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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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是法院用来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有明确规定,符合诉讼主体的条件才可以参加民事诉讼。

所以,在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同时,我们还需了解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主体。

那么,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下文是关于诉讼主体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民事诉讼主体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3、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资格1、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2、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3、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领域,同时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

其中就比如双方的诉讼主体有明显的区分,那么,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主体大致包括审判机关、当事人与参与人三大部分构成。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领域,同时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

其中就比如双方的诉讼主体有明显的区分,那么,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主体大致包括审判机关、当事人与参与人三大部分构成。

▲一、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二、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

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

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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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树知到《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第1章单元测试1、诉讼法理论,和解属于哪种纠纷解决机制?答案:自力救济2、下列案件中,属于民事纠纷的有:()答案:某甲因房屋租赁与房主产生纠纷、某丁生产的专利产品被人仿造,某丁与伪造者之间的发生的纠纷4、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有“重程序,轻实体”的传统。

答案:错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人,还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对第2章单元测试1、人民法院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答案:错2、民事诉讼主体的外延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外延小。

答案:对3、证人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

答案:错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为()答案: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第3章单元测试1、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1500元。

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9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答案: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2、女方起诉前夫,请求法院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的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诉?答案:形成之诉3、李某起诉张某请求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

这是诉的合并中的哪一种?答案:诉的客体的合并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诉权是国民对国家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

答案:对第4章单元测试2、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体现。

答案:对3、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体现了诉讼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答案:对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其诉讼请求,是下列哪一原则的体现?答案:处分原则5、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在民事诉讼中,立案审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它旨在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

一、起诉状的递交和受理当原告准备好诉讼材料后,需将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一般是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在递交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正本及副本,并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法院将根据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定进行受理。

二、审查立案条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简单审查:法院会先对起诉状进行简单审查,包括查看起诉状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清晰明了,各项诉讼费用是否已缴纳等。

2. 合法性审查:法院将审查起诉状所述的事实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法院将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重新起诉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3. 主体资格审查:法院将核实起诉状中的当事人身份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

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4. 诉讼利益审查:法院将审查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诉讼利益。

若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或基本事实依据,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材料。

5. 其他审查: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还可能对起诉状进行其他审查,如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等。

三、裁定立案或不立案在完成立案审查后,法院将作出立案裁定。

如果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立案,并给予案件一个独立的案号。

立案通知书将寄送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将立案通知书副本送达被告。

如果起诉状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立案,并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注明不受理的原因。

原告可以根据不予立案裁定书的内容进行申诉、修改起诉状后重新递交、选择其他诉讼方式或放弃继续诉讼。

四、立案后的程序一旦立案裁定生效,案件就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在立案后,法院将按照规定组织开庭、传唤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质证、分析争议焦点等。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指的是参与诉讼的各方,即原告、被告以及其他可能参与诉讼的相关主体。

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地位和权益在法律上有所规定。

一、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一方。

原告拥有起诉的权利和诉讼权益,有权利选择合适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请求救济的方式。

原告应当提供所需的证据,并在法定时限内将起诉状提交法院。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的一方,被告被诉讼主体主张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有权利进行辩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当事人互不相干的他人,但在诉讼中与案件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人可以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并对案件的结果具有法律影响力。

第三人的加入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例如具有利害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加入等。

二、诉讼对象1. 个人个人作为诉讼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或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个体。

在民事诉讼中,对个人的诉讼涉及到侵权纠纷、合同履行、人身损害等问题。

个人作为被告需要履行诉讼义务,接受法庭调查和判决。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法人作为诉讼对象可以是公司、企业、非营利机构等,其作为被告面临违约、侵权等民事纠纷。

法人在诉讼中应当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义务。

3. 组织组织是指除了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组织作为诉讼对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对组织的诉讼可能涉及到行政行为、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等问题。

总结: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是民事诉讼中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代表了参与诉讼的各方和诉讼的对象。

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在诉讼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诉讼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或组织,他们需要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判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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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法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是大陆地区实施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法,于1991年12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案,2015年7月2日修正案,生效。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则。

第二条民事案件是指因合同、侵权或其他民事纠纷引起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第三条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遵循法定的管辖权和管辖区原则。

第二章案件认定第四条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应当以案件发生的事实为基础,根据有关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有性质的异议,除受理以外,应受理法律效力,不容有任何异议。

第六条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把与异议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书提交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发现此时正在审理此案的法院管辖范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勘验令,申请决定管辖权。

第三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第七条申请人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向法院提出义务纠纷处理诉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除非另有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有权委托专业律师、公证人或者其他有能力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来代理诉讼事宜,但应当凭代理人证明书起诉或者参加诉讼活动。

第四章诉讼及其特殊情况第九条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审判庭以外的民事审判机关同意,可以按照紧急程序审理案件。

第五章审判程序及其管辖第十一条审判庭的管辖范围以一二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准,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庭决定。

第六章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提起民事诉讼,应遵循法定的诉讼时间和主体的原则,对于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纠纷,应立即提出诉讼,对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按照被告人与原告人认定的事实、申请其代表或者代理人或者经法定程序担任被告人或者代理人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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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审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

确定诉讼主体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审判实践中却远远不那么容易。

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确立诉讼主体是值得研究的。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

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

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认定的案件当事人。

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有原告和被告。

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有自己主观上认定的被告。

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定自己起诉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就不会对其进行起诉。

二、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无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人。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事义务的主体。

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如证人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的审查认定: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

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

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

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三、对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

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

(2)委托代理
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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