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一)
(完整版)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一)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一)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是本文所关注与探讨的问题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立法规制民法典2007年12月29时,31岁的白领女子姜岩从北京的2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
姜岩自杀之前曾写下两个多月的死亡日记,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出轨,08年1月初,姜岩的死亡日记被网友转载到各大论坛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纷纷谴责姜岩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电话、MSN等资料。
有激愤的网友开始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也迅速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第三者也因为压力被迫辞职、二人甚至长时间找不到新的工作。
2008年3月,王先生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网络暴力”和“网络隐私”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第一案。
还有08年的艳照门事件、06年的“铜须门事件”、01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等等,这些通过网络而发生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有所反思,现在互联网络的发达,在我们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达意见的同时,怎样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键盘下击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为一种新的暴力。
而在这种暴力面前,我们仅有的那点隐私却显得那么弱不禁风,不得不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隐私正处在一个极不“隐私”的环境下,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罗所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一个人保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权正在消失”一样,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也曾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
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现状与保护

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现状与保护作者:李晶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4期[摘要]“艳照门”事件再次引发我们思考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1998年我国网络用户只有210万,1999年890万,到2000年底已比两年前翻了近十倍,飚升至2000万,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的成倍的增长。
在网络与信息的大环境下对隐私及隐私权内涵和外延的重新研究,对于加大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作者简介:李晶(1982—),女,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网络时代的隐私及隐私权(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中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一个总体特点: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手段脆弱。
也存在着基本法与特别法保护之分。
第一,基本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直接保护。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公民隐私权划归名誉权范畴加以保护。
尽管这种间接保护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还需完善,但这毕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的巨大突破。
同时,刑法、刑诉法和民诉法中关于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如《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此,在高科技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并利用,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网络时代的有关隐私的几对矛盾1.复制的无限性与限制性的矛盾隐私作为信息的一种,同所有的信息一样,都能够无损坏地复制与传播。
尤其是在互联网上,信息复制传播的这种能力更具无限性,复制一个信息可能只需要点一个超链接,只需要简单的拖曳。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摘要: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要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它不仅要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要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
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
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
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
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
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
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
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越来越多地将个人信息上传到网络上。
无论是社交媒体上的日常生活信息,还是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都可能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
网络隐私保护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和对策。
目前网络隐私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生活中也时常听到一些个人隐私遭泄露的事情。
暴露在公开网络上的隐私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生日等个人信息,会被不法之徒用来发送垃圾邮件、进行诈骗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更严重的是,网络上泄露的个人信用卡信息、社保号码等大量敏感信息会被盗用,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和生活麻烦。
而我们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往往可能存在登录网站时泄露口令或在公共场所输入密码时被人窃取等问题。
网络上的恶意软件,也能够通过感染用户设备,获取到用户的信息,进行盗窃。
因此,网络隐私的泄露,不仅仅是那些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人,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痛点。
如何进行有效的网络隐私保护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密码安全密码安全是网络隐私保护的基础,因为密码泄露是许多网络隐私泄露事件的第一环。
一个安全的密码应该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等多种元素,并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猜测或破解的密码。
同时,要注意不要在公共设备上登录账户,以及不要在公共场所或与不熟悉人士的电脑上输入密码。
此外,还可以通过使用密码管理器等工具,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账户密码。
2.使用加密和VPN技术另一种有效的网络隐私保护方法是使用加密和VPN技术。
SSL 加密技术可以保护网站和用户之间的通信,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第三方窃取。
而VPN技术则可以让用户在网络上隐藏自己的身份,保护隐私不被窥探。
通过使用VPN技术,用户可以在不暴露自己真实IP 地址的情况下,浏览网站、下载文件等操作。
3.限制个人信息的披露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先保护好自己。
网络隐私权现行概况与其保护措施

网络隐私权现行概况与其保护措施网络时代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其中网络隐私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网络隐私权的现行概况和保护措施。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中享有维护其隐私和自由,防止不当干预和滥用个人信息等权利。
这些权利有时也被称为信息自主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
网络隐私权的现行概况网络隐私权的现行概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在国内,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规定。
2.公众意识逐渐提高。
随着网络隐私权问题的不断引起关注和呼吁,公众对自身隐私权的认知和保护将越来越重视,这也有益于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
3.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网络监测机构负责网络空间安全、系统运行的稳定和网络信息保护等,保障国家网络主权和公共利益。
4.企业自律的加强。
随着网络隐私权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广告营销等方面加强自律,加强保护消费者隐私。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为保护网络隐私权,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个人应该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密码、个人隐私信息等,避免泄露。
企业也应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2.加强监管。
政府和各监管机构应该对企业和个人在网络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3.加强信息安全技术。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信息安全技术也应用得越来越广泛。
个人和企业可以采取加密、防火墙、反病毒软件等措施,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权。
4.支持隐私保护相关的组织。
在国内,一些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致力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推广和维护,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支持这些组织或参加相关的活动,为网络隐私权保护做出贡献。
结论网络隐私权保护是当前网络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人们对于网络安全的普遍关注。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购物、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信息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交易信息等多个方面。
然而,现实中,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轻而易举。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数据被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甚至被出售给第三方,给用户带来了无尽的骚扰和潜在的风险。
另一方面,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也严重威胁着网络隐私权。
