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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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法The personal rights law导论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一、我国人身权立法现状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民法通则》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二、人身权法研究现状1、通过研究侵权行为法来研究人身权法2、通过研究具体人格权来研究人身权法3、人格权研究现状总体系已有完整的认识;具体人格权有研究;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有了研究;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了研究第一章人身权Personal Right 概述人身权一词具有多种涵义:人身权利、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人身权法律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一)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1、固有性表现:与民事主体相始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实际享有了人身权,其他的权利是期待权2、产生的法定性:人身权的产生、存在和受保护,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联,主体无意识存在与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

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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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常见考点——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2: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考点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考点5:民法权利的分类考点6:正当防卫考点7:紧急避险考点8:民事义务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考点9:自然人的住所考点10:自然人民乎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考点11:自然人民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考点12:宣告失踪考点13:宣告死亡考点14:监护的设立考点15: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四章法人考点1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7:法人的分立考点18:法人的合并考点19: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考点20:法人清算的概念第五章合伙考点2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考点2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考点2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3.出资要件方面4.名称要件方面考点24: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第六章民事行为考点25:民事行为的分类考点26: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考点27: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考点28: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2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3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第七章代理考点31: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考点3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考点33: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考点3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35: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考点36:诉讼时效的中止考点37: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考点38:物权的特征考点39:物的分类考点40: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考点41: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42:物权的保护第二章物权的变动考点43:物权变动的概念考点4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第三章所有权考点45:所有权的内容考点4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考点47:善意取得考点48:按份共有考点49:共同共有考点50:夫妻共同所有第四章用益物权考点51:用益物权的特征考点5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53:地役权的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考点54:居住权的取得第五章担保物权考点55: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考点56:抵押权的设立1.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考点57: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1.出质人的权利2.质权人的权利考点58:权利质权的标的考点59: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2.留置权人的义务第六章占有考点60:占有的分类考点61: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考点62:债的分类考点6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5:债权人的代位权考点66:债权人的撤销权考点67:保证考点68:定金考点69:债的消灭原因第二章合同考点70:合同的分类考点71:要约考点72:承诺考点73:合同的提示性条款考点74:合同的形式考点7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考点76:合同解除的分类考点77:买卖合同①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8:租赁合同①出租人的主要义务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9:承揽合同①承揽人的主要义务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考点80:委托合同①委托人的义务②受托人的义务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考点81:人身权的特征考点82:人身权的分类第二章人格权考点83:人格权的特征考点84:姓名权的内容考点85:肖像权的内容考点86:隐私权的内容第三章身份权考点87:身份权的特征考点88:配偶权的内容考点89:亲权亲权的内容第五部分婚姻家庭第一章概述考点9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考点9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考点92:亲属的种类考点93: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考点94: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三章结婚考点95: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①结婚的必备条件②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条件考点96:事实婚姻的概念考点97: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考点98:无效婚姻的概念考点99:婚姻无效的情形考点100: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考点101:可撤销婚姻第四章夫妻关系考点102:夫妻人身关系考点103: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1.法定共同财产制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3.约定财产制①对内效力②对外效力第五章离婚考点104:离婚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05:登记离婚的条件考点106: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考点107: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考点108: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考点109: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六章父母子女考点110: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1: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2.养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收养考点11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4: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①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②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③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15: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考点116: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7:继承权的丧失第二章法定继承考点11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考点119: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考点120:代位继承的概念考点121:转继承的概念考点12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第三章遗嘱继承考点123: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24:遗嘱的形式考点125:遗嘱的有效条件考点126: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考点127: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考点128:遗产分制的原则考点12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考点130: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3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考点13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考点133: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考点13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考点13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三章侵权责任考点136: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考点137: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考点138: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139:监护人责任考点140:教育机构伤害责任考点141:产品责任考点142:医疗损害责任考点14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考点14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考点14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初二政治下册《公民的人身权利》知识点解析

