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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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下列哪些属于人身权

人身权下列哪些属于人身权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作为中国公民个⼈的⾃由⼈⾝权利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任何侵害个⼈⼈⾝⾃由权的⾏为都是属于违法的,⾯对这样的情况,那么⼈⾝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请看如下分类:(⼀)什么是⼈格权1、⽣命权⽣命权是指⼈⾝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2、⾝体权⾝体权是指⾃然⼈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体权的侵害⾏为,不以对⾝体的侵害造成⽣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然⼈保持其正常的⽣理和⼼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变更并排除他⼈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名称是指法⼈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为⾃⼰确⽴的⼀个特定标志。

法⼈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属关系。

6、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的⼈格不可分离。

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侵犯的⼀种⼈⾝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7、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对特定公民、法⼈的品德、才⼲、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有关⾃⼰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侵犯的⼀种⼈⾝权利。

8、隐私权隐私权⼜称个⼈⽣活秘密权,是指⾃然⼈不愿公开或让他⼈知悉个⼈秘密的权利。

9、信⽤权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格权。

法律保障知识点总结

法律保障知识点总结

法律保障知识点总结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法律保障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劳动就业权以及其他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法律保障知识点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律保障相关的内容。

一、人身权的法律保障人身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根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健康权、个人自由权、人身尊严权等。

在中国,人身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财产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依法合理利用权和处置权等。

在中国,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同时也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婚姻家庭权的法律保障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婚姻自由权、家庭生活权、子女抚养权等。

在中国,婚姻家庭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要依法尊重别人的婚姻家庭权,同时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

四、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劳动就业权是指公民在劳动和就业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等。

在中国,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劳动就业方面应当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同时也要依法履行相关的劳动义务。

五、其他权益的法律保障除了上述提到的权益,公民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比如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权、居住权等。

在中国,这些权益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欢迎阅读!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

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202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

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

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

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

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

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早在122020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宪法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 自232条--262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罪名及 应受到是处罚 公民依法享有身体不受侵害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等 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为了有效保障公民的人 身自由,我国法律对公民人 身自由权利的内容和如何制 裁哪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具体 规定。
含义: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所享 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 生命、身心健康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加以侵害。 时限:公民至出生之时起直至死 亡时止,其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都受 到法律的保护。
班 长 侵 害 了 同 学 的 什 么 权 利 ? 为 什 么 ?
你 同 意 小 林 或 小 军 的 观 点 吗 ?
漫画赏析
1、班长侵犯了同学的人身自由权, 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 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 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班长对同学 们进行了非法搜查。 小 军 2、不同意小林的观点,这是法律意 班 识淡薄的体现;同意小军的观点,这说 长 明小军的法律意识较强,能用法律来维 小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拘禁
遇到下面的情况你该怎么办? 首先 不能退缩,我们始终要坚信自己的自由

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

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读教材·填要点]知识点一生命健康俱可贵1.人身权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知识点二某某肖像受保护1.某某权(1)某某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

某某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某某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某某,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关键一点] 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某某是由父母决定的。

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某某户籍管理的规定。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2.肖像权(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知识点三名誉隐私不可侵1.名誉权(1)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隐私权(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宪法关于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利的规定,表达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关键一点] 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人身权属于什么权

人身权属于什么权

⼈⾝权属于什么权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是具有⽐较多权利的,这些权利可以分为⼈⾝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可以分为很多的权利,包括⼈格权和⾝份权,那么⼈⾝权属于怎样的权利?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权属于什么权1、⼈⾝权是指与⼈⾝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财产权。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2、⼈⾝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其中⼈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权是我国公民和法⼈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三⼗七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经⼈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不受逮捕。

禁⽌⾮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由,禁⽌⾮法搜查公民的⾝体。

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任何⽅法对公民进⾏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权利种类有哪些1.⽣命权、健康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产。

⼯作、作战等⽅⾯成绩显著⽽获得的光荣称号。

6.婚姻⾃主权。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权是指与⼈⾝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财产权。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其中,“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权利人的权利1. 人身权利(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

(2)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

(3)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4)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2. 财产权(1)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政治权利(1)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公民依法享有出版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 社会权利(1)劳动权: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

(2)受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3)社会保障权:公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

5. 其他权利(1)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

(2)环境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权。

(3)民族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民族自治权。

三、权利人的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权利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权利人应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3. 依法纳税:权利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骗税。

4. 遵守社会公德:权利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依法履行合同: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身体权的内容包有哪些

身体权的内容包有哪些

⾝体权的内容包有哪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都是有⾃⼰的⾝体的,由⾝体由此展开的⼀系列权利,就是民法所规定的⾝体权,如果⾃⼰的⾝体权受到侵害的,是可以要求侵权⾏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

那么,⾝体权的内容包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体权是公民维护其⾝体构造的完整性并⽀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格权。

⾝体是⾝体权的客体,它是指⾃然⼈的⽣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包括四肢、器官、⽑发等。

不可以⾃由装卸的假肢、假⽛、⼼脏起博器、⼈造器官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部分,也属于⾝体。

⾝体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体权的⾸先内容是公民有权维护和保持⾃⼰⾝体整体的完全性和完整性。

⾝体是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所构成的整体,这⼀整体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许多情况下,加害⼈的⾏为虽没有破坏受害⼈的健康,但却破坏了受害⼈的⾝体完整,如故意在他⼈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头发剃掉等类似如此的⾏为,虽没有侵犯受害⼈的健康权,但已经构成侵害他⼈的⾝体权。

⾝体权的另⼀项重要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对⾃⼰⾝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配权。

公民⾃愿决定死后讲遗体捐赠也是⾝体⽀配权的表现之⼀。

但是,⾝体⽀配权的⾏使应以不损害⾃⾝的⾝体健康为限,否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现⾏法律允许的装配⾝体器官、⾎液和⾻髓的⾏为都是对权利主题⽆害健康的。

如公民鲜⾎200毫升法律是允许并且⿎励的,但公民⼀次鲜⾎超过400毫升则为法律所禁⽌。

⾝体权为公民个⼈所专有,其他任何⼈不得分享,⾝体权本⾝亦不得转让。

否则均视为侵犯公民⾝体权的侵权⾏为。

违背公民意志,强⾏索取、使⽤公民的⾝体组成部分,是侵犯公民⾝体权的⾏为。

⾝体权有关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由,禁⽌⾮法搜查公民的⾝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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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三、什么是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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