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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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及答案

2008-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2010年)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

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答案】B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考点】回避的决定主体【司法部答案】C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考点】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司法部答案】D39.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

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

丁拟向法院起诉。

联合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联合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联合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如果该企业没有字号,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该被认定为所有合伙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如果设计的合伙成员比较多,这时候可以在这些人员当中选举出一个成员,作为所有人员的代表,代表人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什么单位性质属于联合体呢?比如常见的个人合伙企
业,这类企业是属于联合体组成的单位,它的主要成员是属于两个人以上的成员数量,所有成员为了一起完成各自的利益组成在一起。

这类企业是由所有合伙成员一起出资组成的,所以公司的财产也是属于合伙人当中的每一个人,由大家一起经营管理公司。

在公司成立的开始期间,关于各自的出资比例、公司里面的债务承担,这些都会进行一定的规定,所有合伙人也就是联合体成员,达成一致的协议并且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合伙企业才会正式成立。

对于这类联合体组成的企业,它的诉讼主体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该企业没有字号,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该被认定为所有合伙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如果设计的合伙成员比较多,这时候可以在这些人员当中选举出一个成员,作为所有人员的代表,代表人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该企业已经有字号了,当。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识别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识别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识别分公司能独立作为被告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本诉讼的正当或合格当事人;反之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如何判断识别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对此也有着一些不同的认识,比较难以把握。

本文试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结合审判实践的体会,就此问题作如下粗浅探析:一、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均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适格的当事人可分为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种。

(一)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

认为只有具有处分权或管理权,当事人才能够就诉讼标的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

这种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行使其处分权或管理权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一般而言,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

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是适格的原被告;若与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因其无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所以也不具有诉讼的实施权,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并不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限,若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仍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合伙企业法试题

合伙企业法试题

合伙企业法试题2010年卷三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该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可见,B项正确,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

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

丁拟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

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

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7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司法部答案】AC【万国答案】A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个人合伙挂靠公司是职务侵占吗

个人合伙挂靠公司是职务侵占吗

个⼈合伙挂靠公司是职务侵占吗有些个⼈本来在单位上班,但后来⼜跟朋友合伙开公司,他们并没有从原来的单位离职,只是在朋友合伙公司挂靠了名字等,上班时间也在单位好好的⼯作。

这种⾏为被外⼈认为是职务侵占公司的财产。

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个⼈合伙挂靠公司是职务侵占吗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作⼈员。

在这⾥,“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学校等,⼀般也是具有法⼈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能独⽴地以⾃⼰的名义进⾏经济活动,并独⽴地以⾃⼰的名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不具有法⼈资格。

如果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是⼀般的个⼈合伙。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四⼗七条规定,个⼈合伙的全体合伙⼈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可见,个⼈合伙组织不是独⽴诉讼主体,对外承担⽆限连带责任,执⾏合伙事务者利⽤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个⼈财产。

因此,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其⾏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该怎么判刑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职务上的便利,⾮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起点⼀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千⼋百元,可以增加⼀个⽉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职务上的便利,⾮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起点⼗万元的,可以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浅议合伙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浅议合伙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立 法的 比较 , 求其 优点 与 问题之 所在 , 探 以期对 合伙 法律 制度 的 完善有 所 帮助 关键 词 合 伙 的 民事 法律 主体 地位 新 合 伙企 业 法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5 2 2 0 ) 2 9 .l 10 . 9 ( 0 90 . 9 0 0 O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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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合伙 的民事法 律 主体 地位
李 思 羽
摘 要 检视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 不难发现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合伙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问题上存在着不足 。 为 澄清理论 , 完善制度 , 本文就此问题作 了系统的探讨, 希望通过对我国合伙 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制度 的现状分析 , 以及与各国

