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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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保护

人身权的保护

人身权的保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身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它涵盖了我们作为个体所拥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我们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也是我们能够自由、安全、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中的保障。

生命权,无疑是人身权中最根本的权利。

它是我们存在于这个世界的基础,没有生命,一切都无从谈起。

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

法律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生命权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也是为了向每一个人传递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号。

健康权同样不可或缺。

它不仅包括身体的健康,还涵盖了心理健康。

在现代社会,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大、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的健康面临着诸多挑战。

比如,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可能导致身体的疲劳和疾病,不良的生活习惯可能引发各种慢性疾病,而网络暴力、社会歧视等则可能对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因此,保护健康权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医疗保障、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营造一个包容、友善的社会氛围。

姓名权是每个人用以标识自己、区别于他人的重要权利。

我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姓名。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侵犯姓名权的现象,比如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工作,或者利用他人的知名度进行商业活动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肖像权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肖像的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

这一方面为我们展示自我、交流互动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肖像权被侵犯的风险。

比如,未经本人同意,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网络恶搞等,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增强肖像权保护的意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依民法基本原理,人身权具有如下四方面的权能:(一)控制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以将自己的人身权由自己的意志支配为内容。

例如自然入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控制;使自己享有精神活动的自由:通过对身体、健康、生命的控制,如锻炼身体以增进健康、患病或受伤时进行治疗、改进卫生饮食习惯修身养性以延长生命,从而享受生命、身体安全的利益。

(二)利用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首先表现为利用自己人身权的客体,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

如利用姓名权、名称权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中,以标志个体的特征:利用肖像于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场合,以区分个体的形象标志等。

利用权还表现为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如自然人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撰写小说、报告文学、回忆录,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利用自己的形象进行绘画、摄影、录像,从事艺术活动等。

(三)有限转让权这是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他人的权利,这也是利用权的有限制延伸,例如,将肖像利用权部分转让给他人,以使他人使用肖像;将自己的生活资料提供给他入,由他人进行创作:法人名称权的转让更加充分,不仅可以转让利用权,甚至还可以把整个名称权全部转让,当然有限转让人身权客体的利用权能,应依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

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自然人姓名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等专属于个入的权利,不得转让。

即使有些可转让的权利客体,也不能全部转让,只有法人的名称权例外。

(四)人身利益处分权这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人身利益处分权实际上是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范围内不仅有自由活动的权利,而且对某些人身利益具有适当处分的权利,比如捐献血液、骨髓、皮肤、肾脏等人体器官或组织,正是支配权的体现。

《积极维护人身权》课件

《积极维护人身权》课件

了解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和协 调,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加深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勇敢维护自身权益
在遇到侵犯人身权的情况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了解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资源,以便在必要时获得合适的法律援助。
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要勇敢面对,不畏惧强权和压力。
倡导社会正义,共同抵制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 法治意识和素质。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 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倡导尊重他人权利、抵制侵犯他 人权利的行为,共同营造和谐的
社会环境。
THANKS
感谢观看
民法通过规定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等措施,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益不受侵犯,并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时的权利和义 务。
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侵害,并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03
人身权的常见侵犯形式与应对措 施
网络暴力
总结词
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 针对个人或群体的暴力行为。
详细描述
网络暴力可能表现为人肉搜索、恶意 留言、网络谣言等。受害者可能面临 隐私泄露、心理压力等问题。应对措 施包括加强网络监管、提高公众媒介 素养、建立举报机制等。
非法拘禁
总结词
非法拘禁是指违反他人意愿,限制其 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02
国家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 不受侵犯,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保护
刑法是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手段,它规 定了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措施。

第十章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人身权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 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
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 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 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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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人身权第八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并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客体非财产性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二)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四)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分类。

一、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

前者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

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后者包括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等。

二、身份权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从本质上说,身份权只是借用了权利一词的表象,实则为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

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前者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后者有荣誉权。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它们都具有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性,都是专属权、绝对权、支配权和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对这两类权利的保护,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价值,以保护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支配。

但它们仍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

第二、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第三、权利的主体不同。

第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第五、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第三节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人们同侵害人身权的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

(三)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

(四)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进步。

第九章人格权第一节一般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各种具体的人格权而言的。

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

与各种具体的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4.权利的专属性。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应包括: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

(一)人格自由(二)人格独立(三)人格平等(四)人格尊严第二节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的主要特征有: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及其利益。

第二、生命权的内容是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活动能力,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

第三、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行使,而且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的。

二、生命权的内容(一)生命安全的维护权(二)司法保护请求权第三节身体权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

其法律特征包括:1.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2.身体权还表现为自然人对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

3.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的内容身体权的内容主要有:(一)身体完整维护权(二)对身体组织的适当支配权第四节健康权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这是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区别。

3.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行动自如,运动自主,而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这是健康权与人身自由权的区别。

二、健康权的内容健康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健康维护权(二)劳动能力保持权第五节姓名权和名称权一、姓名权(一)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二、名称权(一)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名称权,是指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

名称权有以下法律特征:1.名称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名称权的客体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

3.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而且其商业性决定了转让通常是有偿的。

(二)名称权的内容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第六节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除了具有人格权的一般共性以外,它还有如下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或名誉利益。

3.名誉权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就其名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

4.名誉权虽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

二、名誉权的内容(一)名誉保有权(二)名誉维护权(三)名誉利益支配权三、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相关问题(一)关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1.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方式。

2.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指向。

3.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形态。

4.新闻、文学作品侵权案件的认定。

第七节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拥有、再现、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主要是: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4.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二、肖像权的内容(一)形象再现权(二)肖像使用权(三)肖像利益维护权三、肖像的合理使用在我国,下列情形通常被认为是肖像的合理使用: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价值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3.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4.在新闻时事报道中,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第八节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空间)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

它是人格权中内容较为复杂的权利之一。

隐私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隐私权的内容一般认为,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人生活安宁权(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三)个人通信秘密权(四)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第九节信用权一、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基于自己的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信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2.信用权包括信赖因素和社会评价两个方面3.信用权虽然是人格权,但由于关系到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的评价,而这种评价又往往能转化为财产利益,给权利人创造财富。

因而信用利益既包括精神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

二、信用权的内容信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信用保有权(二)信用维护权(三)信用利益支配权第十节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一、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一)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民事责任1.一般伤害的损害赔偿。

2.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

3.致受害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4.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侵害其他人格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人格权受到侵害后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为恢复权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三、关于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二)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

3.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的。

4.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

5.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

(三)确定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确定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十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身份权的概念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与人格权一起共同构成了人身权法律体系。

二、身份权的特征1.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也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

4.身份权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

5.身份权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

第二节亲权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它是源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从其内容来看,该权利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具有以下特征:1.亲权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2.亲权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3.亲权具有专属性。

4.亲权的设立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亲权的内容(一)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1.保护权。

2.教育权。

3.同意权和法定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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