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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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文号:发改外资[2006]316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6-02-22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免表、机电证、两用物项起证

免表、机电证、两用物项起证

一、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参考文件1.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商品税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65号)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493号)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6.海关总署文件署税发【2007】90号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界定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03】357号)二、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流程1、办理《项目确认书》2、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关税处减免税管理科)3、办理具体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三、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需要注意的问题1、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恢复征收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2、需参考《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根据(财关税【2012】14号)的规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起执行。

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些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3.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问题按照署税发【2007】9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有多项(两项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进口属于此类商品范围的设备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的,可认定为不属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内商品。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贯彻实
4 署调[1993]1383 号 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5
署法[99]143 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在监管年限内补领进
口许可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批准《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的通
56
署税[1997]1062 号 急通知
海关总 署关 于利 用国外 贷款 结转 项目 进口 设备减 免税 收有 关问 题的 57 署税[1998]378 号
通知
58 署税[1998]443 号 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59
署税[1999]75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定义范围等问
6
署法[99]149 号 知
7 署办发[1999]189 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钟乳石出口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
8
署法[99]3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羊毛进口许可证扣减问题的通知
9
署法[99]44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安全认证标志进口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署法[99]6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 42 署法发[2003]300 号 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43
署法发[2004]3 号 通知
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
44
署税[92]1749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71 署税[2000]642 号 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的优惠政策: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6、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来源:作者:日期:08-09-02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列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

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四、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五、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rar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rar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rar二00八年九月二日附件1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序号商品名称 2008年版税则号列备注1 电视机 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8528.69908528.7110、8528.71808528.7190、8528.72118528.7212、8528.72198528.7221、8528.72228528.7229、8528.72318528.7232、8528.72398528.7291、8528.72928258.7299、8528.73002 摄像机 8525.8012、8525.80138525.8032、8525.80338525.80393 录像机 8521.1011、8521.10198521.9011、8521.90128521.9019、8521.90904 放像机 8521.1020、8521.90118521.9012、8521.90198521.90905 音响设备 8518.1000、8518.21008518.2200、8518.29008518.4000、8518.50008519.2000、8519.30008519.8111、8519.81128519.8121、8519.81198519.8129、8519.81398519.8910、8519.89908527.1200、8527.13008527.1900、8527.21008527.2900、8527.91008527.9200、8527.99006 空调器 8415.1010、8415.10218415.1022、8415.20008415.8110、8415.81208415.8210、8415.82208415.8300 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署税发[2012]493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署税发[2012]49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12年第83号公告,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详见该公告附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鼓励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

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 [1999]791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2]107号)规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应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1992年8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集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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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
商品税号
来源:作者:日期:08-09-02
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列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

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四、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五、自2008年9月10日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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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rar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rar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序号商品名称 2008年版税则号列备注
1 电视机、8528..5910、8528..6910、8528..7110、8528..7190、8528..7212、8528..7221、8528..7229、8528..7232、8528..7291、8528..7299、
2 摄像机、8525..8032、8525..8039
3 录像机、8521..9011、8521..9019、
4 放像机、8521..9012、8521..9090
5 音响设备、8518..2200、8518..4000、8518..2000、8519..8111、8519..8121、8519..8129、8519..8910、8519..1200、8527..1900、8527..2900、8527..9200、
6 空调器、8415..1022、8415..8110、8415..8210、8415..8300 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

其主要形式有风机盘管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7 电冰箱电冰柜、8418..1030、8418..2120、8418..2910、8418..2990、8418..3029、8418..4029、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8 洗衣机、8450..1190、8450..1900、8450..1000
9 照相机、8525..4000、9006..5300、
10 复印机、8443..3911、8443..3921、8443..3923、包括落地式数码复印机。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8517..6219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8443..3211、8443..3213、8443..3000、8471..4940、8471..6050、8471..6071、8471..6090、8471..5110、8523..8013、8528..5190、8528..4100 不包括工作站。

税号仅指IC卡读入器;税号仅指移动硬盘;税号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13 电话机、8517..1220、8517..6990 税号仅指可视电话。

14 无线寻呼系统、8517..6299、税号仅指无线寻呼基地台和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基站,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

15 传真机、8443..3290
16 电子计算器、8470..2900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18 汽车税目、和项下的全部税号
19 摩托车税目项下的全部税号
20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说明:对“成套设备”内含的本附件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按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0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按具体列名分别归类。

注:未列入本目录中的商品,但其他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应照章征税。

附件2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
序号商品名称 2004版税则号列对应2008版税则号列备注
1 电视机、8528..1222、8528..1249、8528..1223、8528..1238、8528..1290、8528..1320、8528..1340、8528..2200、8528..3020 、8528..5910、8528..6910、8528..7110、8528..7190、8528..7212、8528..7221、8528..7229、8528..7232、8528..7291、8528..7299、
2 摄像机、、
、、
3 录像机、、
、8521..9019、、8521..9019、
4 放像机
、8521..9019、、8521..9019、
5 音响设备
、8519..8139、

、8519..8129、8519..8990
6 空调器、8415..1022 、8415..1022 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

其主要形式有风机盘管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7 电冰箱电冰柜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
、8418..2130 、8418..2130

8 洗衣机、8450..1190 、8450..1190
9 照相机

10 复印机包括落地式数码复印机。

、8443..3912
、8443..3912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不包括工作站。

税号仅指IC卡读入器;税号仅指移动硬盘;税号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8471..6019 、、




、8523..7090
13 电话机税号仅指可视电话。

14 无线寻呼系统税号仅指无线寻呼基地台和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基站,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


、、
15 传真机、8443..3290
16 电子计算器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18 家具





、9403..8920、
19 灯具
附件3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
序号商品名称 2008年版税则号列
一、酒、饮料
1 酒、饮料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2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蔬菜汁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二、水果
1 各种干、鲜水果及坚果第八章全部税号
2 用各种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果、蔬菜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三、调味品
1 人造黄油等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2 汤料及其制品税号
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4 胡椒、辣椒粉、肉桂、丁香、肉豆蔻、八角茴香、咖喱等调味香料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5 天然蜂蜜税号
6 醋税号
四、水产品、肉禽蛋菜
1 肉及食用杂碎第二章全部税号
2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等第三章全部税号
3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七章全部税号
4 肉、鱼、甲壳动物等制品第十六章全部税号
5 带壳禽蛋等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6 去壳禽蛋及蛋黄等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7 燕窝等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税目项下全部税号
8 蔬菜制品及其罐头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五、乳制品
1 乳、奶油、乳精黄油等各种乳制品税目至项下全部税号
2 冰淇淋及其制品税号
3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税号
4 其他以黄油或其他乳脂、乳油为基料的制品税号(不以黄油、乳脂、乳油为基料的制品,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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