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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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案例
06/2011
案例 研究 文/王 路 真 (一 审 主 审 法 官 )
049
村民小组 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Nhomakorabea■案号 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 397 号
【案情】
被告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南洲 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 九社),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风 村大塘汇源大街 3 号。
被告人:林志坚,原任九社社 长。
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 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 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 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 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 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 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 门进行解释。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 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为南洲街 东风村下属单位,其在法律上的地 位为村民小组。 关于村民小组能否 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没有立 法解释,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到这 种问题,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 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应由最高 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而不是不属于 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 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 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 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2 条规定:“刑法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的 ‘其 他 单 位 ’,既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 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 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 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 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 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 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 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 侵占罪定罪处罚。 ”但这只是将村 民小组作为被害人的被害单位,而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村民小组与村民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赣县某村民小组主张诉求的起诉。

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精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即是按照村民自治的精神,涉及到本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本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故从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上诉,均属于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

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法院提出上诉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其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

综上,该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行为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村民小组不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因为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授权下的类似办事机构的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住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其它组织的资格。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

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

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一、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村委会不是由村民小组组成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的一个二级管理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有关一些行政事物的处理上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比如计划生育等。

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联系:(1)两者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①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两者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①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明确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作者:游盈忠发布时间: 2009-03-11 15:49:10案情:2002年7月5日,原告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马家村委会湾里村小组、赵家背村小组、高上村小组与被告邹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三个原告作为发包方将古源、湾里村口山脚至马家牛形水库溢洪道距离约2500米的村级公路发包给被告承建。

工程的质量要求为,把牛形岭两座山岭降低,降低的标准以事先设置的两个水平基点为准,两岭之间的路面呈水平,两山岭开口坡度按交通局设计的规准为准,即土方坡度为1:0.75,石方坡度为1:0.50,路面宽为5米,路基应共设四处水管,水管的内径为60公分。

路基两侧应挖宽为0.5米,深为0.5米的排水沟。

施工期限为60天,即自2002年7月6日至9月6日,被告按质完工后,由三原告以本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场树木(樟树、湿地松除外)交付给被告砍伐经营,经营期限为三年,以所得经营款抵付被告的工程款,合同还约定如承建方未按时交付工程,逾期每天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如发包方在验收工程后未按期交付山林经营权,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建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打通了两座山岭,把自古源、湾里村口至牛形岭口溢洪道的村级公路修通。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对牛形山岭的地质构造进行勘验,也没按原合同约定对全部工程造价合理测算,致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

几年来,三个村小组部分村民以被告没有认真施工,被告承建的这条村级公路一直不能如期按质完工,不通达到验收标准,造成他们的村民出行不方便,给他们行路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

陈营镇政府也多次组织协调,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2月27日,三原告诉讼代表人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02年9月8日至结案时止,以每天200元计算)。

法苑案例村民小组起诉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法苑案例村民小组起诉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法苑案例村民小组起诉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小组起诉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1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村民小组。

负责人:方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某村民小组起诉某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占用的公用道路。

2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村民小组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本案方某作为某村民小组组长以某村民小组名义向法院起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议。

现方某向法院提交了某村民小组村民签字、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本次诉讼已经组内多数村民同意,程序合法。

被告以二组并未召开小组会议为由明确提出异议。

因方某提交的二组部分群众书面签字无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佐证,且其提交的签名在书写中存在瑕疵,故方某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履行过民主议定程序,故方某以某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因程序瑕疵,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某村民小组组长方某以村小组名义提起的诉讼。

某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该案。

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为村民小组增设起诉条件违背《民法总则》公平原则的规定;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错误适用了《村委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3评析关于上诉人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法律效力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第一款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

最高法院农村成员资格最新案例

最高法院农村成员资格最新案例

最高法院农村成员资格最新案例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xxxxx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xx,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

法定代表人:曹金海,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周xx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闸区政府)行政确认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苏06行初232号行政裁定:驳回周xx的起诉。

周xx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7)苏行终xxxxx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周xx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xx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提起的诉讼主张。

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港闸区政府实施了审查并同意将周xx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的行政行为,给周xx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二审法院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港闸区政府侵害了周xx的合法权益,且根据通政发[2004]45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港闸区政府确认,不存在立法规定和群众议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xx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港闸区政府于2007年4月8日作出的《街道(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赔偿周xx因港闸区政府作出变动情况登记表而受到的各项损失98923元。

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案情简介】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149亩耕地被村委会卖了745万元(5万元/亩),可补助给村民只有4000元/亩。

其余600多万元卖地款均被村委会截留。

村民们搞不懂,邻村卖地每亩补助了2万元,而他们的耕地靠近南昌城区交通要道,却只补这么一点钱,祖祖辈辈靠地吃饭的农民以后靠什么“奔富”?村民不服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

【思考讨论题】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理分析】1、村委会的法律性质村委会源于中国农民的实践,并得到了我国1982年宪法的认可。

宪法第111条规定:“车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987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

