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1).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摘要: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要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它不仅要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要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
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
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
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
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
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
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者:王佳佳来源:《科学导报》2022年第02期关键词:网络;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隐私权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之一,为此我国建立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并不断完善。
但是随着网络的迅速崛起,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推动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人们的隐私权也受到了挑战。
因此,研究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虽然是在网络,但是网络隐私权应与传统的隐私权享有同样的权力,网络并不应该成为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的天地,所以网络隐私权应该在传统的隐私权基础上不断延伸,保护人们的隐私不受到侵害。
网络隐私权包括1.知情权。
当用户的资料或者图片等个人信息被用取的时候,该用户享有知情权,用户有权利知道自己哪些信息被浏览。
2.控制权。
用户在使用网络的时候,有权利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控制,用户可以自己决定个人信息散播的范围、对象。
3.安全请求权。
用户可以要求网站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保护,防止其他人盗取、修改等。
网站必须要为用户提供安全请求权,若该网站拒绝提供,用户可以投诉该网站。
4.赔偿请求权。
当用户的信息被盗取或者被泄露之后,相对应的网站应该承担责任,根据用户的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在网络中与在现实生活中侵害个人隐私的方式不同。
在网络中主要表现形式为:1.非法收集信息。
由于互联网允许任何人进入,所以很多信息都是共享的,很多用户的信息在没有被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就被征用或者进行非法收集,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2.非法泄露用户信息。
由于网络的连通性,很多用户在未征询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将当事人的信息进行泄露、曝光,并且还会进行传播,加上网络信息传递的速度非常快,这些行为有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3.非法窃取信息和利用信息。
现在尚未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这就导致人们的网络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即使用户有锁定信息的权利,但是仍有很多黑客等网络信息技术高手能够窃取到信息,然后将这些窃取的信息非法利用,盗用用户的信息做违法的事情。
尤其是一些个人信息以及一些商业机构的信息,一旦被盗取,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中央电视台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某传媒非法搜集了两亿人的手机号码,他们随时可以给这两亿人发送垃圾广告短信。
面对如此情节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多人慨叹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不完善,致使不能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这样的说法是真实、正确的吗?不是!本文就是要针对这种对隐私权立法的误解,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立法,依法保护好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是由美国学者提出法院判例确认的权利,并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嗣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
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
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1965年,美国适用《人权法案》认可隐私权为宪法权利。
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成文立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交易记录、浏览历史等数据的泄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变得愈加复杂和有挑战性。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成为了当下网络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并提出建议或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隐私权的更有效保障。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目标: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以此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范畴和法律基础,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效果,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以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水平。
内容: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2.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及其实际效果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5.对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护机制,并通过案例分析及实际调查,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步骤:1.文献研究:梳理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及其内涵和范畴。
2.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网络隐私泄露的原因、法律责任以及法院裁判标准等相关问题。
3.实地调查:搜集和分析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聚焦问题,了解人们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态度和行为。
4.归纳和总结:对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具体产品开发建议。
四、论文结构和时间安排结构:1.引言:研究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讨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和范畴。
3.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比较分析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和特点。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一、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
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
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
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
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
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
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
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非法搜集个人信息。
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意。
获取信息的直接途径是许多网站用户填写注册表格:而有些隐蔽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搜集信息。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为网络用户带来一定便利,但也存在着被不当使用从而泄漏用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
第三方泄漏。
有些公司无视网上资料涉及到的用户敏感信息,无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公司买卖网上个人信息资料。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新媒体时代的隐私权呈现出客体范围扩大、经济价值增强、虚拟性凸显等新的特征。
新媒体传播容易引发隐私信息被不当披露的问题,这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我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一定效用,同时存在诸多问题,如隐私权的含义不明确,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合理,隐私权受侵犯的救济途径有限等。
为了适应新媒体时代加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需要,我国要完善相关立法,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对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确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处理侵犯隐私权的民事案件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等救济措施。
标签:新媒体;隐私权;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新媒体(new media)是相对于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传播媒介,主要指网络媒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微博、网络直播、手机终端等新媒体迅猛发展。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与获取的随意性和匿名性,使个人隐私面临极大的被泄漏风险。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和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披露:966%的安卓系统APP和69.3%的IOS系统APP会获取手机用户的隐私。
隐私信息的泄露与传播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鉴于此,探讨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
一、新媒体传播给隐私权保护带来挑战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交互性、实时性、大众性等特点使隐私权的特性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也给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1.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变化(1)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扩大。
传统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生理缺陷、身体残疾、婚恋经历、性取向、私人日记、财产状况等,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包括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网上购物踪迹、网上聊天记录、网上邮件等。
在传统媒体时代,许多个人信息和事务不属于隐私的范畴,公民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般是公开的,空间上的距离使个人生活环境以外的人无法利用这些信息,从而避免了生活安宁被侵扰。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法律保护现状及意义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法律保护现状及意义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信息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互联网、电商、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兴产业不断崛起,信息技术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
一方面带来了诸多福利与方便,另一方面却也众所周知的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隐私侵犯等问题。
电商、金融、医疗等重要领域也经常因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而引起争议,甚至造成了人们财产受损、信誉遭到破坏等不良后果。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公民权益已成为国家不可或缺之事。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由于社会现实需求而逐渐形成的。
1998年,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首次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规范。
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对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随后,《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以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存储、销毁等环节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等要求,禁止以钓鱼式收集个人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以及借机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增强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减少了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造成的损失。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公民可以对自己的信息安全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随着之前有过的大数据事件,个人私密信息被大数据提炼利用之后造成了大量诈骗,个人信誉被破坏,甚至可能导致事业或生活的破裂等恶果,因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可以切实降低这样的风险,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提供重要支持。
