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身份证明相关材料(范本)

股东身份证明相关材料股东身份证明相关材料证明范文股东身份证明相关材料材料相关证明身份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
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资格证明模板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资格证明模板【--个人简历模板】出资证明书(样本)证明书编号: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证明。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
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核发日期:××年××月××日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变更名称的: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B、字号查询证明;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 __明复印件注⑥。
▲变更注册资本的:A、股东(大)会决议;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1.什么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股东的权利: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4、发给股票请求权;5、股票过户请求权;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百度百科——股东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主体资格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属企业法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就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主体资格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主体资格证明: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主体资格证明

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市工商管理局高新分局:特此证明2014-1-11例:第一步:咨询后领取或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外商投资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指南1、投资各方签字、盖章得《外商投资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2、投资各方得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股东(发起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股东(发起人)得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得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收藏好范文,请便下次访问:)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股东(发起人)得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得公证文件。
);3、公司申请在预先核准得名称中间使用(**)得,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东(发起人)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得条件;4、公司申请预先核准得名称中得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申请预先核准得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得,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5、公司申请得名称预先核准与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得名称自动失效;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第三步:领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或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审批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得,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在商业世界中,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而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则是确认股东身份和权益的关键依据。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它是用来证明某人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和资格的文件或证据。
这就好比是一张“入场券”,有了它,才能在公司的“舞台”上发挥作用。
那么,常见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都有哪些呢?首先,公司章程往往是重要的证明之一。
公司章程就像是公司的“宪法”,里面会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关键信息。
如果一个人的名字出现在公司章程中,并且相关的出资等情况也有清晰的记录,那么这就是其股东身份的有力证明。
其次,股东名册也是常见的证明方式。
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专门记录股东情况的一份名单,包括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再者,出资证明书也是不可忽视的证明文件。
这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已经出资的凭证。
上面会载明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等重要内容。
此外,工商登记资料也能作为股东主体资格的证明。
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中,如果某人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证明其股东身份。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可能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说,可能会存在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况。
名义股东是在工商登记等形式上被记载为股东的人,但实际上可能并没有真正出资或行使股东权利,真正的出资和权利行使可能由实际股东来完成。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实际股东的身份和权益,比如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的凭证、参与公司决策的记录等。
另外,股权转让过程中也可能会引发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的问题。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者相关的文件和手续不完备,就可能导致新股东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清晰、准确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至关重要。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模板 -回复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模板-回复以下是一个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模板:[中括号内的内容为主题]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证明某个个人或组织具有购买或持有股份的资格的文件。
在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等交易过程中,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文件,用于确认股东的合法身份。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与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相关的问题,并详细介绍模板内容。
第一步:什么是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证明某个个人或组织具有购买或持有股份的资格的文件。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通常由公司的注册机关或相关机构出具,用于确认股东的身份和合法性。
这个证明文件在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交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步: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的模板内容是什么?一个完整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证明标题:证明文件的名称,通常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2. 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3. 证明内容:明确证明该申请人具备购买或持有股份的资格。
一般会注明该申请人是公司的股东,说明购买或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等。
4. 证明机构信息:包括证明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5. 签字和盖章:证明机构相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第三步:如何填写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模板?填写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模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确保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无误。
2. 明确证明内容:在证明内容部分清晰地陈述该申请人具备购买或持有股份的资格。
例如,注明该申请人是某公司的股东,给出购买或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等详细信息。
3. 确保证明机构信息准确:填写证明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时要确保准确无误。
4. 正确签字和盖章:证明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指定的位置上签字,并盖上证明机构的公章或印章。
第四步:哪些机构可以出具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出具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的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对外具有公⽰的效⼒,是第三⼈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发起⼈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商登记⼯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性⽽对第三⼈具有公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必须经由⼯商⾏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变更,应当⾃变动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商变更登记,并⾮股权移转的⽣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对第三⼈产⽣登记对抗效⼒,⼯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的表⾯证据,第三⼈也可以凭借⼯商登记来对抗其他⼈(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之间,⼯商登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判断。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根据《公司法》第三⼗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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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或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1、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股东(发起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3、公司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重庆)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东(发起人)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公司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5、公司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或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审批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填报实例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填报实例
3、公司章程(原件;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填报实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填报实例
5、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填报实例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填报实例
7、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
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如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所提供的权属证明未载明房屋性质的,则需提交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性质的证明文件,被证明为住宅的,按上述要求提交手续。
填报实例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提交前置许可、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实例
12、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需提交);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第五步:准予设立登记后,到工商局交纳登记费并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