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主体资格法人证明书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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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随着涉外民事诉讼的增多,那么怎么辨别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就成为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国内法院在立案受理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境外主体资格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规定如下: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以下是一个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的一个案例。

2010年2月18日,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在某区法院起诉,其诉状盖红色外文印章,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诉状一样盖红色外文印章,这枚外文印章是签字印章。

为证明其外国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还递交了一份1997年11月5日某集团公司在马来西亚企业登记局的批文,批文为翻译件,也递交了陈某某的马来西亚身份证和护照。

经查,马来西亚某集团在2002年8月8日在益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存有公司章程,盖有马来西亚外文印章。

被告答辩: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不具备诉讼资格。

1、原告以马来西亚某集团名义起诉,其诉状盖的马来西亚某集团外文印章为假冒。

被告将诉状印章与某集团在工商存有印章相对照,两枚印章存在明显区别,2008年8月19日,被告请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枚印章不为同一印章,则诉状印章为假冒,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系假冒,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诉状外文印章如果是真实的,也不发生法律主体资格效应。

其一,根据马来西亚公司登记规定,马来西亚公司登记后,公司印章是一套两枚,行政印章是钢印印章,代表公司,另一枚是签字印章,是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签字之用。

签字印章盖后,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公司)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一、证据的提交诉讼主体自身身份方面的证据涉及:护照、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外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文献或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经所在国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住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地区寄交或托交的证据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地区,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地区,应经本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证明。

二、委托代理方面的证明文献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原(被)告不亲自到中国参与诉讼,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提交委托手续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管认证,或履行我国与住所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假如委托书不是在境外寄交的,如外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国内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不必通过公证、认证,通常的作法是在法院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合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合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合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想知道什么是美国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想知道什么是美国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使馆认证离岸公司
想知道什么是美国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所谓投资方证明,也叫主体资格证明或开业证明,也就是我们国内常说的营业执照类似的文件,即证明在政府登记注册的文件,叫法不同而已,在国外一般叫注册证书,英文是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在香港还多一份文件叫商业登记证BR。

美国公司在中国众多外企投资企业中占比是很大的,可想而知美资外资在华的数量庞大,美国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美资公司前提是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登记需要提供美国母公司开业证明认证文件。

美国公司投资方开业证明公证认证的法律基础:中国尚未加入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美国公司文件在内地使用则需要进行三级认证,也就是使馆公证认证。

美国公司文件公证认证流程:美国公证律师公证,美国外交部认证,中国驻美国使馆认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一、我国现行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制度。

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批准第一批3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我国吸收外资直接投资已经走过32个年头,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也跟随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2006年以前,外国投资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需要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直接使用,若为外文的内容只需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可以直接作为登记材料使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律不断完善,特别是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外资登记的适用的法律发生了变动,导致外资登记实务的重大调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这是外资登记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才为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

(一)“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对在台、港、澳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可。

(二)“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起诉美国公司如何查询美国公司的主体资质

起诉美国公司如何查询美国公司的主体资质

起诉美国公司如何查询美国公司的主体资质
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签署贸易合同,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现在中国公司要在中国法院起诉该美国公司,在提交相关材料时,法院要求提供该美国公司的主体资质,请问起诉美国公司如何查询美国公司的主体资质?
是这样的,要在中国法院起诉外国公司,就需要提供该境外公司的主体资格,否则费用不知道将传票送达给谁。

所谓主体资质,也就是该美国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相当于国内公司的营业执照之类的文件,但是在美国不这叫,他们交公司成立,或公司章程,英文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或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在美国,公司的注册成立文件都是可以公开查询的,因此可以委托使馆认证网等机构在美国查询该美国公司信息,如果要想在中国法院被认可,还需要办理该美国公司主体资质文件公证认证。

来源于/html/cjwt/3980.html。

被告是境外公司

被告是境外公司

被告是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必须提供吗?作者:Paul 来源:原创日期:2013-3-30 11:23:34 人气:893 标签:随着中国与境外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增多,中国公司或个人与境外公司之前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中方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院一般都会让原告提供被告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这个是必须的吗?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境外个人或企业作为被告的涉外诉讼,可对于境内原告应如何证明境外被告的主体资格,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区域的司法实践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的讨论稿对第9问:当事人是否应提供境外当事人主体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如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如何处理?作出了如下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因此,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提供其及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拒不提供的,应不予受理;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拒不提供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第(3)项进一步规定,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

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随着境外个人及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境外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公司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着增加,这时如果境外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公司,法院会要求对境外公司的文件,如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这该怎么办?1. 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

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

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2. 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3.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姓名和职务。

4. 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目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国内地律师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5.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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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主体资格法人证
明书公证认证
美国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主体资格法人证明书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参与国内经贸文化活动越来越多,不可避免会出现纠纷,如果要到国内法院诉讼,这时就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一般国内法院要求需要办理的文件有:境外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公证认证。

首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依据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司,法院要求必须办理美国公证认证之后才予以受理立案,请问这个美国公证认证该怎么办?需要办哪些文件?在中国能代办吗?
这是典型的美国公司中国诉讼公证认证的案例,根据证据规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外公司在国内打官司,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办理,同时需要对相关证据和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具体到这个美国公证来说,需要办理的文件有:美国公司注册证书,董事名册,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域外证据文件。

办理流程必须在美国完成,流程大致为:公证人公证,州务卿认证,中国领事馆认证。

来源于/html/zlzx/7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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