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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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公民的隐私权、受教育权、拥有财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公民的隐私权、受教育权、拥有财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公民的隐私权★1.公民的隐私包括哪些内容?个人信息:家庭住址、身体状况、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情况;公民个人私事;私人领域:公民住宅、书包、行李等。

★★2.保护隐私的意义(必要性)(1)获得内心世界安全感。

(2)获得私人生活安宁。

(3)体会到做人的尊严。

(4)保证人们自由舒畅的生活。

3.什么是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4.保护公民隐私权有何意义?(1)促进社会和谐。

(2)维护社会安定。

(3)有助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4)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5)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5.公民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公民的通信内容不受非法侵害。

6.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传播、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7.怎么尊重他人的隐私?(1)树立隐私意识。

(2)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

(3)相互尊重彼此的隐私。

★★8.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方法(1)运用法律保护隐私权。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3)认真选择倾诉对象,掌握网上安全运行的知识。

★★9.当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该怎样做?依法维权。

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公民的受教育权2.★★教育的作用(或为什么接受教育)?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

(2)教育对于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

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3.教育的含义(什么是教育)?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4.受教育权的含义(什么事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4.义务教育的含义(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利用已经变得异常便捷,然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考验。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在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在我国,个人隐私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中,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这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是什么?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已经成为了商业和政府活动中的常态。

然而,个人数据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用户的浏览记录、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这就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又如,一些政府部门在推行大数据治理时,可能会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将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如何在法律层面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处理原则等内容,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应当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遵守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原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

关于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分析

关于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分析
F i n a n c i a l Vi e w j金融视线
关于银 行客户金融隐私权 的保护 问题分析
陈凤 羽 广 发银 行 宁 波分 行 计 财部 3 1 5 8 0 0
摘要 : 随着社会 的发展和进 步, 在 传统隐私权 的基 础上 , 产生 了银行 客户隐私权 , 并逐 渐发展起来 。对银行客 户隐私
随着社 会信 息化 的不断 发展 , 银行 金融信 息范 围也逐渐 广 泛, 银行在经营过程 中掌握的大量客 户个人信息和财务数据是银 行经营发展的重要商业 资源 , 在了解掌握 的同时还要依法保护好 客户 的金 融信息 , 维护银行客户 的金融 隐私权 , 使 其不受到侵犯 和非法滥用, 这是金融机构的职责同时也是必 须履行的义务。
权 进行立 法保护 , 能 够提 高银 行 的信 用 度 , 树 立 起 良好 的现 代 银 行 形 象 , 对 增 强 自身 的 业 务 竞 争 力也 有 着 积 极 的促 进 作 用 。银 行 客 户 金 融 隐 私 保 护 在世 界 各 国银 行 业 务 法 中 有 着 重 要 的地 位 , 我 国也 要 结 合 自身 实 际 , 逐 步建 立 并 完 善 对 银 行 客 户 金 融 隐私 权 的 保 护 。 本 文 阐 述 了保 护 银 行 客 户 金 融 隐 私 权 的 必 要 性 , 分 析 了 当前 我 国 的 银 行 客 户 金 融 隐私 权 保 护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提 出 了完 善 我 国银 行 客 户 金 融 隐 私权 保 护 的 几 点 策 略 。 关键词 : 银行 客户 ; 金 融隐私权 ; 保护; 分 析
二 、 当前我 国银 行客 户 金 融 隐私权 保 护 存在 的 问题 分 析
关于银行对客户金融信 息的保密 范围上 , 我 国立法规定显得 过于粗 疏而不够 细致 , 缺 乏系统性 。首先是 在银行 的保密范 围 上, 虽然规定 了银行 应该有 保护客户金融信息 的义务 , 却没有详 细界定 出银 行保 密义务 的外延 和内涵。而且对于保密 的对 象也 不够广 泛 , 只规定 了对 存款人负有保密义务 , 而 没有 规定 出对贷 款人的金融信息保密义务 , 并且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 出了 银行金融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 , 而对于银行在个 人客 户金融信息 保密义务上还没有做 出立法规定。其次 , 在对客户金融信 息披露 的理 由上 立法规定 的不够 全面 , 只对法 律强 制披露 的情 景做 出 了规定 , 而在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披露金融信息、银行 为 了维护 自身 利益而披露和客户授权 的情 况下披露 的情景 都没有 明确 的规定 。再 次 , 在银行 违反保 护客户金 融 隐私 的保密义 务 时应负的法 律责任上 , 没有明确规定出被查询客户 的救济保护手 段, 而是侧重保护公共机构查询信息的相关权利。在银行违反保 密义务 的责任规定 中包括有 应负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但对于 民事责任 的规定不够 具体 , 行 保护客 户金融 隐私权 的必要性