初二政治下册《公民的人身权利》知识点解析

初二政治下册《公民的人身权利》知识点解析初二政治下册《公民的人身权利》知识点解析6.1 维护人身权利u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P30——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地位)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身体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我国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具体规定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n 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1)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2)公安司法人员在侦破案件时,必须进行搜查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n 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1)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2)公民有犯罪和其他违法嫌疑,需要拘禁的,必须由公安机关严格依法执行进行u合法搜查:1)搜查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2)搜查目的: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3)搜查性质: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4)执行搜查的人:执法机关5)法律程序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3,怎么自觉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 P31为了更好地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增强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6.2 维护人格尊严1,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权 P37人格尊严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u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u 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以赢利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侵权与否取决于是否取得本人同意;(2)虽未以赢利为目的,但恶意使用公民肖像.如: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和对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注意:现实生活中的刑事侦查拍照,新闻摄影以及反映社会上不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现场拍照等,从法律角度不能视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如某某同学翻越马路护栏行为被拍事件,不能视为侵犯他的肖像权.名誉权——就是一个人的名声,是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权——是国家,社会,组织授予公民的一种美称或称号(是一种组织行为).如:"三好学生","劳动模范"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姓名权—这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2,为什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 P38因为未成年分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其精神健康将受到巨大的损伤.3, 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P39当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我们不能因为自己年纪尚小,害怕遭到报复而放弃应有的权利,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同样,我们也要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文明的人所应具备的素质.6.3 保护个人隐私1,什么叫个人隐私权 P44个人隐私权:是指公民希望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2,为什么要尊重别人的隐私 P44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3,怎样尊重自己的隐私权1)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不要到处宣扬.2)学会运用法律制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权.4,怎样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尊重他人的隐私包括:1)未经同意,不私自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2)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3)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等.5,保护隐私等于自我封闭吗NO,保护隐私不等于自我封闭.为了使自己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学会与值得信任的人分享快乐与苦恼,困惑的时候,应及时与老师,家长或者亲密的朋友沟通,以获得成长所需要的经验和支持.。

知识产权法课件(完整)

知识产权法课件(完整)

03 04
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 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 “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
作者权的法律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 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 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 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 《安娜法》
05
第一章 著作权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是我国历部著作权法。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保护条件为独
创性+有形形式复制;
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
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目录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二章 专利权 第三章 商标权 第四章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课程框架(体系、思维导图)
1、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 3、特术作品 3、计算机软件
客体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 广播权等 3、著作权保护期限
美术作品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 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匿名作品
第一章 著作权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简述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人身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们是基于个体的独立性、尊严和自主性而确立的,旨在保护个人免受不当干涉和侵犯。

人身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命权:每个人都有权生存和享受生活。

这意味着不受他人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

2.自由权:个人有权过自主的生活。

这包括自由思想、信仰、言论、出版和结社的权利。

3.平等权: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面前的平等待遇,不受性别、种族、国籍、宗教、财产或其他身份因素的歧视。

4.隐私权:个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的自由,免受非法入侵和滥用。

5.财产权:每个人都有权拥有和使用私人财产,并享有合法获得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6.人身安全权:个人有权免受虐待、折磨、残忍和不人道对待。

7.人身尊严权:每个人应保有尊严并受到人格的尊重,不受虐待、贬低和侮辱。

8.受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受到教育并接受平等待遇,能够实现自身潜力的发展。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是个体自由发展的基础,为建设公平、和谐和富有人文关怀的社会提供了保障。

这些权利作为国际人权标准的一部分,被广泛认为是普世的、不可剥夺的。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一节著作权内容概述一、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1、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3、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二、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三、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节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

二、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五、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人身权包括哪些

人身权包括哪些

⼈⾝权包括哪些
我们知道⼈⾝权是民法中两⼤民事权利之⼀,⼈⾝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那么⼈⾝权包括哪些,相信⼤家也会有疑问吧,别担⼼,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店铺。

⼈⾝权包括哪些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其中⼈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权是我国公民和法⼈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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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The personal rights law导论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一、我国人身权立法现状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民法通则》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二、人身权法研究现状1、通过研究侵权行为法来研究人身权法2、通过研究具体人格权来研究人身权法3、人格权研究现状总体系已有完整的认识;具体人格权有研究;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有了研究;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了研究第一章人身权Personal Right 概述人身权一词具有多种涵义:人身权利、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人身权法律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一)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1、固有性表现:与民事主体相始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实际享有了人身权,其他的权利是期待权2、产生的法定性:人身权的产生、存在和受保护,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联,主体无意识存在与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