其次,我国个人信息立法有利于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推广电商等互联网新业态对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可以对企业从源头上提升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风险自我处理能力,打造用户信任度牢固的企业,在行业中占据优势地位。
试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3 .网 络个 人 信 息 资料 的控 制 权 。 这 一 权 利 包括 网络 隐 私
权 人 通 过 合理 的途 径 访 问 、查 阅被 搜 集 和 整 理 的 网络 个 人 信
个 人 有 关 的 敏感 信 息 。 包 括事实 、 图像 以 及 毁 损 的 意 见 等 。 ” 网络 隐私 权 具 有 以下 特 征 : 1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客 体 是 网络 隐私 。 网 络 隐 私 主 要 以 “ 个
推 动 互 联 网文 明 、 健康 、 有 序 的 发展 。 关键词 : 隐私 权 ; 网络隐私权 ; 保护现状 ; 法律 体 系
网络 信 息 的 飞速 发 展 为 我 们 “ 购 物不 出门、 旅游不 出门” 提 供 了 良好 的 平 台 。 但 是 由 于 网 络信 息 并 未 受 到 专 门 法 律 的 保护 , 公 民 的 网络 隐私 权 也 会 受 到 侵 害 。“ 死亡博客案” 和“ 艳 照 门” 事 件 就是 我 国 网络 隐私 权 法 律 保 护 的 “ 雪灾” , 这 也 揭示
2 0 1 3年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o u m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E c o n o mi e s ( I - I 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体 现 在对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的搜 集 使 用 上 , 在 目前 情况 下 , 绝 大 多 数 网 站 所 提 供 的服 务 都 与 用 户 付 出 的 信 息 资 料 直 接 有 关 , 如 果 用 户不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或 者 不 完 全 提 供 网 站所 需 的 全 部个 人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购物、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信息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交易信息等多个方面。
然而,现实中,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轻而易举。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数据被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甚至被出售给第三方,给用户带来了无尽的骚扰和潜在的风险。
另一方面,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也严重威胁着网络隐私权。
黑客通过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的财产安全和个人声誉受到损害。
网络诈骗分子则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是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层出不穷,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新的问题。
其次,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调查取证困难,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6)2.1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7)2.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8)2.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9)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1)3.1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 (12)3.2 相关部门职能的履行情况 (13)3.3 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分析 (15)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6)4.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17)4.2 执法力度不足 (19)4.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明确 (20)4.4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21)五、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2)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3)5.2 加大执法力度 (25)5.3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26)5.4 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27)5.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28)六、结论 (29)6.1 研究成果总结 (30)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1)一、内容概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当下社会亟待关注的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对其个人信息、行为习惯、网络活动等享有保护其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对我国现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层面。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优点,如立法层次较高、覆盖面较广等;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法力度不足等。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建议。
包括: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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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1)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求。
它不仅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
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
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
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
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
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
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
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3]由此可见,隐私权在人格权利中的基础性和重性。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4]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的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网络隐私包含的主内容为: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
网络隐私权大致有如下内容:(1)知情权。
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
(2)选择权。
消费者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
(3)合理的访问权限。
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4)足够的安全性。
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
用户有权请求网站采取必而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5]除以上所述之外,还应该包括用户的信息控制权(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和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和网络隐私权法律适用的思考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
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
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
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
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在生活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网络隐私权的纠纷程上升趋势,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往往适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将网络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件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件不同。
私下或小范围内传播他人隐私一般是很难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却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如果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罚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前提,那么事实上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而同时又没有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将逃脱法律的制裁,从本质上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
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两者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那么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这种解决方式自然是不妥当的。
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
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司法救济,例: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
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上文所说的我国立法上没有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而无法进行直接保护。
网络隐私虽然属于隐私的范畴,可因为它网络技术性、数据性、虚拟性等原因,如果它一旦遭到侵害,用户个人想追究侵权责任就十分的困难,没有足够的技术作为支持,对侵权人身份的辨识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这时立法对网络隐私遭侵害采取间接保护方式,那么普通的被侵权人想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道路可能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堵塞。
所以,在信息网络法律中单独构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必且迫切的。
摘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本篇论文是由3COME文档频道的网友为您在网络上收集整理饼投稿至本站的,论文版权属原作者,请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抄袭,仅供参考学习之用,否者后果自负,如果此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四、我国关于保护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条款(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这是公民隐私权的部分组成,《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作了原则性的保护,因为宪法是母法,且实际可操作性较低,这些条款只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苦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 从以上可以得知: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那么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未明确提出隐私权,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却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第1条和第3条有相关规定,这是有关隐私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这两条规定有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
(三)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则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252条、253条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是我国以刑法间接保护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但它并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处罚。
这表明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
(四)隐私权的诉讼法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1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隐私权的其他法律保护我国其他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六)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若这些规定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
虽然这些规定只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部分组成,但这表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始呈现出部门化、独立化和特别化的趋势,制定旨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单行法律法规将走上议事日程。
由上可知: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