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个人隐私权与国家安全的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国家安全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个人隐私权)观点: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然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任意干涉或侵犯其个人的隐私、家庭、名誉或声誉。
”这表明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至关重要。
如果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个人将失去自由和尊严,甚至可能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手段。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将导致社会的不信任和紧张气氛,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
因此,个人隐私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不仅是人权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和和谐发展的需要。
反方辩手(国家安全)观点: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当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国家面临着各种安全威胁和挑战,因此,保障国家安全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如果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国家将面临着灭顶之灾,因此,保障国家安全是每个国家的首要任务。
其次,国家安全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保障。
如果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将受到侵犯,这将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保障国家安全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手段。
最后,国家安全是国家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的重要保障。
如果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国家的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将受到侵蚀,这将对国家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认同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保障国家安全是维护国家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的重要保障。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隐私权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法律制定者和司法机关在宪法解读中探索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途径。
本文将以宪法解读为主线,深入探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议题。
一、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隐私权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现行宪法的明确保护。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隐私权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阐述:1. 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的,个人享有的自由和尊严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2. 信息保护: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个人信息隐私的立法保护。
3. 守法正当性原则: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意味着隐私权保护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宪法解读在隐私权保护中的具体步骤具体来说,宪法解读在隐私权保护中需要进行以下的步骤:1. 解释宪法条文:宪法解读起始应该从宪法条文本身入手,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权威和依据。
2. 确定立法空白: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具体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的空白,需要通过宪法解读的方法找到依据。
3. 基于现实问题的解释:在宪法解读的基础上,针对当下信息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裁决。
比如,隐私权与大数据的平衡问题,需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关系。
4. 扩展宪法条文的解释范围:有时候,隐私权保护与其他相关权利存在密切联系,需要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来推广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三、司法实践中的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案例宪法解读的理论应用是有赖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的。
以下列举几个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1. 王某案:王某因为聚众赌博被警方逮捕,在审判过程中,王某的通话记录被作为证据进行提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拟探讨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主要从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社会环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法律法规角度,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立足于法律框架的完善与规范。
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
这些法律规定了对隐私泄露行为的制裁和司法救济措施。
在大数据时代,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隐私权受到保护的边界和权限。
从技术手段角度,科技进步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应当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有效的保障。
其中包括加强个人信息加密和安全存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限制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加强个人信息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等。
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公民隐私数据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存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从社会环境角度,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需要加强公民隐私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重视度。
应当建立健全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隐私泄露行为的打击和监督。
应当加强对企业和政府机构的监管,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要实现有效的保护,需要在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科技手段的支持和社会环境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公民隐私权的切实保护。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 权 是 指 自然 人 享 有 的私 人 生 活 安宁与私 人信 息不被他 人非法 侵扰 、 知 悉、 集、 搜 利用 和 公 开 的 一项 人 格 权 。 隐私 权是 一 种 具体 的人 格 权 , 本 内容 包 括 以 基
是 纯粹 个人 的 , 公 利 益 , 体 利 益 无 与 群 关 的 事 情 , 隐私 的本 质 要 件 , 者 主要 足 后 描 述一 种某 种 不 为人知 的事 实 状态 ,包 括 个 人私 事/ 被 他人 知悉 ,按 一 般 的社会 道 卜 德 标准 , 果个 人私 事被 他 人知 悉 , 会对 如 则 当事人 产 生某 种不 利 的后果 。 此 , 因 隐私有 这 样 一些 形态 : 一是 个 人信 息 , 为无 形 的 隐 私 ; 是个 人 私 事 , 动 态 的 隐私 ; 二 为 三是 个 人领域 , 有形 隐私 。第三 种 定义 , 准确 为 很 地 描述 了隐私 的含 义 , 比较 明确 的 界 限 , 有 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三种形态都应 是保 护 的 客 体 。 从 上 述 隐私 的定 义 分 析 中, 可以得 山隐 私 权 的特 征 主 要 有 : ( 隐 私权 的主 体 是 公 民 巳 自然 人 。 一) 1 J
(] 1 隐私 隐 瞒权 。 又称 保 密 权 , 首先 它 包括 公 民对 身体 隐 秘 部位 的保 密 权 , 是 这 公 民 一项 最 根 本 的隐 私权 , 上述 隐私 权 从 的特 征 可 知 , 私 权是 一 种 与 公共 利 益 无 隐 关 的人 格 权 , I权 利 主体 有 隐 瞒 的 权利 , 忮 是 维护 自身 人格 利 益 的 需 要 , 典型 的例 最 子 ,婚 恋 中 的 男女 双 方对 以前 的婚 恋 史 、 性 生活 行 为 史有 隐 瞒 对 方 的权 利 现 实 而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普及与发展在带给人们各种便捷服务的同时,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因此强化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我国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根据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常见的表现形式及其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提出了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络;个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什么是个人网络隐私权个人网络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1〕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包括:(1)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收集他人数据之前,必须向资料的拥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
