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目的论纲(上)
民事诉讼目的论纲(上)

民事诉讼目的论纲(上)一般说来,民事诉讼具有实现法律和解决纠纷的功能,但此二者究竟谁是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兼而有之,还是二者之外另有目的?学者间存在着多种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见解。
以实现法律为民事诉讼目的者,即识解决纷争为民事诉讼的后果;以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目的者,却识法律的实现为解决纷争的手段。
如此大异其趣的两种见解连同诸多其他诉讼目的学说一起,相互“交火”和“对抗”,经久不息,使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圣殿里峰烟弥漫,学术高潮绵延不断。
(注:三ク月章《民事诉讼之目的》(民事诉讼法研究第八卷,1981年)第43页;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民事诉讼杂志第40号,1994年)第1页;新堂幸司《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的意义》(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1993年)第47、101、374页;高桥宏志《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法学教室103号及104号,1989年第64页及52页;木川流一郎《诉讼制度的目的与机能》(民诉讲座1,1984年)第29页;住吉博《民事诉讼的目的》(三个月古稀文集,1991年)第67页;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本川古稀论集9上,1994年)第1页。
在台湾民事诉讼理论中,有主张私权保护说的(如:张学尧《中国民事诉讼法论》,1957年,第1页);石志泉《民事诉讼法释义》1960年,第1页;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1968年第1页;吴明轩《中国民事诉讼法》1993年第1-3页);有主张纠纷解决说的(如曹伟修《民事诉讼法释论(上)》1972年第1-2页);还有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既为保护私权,又为法律秩序维持说的,如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1966年第1-2页。
)的确,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对于廓清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非讼与诉讼的区别、既判力本质理论等民事诉讼基础理论问题;对于深刻认识民事司法制度的实质、审制机能、诉讼体制构造、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均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三、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票据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票据诉讼的要件
二、票据诉讼中的“禁止反诉”规则
第三节票据诉讼的审理
一、不经开庭审理驳回诉讼
二、票据诉讼中的程序转换
三、票据诉讼中的证据
四、票据诉讼中的判决
五、票据诉讼的审理期限
六、票据诉讼中的判决后程序
第二十七章海事诉讼程序
第七节海事非诉程序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二十八章跨国诉讼程序
第一节跨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跨国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跨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
三、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协调化”
四、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跨国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诉讼的形态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五、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第三人诉讼
一、第三人概述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十四章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第一节 群体诉讼
一、群体诉讼的概念
二、群体诉讼和共同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二、当事人的特征
三、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三、非正当当事人及其变更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讼目的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概述
• 一、概念
–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 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特征
– 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主观性 – 反映民事诉讼本质和规律,具有客观性 – 民事诉讼目的具有动态性 –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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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诸学说
• 一、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 • 二、私法秩序维护说 • 三、纠纷解决说 • 四、程序保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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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 五、权利保障说 • 六、多元说 • 七、诉讼目的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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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
• 一、确立依据
• (一)理论依据:民事诉讼的本质与规律 • (二)现实依据:。国家与社会的现实需要 • (三)法律依据:宪法 • (四)价值依据: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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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规定
•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二)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办案 •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
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 •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 (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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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编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 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目