人身权利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

3、专属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不得让与和放弃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二)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人身权有精神上的价值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与财产有间接联系:1、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某些人身权可派生出财产(利益)联系,是人身权的内容在商品化社会转化出来的派生物;附着良好信誉的法人名称可以有偿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2、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某些人身权的产生和享有是某些财产权发生的前提和条件:养父母与养子关系一旦确定,就具有赡养与继承权;结婚身份权的配偶权派生出可相互继承财产;3、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当人身权受侵害时,往往会引起相应的经济损失,比如人身伤害后的误工费和医疗费等。

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身权的基础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人身权不能离开主体人身而存在,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与抛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四)人身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人身权是对世权:人身权可以对任何人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也有例外,比如某些人身权的派生出的权利是特定的扶养费请求权是从亲属权派生出来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扶养——扶养和赡养人身权是支配权:行使方式不同,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其标的,请求权是请求他人支配标的,可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的。

三、人身权的权能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作方式,人身权可以概括成为四项权能:(一)控制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权利主体行使控制权,以维护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使自己的意志支配于这些利益,同时,也只有行使控制权,才能行使其他权能。

(二)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去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首先表现为利用自己人身权的客体,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利用权还表现为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三)有限转让权人身权的转让权是其利用权的部分、有限制的延伸,是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他人。

人身权的转让权并不是普遍的权能,而受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

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亲权、荣誉权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不能转让。

而肖像、名称等则可以转让。

即使是可以转让的权利客体,其转移的除名称权以外,也只能是部会权能,且只能部分转让而不得全部转让。

(四)人身利益处分权人身利益处分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

人身利益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也具有有限性的特点。

表现在处分的人身利益范围的有限性,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自由处分,如自由、名誉等,不得抛弃、转让;处分内容的有限性,例如,对于生命利益的支配,为了正义、事业而献身,贡献生命,处分自己的生命利益,是合法的行使处分行为;自杀,则是法律所禁止,为违法行为。

第二节人身权与人权人权与人身权是含义相近、外延上有交叉的两个概念。

一、人权的历史发展(一)人权产生1、人权作为政治口号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初期。

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为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针对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

2、人权作为法律概念的产生英国:于1628年提出了《权利请愿书》,其基本原油早就是“保障人权”,规定人民有不受非法拘禁、处罚、摊派税债、其住宅不受非法强占的权利。

后于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均表述了人权思想。

美国: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庄严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

”法国: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它规定:“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学说和口号,从思想上瓦解了封建统治的基础,从政治上摧毁了封建政权。

”第十一条又宣称:“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

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用负担责任。

”真正开他人权史。

国际法:1948年12月能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据此于1966年制定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公约》中,“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也包括民事性权利。

3、我国人权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中国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也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提升为“国家”,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二)人权的内发展的过程1、从自由权到社会经济权利在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宪法中,通常仅规定公民的自由权,在当时的资产阶级看来,人权即自由权。

20世纪以后,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增加了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二战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进一步扩大。

2、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二战前,人权主要是国内法问题及国家主权问题。

二战后,人们认识到,一国政府不尊重国内人权,蔑视人权,不仅本国人民受害,最终也必将祸及世界人民。

所以,在一系列的国际文件中,都对人权作了规定。

《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1966年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也有规定表明人权已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二、人权含义1、西方国家认识和理解人权(1)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即天赋的,因而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

因此人权主要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2)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被认为是上述自然权利的派生物和具体化,必须反映自然权利。

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总和。

2、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人权”,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是具体的和发展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来源于天赋,而来源于不懈的斗争,是斗争成果的反映和记载,并将伴随着斗争的深入而不断扩大。

3、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观强调人权概念已经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反映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坚持反帝、反殖、反霸,维护国家独立和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要求。

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种族平等权)。

这是人权概念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大突破。

4、我国人权观人权是一个综合统一的公民权利体系。

人权的特点:(1)人权主体广泛人权是人的个体和群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了其自由的生存、活动和发展必须具备的权利。

人权的主体是人,它的外延比公民和人民要宽泛。

人身权相对人权的范围要小。

(2)人权观念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人权理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立的。

人身权的观念比人权观念的产生要早得多,它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的。

在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中,就规定了人身权,当然它的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同的。

(3)人权的内容较为抽象人权,它主要指人的生存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社会权。

但这些权利大多是原则的和较抽象的,而公民权则更具体、明确,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人身权的内容叫具体。

(4)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二战之前,人权多指个人人权。

二战后,随着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发展,人权的内容大大丰富了,民族自决和发展权在人权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已从个体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

而人身权主要指公民个人的权利,它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人,不存在集体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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