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政许可、设定⾏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它属于⽴法⾏为的范畴。
这是⾏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个重要问题。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作了规定:第⼀,⾏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政许可法规定,全国⼈⼤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依照⾏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政许可。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律⽆权设定⾏政许可。
第⼆,⾏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件才能设定⾏政许可。
⾏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性法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章,在⾏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政许可;其他规范性⽂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律不得设定⾏政许可。
第三,⾏政许可设定权限。
⾏政许可法对设定⾏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的规定:⼀是,凡⾏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政许可。
⼆是,对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政法规可以设定⾏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式设定⾏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的,地⽅性法规可以设定⾏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因⾏政管理需要,确需⽴即实施⾏政许可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政许可。
临时性⾏政许可实施满⼀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性法规。
但是,地⽅性法规、地⽅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确定的有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登记及其前置性⾏政许可。
其设定的⾏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也可表达为(P3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2.特征(P30):(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分析】因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所以要相对人申请,不能行政主体主动。
(2)外部管理行为、事前管理行为;【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均不适用本法。
——内部不适用【示例】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上级对下级的审批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3)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自由裁量);【分析】步骤:申请——审查——许可,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不予许可。
(4)授益行政行为: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5)一般为要式行为:书面许可。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补充】与税务有关的许可和审批2.行政许可VS行政确认:3.行政许可VS行政登记:与税务有关的登记示例有: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三)行政许可的分类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一)设定权【注意1】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
如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_行政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行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为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可行性、稳定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
发布规章制度的,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公众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执行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明确职责、细化措施、优化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公众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已经失去执行力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
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
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
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
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
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
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
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特定的程序对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申请进行审查、决策和管理的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能够规范政府行为,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公开、决策公开及结果公示,让市场主体及公民能够实时掌握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权力滥用。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能够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同时考虑公共利益因素,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明确划定和标准化操作,减少了行政审批的流程和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执法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执法规范化。
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需依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从而使政府行为更加规范、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正常进行。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能够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机关按照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了审批环节,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进而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行政许可制度重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注重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和发展壮大。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我国正在进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优化行政许可的目录管理。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许可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主要包括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的申请和审查程序、许可的条件和期限、许可的效力和变更等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即行政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申请人,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服务。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许可的条件和期限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明确的许可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许可的效力和变更方面,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在需要变更许可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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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进行批准、许可或者认可,使其具有某种特权、资格或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在解决市场经济中的矛盾、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公正性,各国纷纷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法规等形式制定的关于行政许可的一系列规定,旨在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权力公开、效率优先、公正公平、风险可控等。
比如,行政许可的权力应当向社会公开,许可决定应当及时作出,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许可结果等。
其次,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
包括许可申请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程序的规定等。
比如,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等。
第三,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规定了许可决定的效力和期限。
行政许可的效力应当保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具有即时执行效力。
许可的期限应当明确,不得越权延长或者缩短。
同时还应当规定许可的撤销、变更和终止等情况。
此外,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还规定了许可的监督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经给予许可的事项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对于违法使用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最后,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救济和申诉程序。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满意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既能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又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不仅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市场主体和公众提供了可依赖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