(1)国家立法者为民事诉讼设置目的。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所期 望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 盾。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 1 支配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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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主义诉讼以“当事人为中心”不同, 职权主义诉讼采取的是“法官中心制”。 其基本内容包括:①程序的推进依职权进行; ②诉讼资料包括审理对象的确定、事实主张等,法 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 案件事实;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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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 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 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 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难保中立性的问 题。所以,两大法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 本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 的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 ,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 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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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纷解决说 (五)权利保障说
3Hale Waihona Puke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 一 模式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其相互 关系,经高度抽象后的外化形式,它描述了该事物或系 统的基本结构,具有反映其本质的特征。可从以下几个 方面理解什么是模式:第一,模式是某一事物或某一系 统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二,模式反映的是支撑该事 物或系统存在的内部基本结构的内容,也可以说,模式 与结构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结构决定模式,而模式是 结构的表现形式。就好比建筑的内部结构与其所表现出 的外部形式的关系一样,建筑的内部基本结构总能决定 其外部形式。第三,模式的基本功能不仅能够成为人们 认识某一事物或某一系统的本质的工具,也是此事物或
民事诉讼法理论学习【】

民事诉讼法Sectionl.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三大基本理论一一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论,既判力本质论1. 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其对民事诉讼制度、原则以及程序设计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国外主要学说的介绍1.私权保护说。
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国家禁止自力救济的结果。
2.私法秩序维持说。
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效性。
诉讼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消除实体权益争议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3.纠纷解决说。
日本兼子一博士创立的学说。
认为实体法产生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审判制度,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从先有的实体权利出发,而是反过来,诉讼法先于实体法存在。
4.程序保障说。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首创。
该学说完全坚持程序本位主义,而不去关注实体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2. 民事诉讼诉权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在于: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诉权的双重涵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章民事诉讼目的第三章民事诉讼目的【标题案例】2002年3月,家住株洲市的佘某乘坐K510次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
事后佘某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株洲到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铁路部门还在按旧规定(6元钱的标准)收费。
于是他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
况且广铁客运公司也愿意接受其意见加以整改,并主动联系退还票款,不一定非要走上法庭。
因此法院作出决定不予立案。
问题: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确定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第一节民事诉讼目的论导引一、民事诉讼目的及其意义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人们设计和运用民事诉讼制度要达到的目标。
从另一个角度说,探究民事诉讼目的就是在追问人们建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理由。
1对某种事物的需要促使人们萌发追求一定目的实现的欲望。
目的决定了人们为相关行为的手段。
对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促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发生,而民事诉讼目的又决定了具体制度的设计与运作。
正如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所言:“将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出发点来加以议论所具有的实用性,在于主张将民事诉讼制度应实现的最高价值奉为解释论、立法论的指导坐标”。
2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研究不仅构成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和起点,而且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点与归宿;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评注]:“民事诉讼目的”的哲学意义1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间》,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
2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民事诉讼法53 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价值和模式
2、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理论 维护社会秩序说 平衡说 利益保障说 多元说
3、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的一点思考
(1)抽象的理论研究转向具体的量化研究 (2)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
