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信息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正逐渐进入一个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以其海量、高速、多样、价值密集的特点,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
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公民的隐私权却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威胁。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滥用和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大规模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公民的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侵害。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交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风险。
关于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变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在维护公民隐私权的如何促进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实现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应用之间的平衡,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保护不仅关乎公民个人的权益和尊严,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探讨和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
1.2 问题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数据量呈现爆炸性增长的趋势,个人信息也随之被大量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
在这种背景下,公民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侵犯和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
问题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哪些挑战?个人数据被滥用和泄露的问题如何解决?当前的隐私保护法律和规定是否足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公民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隐私权保护事关个人的信息安全、人权尊严和社会稳定,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需要重视隐私权保护,探讨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建立起有效的隐私保护机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问题提出】的解决将是当前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浅谈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

对我 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 隐私权 问题进行一 点理论 上的归纳和分析 。
关 键 词 :隐 私 ; 隐私 权 ;要 件 ;特 殊 原 则 中图分类号 :D F 文献标识码 :B 何 谓 隐 私 权 “ 人 不 做 亏 心 事 ,半 夜 不 怕 鬼 日 门 ” ,这 常 常 是 为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些 人 因 揭 他 人 之 短 而 遭 当事 人 责 问 时 理 直 气 壮 的 回 答 。这 些 人 不 知 道 , 除 了 “ 心 事 ” 外 , 亏 公 民 还 有 保 持 其 与 社 会 及 他 人 无关 的 私 人 事 务 ,在 其 本 人不愿 意的情况 下不被 公开 的权 利 。这 样的 “ 人 私 事 务 ”就 是 隐私 ,这 里 的权 利 就 是 隐 私 权 。 其 实凡 属个 人 的与社 会 事物 、公众 利 益无 关的 , 不 必 也 不 宜 公 诸 于 众 的 事 , 即 属 隐 私 。 隐 私 权 这 个 概 念 , 是 近 代 由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法 学 家 提 出 来 的 。 隐 私 权 即 个 人 生 活 秘 密 权 ,是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生 活 不 受 他 人 干 扰 和 不 愿 公 开 其 私 人 秘 密 的 权 利 。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生 育 、婚 姻 、 感 情 、 存 款 , 交 往 等 与 公 民 声 誉 有 关 、本 人 不 愿 公开 的 那 些 个 人 生 活 事 件 。 隐 私 权 的 主体 是 公 民 和 法 人 。 隐 私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包 括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社 会 性 、 精 神 性 和 物 质性 三 方 面 的 隐 私利 益 。 二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要 件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应 具 备 以 下 几 个 要 件 : 1 、在 客 观 上 首 先 应 具 备 侵 害 他人 隐私 的 行 为 。 2、侵 害 他 人 隐 私 的 行 为 必 须 具 有 违 法 性 。 在 确 定侵 害公 民隐私的行 为是否具 有违 法性时 ,应注意 划 清 四 个 界 限 :一 是 划 清 公 民 为 维 护 自 己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 依 法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披 露 涉 及 他 人 隐 私 内 容 的 行 为 同非 法 宣 扬 、 扩 散 他 人 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二 是 划 清 维 护社会 公共利 益的行为 同非法 侵害公 民隐私 行为的界 限 。三 是 划 清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或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同 非 法 侵害 公 民 隐私 行 为 的界 限 。 四是 划 清正 常 的 新 闻报 道 、 舆 论 监 督 同 非 法 侵 害 公 民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 3 、侵害他 人隐私的 行为必须 造成一 定程度 的损害 后 果 。这 种损害后 果一般是 指给 公民的人 格尊严 造成 的 损 害 ,或 者 给 公 民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造 成 的 不 良影 响 , 以及 公民在精神 上所 受到的极大压力和痛苦 。 4 、行 为 人 在 主 观 上 要 有 过 错 。 所 谓 过 错 是 指 行 为 人对 其侵害他 人隐私 的行为 及其造成 的损害 后果 所持 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三 隐私权保护 的特殊原则 对 公 民的 隐私 权 进 行 保 护 ,并 不 是 否 定 了新 闻媒 介 报道权 和公众知 情权 ,而是在 依法扩大 保护 公民隐私 权这一 般原则基 础上 ,同时确 定适用特 殊原 则。这样 的 特 殊 原 则 是 基 于 :在 新 闻 报 道 权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高 于 某些个 人的隐私 权时 、或 在 当事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法 律 应 将 此 时 的 “ 害 ” 隐 私 权 行 为 排 除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侵 认定之外。这种特殊原则有 : 1 、区分是 否经过本 人同意 。同意 即指 当事 人放弃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 权 是 指 自然 人 享 有 的私 人 生 活 安宁与私 人信 息不被他 人非法 侵扰 、 知 悉、 集、 搜 利用 和 公 开 的 一项 人 格 权 。 隐私 权是 一 种 具体 的人 格 权 , 本 内容 包 括 以 基
