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审批处管理制度

审批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优化决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种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批、财务审批、行政审批等。
第三条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对下属员工严格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有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公司内部审批权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具体权限如下:一级审批: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包括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高额财务等。
二级审批: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包括部门内部的合同、经费等事项。
三级审批:由部门经理审批,包括日常的行政、财务等事项。
第六条审批权限应当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不得越级审批或滥用权限。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批权限,如有需要应当向上级领导提出,并经过批准。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八条审批流程应当明确,不得出现流程混乱或审批零延误。
第九条合同审批流程应当包括合同起草、部门审批、法务审核、领导审批等环节。
第十条财务审批流程应当包括经费申请、报销审批、财务核算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流程应当包括请假审批、费用报销、用章审批等环节。
第四章审批要求第十二条合同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不得出现违法、违约情况。
第十三条财务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不得出现超额报销、虚假报销等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应当逐级审批,不能跨部门或越级审批。
第五章审批监督第十五条公司内部设立审批监督岗位,负责对审批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合同、重大财务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审批流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疑点,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六章审批记录第十八条审批岗位应当及时做好审批记录,包括审批意见、审批时间等。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合同、重大财务等事项,应当建立审批档案,做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审批记录和档案应当保存完整、规范,便于日后查阅和审计。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使状态分为常用和非常用两种。
第三条徐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
属于上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负责收取审批要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目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甬政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总称。
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应当建立便民的场所、透明的环境、高效的机制,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统一为行政服务中心,其管理机构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职能。
下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接受上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颁布时间:2006-6-22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总称。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
本市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行政审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批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和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审批办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市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施统一管理。
(二)结合市行政审批及市许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两到位、两集中、四进中心”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最大限度公开、最刚性办事条件、最小弹性空间、最少人为因素”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内部服务项目和专项基金征收、返退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上各类项目简称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按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四进中心”的规定,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接件、办理、返件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
各业务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范围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审定工作。
窗口负责人、局相关业务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按职能职责负责相应项目、相应环节的审查、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首席代表制。
本局法人代表作出《行政授权决定书》,对首席代表进行授权,负责我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项目的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工作。
分管窗口工作的分管领导为首席代表A角,窗口负责人为首席代表B角,窗口副主任为首席代表C角。
第六条凡本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除需最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高等级资质事项外,办证盖章统一使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高等级资质事项,本局初审意见盖本局行政公章。
凡本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内部服务和专项基金征收、返退项目,备案盖章统一使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服务备案专用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鄂建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城管处、房产局、园林局: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厅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等;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行政机关对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行为,包括特许、审核、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或越权审批。
第五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审批时,应平等对待同等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行歧视性待遇。
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审批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及时的原则,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第七条行政机关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实施前将所增行政审批事项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区别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予以备案或听证。
市政府也可直接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或组织听证。
第八条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主体、条件、范围、程序及时限等已作明确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备案;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听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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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审批材料目录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一)即时办理。
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当场给予办理。
(二)限期办理。
对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由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转本部门进行办理,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理的,向申办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并联审批。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即由首办窗口负责受理并牵头协调有关窗口或部门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不符合有关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申办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网上申办。
对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申办人可以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申请办理,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适时通知申办人。
(五)会议联审。
重点许可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相关窗口或部门参加的会议,集中审核,联合办理。
上述审批方式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由窗口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延期办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5日;情况特殊延长期限超过5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审批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商定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申请,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或提供的有关资料目录,并制作部门办事指南,方便群众查阅。
各窗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结后要出具《办结通知书》。
第十一条各窗口部门要按照每项许可或非许可服务事项制作申请书示范格式文本,文本要明确许可或非许可服务事项名称、许可或非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代(受)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接受部门的委托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委托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与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联系、协调的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二)提供委托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条件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资料目录;(三)接收的代(受)理事项,符合条件或有关规定的在承诺时限内办理,不符合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四)承诺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五)承担超时办理业务责任;(六)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并联审批和会议联审工作会议。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条件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二)依法代(受)理委托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三)监督委托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四)负责发放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证件等。
第五条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一)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代(受)理事项,依法予以受理;许可条件或办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服务事项有关规定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二)转交。
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当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三)办理。
委托部门收到转办事项后,对符合条件或办理规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综合窗口或者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不符合条件或服务事项有关规定的,写出书面告知理由;(四)办结。
委托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转交政务服务中心。
(五)送达。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为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6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做好窗口工作人员轮换选派工作。
从展示部门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出发,严格执行人员选派标准,将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干部派到中心工作。
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是国家正式编制干部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行驶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2、必须是直接从事本部门主要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且从事行政审批业务2年以上。
3、熟悉计算机操作;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龄在40岁以下(首席代表可以适当放宽);6、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团结协作精神。
二、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
各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是2人以上的,应当明确首席代表。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事及福利待遇、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原单位。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时间至少一年,并参加当年度考核后,方可依据部门申请进行轮换。
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日常考核结果由政务服务中心书面报送区人事主管部门,并抄送所在单位存档。
五、各进驻部门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正式函件,书面说明轮换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所在科室、职务、工作年限等),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正式函复后,方可进行调整。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2月。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11月30日前,各进驻部门向政务服务中心书面提出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申请;(二)12月10日前,政务服务中心书面函复各部门同意或者提出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12月20日至12月31日,政务服务中心对拟新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交接工作;(四)拟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参加完当年的干部考核,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后,于次年1月1日后返回原单位。
今年首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2011年底方可进行轮换。
七、为保持窗口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人员轮换申请。
确因情况特殊需中途换人的,相关部门应出具由部门领导签发的函件,说明有关情况,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并函复后方可进行换人。
八、对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有权退回所在单位,各进驻部门应及时补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九、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请假一天以上,必须由所在单位派人顶岗,临时顶岗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次性告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树立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转变机关作风,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期限等内容,或“一次性”告知办理非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许可条件或相关资料不全,应当给申请人出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等资料。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咨询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
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期限,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告知数量,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对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指出,并指导申请人进行更正。
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正的途径和方法。
第六条各窗口要把本部门进入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全部审批材料目录等按部门印成《办事指南》置于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咨询,应当主动给咨询人员提供本部门《办事指南》,并对《办事指南》予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