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法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授予或确认其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允许其实施某项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它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通过行政许可,政府可以对特定的活动进行合法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安排,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的权力主体,具有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积极提供便利服务,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的主体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得到相应的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保证审核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对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范围和行为要求的确认和规范。
行政许可的内容可以包括行政行为的许可、认可、核准、批准等形式,具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确定。
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模糊、笼统。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领域的行政许可,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并进行实地核查和考察。
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审核和决定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便捷,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核实、听取意见、决定许可等环节。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科长尚君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
通常称为行政审批。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立法宗旨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实现保护公民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
共有八章83条。
在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上,本法首先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其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规范,严格限制和减少设定主体。
过去由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立法,行政许可的办理,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有很大的差异。
在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上,本法对许可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
3行政许可依法由几个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6作出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7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8许可决定应尽量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行政许可案件不断增多。
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1.行政审批概述1.1 什么是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事项进行审查、决策和管理的过程。
行政审批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1.2 行政审批的分类●事前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在特定行为实施前对其进行审查和许可,如企业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等。
●事中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在特定行为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如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
●事后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在特定行为实施后对其进行核查和评估,如投资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等。
2.行政审批的申请流程2.1 确定审批事项申请人需明确需要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2.2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材料。
2.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提交给行政机关。
2.4 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2.5 决策和通知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的通知。
3.行政许可概述3.1 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事项授权、许可或核准的行为。
3.2 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般行政许可:适用于一般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
●特殊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行为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食品安全许可、枪支许可等。
4.行政许可的申请流程4.1 确定许可事项申请人需明确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4.2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材料。
4.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提交给行政机关。
4.4 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4.5 决策和通知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结果的通知。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知识库

行政审批服务科知识库一、问: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答:(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52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22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4条和第6条。
(二)、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需附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原件1份);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4.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生物质和垃圾发电、污染企业搬迁等环境污染较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原件1份)。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关于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意见(原件1份);二、问:如何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协议出让?答:(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地的依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40条;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35条;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8月1日起试行)第7款。
(二)、提交下列材料:答:1.申请书(原件1份);2.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5.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原件1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7.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什么叫行政审批事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什么叫行政审批事项篇一:行政审批事项汇编目录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三、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操作规范四、因特殊情况非消防需要通过消防设施供水审批操作规范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审批操作规范六、拆迁延期证许可审批操作规范七、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操作规范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审批操作规范十、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审批操作规范十一、因进行设备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审批操作规范十二、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增加计划用水量的同意审批操作规范十三、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审批操作规范十四、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备案审批操作规范十五、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审批操作规范十六、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审批操作规范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审批操作规范十八、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审批操作规范十九、南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操作规范二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或方案备案审批操作规范二十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审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审批)审批操作规范二十二、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审批操作规范二十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操作规范二十四、建设工程招标事项(含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核发中标通知书等)备案审批操作规范二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审批操作规范二十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审批操作规范二十七、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审批操作规范二十八、建筑业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年审审批操作规范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

《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含义1、从内容上看,行政许可是依法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2、从程序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实质就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法定条件。
3、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还必须采用书面许可证件或其他特定的形式,即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从适用范围上看,行政许可并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为,而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
用于资源开发,资源配置,垄断行业市场准入。
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4、核准,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是否达到标准、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活动。
5、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用于向公众提供当事人具备某种能力的证明、信誉及信息。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
具体要求:许可的设定必须法定;许可的实施必须法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原则。
4、权利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检查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执法监督);二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自行创设或第一次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
1、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
(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第一,涉及与安全有关,需要一般批准的事项。
第二,涉及稀缺资源分配,需要特许的事项。
第三,涉及确定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认可的事项。
第四,涉及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需要核准的事项。
第五,涉及主体资格的确定,需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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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一、行政审批的定义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 同意” 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点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1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审批的种类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
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2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女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审批的功能一是配置资源。
二是控制风险。
三是维护秩序。
四是证明信誉。
3行政审批管理行为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
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
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
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4行为。
其特征主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⑤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5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6、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行政许可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7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8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