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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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一)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许可含义和原则的规定,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本法始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因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是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需要明确,'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涉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部门的利益、特定单位的利益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应予以警惕,尤其要注意从制度上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谋一己私利之实。

'杜会秩序'亦称'公共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一体两面。

行政机关只有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把二者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那么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那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标准。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标准。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那么,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便民的原那么和信赖保护的原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那么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那么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展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工程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第六⼗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政许可: (⼀)⾏政机关⼯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段取得⾏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撤销⾏政许可,被许可⼈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撤销⾏政许可的,被许可⼈基于⾏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机关撤销⾏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内容是⾏政法学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个⽅⾯进⾏: ⼀、⾏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政机关对公众的⾏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政许可上,就是⾏政机关⼀旦作出⾏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顺利地从事⾏政许可事项的⽣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来的⼀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个⽅⾯:⼀是⾏政相对⼈基于对⾏政机关⾏政⾏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与⾏政机关合作,这种对⾏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是⾏政相对⼈因⾏政机关的⾏政⾏为⽽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政机关⼀旦撤销其⾏为⽽对⾏政相对⼈造成损失,⾏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由于不知道⾏政⾏为有瑕疵⽽与⾏政相对⼈发⽣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政机关对相对⼈的授益⾏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的原则和信赖保护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则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行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中的行政许可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中的行政许可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规中的行政许可程序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中,行政法规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其中涉及到了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是指权力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进行审查、决策和管理的过程。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定义、主要特点和实施要求进行梳理与总结。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定义行政许可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对特定主体进行特定活动许可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组行为。

行政许可程序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决策和管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主要特点1. 法定性:行政许可程序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程序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越权行使。

2. 公正公平: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存在任意性、歧视性等不公平情况。

行政机关在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有限性:行政许可程序是有明确时限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程序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特定时限进行办理,不能无限期拖延申请人的权益。

4. 监督制约:行政许可程序必须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纪律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

三、行政许可程序的实施要求1. 合法性要求:行政许可程序的实施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行政许可。

2. 公开透明要求:行政许可程序必须公开透明。

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程序时应当向社会公告许可的依据、审查的标准和申请的流程,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布结果。

3. 程序合理性要求:行政许可程序的实施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事先审查、听证、决策和事后管理,确保程序合理。

4. 时限要求:行政许可程序的实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办理时间,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 权力制衡要求:行政许可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权力制衡的原则,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权,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两个部分。

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其中有以下几类规则尤其应当得到重视:第一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是通过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别程序制度,包括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特别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对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进行的检验、检测和检疫,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有关上述制度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的事项或者活动作出准予、不准予等决定,并给予相应权利或者限制义务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保护公共利益,又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基本概念与原则1. 行政许可定义及分类:a)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向个体提供某种服务并且需要获得其同意方能实施该服务时,在合乎条件下按规范办理手续后所做出的书面承诺。

b) 分类:分为普通性质(如建筑工程审批)和专用性质(如药品生产资格证明)两大类别。

2. 基本原则:a) 法治原则:所有涉及到授权以外情形都必须遵循相关立案文件;b) 公正透明原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通过公示方式告知社会;c) 便民利企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1. 行政许可的主体:a)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内相关行业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

b) 受理机关:接收并审核提交材料,并进行初步评估。

2. 申请程序:a)书面形式要求及内容;b)递交方式(线上/线下)以及时间限制;3. 审查与决定过程:a)受理环节中对材料真实性核验;b)符合条件后进入综合评价阶段,包括技术论证等方面考量;c)最终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告知结果给当事人。

四: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1. 违反规定处罚条款:- 警示通报;- 罚款金额;2. 救济措施:- 行政复议: 对于认为自己被违法处理而产生损失者可以向同级别以上国家机构请求重新调整案件.- 行政诉讼: 当前司法系统无力解释时,公民有权通过起诉来寻求解决方案.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文;2. 相关申请表格样式。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具体领域内相关行业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机构。

- 受理机关:接收并审核提交材料,并进行初步评估的组织单位。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的一门法学科目。

行政许可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性要求,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行政许可程序1.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申请人特定的权利或利益,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

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行政行为。

2. 行政许可程序的特点(1) 法定程序性:行政许可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凭主观决断而随意处理。

(2) 公开性: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对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开透明,确保权益的公平保护和监督。

(3) 事中监督性: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4) 效率性: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理简便,减少繁琐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3. 行政许可程序的程序要素(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通过受理手续确立许可事项。

(2) 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

(3) 公示与听证: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增加民众的参与度。

(4) 通知与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便于管理和监督。

(5) 监督与整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并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程序1. 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案件作出的决定,用以调解争议,维护法律权益。

行政裁决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的一系列程序步骤。

2. 行政裁决程序的特点(1) 独立性:行政裁决程序应当保证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外部干扰。

(2) 公开性:行政裁决程序应当对争议双方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和公平。

(3) 事后审查性:行政裁决程序不仅是解决争议的途径,还应当包括对行政裁决结果的事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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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

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要求行政机关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类行政许可,除适用一般审查程序,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于审查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行政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许可需要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程序的规定。

对于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了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程序。

对于一些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级别较高的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还有一些许可事项,由于需要有数量限制,需要较高级别甚至国家级的行政机关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由于对这些行政许可的审查,都需要了解相关的实际情况,有的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由级别较低的行政机关先进行初步审查,有利于了解情况,作出判断,因此法律、法规规定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例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只是初步的,供上级行政机关参考的,不是终局的行政决定。

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才是正式的决定。

申请人如果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和诉讼,只能就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提出。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再提交申请材料或由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

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向下级行政机关提交过的申请材料,但上级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的材料,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释义】本法是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一、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意义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正是公正原则的体现。

首先,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以及程序的参与权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当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并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行使其知情权和陈述权。

第二,公正的程序要求程序参与人在程序中受到平等对待。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应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行政许可的作用,不仅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事前管理,同时也是依法解决许可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公共物品的使用或分配的问题,防止利害关系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受到许可申请人的侵犯,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驳斥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予以认真考虑,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决定。

当然,程序公正并不直接决定结果的公正,但程序公正同结果公正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公正程序尽管不能满足全体当事人的要求,但公正程序具有疏导、容纳功能,使决定易为各方接受,从而使决定易于执行,因而也能体现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的区别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都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程序,都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

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在于:第一,听取意见的时间不同。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时间范围较大,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都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除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外,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形成了审查意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被告知的5日内决定是否申请听证,否则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听取意见的程序不同。

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主体是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是同一的,听取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听取的程序也比较简单。

听证程序与之相比则更为复杂和正式,听证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必须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不能仅为书面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机会与行政许可机关当面对质,听证过程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质证。

第三,听取意见的结果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拘束力不同。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但记录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后,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许可决定。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拘束力。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是一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手段,行政机关对经济事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本质上是对市场机会资源的一种分配行为。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政府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申请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直接关系申请人的利益,许可本身为被许可人创造了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

正因为如此,行政许可决定何时作出,行政相对人何时能够获准从事其申请的活动,是他们极其关注的问题。

在以往的行政审批中,一些行政机关力、事效率低下,对于审批事项的审查久拖不决,导致申请人无法开展经济活动,甚至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个别工作人员以“拖”为手段,向当事人暗示索要财物,当事人为尽快取得许可,不得不经常“跑步钱进”。

有的时候,申请人虽然取得了行政许可,但由于时间拖得过长,市场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行政许可的取得对其已经变得没有实质意义。

对行政机关来说,一些客观上的情况,也妨碍其工作效率。

如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审查的流程设计不合理,等等。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简化行政许可的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如本法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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