(2)数据资料的主体享有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的决定权,有权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资料收集和使用行为。
(3)资料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准确无误,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资料的收集使用者提供有关联系信息,有权浏览自己被收集的信息资料并要求使用者提供副本。
(5)数据主体有权对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新和修改,并有权以其他方式利用这部分信息资料。
(6)未经数据主体许可,资料收集者不得“擅自通过因特网站进入他人的网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向其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他人的隐私”。
〔2〕二、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个人的侵权表现。
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
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公开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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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学李新超指导老师秦健荣【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同其他国家相比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乏力,又往往让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一些新形势隐私权侵犯现象在不断出现。
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特征;立法保护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笔者试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根据各国的学理理论可将其内容概括为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
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
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隐私维护权。
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
是指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
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例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二)隐私权的特征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
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
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
因此,隐私有这样一些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隐私。
第三种定义,很准确地描述了隐私的含义,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三种形态都应是保护的客体”。
[1]从上述隐私的定义分析中,可以得出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1.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有人主张法人等组织也享有隐私权,那是误解了隐私的本质概念,把商业秘密与隐私混淆了,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反之,如果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赋予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群众、有关部门对他们的监督、质询,所以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
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但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虽不得向社会公布,但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然如果因此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俗称个人情报、个人资讯,包括个人所有的情况,如身高、三围、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收入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住居、家庭电话号码、住址、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侵犯记录、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QQ号码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如女性的乳房一般认为是性感器官。
此外,个人居所、行李、公文包、学生书包、日记本、衣服口袋、个人通讯器材等也属于私人空间。
3.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收入状况就必须接受调查;婚外性关系涉嫌破坏婚姻家庭罪,破坏军婚罪等犯罪时,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聘模特、特殊招工等活动时,个人身体状况、阴私器官等则必须接受检查,等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使得公民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都难以得到保护或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些现状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直接保护,二是间接保护,三是概括保护。
直接保护,即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通过立法加以保护;间接保护,即法律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以请求保护,而只能这种制定附属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等理由请求法院保护;概括保护,即笼统规定保护公民人格权或者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的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另行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
可见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的是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宪法保护。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中也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公民隐私权。
如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刑法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据此可以认定,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了这一原则。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措词中仍然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而称之为“隐私”,因而回避了隐私权是一个独立人格权的问题。
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该法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三款、《律师法》第33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9条、《商业银行法》第29条等等。
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通过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可以看出我过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以及在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
长期以来,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特别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的保护。
最高法律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隐私保护方面的规定都过于原则而且不一致。
《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该规定表明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权,而《解释》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见该解释保护的仅是一种隐私利益,而并非是人格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定案由,在界定什么是隐私利益,隐私利益的范围,判定是否侵犯隐私利益时都无法从上述条款中得到明确答案,从而使得一些相类似的案件得到差异很大的判决。
(二)侵犯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和方式的法律规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