4、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二、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概述 1、价值
(1)含义 客体对主体要求的满足或者说客体对主体的意
义。 (2)特点 第一,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 第二,价值兼具一元性和多元性 第三,从动态的角度看,价值是事物具有的功
能,从静态的角度看,价值是事物发挥的作用
(3)对价值认识的两个误区 第一,把价值等同于价值目标 第二,把价值等同于价值评价
2、法律价值
(1)法理上的法律价值 (2)哲理上的法律价值 (3)沈宗灵的观点
(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和完善
1、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1)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2)1991年《民事诉讼法》 (3)《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规定》 2、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能动司法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第一,对象,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作
第二,方式
第三,形式性和反映性
(二)类型
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1)产生背景 第一,思想背景,自由主义诉讼观 第二,经济背景,市场经济的发展 (2)含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
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3)内容 第一,对当事人的要求 第二,对法官的要求 (4)优点 第一,实现程序公正 第二,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 第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大,法官职权小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产生背景 第一,思想背景 第二,经济背景 (2)含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
民事诉讼目的论评述(李祖军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民事诉讼目的论评述李祖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7-2-17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和既判力本质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重要的基本理论。
[1]一般认为,权利保护说、法律秩序维护说、纠纷解决说是诉讼目的论中最基本的学说。
对这些学说的学习、归纳,并从零碎的资料和点滴的观点中捕捉各种学说的真谛,从来是民事诉讼目的论研究中最为艰涩而又极具挑战的课题。
本文试图就主要的诉讼目的论学说进行介绍和评述,以期引起学者们对诉讼目的论的关注。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内容(一)权利保护说权利保护说认为,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2]该学说被视为德国目前之通说。
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并且站在实体法的观点,强调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通过对诉权内涵的分析,来揭示民事诉讼的目的。
萨氏把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目的在于消除这种侵害的权能导入诉权概念,认为诉权不是实体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而是实体权利在诉讼中的特定表现;诉权的这种实体法本性是不同于起诉行为的,因为后者居于程序法的范畴。
基于诉权即是实体权利的观点,萨维尼断定,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权利。
因为作为实体权利特定形态的诉权在诉讼启动前仅是内含于实体权利中的某种潜能,是债的法律关系的胚胎,这种胚胎只能通过程序才能实现真正的债的转化。
苏联法学家高尔敦进一步强调:“从这种观点看,诉权就其主观倾向说,自然只能是对付对方当事人、对付被告、对付侵犯某一实体权利的人的权利。
”[3]所以,诉讼的目的即是实现此种权利。
萨维尼的权利保护说理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前对原告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进行预先审查,如果根据诉状材料发现原告不享有实体权利,诉讼则失去保护对象,对官可以自己的绝对命令(Per decre-tum)终止案件程序。
德国法学家温德雪德(Windscheid亦译为温德赛)也是权利保护说的维护者。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目的论所讲述的就是民事诉讼法在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追求何种目标。
一、目的国内的几种主要理论1.当事人权利保障说,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2.法律秩序维持说,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持国家的法律秩序,保障实体法的贯彻适用。
3.纠纷解决说,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
上述三种学说都有它的合理之处,但它们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
第一种学说——当事人权利保障说,强调只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只要当事人满意,诉讼的目的就实现了。
这种学说有瑕疵,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追求的是一种私人权利的实现,而往往会忽略到公共利益的保证,如果单单是追求当事人的满意很可能会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到损害。
例如:某一个农村村委会和一个发展商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把村委会所管理的一些耕地转让给发展商用于房地产开发。
土地在转让之后开发商并没有及时把房款交给村委会,于是村委会和发展商之间围绕房款是否应当支付以及何时支付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于土地款项的支付问题达成了协议,最终双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从当事人权利保证以及当事人是否满意的角度看,这个案件无疑已经实现了诉讼目的,但我国的土地法规定,耕地是不能买卖的,因为如果耕地能够随便买卖,我国13亿人口所赖以生存的耕地,很容易就会大部分被开发商用于建房,这样一来,中国人民的生命线就会被消灭掉,所以耕地是一定要维护的。
因此,在上述的裁判中,只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立,但却忽视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因此,单单把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肯定是不足够的。
第二种学说——法律秩序维持说强调的是,民事判决必须严格按照民法的规定判决,如果判决中体现的一些法律判决能够严格贯彻民法规定,就实现了诉讼目的。
但这样的规定有时可能会侵犯当事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有一个消费者看到一则广告,广告说在某一个海边有一片公寓,这片公寓可以看到非常美丽的江景,于是消费者就根据广告和发展商签订了一个房屋购销合同,以高价买下了他以为能够看到海景的房屋。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
(二)国内民事诉讼目的论主要学说 1 .维护社会秩序说
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所要达到的 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多数民事诉讼法学者都是从《民事诉 讼法》第2条的规定来理解民事诉讼制度的任务和 目的,且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经 济秩序。