种契约关系, 合伙 是一种合意契约, 根据契约 , 两个以上 的 自 然人将物
品或 劳 作 加 以 集 中整 合 运 作 并 相 互 承 担义 务 , 以实 现其 具共 有 功 利 性 的目的。 从法国民法典到后来的德国、 荷兰、 卢森 、 日本等国的民商 法, 都是按此罗马法 的基本模式, 将合伙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 , 规定在 有 关 债 的部 分 。 目前 世 界各 国 主 要通 过 两种 方 式解 决 合伙 的 法律 地 位 问题 : () 国方 式 , 扩 大 法 人 概 念 的 外 延 , I法 即 通过 新 的立 法 澄 清 旧 法 含 混 的规 定 , 明确 规 定 合 伙 经 过 登 记 便 享 有 法 人 资 格 。 在 法 国 , 伙分 合 为民事合伙 与商事 合伙。两者的区别在于: 商事合伙是一种对外 A、 业务活动 的联 合体, 具有营利性质: 而民事合伙则可能是非营利性的 ( 如科研合伙 、 宗教合 伙等) B 商事合伙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商号的名 。、 义 下 进 行 ; 在 民 事 合 伙 中 , 一 合 伙 人 均 以 自 己的 名 义 与第 三 人 发 而 每 生关 系 。并 且 法 国 对 商 事 合 伙 的 法 人 资 格 进 行 了 立 法 确 认 。此 外 , 类 似 法 国做 法 的 还有 日本 、 典 等 围 , 们 名 义 上 未 承 认合 伙 组 织 是 法 条 。 瑞 他 人 , 却 把 与合 伙 组织 十 分相 似 的无 限 公 司 归 入法 人 一类 。 日本商 但 如 3 除两 人组成 的合伙 企业外 , . 合伙 企业 巾某一 合伙人 的死亡、 丧 法 就 承 认无 限 公 司 为法 人 。 国 商法 典 虽 不 承 认 合 伙 是法 人 , 司法 失行 为能力 、 德 但 破产 或退伙 并不必然 引起合伙企业 的解 散, 导致该合 只 伙人 与其 他 合 伙 人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终止 , 要 体 现 在 《 伙 企 业 法 》 主 合 第 实 践 l承 认 它 是“ 对 的 ” 人 , l j 相 法 承认 其 为独 立 的 民商 事主 体 。0 () 国方式 , 2美 即赋予台伙独立法 律实体地位 , 通过具体法律规定 4 至 5 中 。 5条 O条 4 .合伙 可 以 自己 的名 义 依 法 参 加 诉 讼 , 有 独立 的 诉 讼 主 体 资 享 合 伙 的 各 项 民 事 权利 及 义 务 而 赋 予 合伙 独 立 的法 律 实 体地 位 , 以区别 于法人 。如美 国《 统一合伙法》 合伙的财产所有权以及 由此而 产生 格。 对 新合伙企业法同时规 定了合伙企业 也与公司一样 在资不抵债时 , 的权利义务关 系作 了十分 详尽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合伙财产 、 伙人 可以宣告破产 。主要体现在 《 合 合伙企业法》 9 第 2条 。 退伙 、 合伙诉讼 与合伙 的转换和 合并等方面。 实际上赋予了合伙 作为 5合伙人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 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 企业 相 竞 争 的业 务 , 不得 与 本 合伙 交 易 , 体现 在 《 伙 企业 法 》 3 条 。 合 第 2 独 立 主 体 的种 种 权 能 , 其 获得 了独 立 民 商 事 主 体 的 法律 地 位 0 使 从 现 代 西 方各 国 的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看 ,承 认 合 伙 是 一种 经 济 实 6 合伙 企 业拥 有 相 对 独 立 的财 产 , . 见于 《 伙 企业 法 》 2 合 第 0条 和 体 、 有 独 立 法 律 主 体地 位 , 具 是合 伙 法律 制 度 的 丛 展趋 势 。 0 第 2 条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是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的 物 质 基 础 , 合 伙 企 业 1 是 ( ) 国 关 于 合 伙 的 法 律地 位 理 论 学 说 与 立 法 。 合 的 看来 , 二 我 综 我 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物质条件 , 此条对于保障合伙企业 的独立主 国学 界对 合 伙 的法 律 地位 问 题 , 在 以 下三 种 观 点 : 存 体 资 格 具 有 重 要 意义 1肯 定说。依此学说观点, . 合伙其有相应的 民事主体资格。在此 7 合伙企业承担相对 独立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企业 . 具有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 以自己 学说 内又分 为四派 : 1法人说。该说认为我国合伙在经济生活中有 参与经营活动, () 着举足轻重 的地位 , 为了不破坏 民事主体二元结构, 应将合伙归为法 的名义 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应该也能够独立的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 合伙企业法》 3 第 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 应先 以其全部财产 人 。0 2 半 法 人 说 。该 说 认 为合 伙 既非 个 体 工 商 户 , 非 法 人 , 是 务。《 () 亦 而 介 于 两 者 之 间 的具 有 集 体 企 业性 质 的半 法 人 。 ( ) 三 民事 主 体 说 。 03第 进 行清 偿 。 第 3 ” 9条 :合 伙 企 业 不 能清 偿 到 期债 务 的 , 伙 人 承 担 无 “ 合 ” 合 此 说 认 为 合伙 具 有不 同于 白然 人 、 法人 的特 殊 属 性 , 将 其 称 为 “ 应 第三 限连 带 责 任 。 即对 于 合 伙 企 业所 负债 务, 伙 企 业 的财 产 责 任 是 第 一 民事主体” 随着合伙 由契约性 向组织性 的过渡, , 加之“ 双重优先规则” 次序责任 , 而合伙人 的财产责任是补充连带 责任 , 属第 二次序责任。 以 上这 些 规 定 反 映 了在 我 国合 伙 企 业 具有 独 立 的 主 体 资 格 。 的普遍适用 , 结合合伙 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 赋予其第三 民事主 承认合伙企业独立 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发展, 维护交易安 体 的 地 位 实 为 必要 。0 通 在 2 否 定 说 。 为 民 事 主 体 只 有 自然 人 和 法 人 两 种 , 人合 伙 是 自 . 认 个 全 的 客 观 需 要 。但 是 , 过 比照 和借 鉴 国外 的 制度 设 计 , 立 法 上 我 以期 然 人 从 事 商 品 经 济活 动 的特 殊 表 现 形 式属 于 自然 人 范 畴 ; 人 合 伙 是 们 仍然 需要 对 各 类合 伙 形 式 及 其权 能类 型 进 行 细 致 的 分类 规 ��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民事主体体系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民诉主体体系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二)有关个人合伙1.依《民通意见》第45条,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1)起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2)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2.但《民诉意见》第47条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3.《民通意见》颁行于1988年,《民诉意见》颁行于1992年,依新法优于旧法原理,应以《民诉意见》第47条为准。