数字化时代的隐私保护: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与方法

数字化时代的隐私保护: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与方法

数字化时代的隐私保护: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与方法1. 引言1.1 概述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们的个人数据已经成为了数字世界中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从日常生活中的购物、社交媒体到工作和金融活动,我们在网络上留下了大量个人信息的痕迹。

然而,这些数据往往暴露在各种安全威胁之下,如数据泄露、身份盗窃等。

因此,隐私保护成为了数字化时代不可忽视的问题。

1.2 重要性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个人信息涉及我们的姓名、年龄、地址、电话号码以及更敏感的金融和健康记录等内容。

这些信息可以被滥用和盗用,带来诸多潜在风险。

例如,未经授权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损,甚至使恶意行为者能够进行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

此外,在商业领域中,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毁灭性打击,并引发法律纠纷和巨额经济损失。

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方面。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数字化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与方法。

通过分析数字化时代的背景、隐私保护概念和风险,我们将深入研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免受威胁。

同时,我们还将讨论法律和政策在维护个人隐私权利方面扮演的角色,总结当前重点,并展望未来隐私保护的发展趋势。

最后,我们将提出行动呼吁和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与重视。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希望加强公众对于数字化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认识,并促使个体、企业以及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可靠和安全的数字化社会。

2. 数字化时代与隐私保护:2.1 数字化时代背景:在数字化时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电子设备和互联网。

我们使用智能手机、电脑和其他数字设备处理大量的个人数据,例如社交媒体账户、银行信息、购物记录等。

这些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带来了便利性,但同时也增加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2.2 隐私保护概念:隐私保护是指针对个人信息的采取措施,以确保其不被非授权方获取或滥用。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卫——“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沉思导言娱乐明星作为社会大众人物,享受着大量的名声、财宝和影响力。

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的迅猛进步和粉丝文化的兴起,“私生饭”现象逐渐凸显出来。

所谓“私生饭”,即指追踪和拍摄娱乐明星的私生活,包括跟踪明星的平时生活、观光行程、出入公共场所等,并通过网络公开得到和传播这些信息。

私生饭现象不仅给娱乐明星带来了困扰,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特殊是对于明星的隐私权保卫。

本文将盘绕私生饭现象展开谈论,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保卫娱乐明星的隐私权。

一、私生饭现象的兴起1.1 私生饭现象的定义与特点私生饭现象源于韩国娱乐圈,随后扩散至世界各地。

私生饭的行为以追踪和拍摄娱乐明星的私生活为主要特点。

私生饭们通过各种手段得到明星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等,并通过社交媒体分享给其他粉丝,形成巨大的追踪者群体。

1.2 私生饭现象的原因私生饭现象的兴起与多种因素密切相关。

起首,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快速传播为私生饭们提供了平台,他们可以迅速得到和传播明星的私人信息。

其次,部分粉丝对娱乐明星有盲目标崇拜和痴迷,他们期望通过了解明星的私生活来满足自己对明星的痴迷。

此外,商家和炒作者也会通过传播明星的私生活来吸引大众注意,从而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利益。

二、私生饭行为与娱乐明星隐私权冲突2.1 私生饭行为的侵略私生饭通过追踪和拍摄行为,侵略了娱乐明星的隐私权。

娱乐明星作为大众人物,享受着名声和财宝,但他们依旧应该保有一定的私人空间。

私生饭的行为剥夺了明星的私人生活,给他们带来了困扰和压力。

2.2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两个相对的权利,如何平衡二者的干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大众人物的私生活受到关注是合理的,但私生饭们追踪和侵略娱乐明星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在维护娱乐明星的隐私权的同时,也需要保持大众对娱乐明星的了解和监督的渠道。