是 纯粹 个人 的 , 公 利 益 , 体 利 益 无 与 群 关 的 事 情 , 隐私 的本 质 要 件 , 者 主要 足 后 描 述一 种某 种 不 为人知 的事 实 状态 ,包 括 个 人私 事/ 被 他人 知悉 ,按 一 般 的社会 道 卜 德 标准 , 果个 人私 事被 他 人知 悉 , 会对 如 则 当事人 产 生某 种不 利 的后果 。 此 , 因 隐私有 这 样 一些 形态 : 一是 个 人信 息 , 为无 形 的 隐 私 ; 是个 人 私 事 , 动 态 的 隐私 ; 二 为 三是 个 人领域 , 有形 隐私 。第三 种 定义 , 准确 为 很 地 描述 了隐私 的含 义 , 比较 明确 的 界 限 , 有 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三种形态都应 是保 护 的 客 体 。 从 上 述 隐私 的定 义 分 析 中, 可以得 山隐 私 权 的特 征 主 要 有 : ( 隐 私权 的主 体 是 公 民 巳 自然 人 。 一) 1 J
(] 1 隐私 隐 瞒权 。 又称 保 密 权 , 首先 它 包括 公 民对 身体 隐 秘 部位 的保 密 权 , 是 这 公 民 一项 最 根 本 的隐 私权 , 上述 隐私 权 从 的特 征 可 知 , 私 权是 一 种 与 公共 利 益 无 隐 关 的人 格 权 , I权 利 主体 有 隐 瞒 的 权利 , 忮 是 维护 自身 人格 利 益 的 需 要 , 典型 的例 最 子 ,婚 恋 中 的 男女 双 方对 以前 的婚 恋 史 、 性 生活 行 为 史有 隐 瞒 对 方 的权 利 现 实 而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私权保护 方面同其他 国家相 比还存在 一定 的缺 陷。为 了有效减 少公 民之 间 隐私 的纠纷 , 更好地遏 制侵犯 公
民 隐 私权 的 态势 , 们 应 从 立 法 和 司法 方 面提 出对 公 民 隐私权 法律 保 护 的相 关 对 策 。 我
[ 关
键
词 ] 民隐私权 ; 公 问题 ; 法律保护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9— 6 7 2 1 )6— 0 2一 5 10 0 5 (0 0 0 0 2 O
一
、
公 民隐私权 的 内涵
隐私权 作 为一 项 法律 权 利 , 的发端 可 以追 溯 它 到十九世 纪 。19 8 0年 , 国法学 家 萨缪 尔 ・ 美 沃伦 和 路 易斯 ・ 布兰戴斯 在 《 哈佛 法律评 论 》卜 _ 发表 了 《 隐 私权 》 T eRgtoPiay 一文 , 先 提 出 了隐 私 ( h i r c) ht v 首 权 的概念 。2 纪 中期 《 0世 世界 人权 宣 言》 《 民权 、公 利 和政治权 利 国际公 约 》 国 际人权 文 件 明确 了 隐 等 私权 是一项基 本人 权 , 此之后 , 于隐私权 的理论 从 关 开始 受到广泛 的重 视 和承 认 。对 于 隐私 权 的 内涵 ,
国内外学者各 自发表 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
( ) 一 国外学者 关 于公 民隐私 权 的 内涵
i宪法权 利说 。宪 法 权利 说 认 为 , 私权 是 对 . 隐 于有关 个人 的私事 如 何决定 , 个人有 控 制的权利 , 这
种观点也被称之为 “ 控制说” 分离说 ” 控制 和“ 。“
[ 收稿 日期 ]OO 4 - 8 2 l—0 .o
说 ” 为 , 私 权 是 指 对 于 有 关 个 人 的私 事 如 何 决 认 隐 定, 个人有 控制 的权 利 , 它所 保护 的是 私人 范 围内 的 事情 , 如居 所 、 性生 活 、 身体 和家庭 , 主要 目的是 对 其 抗政 府 , 护个人 的 与他 人 无关 的私 事 的决 定 自主 保 权 ; 分离说 ” 为 , “ 认 隐私 权 是 指 将 个 人 资 料 或 经 历 与公众 相 分离 , 避免 他人 对个人 事物 的非法接 触 , 其 目的主要是 为 了对 抗 一般 人 的侵 权行 为 , 以保 护 个 人 的内心安 宁不 被外 界打扰 。 2 .民事权 利 说 。民 事 权 利 说 主 要包 括 三种 观 点, 信息说” “ 即“ 、 接触说” “ 、 综合说 ” 信 息说” 。“ 认 为 , 私 权 保 护 的是 个 人 信 息 不 受 干 扰 ; 接 触 隐 “ 说 ” 为 , 私权 是 指 个 人 有 权控 制他 人对 其 接 触 认 隐 的一种状 态 ; 综 合 说 ” 为 , 私权 是 个 人 对 其 私 “ 认 隐 人 领域 的一种 控制 状 态 , 括 作 出是 否 允 许 他人 对 包 其进 行 亲密 的接触 的决定 及 他本人 对 自己私人事 务 的决 定 。 ( ) 国 学者 关 于公 民隐私权 的 内涵 二 我 目前 , 我国学术界都承认隐私权这一概念 , 但对 其定义仍然存在分歧。王利明认为“ 隐私权是 自 然 人享有 的对其个人 ,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 私人活 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 佟柔认为 “ 隐私权是公 民以 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
法律论文: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也迎来了5G网络时代。
网络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应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大众的日常生活。
网络时代的蓬勃兴起,让大众的日常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反应,尤其是对公众隐私的侵害。
问题。
互联网时代,大众的生活暴露在大数据空间中,安全感降低。
在网络大数据背景下,侵犯用户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此背景下,针对网络用户隐私的法律保护制度设计显得尤为迫切。
是否完善不仅关系到网络消费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网络交易市场的稳定与和谐。
从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议。
我国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
关键词:法律保护;大数据;网络时代,隐私权第一章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时代的发展也赋予了新的问题。
如今,侵犯隐私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隐私权。
有关专家解释: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活动等享有并能够支配的人格权。
那么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隐私权如何解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专家这样解释: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隐私权是隐私权的延伸。
在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中,个人拥有不希望他人窥探的相关信息权利和不希望他人侵犯的相关个人行为的权利。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一切似乎都变得更加透明,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需要加强法律监管来保护公民权利。
当今时代,大数据分析不仅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还促进了信息与经济的相互转化。
大数据的潜在优势改变了现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由于物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网络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网络消费者的隐私难以得到保护。
以网络购物为例,运营商采用精准营销手段,快速便捷地捕捉消费者需求,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利用。
这些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活力,同时制约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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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院(系、部)名称:专业名称:****:***学生学号:指导教师:2014年06月20学术声明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摘要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
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
