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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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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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贴于粘贴处。

2、其它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后。【感谢您的阅览,下载后可自由编辑和修改,关注我每天更新】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资格证明模板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资格证明模板【--个人简历模板】 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证明。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 __明复印件注⑥。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注⑦;

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_个人出资证明书模板范本

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_个人出资证明 书模板范本 【--个人简历模板】 篇一: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篇二: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 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月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称_________: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月日 篇三:出资证明书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公司股东证明书(精选多篇)

公司股东证明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公司股东证明书公司股东证明书中华编号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2.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 (公司印章) 3.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问题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以下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性质及其相关的责任等问题进行解析。 一、出资瑕疵的界定 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

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前者不同,出资不实不适用于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且其必须以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资额为条件。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由各股东全部认足,在公司设立前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得设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投资。股东出资瑕疵显然违背了公司法这一原则。 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交易的安全性与盈利之目的一样,都是其重点考虑的因素。作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公司财产的多少必然影响到交易对方的债权能否实现,影响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实务中有的人往往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使公司成为“空壳”,负债经营;其运营的资金相当部分来源于债权人,一旦公司发展不顺利,债权人要执行公司财产时才发现根本没有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使债权落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套用了债权人的资金,而且将投资风险实际上转嫁给了债权人。对债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出资瑕疵同时也是对其它按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权益的损害。公司得以持续经营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其有充足的资产,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与其出资比例不符的经济利益,对其它股东也有失公允。 公司法上设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意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吸引投

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或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1、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股东(发起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公司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重庆)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东(发起人)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公司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5、公司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或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审批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填报实例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填报实例 3、公司章程(原件;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填报实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填报实例 5、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填报实例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填报实例 7、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

公司股东证明书(精选多篇)

公司股东证明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公司股东证明书公司股东证明书中华编号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 (公司印章) 3.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问题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以下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性质及其相关的责任等问题进行解析。 一、出资瑕疵的界定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

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前者不同,出资不实不适用于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且其必须以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资额为条件。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由各股东全部认足,在公司设立前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得设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投资。股东出资瑕疵显然违背了公司法这一原则。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交易的安全性与盈利之目的一样,都是其重点考虑的因素。作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公司财产的多少必然影响到交易对方的债权能否实现,影响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实务中有的人往往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使公司成为“空壳”,负债经营;其运营的资金相当部分来源于债权人,一旦公司发展不顺利,债权人要执行公司财产时才发现根本没有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使债权落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套用了债权人的资金,而且将投资风险实际上转嫁给了债权人。对债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出资瑕疵同时也是对其它按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权益的损害。公司得以持续经营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其有充足的资产,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与其出资比例不符的经济利益,对其它股东也有失公允。 公司法上设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意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吸引投资。所以这一制度所侧重保护的并非债权人,而是股东。但从现实来看,这一制度往往被利用作转嫁风险的工具。在对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最新2020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最新2020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2017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股东的主体是经常会变的,但关于资格的证明要怎么办理呢?这类证明书的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办理公司注册股东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股东权的行使、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的认定等多类纠纷案件,都直接或间接涉及股东资格的确认.目前,我国许多公司运作不规范,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干股股东等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对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证据的运用差异极大,使得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笔者考察了多起同类型股东资格确认案的处理,并对此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使该问题得到立法上的重视,减少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过大的弹性.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同时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对公司设立和股东变更时股东的登记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在表述股东及其资格时有一个特点,即司法操作性、可诉性不强;各自的证明力及相互关系不明确,导致对其产生不同的理解. 首先,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理解不同.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实际出资主义,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据此理解,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案时,就会侧重于以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来认定股东资格,而不会优先考虑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也有人认为,工商行政部门的核准登记是当事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股东资格的有无,应该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以股东的身份被记载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为准.另有人认为,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六项特征,否则,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东等.总之,对股东资格取得条件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中对股东特征的不同选择. 其次,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不同.我国对工商登记乃至整个商业登记没有一个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对登记的效力也未说明,但有时必须对工商登记的效力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DOC)

第一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案由提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某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的确定,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4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130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131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doc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股东为企业的,是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是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是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 1、其后代按继承顺序继承其股权。 2、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20051218]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股东为企业的,是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是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是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法律常识: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与立法主旨 从公司发展史考察,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大体经历了从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的过程。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 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这是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时基于当时的背景采取的防止滥设公司的政策,其初衷是为了避免滥设公司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这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再采此种公司设立的立法例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尽管可以预防少数违法者的行为,却为多数投资者