三、私生饭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3.1 肖像权的侵略私生饭们屡屡通过拍摄娱乐明星的照片来得到私人信息。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提纲:1:上网使用的痕迹(临时文件、历史记录、收藏夹)2、计算机使用记录(各种软件最近使用的文件、播放器的记录、下载软件使用记录、事件查看器)3、密码更升级不用“傻瓜”密码4、手机安全5、360等安全软件用法。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摘1、事件回顾:1.1钱军打人事件年过六旬的欧阳先生走在家门口的人行道上,被一辆倒退的轿车撞倒。

与肇事司机理论,反被诬蔑偷车,继而遭到拳打脚踢。

还要他当众跪下承认“偷车”。

该过程被事发住宅区的监控录像如实记录下来。

视频在网上公开之后,立即引起网民的愤慨。

在短短数日时间,施暴者钱军及其配偶杨某的工作单位、地址,社保编号、公司领导人姓名,单位电话,以及个人身份资料、家庭住址、电话等就被网友公之于众,钱军不满10岁的女儿在哪间学校就读、他妻子在学校担任家长委员会会长的资料亦一一曝光……1.2伊莱克斯石靖事件几天前,外企白领石靖的大量裸照出现在一家网站的论坛里,随后以洪水之势在网络间蔓延。

有网友曝光:主人公是国外知名家电企业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网友甚至还挖掘出了她的身高、体重,以及毕业的小学和中学。

另外,外籍男子的个人信息也被公布在网上……1.3、很黄很暴力事件13岁的北京学生张殊凡,在去年12月27日19时新闻联播一则关于净化网络视听的新闻里,接受采访时说的话激起了轩然大波:“上次我上网查资料,突然弹出来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赶紧把它给关了。

”这个片段被CCTV以实名身份播放出来,只因一句“很黄很暴力”,关于张殊凡同学的视频、张殊凡吧、图片一夜成灾;甚至有人公布了张的履历等私人资料……1.4、“艳照门”事件这场风波缘于1月27日,香港网上讨论区出现首张疑似陈冠希与钟欣桐的裸照,照片随即极速散布,照片的真伪引发网民热议。

最开始的绝大部分人定性是周老虎式案件,因为搞这种模仿秀游戏的原来太多了。

随后,更多的照片流传出来,牵涉到的女星也越来越多。

香港警方快速介入,香港警方宣布抓住4名新嫌疑人,而照片外流的途径开始认为是陈冠希2006年中维修笔记本时被复制流传……2、网络隐私问题从以上事件可以看出在信息传递如此快捷、精准的网络时代,学会保护个人的隐私是何等得重要!我们的个人信息会在不经意间流入网络,被众人搜索、利用和传播,而我们也会在不经意间成为众人娱乐的对象。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引言:在当今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公众对于娱乐明星的关注度和热衷程度前所未有。

然而,伴随着这种热情的升温,娱乐明星们的私生活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曝光。

媒体和观众成为了“私生饭”的帮凶,他们通过侵犯娱乐明星的隐私权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这一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什么是“私生饭”现象?“私生饭”一词源于韩国,指的是对于娱乐明星私生活的追踪和关注,通常包括偷拍、追车、跟拍等行为。

他们从娱乐圈内外获取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发布关于明星的各种照片、视频、音频以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他们在满足自己好奇心的同时,也成为了娱乐明星隐私权的威胁。

二、媒体的责任在何处?在“私生饭”现象中,媒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从侧面鼓励了“私生饭”,通过报道关于明星的隐私信息来吸引观众的眼球。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明星的尴尬和隐私权的遭遇。

媒体对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还有法律上的。

三、娱乐明星的隐私权问题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名利的同时,也失去了一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私生饭”可以随意侵犯明星的隐私权。

明星也是拥有隐私权的个体,媒体和公众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人空间。

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完全相反。

娱乐明星的隐私瞬息万变,没有一丝一毫的遮掩,被“私生饭”无孔不入地揭示给大众。

四、法律对于“私生饭”的应对措施由于“私生饭”现象的存在,法律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来保护娱乐明星的隐私权。