”因此,按照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这一界定并不准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人组成,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只是基层群众组织的次级组织,因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选举委员会等组织组成。

村委会实际上只是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执行组织。

村民资格认定案例

村民资格认定案例

村民资格认定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村民资格认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民身份进行确认和认定的程序。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村民资格认定制度,以确保村民权益得以保障。

在中国,村民资格认定是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村民资格是指村民的身份地位,是农村组织生活和管理的基本单位。

只有具备村民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相应的村民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村民义务。

下面我们以一个村民资格认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过程。

某村村民小王,因为自己在县城有一处房产,经常到县城打工,平时很少在村里居住。

村民代表发现小王长期不在村里居住,怀疑其是否有资格享受村民待遇。

小王的村民资格被提出质疑,需要进行资格认定。

村委会将组织对小王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其在县城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经过调查得知,小王确实在县城有一处房产,经常在县城打工,但是也有在村里居住的记录,小王自己也表示村里还有父母和亲属,因此认为自己完全具备村民资格。

村委会对小王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村民资格的条件。

根据《村民法》规定,成年人在村里居住满一年以上,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或为集体经济组织做出贡献的,可以被认定为有村民资格。

小王虽然在县城有一处房产,但是在村里也有居住记录,并且有家人在村里居住,所以符合村民资格认定的条件。

村委会在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核后,对小王的村民资格进行认定,确认其具备村民资格。

小王也在认定后,继续享有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村里参与组织生活和集体经济活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村民资格认定的程序和过程,也体现了村民资格认定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认定程序,才能确保村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也促进了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和组织生活的稳定。

村民资格认定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部分,有助于促进农村的发展和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这样2000字差不多了】第二篇示例:村民资格认定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居民的身份进行认定,确认其在村民委员会所属地区具有村民的身份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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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日期:2007-03-17 中国妇女报刘海
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已有6年的张女士坚决不认同这句话:“这是对出嫁女权利的排斥。

该我所得的,就应该给我。

”她一纸诉状将娘家村里一村民小组告进上海市崇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补发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组规:出嫁女不享受小组分配张女士是崇明县中兴镇居民,1993年,当地政府在张女士所在的生产小组占地建造居民小区,集体土地被上级征用后,该镇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将所得的土地征用费进行了分配,但张女士称,她自2001年起分文未得。

“我同本村2组其他村民一样,应该同等享受有关土地补偿费。

”张女士说。

2001年,她出嫁后仍将户籍、承包田保留在该村村民小组,户主为张女士的父亲。

据张女士透露,由于她丈夫的户籍不在涉案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以此为借口,从2001年起停发她的土地补偿款。

2005年10月17日,张女士将村民小组告进崇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费5040.69元。

这起案件在法院掀起了小小的波澜——村民小组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能不能成为被告?法院经过再三讨论,最终受理此案。

村民小组在法庭上称,1993年,村民小组已制订队(组)规,明确“女儿结婚后,户口迁出本生产队,同时不享有村民小组的一切分配”。

所以,已经嫁出去的张女士不应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判决:小组村民就该享同等权益法院认为,张女士能否享受系争的费用,应看张女士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其是否仍在集体组织内承包土地。

从查明的事实看,张女士结婚后户籍仍留在中兴镇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处,因此应认定张女士仍是这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张女士婚后未在丈夫所在的村委会取得承包地,因此与其本村民小组的其他居民同等享受有关土地补偿费分配。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某村民小组给付张女士土地补偿费5000余元。

崇明县法院判决后,张女士发现她的权益继续遭到侵犯。

她得知2004年度每人应得征地安置费444元,2005年度每人应得征地安置费538元,张女士多次要求村民小组支付2004、2005年度的补贴,但遭遇拒绝。

去年8月3日,张女士又将村民小组告进法院,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982元。

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

争议:村民小组能否成诉讼主体?村民小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目前在法律界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小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方。

实际生活中,也是由村民小组管理各自的集体土地,由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领取各自的征地补偿款,由村民小组各自制订具体的分配方案。

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小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授权下的类似办事机构的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住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资格。

据崇明县法院的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人认为,村民小组虽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其权利来源于该集体全体成员的授权,其义务也应由该集体的全体成员承担。

在实践中,村民小组也实际持有集体财产。

因此,村民小组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观点:通过地方立法维护权益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是法律认定的难点问题。

沪上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关于承包地的保护,国家的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已有了明确规定,但对集体共有财产的分配,法律中的规定却不是很明确。

谁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谁就应当有分配权,然而资格的认定却没有严格的标准。

”全国妇联近期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个人承包地份额的农村妇女中,“结婚后失去”和“离婚后失去”的占29.2%。

因此,婚姻状况变化是农村女性失去土地的主要原因。

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值得引起重视。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戴佩清就此建议,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管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另一方面,要规范村规民约的制订程序。

戴律师还认为,要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出嫁女在村组内部的各种权益及侵害出嫁女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督纠正程序、司法救济措施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保证解决出嫁女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出嫁女财产权利的取得和诉讼权利的实现。

(新华社记者任军川/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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