3 .纠纷解决说
刘荣军博士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中纠纷 解决说的倡导者。在《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文中, 作者基于民事诉讼目的与司法制度的作用,主张民 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
作者认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交错的诉讼 基调,正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在描述民事诉讼构造图 卷时不得不考虑的着色因素,也是当代民事诉讼呈 现的重要发展趋势。
2 . 维护法律秩序说 该学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维持 自身制定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时效性。
维护法律秩序说,主张诉讼的本质在法的创造, 主张在一个未完成的私法秩序中不能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存在与否,必须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即 民事案件以最终完成私法秩序的构造,但它纯粹是 站在维护国家制定的私法秩序的“公法”立场主张 诉讼的创造性的。
(二)民பைடு நூலகம்诉讼目的论的意义
(1)有利于诉讼法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 (2)有利于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与完善。 (3)有利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准确与统一。 (4)有利于民事诉讼运行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一)国外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的学说,存在着权利 保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
3 . 纠纷解决说
该学说认为:即使在私法尚不发达的时代,以 裁判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即已存在,所以私 法实际上是在以裁判方式合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 渐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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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目的论纲(上)一般说来,民事诉讼具有实现法律和解决纠纷的功能,但此二者究竟谁是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兼而有之,还是二者之外另有目的?学者间存在着多种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见解。
以实现法律为民事诉讼目的者,即识解决纷争为民事诉讼的后果;以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目的者,却识法律的实现为解决纷争的手段。
如此大异其趣的两种见解连同诸多其他诉讼目的学说一起,相互“交火”和“对抗”,经久不息,使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圣殿里峰烟弥漫,学术高潮绵延不断。
(注:三ク月章《民事诉讼之目的》(民事诉讼法研究第八卷,1981年)第43页;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民事诉讼杂志第40号,1994年)第1页;新堂幸司《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的意义》(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1993年)第47、101、374页;高桥宏志《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法学教室103号及104号,1989年第64页及52页;木川流一郎《诉讼制度的目的与机能》(民诉讲座1,1984年)第29页;住吉博《民事诉讼的目的》(三个月古稀文集,1991年)第67页;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本川古稀论集9上,1994年)第1页。
在台湾民事诉讼理论中,有主张私权保护说的(如:张学尧《中国民事诉讼法论》,1957年,第1页);石志泉《民事诉讼法释义》1960年,第1页;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1968年第1页;吴明轩《中国民事诉讼法》1993年第1-3页);有主张纠纷解决说的(如曹伟修《民事诉讼法释论(上)》1972年第1-2页);还有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既为保护私权,又为法律秩序维持说的,如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1966年第1-2页。
)的确,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对于廓清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非讼与诉讼的区别、既判力本质理论等民事诉讼基础理论问题;对于深刻认识民事司法制度的实质、审制机能、诉讼体制构造、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均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
与国外诉讼目的论研究的一派热烈气氛相比,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则显得较为冷清和平静。
所幸的是,该问题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关注,几种法学刊物上已可以看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
(注:参见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此外,《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还刊登了(日)一桥大学名誉教授竹下守夫所著《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
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春季号。
)但离应有的“学派林立、众说纷纭”的学界繁荣景象还相距甚远,标新立异、体系完整的诉讼目的学说尚未形成。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冒昧,拟对此进行研究并略陈己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民事诉讼目的概念辨析作为哲学范畴,目的是主体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对象本身的固有属性预先设计,并以观念形态存在于主体间脑中的某种结果,它体现了主体对自己身的需求与客观对象之间的内在。
人与动物最基本的区别在于,人的活动是有目的的。
马克思指出:“蜂蛛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
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蜡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头脑中把它建成了。
劳动过程结束是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
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
)马克思这段关于人类目的活动与动物本能活动区别的精辟论述对我们研究目的概念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据此可以认为,只有人的活动才真正是有目的的活动,因为只有人才能自觉地预先设定活动的目的。
人们只有在认识客观世界的反复实践中,充分认识自身需求和对象的固有属性并发现、掌握对象的有用价值方能提出并实现自觉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具有一般目的的共同属性,民事诉讼的主体也是人或人的集合体(国家),同样具有人类的自觉活动能力。
但民事诉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活动,而是特殊主体在特殊领域中实现的,查清事实,适用法律而定纷止争的活动。
