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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为贯彻落实XX精神,结合XXXX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XX公室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法制股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XXXX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XXXX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S)执法权限。

公示XXX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公示XXXX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XXXX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

公开XXXX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XXXX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对应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一并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2。

执法机构公示制度范本

执法机构公示制度范本

执法机构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一)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五)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程序;(六)执法程序、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七)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八)其他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内容:(一)执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三)执法机构的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流程图;(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六)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七)其他事前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事中公开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带或者主动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二)在政务服务窗口从事行政许可等执法工作的人员,通过在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信息;(三)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办理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 引言2.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法治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运而生。

过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透明性和不公正性问题较为突出,容易导致行政执法的滥用和不公正的结果。

政府和行政机关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加社会的信任和满意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促进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4. 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确保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容易获取;公正公平:执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行政案件,不偏袒任何方,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利益平衡:行政执法公示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避免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害;法治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随意公开与行政执法无关的信息;信息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5. 实施情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措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例如,中国政府在多个领域已经实施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中国政府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了社会的信任和满意度。

其他国家,如美国、德国、等也在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设。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这些国家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6. 意义和影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对社会的影响非常重大。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促进公民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公民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和透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公示的程序、内容和效果的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公示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前,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许可审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公示期限在30个工作日以内,并将公示期限明确告知社会。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公示时,应当公示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基本条件、相关时间节点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限内对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咨询和申诉,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对公示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公示内容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公示时,应当充分披露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审查条件、审查程序、权利义务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公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对其隐私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公示期限内应当接受对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公示效果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公示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加强社会宣传、信息公开、网络建设等方式提升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的效果。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纠正公示中的不当行为。

第五章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申请表格;2.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结果统计表格;3.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效果评估报告。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执法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这是一种重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政府的执法行为,监督政府的执法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政府执法公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将政府的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三、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执法效率,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执法盲点,提高执法效果。

四、强化政府责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使政府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一旦出现执法过错,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增进社会信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增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国应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明确公示的内容,包括执法部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此外,还应公示执法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

二、确定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确定公示方式,包括政府网站、公告栏、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执法信息。

三、规范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规范公示程序,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环节,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建立信息更新机制。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最新的执法信息。

五、强化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公示信息进行核实,对执法过错进行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应急管理厅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程序:
(一)承办机构(单位)填写执法决定信息公示表和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卡;
(二)提交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提交办公室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厅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下列执法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工作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应急管理厅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审核属实的,由承办机构(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应急管理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行XX执法公示制度1.1行XX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行XX执法行为,提高XX行XX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XX行XX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XX,根据《法治XX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1年)》(中发[2021]36号)和《XX省人民XX法制办公室XX推行行XX执法公示试点工作方案》(冀法[2021]12号)要求,结合我局XX行XX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所属XX行XX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XX执法公示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XX执法公示是指行XX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XX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XX执法内容向行XX管理相对人和XX公众公开,接受XX监督的办法。

第四条行XX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局XX策法规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属行XX执法单位的行XX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行XX执法公示除涉及XX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XX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一)执法主体.XX行XX执法单位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名称、执法权限、执法人员等信息,接受XX监督。

(二)执法依据。

结合推行XX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XX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XX执法标准、行XX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XX执法的XX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三)权力事项。

按照推行XX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XX行XX执法单位要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权力事项。

重点是行XX许可、行XX处罚、行XX强制、行XX征收、行XX检查和行XX收费.(四)执法程序.行XX执法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XX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XX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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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下列执法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工作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应急管理厅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审核属实的,由承办机构(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应急管理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公示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等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期满的,经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八条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等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程序:
(一)承办机构(单位)填写执法决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息公示表和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卡;
(二)提交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提交办公室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厅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情况、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应急管理厅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公示行政许可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按照“谁执法、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公开内容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承办机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承办机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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