黑客通过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的财产安全和个人声誉受到损害。
网络诈骗分子则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是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层出不穷,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新的问题。
其次,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调查取证困难,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黄波• 2012-12-25 21:15:4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而是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权中,《侵权责任法》则将其包括在“等”人身权益之中,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的名份和地位。
此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内保护现状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均难以抑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下文笔者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业内保护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进行叙述,并且针对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
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
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
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便利,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信息被数字化并存储在网络上,这其中包括我们的个人隐私。
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一些可能的措施。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在法律层面上对个人隐私做出了保护,但网络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以下是现状的三个主要方面:1.数据泄露:越来越多的网站和应用程序需要我们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敏感信息。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些信息在传输和储存过程中会存在泄露的风险。
数据泄露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许多大型公司的客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证信息都曾遭受盗窃或泄露。
2.数据滥用: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收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会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来推销产品或服务。
这可能会导致垃圾邮件和电话的骚扰,用户会感到不安。
3.政府监视:政府监视是一种常见的网络隐私权侵犯方式。
政府有时会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数据,这种情况下用户的个人隐私就被侵犯了。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虽然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许多挑战,但多种措施可以被采取来确保网络隐私。
这里提供一些可能可行的措施:1.强制实行有效的数据安全措施:为了保障网络隐私权,相关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强制实施有效的数据安全措施,例如数据加密措施、数据备份措施等等来避免大规模的数据泄露。
2.个人隐私保护法规: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制定更多的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应该明确规定信息收集的用途,防止第三方滥用信息,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3.提高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人们需要更好的理解网络隐私权保护,才能在网络上更加安全地分享个人信息。
人们还必须认识到自己在提供个人数据的时候需要采取更加小心谨慎的做法。
结论这篇文章探讨了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可能的措施。
虽然网络隐私权保护越来越重要,但是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球各地的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一)
摘要: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要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它不仅要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要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
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
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
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
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
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
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
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D.Brandis)和沃伦(SamuelD.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
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3]由此可见,隐私权在人格权利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4]网络隐私权是
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的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网络隐私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
网络隐私权大致有如下内容:(1)知情权。
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
(2)选择权。
消费者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
(3)合理的访问权限。
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4)足够的安全性。
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
用户有权请求网站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5]除以上所述之外,还应该包括用户的信息控制权(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和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和网络隐私权法律适用的思考
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
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
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
说隐私权。
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
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在生活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网络隐私权的纠纷程上升趋势,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往往适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将网络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私下或小范围内传播他人隐私一般是很难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却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如果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罚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前提,那么事实上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而同时又没有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将逃脱法律的制裁,从本质上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
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两者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那么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这种解决方式自然是不妥当的。
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
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司法救济,例: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
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
上文所说的我国立法上没有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而无法进行直接保护。
网络隐私虽然属于隐私的范畴,可因为它网络技术性、数据性、虚拟性等原因,如果它一旦遭到侵害,用户个人想追究侵权责任就十分的困难,没有足够的技术作为支持,对侵权人身份的辨识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这时立法对网络隐私遭侵害采取间接保护方式,那么普通的被侵权人想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道路可能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堵塞。
所以,在信息网络法律中单独构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四、我国关于保护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条款
(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这是公民隐私权的部分组成,《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作了原则性的保护,因为宪法是母法,且实际可操作性较低,这些条款只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苦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
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从以上可以得知: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那么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未明确提出隐私权,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却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第1条和第3条有相关规定,这是有关隐私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这两条规定有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
(三)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252条、253条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是我国以刑法间接保护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但它并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处罚。
这表明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