首先,立法者可以制定针对“私生饭”的法律法规,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其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擅自跟拍、偷拍等行为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最后,公众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非常重要,只有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减少侵犯娱乐明星隐私权的现象。

五、权衡:在保护娱乐明星隐私权方面,应该做到权衡利益。

一方面,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和形象对公众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

浅谈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

浅谈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

对我 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 隐私权 问题进行一 点理论 上的归纳和分析 。
关 键 词 :隐 私 ; 隐私 权 ;要 件 ;特 殊 原 则 中图分类号 :D F 文献标识码 :B 何 谓 隐 私 权 “ 人 不 做 亏 心 事 ,半 夜 不 怕 鬼 日 门 ” ,这 常 常 是 为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些 人 因 揭 他 人 之 短 而 遭 当事 人 责 问 时 理 直 气 壮 的 回 答 。这 些 人 不 知 道 , 除 了 “ 心 事 ” 外 , 亏 公 民 还 有 保 持 其 与 社 会 及 他 人 无关 的 私 人 事 务 ,在 其 本 人不愿 意的情况 下不被 公开 的权 利 。这 样的 “ 人 私 事 务 ”就 是 隐私 ,这 里 的权 利 就 是 隐 私 权 。 其 实凡 属个 人 的与社 会 事物 、公众 利 益无 关的 , 不 必 也 不 宜 公 诸 于 众 的 事 , 即 属 隐 私 。 隐 私 权 这 个 概 念 , 是 近 代 由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法 学 家 提 出 来 的 。 隐 私 权 即 个 人 生 活 秘 密 权 ,是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生 活 不 受 他 人 干 扰 和 不 愿 公 开 其 私 人 秘 密 的 权 利 。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生 育 、婚 姻 、 感 情 、 存 款 , 交 往 等 与 公 民 声 誉 有 关 、本 人 不 愿 公开 的 那 些 个 人 生 活 事 件 。 隐 私 权 的 主体 是 公 民 和 法 人 。 隐 私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包 括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社 会 性 、 精 神 性 和 物 质性 三 方 面 的 隐 私利 益 。 二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要 件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应 具 备 以 下 几 个 要 件 : 1 、在 客 观 上 首 先 应 具 备 侵 害 他人 隐私 的 行 为 。 2、侵 害 他 人 隐 私 的 行 为 必 须 具 有 违 法 性 。 在 确 定侵 害公 民隐私的行 为是否具 有违 法性时 ,应注意 划 清 四 个 界 限 :一 是 划 清 公 民 为 维 护 自 己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 依 法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披 露 涉 及 他 人 隐 私 内 容 的 行 为 同非 法 宣 扬 、 扩 散 他 人 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二 是 划 清 维 护社会 公共利 益的行为 同非法 侵害公 民隐私 行为的界 限 。三 是 划 清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或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同 非 法 侵害 公 民 隐私 行 为 的界 限 。 四是 划 清正 常 的 新 闻报 道 、 舆 论 监 督 同 非 法 侵 害 公 民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 3 、侵害他 人隐私的 行为必须 造成一 定程度 的损害 后 果 。这 种损害后 果一般是 指给 公民的人 格尊严 造成 的 损 害 ,或 者 给 公 民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造 成 的 不 良影 响 , 以及 公民在精神 上所 受到的极大压力和痛苦 。 4 、行 为 人 在 主 观 上 要 有 过 错 。 所 谓 过 错 是 指 行 为 人对 其侵害他 人隐私 的行为 及其造成 的损害 后果 所持 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三 隐私权保护 的特殊原则 对 公 民的 隐私 权 进 行 保 护 ,并 不 是 否 定 了新 闻媒 介 报道权 和公众知 情权 ,而是在 依法扩大 保护 公民隐私 权这一 般原则基 础上 ,同时确 定适用特 殊原 则。这样 的 特 殊 原 则 是 基 于 :在 新 闻 报 道 权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高 于 某些个 人的隐私 权时 、或 在 当事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法 律 应 将 此 时 的 “ 害 ” 隐 私 权 行 为 排 除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侵 认定之外。这种特殊原则有 : 1 、区分是 否经过本 人同意 。同意 即指 当事 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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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
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
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
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中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
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些报刊还专门开辟专版,邀
请有关专家学者发表言论,阐释这样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怎样
理解的,总之,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
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
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
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
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
有缺陷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
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
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
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逻辑,就是“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
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
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见解保护方
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
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例如一名公司的副经理在经理出差时,将经理放在办公桌
抽屉中的日记取出,对经理的个人隐私内容摘抄、整理,发给公司人员讨论、批判,严重侵害了这位经理的隐
私权,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故当经理项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位副经理承担侵害名誉权的
民事责任,保护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

