中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抽测为主,在此形势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等各方主体要认清形势,切实承担起各自相应的质量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责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进行重点执法监督检查。

简而言之,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这条“硬杠杠”,既需要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更需要参建各方在建设过程中踏踏实实干事,扎扎实实履行质量责任义务,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为强化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我委组织编印了《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按照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展开,在此基础上体现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一些加强措施,同时收入了管理部门在保障性安居工质量管理上的文件,旨在便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查阅、学习和参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收听收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收听收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收听收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鄂建办[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收听收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鄂建办[2011]1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召开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

姜伟新部长、郭允冲副部长将出席会议并讲话。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召开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建办质电[2011]12号)精神,现将我省组织参加会议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交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和做法,部署安排下一阶段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会议时间2011年6月8日下午3:00开始。

三、会议地点省分会场设在省电信局电视电话会议中心,省直相关单位和武汉市相关参会人员在省分会场参加会议(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海怡锦江三楼华夏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在各地分设会场。

县(市)相关人员在本市(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参会人员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德炳,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占世良,党组成员、副厅长兼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毛传强及相关处室人员,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农垦局、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处(科)室负责人,房管局分管领导及住房保障处(科、中心)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房产局分管领导及住房保障科(中心)负责同志;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有关负责同志。

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

附件: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1)3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要点 (4)3.1 地基基础 (4)3.2 主体结构 (8)3.3 建筑装饰装修 (15)3.4 建筑防水 (20)3.5 给水排水 (24)3.6 建筑电气 (26)3.7 建筑节能 (31)3.8 电梯 (33)3.9 智能建筑 (35)3.10 其他相关专业 (36)附录A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重点检测(试验)项目一览表 (39)附录B 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要点 (41)附录C 保障性住房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 (48)1 总则1.0.1 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房、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和垦区危房改造等。

1.0.3 本导则是湖北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对保障性住房全过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巡查的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四节一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四新”技术,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确定合理投资和造价,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积极开展质量通病防控和精品工程创建工作,全面实行分户验收。

1.0.7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2 基本规定2.0.1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增强质量意识,履行质量职责,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1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鄂建文[2007]20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进一步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我们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当前较为突出的住宅质量通病进行分析会诊,对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治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并以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编制了《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下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尤其要抓好住宅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环节,从源头上做好防治工作。

在《导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湖北省建设厅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4墙体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5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6楼地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7外墙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8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9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10变形缝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11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12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13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14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15通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1总则1.1为规范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与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1.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4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住宅工程,不能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1.5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

1.6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还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

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导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厅头〔2022〕1459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有关内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和《关于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项目参数内容的通知》(厅头〔2022〕1252号),结合有关现行检测验收规范,我厅决定对《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检测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相应检测业务内容,以调整后的《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见附件)为准。

二、我厅核准录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项目参数时,同一项目参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中的名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能力范围中的名称表述不一致(但实质内容一致)的,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中的名称为准。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厅已核准检测资质,以及本通知印发之日时正在办理检测资质的,我厅将按照《关于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项目参数内容的通知》(厅头〔2022〕1252号)要求,保留与此次调整后的《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其他检测项目参数不再重复录入。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5日相关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docx。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鄂建办〔2019〕198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鄂建办〔2019〕1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保障住户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新建住宅工程中开展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建设单位按套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是该套住宅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效证明。

通过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探索建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强化住宅分户验收,传递质量检验信息,明晰质量责任关系,倒逼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管控,完善住宅质量治理体系,促进住宅品质持续提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安排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每套住宅的使用安全、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等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质量、门窗安装质量、墙地面和顶棚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给排水及供暖系统安装质量、通风空调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安装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室内空间及构件尺寸、全装修观感质量以及质量常见问题等。

分户验收合格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的前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鄂建办〔2019〕197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9〕197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品质提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省住建厅在总结、梳理前期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编制了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为方便学习掌握和使用操作,我们将《细则》分为质量安全行为、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现场控制和质量安全管理资料等5个分册。

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贯培训,将《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认真执行《细则》,将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名员工、每道工序。

要全面落实样板引路制度,把《细则》落地形象化、具体化。

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督检、评价,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及良好诚信评价等政策激励,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依法查处。

工程参建各方主体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映,联系电话027—6712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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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1)3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要点 (4)3.1 地基基础 (4)3.2 主体结构 (8)3.3 建筑装饰装修 (15)3.4 建筑防水 (20)3.5 给水排水 (24)3.6 建筑电气 (26)3.7 建筑节能 (31)3.8 电梯 (33)3.9 智能建筑 (35)3.10 其他相关专业 (36)附录A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重点检测(试验)项目一览表 (39)附录B 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要点 (41)附录C 保障性住房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 (48)1 总则1.0.1 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房、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和垦区危房改造等。

