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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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申办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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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 notarized by a notary public in the investor's country and

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 certified by Chinese Embassy / Consulates-General .Hong Kong,
项目核准
Project Approval
报批章程、合 同 Contract and Article for Approval
区发展和改革局 District Development and Reform Bureau 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Project Application Report and Accessories
5, assignment documents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directors,
8、董事会成员名单(需签名原件) supervisors, and managers as well as copies of their identity
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 documents
3、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investors
自然人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 3.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f the foreign investors or
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
certificate of identity of natural persons (required to be
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District Bureau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1,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m for Setting up of Foreign-invested Companies," 2, Copy of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3. Approval for Setting up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from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Bureau of Wuhou District 4, Original contracts and articles 5, "Notice of pre-approval of company name" 6,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f the foreign investors or certificate of identity of natural persons (required to be notarized by a notary public in the investor's country and certified by Chinese Embassy / Consulates-General .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investors, their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r identity of natural persons should be provided together with the notarial document from local notary.) 7, Assignment documents of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managers as well as copies of their identity documents 8, Assignment documents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as well as copies of his identity documents 9, certificate of premise use(for self-own estate, the copies of property right certificate shall be submitted together with the original for verification; for rental case, the rental contract which is signed with a rental period of at least one year as well as the copies of the leasee's property right certificate shall be produced. In case such copies cannot be provided, the copies of other certificates which could prove the proprietorship of the estates can be used instead) 10, "Power of Attorney in Respect of Service of Legal Document" signed by the foreign investors (authorizer) and the legal documents recipient on the territory of china(authorizee)..

外商独资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录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物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力,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文件是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外资公司时必须提供的一份文件,那么什么是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该如何办理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或者称作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在护照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所在国有关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
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台湾自然人来沪投资可提供台胞证(本人签字认可的复印件)。

台湾企业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来源于:/html/cjwt/2405.html。

新加坡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及注册证书证明

新加坡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及注册证书证明

新加坡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及注册证书证明新加坡公司在我国设立外资公司,办理公司变更,法院诉讼等业务时,都需要对新加坡公司主体资格,即注册证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新加坡公司公证认证,即对新加坡公司文书办理律师公证之后,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新加坡认证,也叫新加坡大使馆认证,办理新加坡认证的前提是首先办理新加坡公证。

新加坡公司在国内成立的了代表处,现在要办理代表处延期,根据工商局提供的材料清单,其中有一项就是要办理新加坡公司存续证明公证认证所谓存续证明,即证明公司仍然合法存在的证明文件,在国内,存续证明一般是年检章,或者工商查档。

在新加坡存续证明就是公司的年审回执,或者申请Goodstanding文件。

之后就需要办理新加坡公证认证了,要经过新加坡外交部和我国驻新加坡使馆认证。

新加坡公证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我国驻新加坡使馆认证。

新加坡认证分哪几种:1)对新加坡注册证书的公证及使馆认证2)对新加坡注册证书,董事在职证明的公证及使馆认证3)对新加坡注册证书,董事在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的公证及使馆认证4)对新加坡注册证书,董事在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股东名册或股东决议的公证及使馆认证具体要做哪些文件的公证认证,要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而定。

新加坡公司文件拿到国内使用的频率越来也多,新加坡公司文书拿到国内使用,首先就必须办理新加坡公证认证手续,方可有效使用。

以新加坡公司的名义到大陆进行投资,如设立外商投资公司、代表处、投标、商标转让、法律诉讼或者是购置房产等,该新加坡公司的相关文件必须经由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大陆合法有效使用。

我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规定,以新加坡等海外离岸公司投资我国,在境内设立外资公司,必须办理新加坡公司主体资格认证,即我国驻当地使馆认证。

所谓新加坡公司主体资格就是新加坡公司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即新加坡公司注册证书,Goodstanding之类的文件。

《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

《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

附件2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建设,为企业登记提供便捷透明的服务,有效简化企业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降低企业商务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方投资者是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经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送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自然人投资者提交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入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免于提交公证和认证文件。

第五条对于已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浙江省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三省一市已设企业受理地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文件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本办法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及外资并购的相关情形。

第七条参与试点工作的三省一市企业登记机关应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企业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兹证明(外国投资者)已在我省/市投资(企业名称),本登记机关已收取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该主体资格证明有效期至。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外商投资如何办理主体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如何办理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外商)来华设立外资企业或进行外资并购时,主管机关(主要是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通常需要外国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这里的主体资格证明在外商为个人时指其护照,在外商为企业时指其开业证明。

由于各国(各地)商事制度与体系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其开业证明也各不相同。

例如,美国是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图1),德国是Handelsregisterauszug(图2),新加坡是Business Profile(图3),香港是公司注册证明书(图4)。

图1 美国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示例
图2 德国的Handelsregisterauszug示例
图3 新加坡的Business Profile示例
图4 香港的公司注册证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办理公证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见图5)。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图5 美国的公证认证示例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见图6)。

图6 香港的公证示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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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
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
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
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
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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