因此,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不仅应当反映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还应揭示作为主体的国家的需要。
据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注:耶林语。
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文版),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4页。
)民事诉讼法律规则也不例外。
当我们进一步将民事诉讼目的与实现这一目的的各种行为(含制订和颁布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司法机关受理裁判各种民事纠纷、强制执行各种民事判决和裁定等)结合起来考察,便会更加明确诉讼目的的本质。
从哲学角度看,诉讼目的与诉讼行为之间是目的与手段间的关系。
所谓手段就是为实现目的而置于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切中介的总和,包括实现目的的工具和运用工具的活动方式或操作方式、方法等。
(注:一般说来,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工具包括诉讼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运用工具的活动方式则指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
)手段是达到或实现目的的桥梁、媒介、方法、工具,是为实现一定目的的对象性活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
(注:夏甄陶:《关于目的的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9-330页。
)因此,就民事诉讼目的与实现目的的行为间关系而言,实现目的的行为从属并服务于诉讼目的,受诉讼目的的制约和支配。
民事诉讼目的或是保护私权,或是维护私权秩序,或是解决纠纷,或是采多元共存学说,都将直接制约和支配民事司法制度、审判机能、当事人诉讼权能、诉讼体制的构造,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当然,离开了实现目的的诸多手段,民事诉讼目的亦无从实现。
民事诉讼目的不仅外化为各种实现目的的行为,而且必然趋向一定的客体,即民事纠纷。
在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民事诉讼目的在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诉讼目的赋予了主体(国家)进行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自觉性,使国家有目标、有方向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因此,民事诉讼目的既是民事诉讼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又是国家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基点和开展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目的指向的客体特定化,将其与其他诉讼形态的目的区别开来。
有论者在谈及三大诉讼目的的区别时写道,刑事诉讼以实行公法上之刑罚权维护国家秩序为目的;民事诉讼以实行私法上之请求保护私权为目的,以维护国家秩序次之;行政诉讼以裁决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为目的。
(注:郑孝颖《刑事诉讼法要义(解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3页。
)且不论这些论述是否准确,其中蕴含的客体不同导致目的殊异,离开一定的客体,就不存在诉讼目的的原理则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二、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及评价诉讼目的论与诉权论、既判力本质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中三大抽象而重要的基本理论。
(注: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53页。
在国内,有人认为,除了上述三大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还应当包括诉讼标的论和诉讼法律关系论(参见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第8页)。
)自诉讼目的论提出以来,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问题,历来有多种学说。
1.权利保护说(注: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1996年三民书局出版,第161页。
)权利保护说认为,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该学说被视为德国目前之通说。
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并占在实体法的观点,强调国家应着力保护实体权利,以致忽略了诉讼制度的设计、使用、裁判的作出和实现,常常受到诉讼成本制约的现实。
“诉讼不应创造客观法,而应保证法律。
法律的活动具体地包含标准及评价这一极为复杂的解释活动,但决不是立法者的活动。
”(注:5 ,handbuch des deutschen civil prozessrechts(1885),山木户克巳《诉讼法学中权利继承的观念》《民事诉讼理论研究》(1996)第5-6页。
)这种认识的结果是依该学说设计的诉讼制度给人以无视诉讼经济,违背诉讼自身规律之虞。
私权保护说从保护私权出发,在事实审理上,片面追求发现客观真实,容易造成程序上利益之损耗(人力、时间、费用的过分支出)。
2.私法秩序维持说私法秩序维持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订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效性。
该学说把维持私法秩序列为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与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权、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的基本是相悖的,它既忽略了诉讼制度应平衡兼顾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基本宗旨,也违背程序主体性原则。
(注:程序主体性原则,是指根据宪法关于承认国民主权及保障国民享有自由权、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应肯定国民的主体性,并赋予当事人及程序利害关系人程序主体权,即程序主体地位,使其有参与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权利和地位。
)依该学说设计和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将无法保障甚至会严重阻碍当事人实体处分权和程序处分权的行使。
3.纠纷解决说(注:参见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纠纷解决说被认为是目前日本的通说,为日本学者兼子一所首倡。
纠纷解决说认为:既使在私法尚不发达的时代,以裁判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即已存在,所以私法实际上是在以裁判方式为合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私法秩序实在是本末倒置。
民事诉讼也如仲裁、调解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
兼子一教授还认为,民事诉讼无须达到案件真实,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随时在变化,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而无绝对的客观真实。
(注: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前言。
)该学说由于拒绝引据实体法规范作为定立诉讼制度目的的基础,与近代国家法治原理大相径庭,已经受到不少日本学者的批评。
(注:山木户克巳《诉讼法学中权利既存的观念》载《民事诉讼理论之基础研究》1961年版第21页;山本弘《权利保护的利益概念的研究(二)》法学协会杂志第106卷第3号(1989年)第4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