1.0.3 本导则是湖北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对保障性住房全过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巡查的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四节一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四新”技术,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确定合理投资和造价,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积极开展质量通病防控和精品工程创建工作,全面实行分户验收。

1.0.7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2 基本规定2.0.1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增强质量意识,履行质量职责,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0.2 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承担相应责任。

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实行保障性住房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

2.0.3 建设单位要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0.4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必须送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2.0.5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取消检测环节,缩减检测项目(重点检测(试验)项目一览表见附录A)。

2.0.6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要点见附录B)。

确保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或可申请开通的条件。

2.0.7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0.8 保障性住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保修工作,施工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9 勘察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2010年版)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

2.0.10 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优化方案,认真选型,明确质量通病防控的技术要求,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2.0.11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保障性住房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12 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要结合保障性住房特点制定质量通病的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严格管理(限制使用及禁止使用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见附录C),强化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

2.0.13 施工单位要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加强材料进场检验,保证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2.0.14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到位。

2.0.15 监理单位应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的规定,对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材料进场见证取样以及平行检验,确保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真实性。

2.0.16 监理单位应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2.0.1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0.18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并要将保障性住房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0.1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加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抽查、巡查频次和力度,重点抽查钢筋等原材料进场,新型墙材使用和桩基、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等,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3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要点3.1地基基础3.1.1 主要规范及文件规定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20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13476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 42/242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 42/26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 42/489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3.1.2基本要求1、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深度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要求。

勘察单位应严格控制勘察点的分布数量及保持土工试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地基基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现场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专项方案,经企业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

3、工程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检测,并按照试桩检测结果选定桩型及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工程桩必须按试桩工艺进行施工。

4、复合地基及人工地基施工前,应进行承载力试验检测,为设计提供依据。

5、基坑支护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施工前应对基坑设计及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

加强基坑监测工作,严密监控土方开挖的方法、顺序、坑边堆载等对基坑稳定及工程桩的影响。

6、人工挖孔桩、预应力管桩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使用,限用范围见《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

需经专家论证的桩基选型、施工方案等工作应在桩基设计及施工前进行。

7、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预应力管桩的检测除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执行外,还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规定。

3.1.3 质量控制要点1、采用天然地基的基础,土方开挖完后,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槽,并及时形成验槽记录,记录要求数据详实,签章齐全。

2、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地基持力层时,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对压实填土提出质量要求。

压实填土需经检验方可作为持力层,其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确定,对甲、乙级设计等级的应采用荷载试验和静力、动力触探的方法综合确定,丙级设计等级建筑物可采用静力、动力触探进行测试确定。

3、填土地基不能满足支承上部荷载和控制建筑物变形时,必须进行处理,应根据填土类别、厚度、建筑物对填土地基变形的要求等选定处理方法。

4、压实填土地基施工时,填料及填土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土前应检验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耕土、冻土、淤泥、膨胀土不得用作填土材料。

严禁采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作为填土材料。

5、对填土厚度大于5m或重大的填土工程,在施工前应选择试验场区,进行填方试验,确定分层填料的厚度、分层压实的遍数及压实设备。

6、填土前,应清除填土场地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

当有地下水或滞水时,应采用相应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7、强夯地基在夯实过程中,若出现“橡皮土”应采取换填或排水固结等方法处理后再复夯。

8、预应力管桩进场应严格按《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进行进场复检。

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 19496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的有关规定。

9、预应力管桩施工时应使用桩靴,并按规范要求对桩端进行灌芯处理。

10、当预应力管桩采用低应变检测法判定桩身存在缺陷时,应按规范规定进一步鉴别缺陷性质,并将施工情况及检测结果立即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措施。

11、基坑支护结构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支护桩应进行低应变检测,地下连续墙应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止水帷幕及被动区加固土体应进行钻芯或动、静力触探的检测,锚杆应进行抗拔试验。

12、经专家论证,采用人工挖孔桩时:(1)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护壁的构造应由设计确定,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严禁采用红砖护壁;(2)挖至设计标高时,孔底不应积水,终孔后清理护壁上的淤泥和孔底残渣、积水,然后由相关单位逐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立即封底和浇注桩身混凝土;(3)浇注桩身混凝土时,混凝土必须通过溜槽;当高度超过3m 时,应用串筒,串筒末端离孔底高度不宜大于2m,混凝土宜采取插入式振捣器振捣密实。

当渗水量较大,影响浇筑质量时应采用导管水下浇筑。

13、钻孔灌注桩成孔时应严格控制泥浆质量,清孔过程中应注意经常检测泥浆指标,防止塌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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