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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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二、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 国《 民法通 则》 巾没有直接规定对 隐私权 的保护 , 是第 l l 但 O 条规定 公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 权, 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 , 公 一般性地规定公 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 大的空 间。~般认为 隐
私 权 应 当 属 于 人格 尊严 的一 部 分 。 在我国, 人格 权 研 究起 步 较 晚 , 隐私 权 仍 然 是 一 个 蹒 跚 起 步 的新 事 物 。 这 源 于 我 国 目前还 面 临着 很 多方 面 的 问题 。 从 文 化 层 面 看 , 管 中 国传 统 文 化 中 有 许 多 积 极 遗 产 , 是 对 个 人 隐 尽 但
宁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扰 , 私人 信 息秘 密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搜 集 、 刺探 和 公开 。 为 称 “ 人 生 活秘 密 说 ” []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私 就 是 与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私 ,2 还 隐 私 生 活 秘 密 , 所包 容 的 内容 , 私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3 综 它 是 私 [] 合 来 看 , 两 的观 点过 于 抽 象 和 概 括 , 于 隐 私 的“ ” 本 质 特 征 并 没 有 前 对 私 之 准 确 的反 映 出来 ; 第 三 种 观 点就 明 确 说 明隐 私 是与 “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 而 公 , 它 仅 包 括“ 人 信 息 、 人 活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 私 私 因此 笔者 赞 成这 种 对 隐私 的
但 在 我 国保 护 私权 的 主要 法 律 — — 《 民法 通 则 》 , 没 有 对 隐私 权 作 出 明 中 并
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

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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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隐私叔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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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人们的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 隐私和隐私权逐渐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然而,
在现 阶段 , 犯 隐私 权 的现 象在 我们现 实生 活 中时有发 生 , 关隐私权 保护 的法 律制度 依 然 不够健 全 , 国 隐私 权保 护 的法 侵 有 我
就 隐私 权保 护作 了简要 的 阐述。
关键词 隐私权
构成要素
保护对策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00 -6・2 10 —522 1)5050 利 , 法 人是 拟制 的 实体, 有感 情也 没有 私人 生活 , 就不 可能 而 没 也 因他 人揭 露 秘 密而感 到精 神 痛苦 。 另一 方面 , 于法人 和其 他组 对
格权 。 ”张新 宝 教授 认为 :隐私 权是指 自然 人享 有的私 生活 安宁 “ 与 私人信 息依 法 受到 保护 , 被他 人 非法侵 扰 、 悉 、 不 知 搜集 、 利用
和 公开等 的 一种 人格权 。 ”
综上 所 述 , 隐私 权 的主体仅 限 于 自然人 。
( ) 二 隐私权 的客 体
沃伦 和 布伦 迪斯 在其 《 隐私权》 论 一文 中认 为 :隐 私权 是个 事 义务 。 按照 这 一规 定 , “ ” 自然 人才 具有 民事 权 利能 力, 死者 则没
人 在通常情 况下 决定 他 的思想 、 观点 和情感 在多 大程度 上与 别人 有 民事权 利 能 力 。 自然 人 的 民事权 利 能力 是指 自然 人 依法 享有

浅谈公安执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浅谈公安执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浅谈公安执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

目前,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以至于很多侵犯隐私权的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隐私权的保护应该引起各方的重点关注。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权;侵权责任法之前有媒体报道称,某公安局在一次巡防集中行动中,成功查处多家涉黄涉赌场所,抓获违法犯罪人员9多人。

此次行动警方通知了几家媒体记者跟随采访。

事后,相关新闻图片和视频出现在网上。

其中一张新闻照片引起了网友的强烈质疑:一男警揪住全身赤裸的女子头发,仰着头的女子一脸惶恐,双手抱胸跪在地上,而衣服就在她身旁。

现场还有一名男子同样全身赤裸,背对镜头坐在地上。

尽管照片中女子的敏感部位都被打了马赛克,但五官却非常清晰。

此后,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照片是由当地一名跟随采访的记者擅自发至网上的,并非公安机关所发布。

此事一经报道,很多网友及专家学者对此发表了看法,纷纷谴责公安机关的野蛮执法及发布该女子照片的行为,认为此行为已构成对女子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侵犯,并有专家支持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寻求赔偿。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性质本案涉及的一个概念就是隐私权,那何谓隐私权呢?要想了解隐私权,就必须得先知道什么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以这样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为了在相互交往中免受他人侵害,人们常常对自己的信息、资料、秘密等予以隐瞒,这在心理学上称为人格面具。

对隐私的侵犯就等于揭开了人的人格面具,这会给被侵害人造成心理压力,阻碍其进行交往活动,使其人身或者经济遭受损失。

“把纯属个人性的事务中有关私人的问题予以公开是对人格权的伤害。

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

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时代,如何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的法律界定及相关问题。