4.另,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有别于合伙企业组织。

依《民诉意见》第40条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当事人地位,并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例1】甲、乙、丙、丁等14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一个合伙组织,合伙字号为“宏兴饭庄”。

现在经营中欠债款10万元,戌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例2】甲、乙、丙、丁等14人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双盛园饭店”。

现在经营中欠成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答案】在例1中,甲、乙、丙、丁等14人成立的是个人合伙组织,应以该14个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而在例2中,甲、乙、丙、丁等14人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本身“双盛园饭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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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上规定的较为明确,即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实务上的观点和做法
1.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系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又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完全符合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

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

此观点同时认为,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从该条中也可分析出合伙是承担对外债务的首要主体,从而更加肯定了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此观点反对将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另一理由是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将全体合伙人均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认为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①依据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

②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

③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

二、笔者的观点
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民事诉讼主体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由当事
人自行选择以合伙为诉讼主体或以合伙人为诉讼主体。

理由是:
1.合伙组织及合伙人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与民事主体地位密切相关,确认合伙组织及合伙人有无诉讼主体资格,需要解决合伙及合伙人在实体上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实体法上确认了合伙及合伙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相应地,合伙及合伙人在程序法上也就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合伙组织及合伙人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在法律人格上均具有独立性。

在合伙组织中,合伙人的意志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从我国合伙法第二十五条中可以反映得出,该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表明各合伙人有权独立地行为,充分体现了各合伙人的意志。

该条同时又规定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约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

可见,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合伙,这又充分体现了合伙的团体意志。

其实,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不仅仅体现全体合伙人的意志,因为合伙具有“人合”性质,故同样体现了合伙的团体意志。

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均可成为合伙财产的所有者。

依据我国合伙法第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的财产”之规定,合伙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资产和合伙积累的资产。

现实中,合伙人的出资主要有以下两种:①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

此种情形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换言之,出资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置合伙经营所需设备后,合伙人对出资货币的所有权转移而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②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

此种情形的出资人并未因出资行为而丧失了对房屋、商标、专利等权利的所有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资人,合伙组织仅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显而易见,合伙人不同的出资形式反映了不同的财产权属性质。

此外,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同样揭示了合伙组织可成为合伙财产所有者的一面。

2.合伙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享有可选择的权利
从合伙债务承担来分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意味着各合伙人不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对其他合伙人均有效,当然,合伙人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
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据此,当事人也有权选择合伙组织或合伙人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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