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相关问题

; 比较两者的差别,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性,它由少数且定额的股东组成,公司组织较股份有限公司为简易,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公司形式;在公司信息不对外公开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资合性,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规模大、集资方便、股份转让方便、易于分散经营风险等优点。但它同时具有不足之处,例如组织形式不够灵活;因大部分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容易被少数股东控制等。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互有利弊,无法分出孰优孰劣。各国公司发展的历史沿革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点。先有股份有限公司且居多,后随着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及不断增长,至现在,各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已经几乎持平。 在我国,两类公司形态的发展状况正好相反。在市场经济产生及发展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规模小的优势,在市场经济中一直占据着相对于股份公司为主导的地位。近几年,因为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股份有限公司集资方便的优势凸现出来。至目前为止,在我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总数达1200多家,其市价总值超过5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 可见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目前,各种类型的企业改制,其目的基本为“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为企业上市融资”之需要。为实现前两个目的,企业往往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后一个目的,企业尚需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若无特别说明,统称为“公司”)的设立条件分别规定在《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两者相比,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多了一项“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外,其余均雷同。 应该说,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学界对其争论颇多,但绝大部分集中在“行为法”上,而对于“主体法”部分特别是“股东主体资格问题”,甚少见到有文章发表观点。但上述现象并不代表“主体法”部分就不重要,笔者认为,任何公司行为都是建立在设立一个合法的公司基础之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笔者所参与的众多企业改制实践中,也的确碰到了改制企业在设立公司的时候遇到了障碍,其中大部分障碍体现在因“股东主体资格”或“股东出资的形式”不符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注册的情形。在本文中,笔者将试图从法理和实践相比较的角度对其中之一即“股东主体资格问题”进行粗略分析。 在笔者认为,《公司法》19条和73条所规定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人和兼资合性,公司法将其股东人数限定在2个以上50个以下,这项规定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均已经被接受并很好的得以实施。 而无论是以哪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五人以上。按照法理,此处所指五人以上并无上限之规定。而在于实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过多往往存在法律障碍,有人认为超过50个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被视为是违反《证券法》的一种变相公开募集股份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么是主体资格证明? 主体资格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体资格 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 属企业法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就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列表如下: 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登记证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企业设立登记的批文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 村委会村委会成立时的批文或乡镇府证明 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成立时的批文或街道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1、公司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 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一、任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免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二、任命为公司经理,免去公司经理职务。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3、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XXXXXX 受让方:XXXXXX 转让方持有的XXXXXX有限(责任)公司XX%的股权(出资额XXX万元),经股东会讨论同意转让给受让方,双方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转让标的及价格:转让方将其持有的XXXXXX有限(责任)公司XX%的股权(出资额XXX万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XXXXX万元(大写:XXXXXX)。 二、付款时间:受让方应于XXXXXX日前将全部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以XXXXXX日清算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数据为准,全部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享有转让方的债权,清偿转让方应承担的债务。 四、转让方在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自XXXXXX日起由受让方行使,经营后果与转让方无关。 五、公司的变更登记事项,由受让方办理,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负担。转让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转让方签字:受让方签字。

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表明公司的股东构成,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 依据。凡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员,一般应认为具有股东的资格,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 的权利。当然,有时股东未有实际出资等情况出现,我们认为虽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并不当 然全部享有股东的各种权利,其行使股东权利要受到限制,但一般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可 以享有相 对应的股东权利。 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要向登记机关登记,也就是要对外公示。这种公示,既昭示了股东 的资 格地位,也使公众了解公司的股东及资金构成。 股东变更要办理登记,否则,只能对内发生效力,也就是公司内部发生效力。对公司外 部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变更没有公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 发生 了变更. 没有股东名册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来源:证券时报作者:日期:07-03-15 昨天,北大科技(600878)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上海银聚等八家公司对此次股东大 会质疑的联合声明同时见报,公司第一大股东颐合丰业和上海银聚等其他8家股东的矛盾已然公开,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股东参会资格的确认问题。 在颐合丰业方面提供的大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中,公证员只证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只有一 人,代表股份5200万股,代表资格合格,对其他几家的参会要求未做表述。在法律意见书中, 律师的表述为其余几家单位及相关人士未按《公告》提交有效持股证明等原件材料,因此判 定不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主体资格。而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参加会议 的登记方法,只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 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股东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登记。记者会后 在被拒绝参会的上海银聚公司董事长程勇处看到了上海方面5家公司的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及委托单位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程勇表示能提供的原件都已被滞留,关于不符合《公 告》要求不知如何谈起。 据具有多年证券从业经历的律师介绍,每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前,主持会议的一方 均要从证券登记公司取得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此做为判断股东参会资格的标准。 当一些远离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的法人股股东无法在股权登记日当天取得股权登记原 件时,凭股东名册和股东卡号码即可判明股东身份真伪。然而据记者了解,主持会议的 颐合 丰业手中并没有股东名册,那么,他们凭什么评判其他股东是否具有参会资格呢。记 者在程勇处了解到,在会议当天,颐合丰业方面根本没有将自己提供的股东证明文件与股东 名册进行过对照,就判定其所代表的股份不具备参会资格。记者又向当天主持会议的辛念军 了解情况,辛念军承认,那一天他们手中确实没有股东名册。那么,作为会议主持方,颐合 丰业如何判断股东材料的真伪呢?辛念军解释到,这只能寄希望于股东提供的材料能够真实