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目录摘要 (I)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一)隐私权的涵义 (1)(二)隐私权的特征 (1)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结论 (5)参考文献 (6)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本文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隐私首先是指个人没有公开的信息、资料等,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的秘密[1]。
(二)隐私权的特征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
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
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
从上述隐私的定义分析中,可以得出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强调集体强调共有,公民的私人领域被压缩到极致,私人的自治空间极为狭小。
在“公大私小”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社会道德层面一度提倡的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并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强调个人利益的行为视为资本主义思想加以批判[2]。
这样的政治背景在很大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追求自身权利的步伐。
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
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二是间接保护。
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三是概括保护。
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虽然在近些年来,我国加快了法制进程的速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有着诸多不足。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我国相关法律对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立法,但立法制度仍然不是很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
主要体现在《宪法》中是没有明确地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中也缺乏对隐私权的明确规定,虽然在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对隐私权的规定,但在法律效力上是低于《民法通则》的。
这就导致在诉讼中执行效果降低。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虽说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力行使在很多时候必须牵扯到公民的隐私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还是缺乏对被执行者及普通公民的保护,最典型的案例便是2002年的延安黄碟案。
执法人员必须在保证公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的同时,尽量不去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并保证其不受侵犯。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造、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这十种责任形式中,适用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根据《意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责任形式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那么,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也应该是侵犯隐私权的主要责任形式.可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其内容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其范围一般与所造成的范围。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盛行也为隐私的保护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
在自由主义视角下,推崇隐私保护的论者强调个人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以确保个人事务的完整性[3] 。
隐私保护正好为人事务完整性的实现提供一个途径,即通过隐私的保护将自己与他人或者社会进行隔离。
从而将隐私归个人权利的范畴。
但是隐私权的实现是否就应如自由主义者把隐私归入个人完整性一般的极端?结论显然是否定的。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是规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关系。
权利的产生并不是“天赋”的,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权利是指法律权利,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自由。
因此权利的产生意味着权利本身是受到限制的自由。
隐私权亦是如此,是受限的。
至于隐私权的界限,学界并没有一致的认识。
有的学者主张从平衡的视角来看待隐私权的界限,“隐私权的本质体现了各种利益间的平衡。
”[4]从平衡论的角度看,隐私权的界限应该是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我国,隐私权从法律保护到公民意识都存在欠缺,隐私权的发展完善需要一个逐步发展认可的过程。
[3]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通过上述对隐私权现状的描述,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完善迫在眉睫,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虽然在我国的宪法中某些条款体现了对隐私权保护的精神,但我国宪法的不明确性也导致了理解上的多样性,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增加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这样的条款。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隐私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步,但也会随着科技与通讯技术的发展而遭泄露,因此,有必要制定单行法律规范,对隐私权的定义、内容、范围及惩罚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最后,提高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要建立和完善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必须开展尊重隐私权的思想教育,不仅要保护公民自身信息等隐私,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的良性循环,形成对隐私保护精神的社会范围,而一个真正的隐私保护的意识形成将会大大促进隐私权的法制建设。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隐私权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
隐私权更多的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在2001年以前,有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的范畴加以保护,那种保护是种间接保护。
之后,隐私权虽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但其性质和地位只是一项人格利益,并未能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利相提并论,不是一项独立人格权。
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基本法中设专章规定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