一、人格权的法律界定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与尊严,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在法律上,人格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组织或机构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被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隐私权的法律界定隐私权是个人对自己生活、居住环境、通信、个人信息等内容的保护权利。

隐私权通常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秘密、私人生活等方面的保护。

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手机应用程序等的广泛应用给隐私权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维护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三、人格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人格权与隐私权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两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首先,人格权和隐私权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的体现。

其次,人格权和隐私权都要求他人或社会尊重和保护。

最后,人格权和隐私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人格权和隐私权也存在一些区别。

人格权更加广泛,包含了生命权、健康权等多个方面,而隐私权则更加侧重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护。

此外,隐私权在数字化时代面临着更大的威胁,如何平衡隐私保护与科技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法律保护人格权和隐私权的措施为了保护人格权和隐私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和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也对侵犯他人人格权和隐私权提供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另外,国际上也有一些公约和条约对人格权和隐私权进行保护。

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文件,都规定了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和标准。

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生活以及个人身份的自主保护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隐私权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多个法律文件中。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宪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民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二编人身权:第九百九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第九百九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隐私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定义、法律依据、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泄露。

2. 私生活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社交等私生活领域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侵扰。

3. 名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他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

4. 荣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他人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损害其荣誉。

三、隐私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公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保护义务。

4. 网络安全法:我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责任。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也涉及隐私权的保护。

四、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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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

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

正如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指出的:人们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和忧伤远远大于人们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受到的身体损害的痛苦。

因此,加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隐私权的产生及历史沿革隐私权发源于美国。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

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

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

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

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

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

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

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

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

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

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

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

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二、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要弄清隐私权的概念,首先应确定“什么是隐私”。

尊重人的隐私,是文明人的素养。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以隐私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即“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具体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宁静环境的权利。

它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隐私权。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它是一种其主体不愿公开私有领域或秘密及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同时其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这就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区别开来。

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则不能因其所公开的事实为真而获免责。

(3)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三个方面,即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4)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人对自己的隐私权的使用,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四人的利益。

(5)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上自我放弃,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批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并非直接保护。

2001年,最高法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四、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文都间接包含有隐私权的保护,这也说明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仍然是十分有限,规定也非常零散,存在以下有待解决的问题:1、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不明确《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它们都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仅是作了一些间接的原则性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更是没有任何条款对隐私的概念和内容范围进行规定,关于隐私权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程序法、行政法之中,都只具备原则性,缺乏具体操作性。

究竟应当怎样理解隐私,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尚待法律予以规定。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说到底还是“无法可依”,关于这些问题的立法疏漏足以凸显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严重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隐私权纠纷处理往往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而让侵权人钻了空隙,司法对此亦无所适从。

2、在我国隐私权得到的是间接保护,因此保护力度不够侵害隐私权和侵害名誉权会发生竞合,但隐私权还有与名誉权无相似之处的独立领域,将隐私权挂靠名誉权来间接保护是不对的,这样只能保护两者发生竞合时的情况,其余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就难以依据法律获得保护了。

3、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存在的冲突尚待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其通常表现为3个方面:第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他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如:妻子以非正当手段获取的丈夫婚外情的证据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此时妻子的知情权与丈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第二,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如:明星的私生活是否能成为娱乐记者报道的内容,此为典型的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矛盾。

第三,自然人的知政权要求与国家官员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官员的行为、背景、收入及主要社会关系应受舆论监督,但其监督内容的界限和原则需要法律进一步确认。

(二)应对策略针对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不足这一现象,我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加以立法,并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

下面谈一些个人的思路。

1、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直接保护,加大对隐私侵权的制裁力度○1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宪法和民法却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消弱,如非法侵入住宅,刑法予以惩罚,但民事部分,特别是侵害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刑事法律未予保护。

就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而言,虽然规定了保护,但是刑法与民法的规定相互冲突,法院没有办法解决,受害人还是不能获得救济。

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隐私权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行为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先行一步,但是仍没有明确,只是对名誉权的解释范围进行扩大,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内容。

甚感欣慰的是,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两个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法律的尊重。

○2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犯隐私权,而把窥视、刺探、掌握、了解、记载、收集他人隐私的行为排除在侵犯隐私权之外,即使是宣扬了他人隐私,只要未造成一定影响,也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

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隐私权的保护客体。

因此,在立法上应将上述行为均列为侵犯隐私权,并把“侵害”修正为“侵犯”,只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即使未造成危害和影响,也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隐私权造成后果的大小,可作为认定责任轻重的依据,而不应作为界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2、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更利于普通公民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同时,规定具体的保护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人采取较为完善的救济措施。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在立法中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具有拓展性。

建议将目前的间接保护方式转换为直接保护,让隐私权的权能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

在确定隐私权范围和内容时,要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应当明确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界定,也就是说隐私权的抗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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