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权的法律适用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关乎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
本文旨在探讨隐私权的法律适用条件,以期为保护个人隐私提供理论支持。
二、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使用、公开等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
隐私权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生活、家庭、通讯、名誉、肖像、荣誉、隐私信息等方面。
2. 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表明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隐私权的法律适用条件1. 主体条件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不享有隐私权。
在我国,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定人群的隐私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2. 行为条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刺探、侵扰他人隐私: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工作场所等私密空间,窥探他人隐私。
(2)知悉、收集他人隐私:如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记录、复制、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3)使用、公开他人隐私: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隐私信息用于商业用途、传播、公开等。
3. 法律依据条件隐私权的法律适用需要符合以下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典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4.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隐私权的法律适用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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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
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
”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
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
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
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
2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
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成果。
3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
综上可以得出隐私权的主要特征有:(一)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要是公民即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如果说法人等组织也享有隐私权,那是误解了隐私的本质概念与商业秘密混淆了,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如果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赋予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群众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质询。
所以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
在这方面美国的综合说是最为合理与全面的。
因为不论是私人信息、私人秘密还是私人生活,无非都是在私人领域的范围之内,而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私人领域一一列举完毕。
(三)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
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就必须接受调查;进行招工、征兵等活动时,个人身体状况必须接受检查,等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
但实际生活中,有些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使得公民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保护或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些现状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公民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公民自出生时就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可以说,任何人都有隐私,隐瞒这些隐私,是公民维护其正常生活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其人格利益的需要。
(二)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或物质需要的权利。
3林家生《论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J].中华法律服务网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如公布自己的日记或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充当人体模特,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绘画创作等等。
当然,这些都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如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色情表演,制作并散布淫秽作品等,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风俗的,应认为是非法利用隐私。
(三)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
如公民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向他公开自己的隐私;公民有权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等。
(四)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
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禁止他人非法进入个人私有领域等。
如果他人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四、保护隐私权的意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对市民生活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
保护隐私权的社会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突显出来。
(一)赋予公民安宁与安全感保护隐私权维护了公民的安宁与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的目的。
社会是由单个的个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人,则无以构成社会;反之没有社会,个人也无法生存,这就要求社会对个人提供安宁的环境与心灵的安全感。
事实表明,人们不仅在自己的私生活领域需要安宁与安全感,而且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也需要安宁与安全感。
(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们不懈地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越高,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格的尊重与保护。
认识到保护个人隐私的极端重要性,感到个人隐私受到的侵害所带来的精神痛苦。
因此,法律通过保护隐私权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来保障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免受因隐私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并在损害实际发生时可以依法得到补救。
(三)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对这种行为给予舆论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法律对隐私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以制裁或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杜绝这些不良行为,矫正传统和风俗中的若干陋习,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四)为某些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价值评判标准隐私权的理论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密切相关。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广泛利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也为各种侵害隐私权行为提供了条件。
科学技术在某方面的不正当发展,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约束、限制,则有可能带动来重大的危害。
如现今电子监视听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隐私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五、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一)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其它法律法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三大诉讼法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视为不使用公开审理的理由之一,对公民的隐私权在程序上作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可见,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规定是非常零散的,正是由于立法上对隐私权保护不周,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隐私权纠纷处理往往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而只能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法规去解决。
而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保护是很不合理的。
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隐私与名誉相比,更富于主观色彩。
侵害名誉权的后果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披露隐私可能会贬损他人人格,也有可能有褒扬的色彩。
如披露某人收养过一个孤儿,多年来视为亲生,而实际上此人并不希望此事为公众所知悉。
这些行为并不一定导致社会对当事人综合评价的降低,相反还可能会得到广泛的赞扬。
可见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披露隐私可能会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的后果,而将隐私归入名誉权中。
所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相应的法律是相当迫切的。
六、其他国家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与我国隐私权立法形成鲜明对比,“从1968年到1978年短短十年时间中,美国国会制定了六部法律来调整各种信息的取得、储存和传播。
这开创了用成文立法来保护信息隐私的新时代。
”4这些法律包括《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犯罪控制法》、《隐私法》等,它们对利用电子设备偷听、信用报告的信息提供、父母和学生对学校记录的权利、审判记录的隐私信息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整。
此后,美国联邦政府又相继出台了《财务隐私法》、《隐私权保护法》、《电子基金转移法》、《电子通讯隐私法》、《录象隐私保护法》、《雇员测谎仪保护法》、《电缆通讯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驾驶员隐私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
可见,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其相关立法具有详细化、专门化、时代化的特点,其成熟的4阿丽塔.L.艾伦(Anita L.Allen)理查德.C.托克音顿(Richard C.Turkington)著冯建妹石宏郝倩刘相文许开辰编译.《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37页理论水准与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