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以后颁布的一些新的法
律中,几乎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的,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这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
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在这些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
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在这样的场合,侵害
公民的隐私权,就依法受到保护。

再次,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对隐私(阴私)的保护,都有
具体的规定。

由此可见,这个的法律不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规定,而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作出一般性的规
定。如果笼统地说中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是不客观的。

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能作任意的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但是,对隐私究竟应当怎样理解,说法却大不相同。
实际上,隐私观念是在人类在将自己的阴私部位用树叶等遮挡起来时,就产生了的。以后随着社会的进展
和社会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不断发展。在现代,阴私概念有了严格的界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解释隐
私,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容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
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
活、婚外性关系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
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均是。

有人认为,隐私的范围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如问女性的年龄,在国外是侵害隐私权,在中国问问一个人
的年龄不仅不是侵害隐私,而且还是一种对人的关心的表现。因此,中国法律对隐私的范围是限制较严的。其
实并不是这样。无论在任何国家,年龄和收入,都是都是隐私的内容,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样的问题不是
隐私。当一个人询问你的年龄或者收入,如果他没有恶意,不能认为他是侵害你的隐私,因为隐私的支配权是
在你的手中掌握,你可以不回答他。可以认为,凡是属于上述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范围内的事情,
都是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维护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
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自己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
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
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隐私权的这些权能的核心,是对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一个人对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人知道,而他人恶意
进行探听,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因为该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权利人对自己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的意志。一个人
愿意将自己的隐私告知某人,但是只要是权利人没有授权,他就不得将这种隐私进行宣扬或者泄漏,恶意宣扬
或者泄漏者,为侵权行为。自己的日记是自己心灵的写照,他愿意让他人看其内容,该他人就可以知悉日记的
内容,不愿意让他人知悉,他人就不得翻阅。恶意翻阅他人日记,或者知悉他人日记的内容未经允许而予以宣
扬或者泄漏,都是对隐私支配权的侵害,都是对隐私权的侵害。

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
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就构成侵权行为。有一位女青年与一名男青年谈恋爱,
出于忠诚,女青年将自己在大学期间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告知男友。该男友与该女青年断绝恋爱关系之后,心理
还不能平静,又把上述内容写在明信片上,寄给女青年,使女青年所在单位的人都知道了这件事,受到了严重
的精神损害。该男青年的行为就是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对隐私权是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法律应当选择前者
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一百年以来的事情。当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
论》上发表《隐私权》一文之前,隐私并不是一个权利。只是在此之后,世界才逐渐认识了隐私权及其重要
性,各国陆续认其为人格权,并加以严格的法律保护。

经过一百年的历史发展,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
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
保护方式,即由于该国立法的原因,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
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就是因为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
定隐私权,因而采用了目前的这种以侵害名誉权的保护方式保护隐私权的间接保护的方式。

实践证明,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完备、不周密的保护。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对隐私
权的保护方法,只有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
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隐私的行为,例如刺探他人私人情报信息,擅闯他人私人住宅,跟
踪私人活动,等等,就都无法追究民事责任。直至目前,法院还没有一例对上述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直接保
护的判决。这里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法官和法院对法律理解的问题。事实上,在一些民法特别法中对隐私
权的规定,是应当依照、可以参照的,直接按照侵害隐私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完全有法律根据
的。

对隐私权采用直接保护方式,既是隐私权自身的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既然隐私权是不容侵犯的
个人人格权,既然采用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这种权利是历史的必然,那么司法机关在其中,就应当有所作为,
推动这一历程,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更为完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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