公司股东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篇一:《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 公司股东资格的情形总结 一、自然人 (一)党政机关 1、公务员(禁止) 公务员范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不得在商业性企业入股。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层以上)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 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8、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目前银监会正在征求意见制定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最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注:1、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贴于粘贴处。 2、其它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后。我国

高速铁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高速铁路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是现代科学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集成创新的产物,是交通运输与关联产业高度融合的重要成就。高速铁路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运输结构以及“经济地理”形态,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深远影响。从长远来看,具有大能力、全天候、高速度、低能耗、少排放等显著技术经济优势的高速铁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要求,发展高速铁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相对有限且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高速铁路发展现状 我国高速铁路网分骨干网、重要的区域网、大城市之间的城际高铁等三种类型,骨干网就是指规划的四纵四横干线网,“四纵”是指四条纵向铁路客运专线:纵贯京津沪和冀鲁皖苏四省,连接环渤海和长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区,全长1 318公里的北京到上海客运专线;连接华北、华中和华南地区,全长2 260公里的北京经武汉、广州到深圳的客运专线;连接东北和关内地区,全长约1 700公里的北京经沈阳、大连到哈尔滨的客运专线;连接长江、珠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地区,全长约1 600公里的杭州经宁波、福州到深圳的客运专线。“四横”则是连接西北和华东地区,全长约1 400公里的四条横向铁路客运专线:徐州经郑州到兰州的客运专线;连接华中和华东地区,全长约880公里的杭州经南昌到长沙的客运专线;连接华北和华东地区,全长约770公里的青岛经石家庄到太原的客运专线;连接西南、华中和华东地区,全长约2 078公里的上海经南京、合肥、武汉、重庆到成都的客运专线。按高铁建设等级分为无砟道床的时速350公里/小时的高铁和时速250公里/小时的有砟道床的准高铁。我国高铁的特点是大量采用高速桥梁和无砟道床技术,采用超大半径弯道,既消除平交道口和行人干扰,又保证路基的平顺,防止路基沉降。尤其是大量采用高速桥梁,使得一望无际的数十公里乃至数百公里的高速桥梁屹立在广阔平原上,非常雄伟壮观,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二、我国高速铁路建设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先决条件,而速度又是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一部人类交通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部以提高运输速度为主要目标的技术开发史。速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某种运输方式或某种运输工具的兴衰消长,它既集中反映社会的生产技术水平,又直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开发高速铁路技术是我国铁路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21世纪的中国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1.发展高速铁路是大幅提高铁路运输能力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发展滞后,运输能力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特别在春运、暑运、“十一”等客流集中的特殊时期,客货能力更是极度紧张。加快高速铁路建设,在京沪、京广、京哈、陇海(徐州~兰州)以及沪昆等我国客货运输

主体资格证明

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市工商管理局高新分局: 根据我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金盛投资有限公司拟成为我公司新增股东,该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证号:。现需要在贵局办理股东变更,望给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谢! 特此证明 *****置业有限公司 2014-1-11 例:第一步:咨询后领取或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1、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股东(发起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

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收藏好范文,请便下次访问:)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公司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东(发起人)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公司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5、公司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第三步:领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或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审批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股东资格证明

新股东资格证明出资证明书(样本) 作者:臧小丽律师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公司变更登记文件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注⑦; C、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注④。 ▲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含增加股东)注⑥: A、原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中如何证明实际股东的存在

公司法中如何证明实际股东的存在 一、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遵循“从严”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应得到确认,只有当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及其他多数股东也知情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才可确认。 1.区分规避法律型出资与非规避法律型出资,对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予确认。 2.实际出资不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也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虽然“世界范围内,自有公司制度以来,以出资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方式,从来就是最为主要、最为核心的法律方式,出资所引发的出资证明不仅仅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更可作为股东资格的凭证”,在审判实践中,以实际出资为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的模式也得到不少法院的认可。 3.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有明确约定,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多数股东对于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知情,且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认定。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具有资合性,同时还具有人合性,在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多数股东对于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单凭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即判令变实际出资人为显名股东,不仅有违公司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团体主义的原则,也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性。 4.股东资格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采纳“形式说”理论来认定股东资格,遵循外观主义、公示主义,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相对人在与公司交易过程中,只能是通过公司公示在外的外观性特征、信息来了解和判断公司及其股东的情况,而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及公司之间的约定,由于没有对外公示,相对人是无从了解的,因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是知情的。当股东资格争议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等外观形式证据来认定股东资格,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公司法追求交易安全、效率的立法目的。 二、认定证据及依据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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