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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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为贯彻落实XX精神,结合XXXX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XX公室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法制股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XXXX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XXXX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S)执法权限。

公示XXX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公示XXXX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XXXX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

公开XXXX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XXXX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对应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一并公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审核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否合法
确认执法主体是否具备行政执法权,是否超 越法定职权范围。
审核行政执法的程序是 否合法
检查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包括 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告知等环节。
审核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否合法
审核行政执法的裁量是 否适当
审查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这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之一,对于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防止权力滥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意义与目的
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社会监 督力度,防止权力滥用。
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群
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建立示范点
02
选取一些单位或地区作为示范点,通过实践推广行政执法三项
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完善配套措施
03
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法律法规
、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社会治理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过法制审核,推动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了执法水平。
05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践 与挑战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践情况
1 2
执法公示制度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事先公示执法信息, 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和互动,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的实现。

为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明确公示范围和对象公示范围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执法职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公示机关为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对象包括:被处罚的当事人、受理诉求的人员、支持证明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明确公示内容和方式1.公示内容(1)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2)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申诉途径;(3)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姓名(或者工作证号码)和联系方式;(4)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及其效力;(5)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2.公示方式(1)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实时公示;(2)在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报、刊上发表;(3)通过其他公众传媒发表;(4)在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公共场所、社区公告栏等公示。

三、明确公示流程1.公示时间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对复杂的案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2.公示领导审核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执法职务时,应事先报告主管领导并保留领导审核意见的记录。

3.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公示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明确公示效力1.公示效力公示内容准确无误,视为有效,并且在行政机关官网上予以保存。

公示内容的公信力高于其他证据。

2.公示效果(1)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2)加强公民对行政执法的参与感和监督力;(3)推进政府公信力与诚信度的提高;(4)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实施保障措施1.加强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无误和及时公开。

2.加大督导力度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之前,通过公示的方式向公众发布执法事项的信息、程序、依据和结果等内容,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包括:
1. 全面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公示执法事项的信息,包括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责任人员、执法结果等;
2. 及时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在执法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公示,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事项,并有机会行使合法权益;
3. 清晰明确: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确保公众能够准确了解执法事项的相关信息,并能够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
4. 公开公平: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滥用执法权力,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 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6. 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公示的透明度和效能。

总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通过公示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相
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执法依据、执法内容等信息的制度,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制建设工作。

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执法公正、透明、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
公众的满意度,也是行政机关加强自身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
由之路。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披露有关情况,如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正。

同时,执法
机关还应当通过新闻、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公布执法行为,并
且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批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为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这也是构建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利益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更好地实现执法公正、透明和规范,加强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设和推广将成为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
会各方共同参与和支持。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执法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这是一种重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政府的执法行为,监督政府的执法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政府执法公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将政府的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三、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执法效率,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执法盲点,提高执法效果。

四、强化政府责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使政府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一旦出现执法过错,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增进社会信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增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国应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明确公示的内容,包括执法部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此外,还应公示执法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

二、确定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确定公示方式,包括政府网站、公告栏、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执法信息。

三、规范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规范公示程序,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环节,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建立信息更新机制。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最新的执法信息。

五、强化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公示信息进行核实,对执法过错进行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根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承受社会监视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那么,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那么。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三〕行政处分的根据、种类、程序、结果;〔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XX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为原那么,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新公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视,深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法治政府,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展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天津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执法公示制度(一)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二)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执法公示的范围和内容:1. 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执法机关的名称、职责、权限等;2. 执法依据信息,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3. 执法程序信息,包括执法流程、执法时限等;4. 执法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决定、执法效果等;5. 其他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

(四)执法公示的方式:1. 在行政执法现场进行公示,包括执法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2. 在行政执法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进行公示;3. 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4.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执法公示的监督: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依法公示的问题;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查询或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处理。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制度。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完整的原则,不得擅自篡改、隐匿、毁损、散失。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范围和内容:1. 执法程序启动阶段,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2. 调查取证阶段,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证据提取等;3. 审查决定阶段,包括审查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4. 送达执行阶段,包括送达文书、执行决定等;5. 其他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执法环节。

(四)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1. 使用文字记录,包括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2. 使用音像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现场拍摄等;3. 其他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方式。

(五)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对全过程记录进行审核把关;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全过程记录进行查询或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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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应急管理厅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程序:
(一)承办机构(单位)填写执法决定信息公示表和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卡;
(二)提交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提交办公室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厅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下列执法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工作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应急管理厅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审核属实的,由承办机构(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应急管理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第八条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等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可以参照执行。
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公示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等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期满的,经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公示行政许可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按照“谁执法、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公开内容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承办机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承办机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情况、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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