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大纲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三)行政许可的监管:检查、调查、强制学习、备案抄告、评比

四、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一)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T0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T03: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T04: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正文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我国立法机关采用了正面列举辅以兜底条款外加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界定。《行政许

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六小项,一大类是对事项的许可,主要是涉及安全和有限资源配置的事项,另一大类,则主要是指对主体的资格和资质的许可。行政许可程序主要指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限、方式、步骤和顺序,但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理解,却不能仅限于此,在一项法律制度中,程序的作用非常关键,正是因为有程序的存在,才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相互连接,相互贯通。在行政法治过程中,程序更具有控权的功能。因而,在谈及行政许可程序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将之视为行政许可从申请到终止的一系列手续,还应更多地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公正的角度来进行理解。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许可合法原则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体现。首先,它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分权思想,即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之下进行操作意义上的细化立法。其次,合法性原则体现的是上位法对下位法的优越性,这是以法的位阶理论作为支撑的。

行政许可行为原本是一个存在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我们必须在微观上为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寻找一个补充的控制理由,这就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从程序角度看,是指行政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个许可规制曾经采用过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标准,对其他的同类许可也应适用。

2、公开原则与保密的例外。公开原则几乎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的要求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依据公开,即有关行政许可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必须是公示的,是任何许可申请人都可以得到的;二是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申请许可需要达到的条件必须是事先决定的,公开是对这一确定性的保证;三是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一切的行政活动都应当是透明的,在阳光下进行;四是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无论何种决定都应当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而且关键的是要公开说明理由,没有理由说明的公开同不公开相比,几乎不存在大的差别。

当然,公开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开的界限在于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的保留,这主要是指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其中,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保密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排除公开原则的适用。这里涉及一个秘密认定权的问题,以及保密规则是否足够明确、秘密标准是否

可协商的问题。当然,这也取决于对公开与民主的要求程度高低的不同要求。

3、公正原则与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许可申请人,单从程序上来理解公正原则,它主要包括三项要求,即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和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效率主要体现在时间角度和效益角度。从时间角度看,效率主要是指速度,即及时原则。这首先表现的是时限法定的要求,其次是禁止在实施过程中无故拖延的问题。从效益角度看,效率主要是指投入产出比,即效益原则。这首先要解决的是程序设定科学的问题:既避免不必要的拖沓手续,降低规制成本,同时又降低申请人的投入成本。其次是要解决在实施中如何因地制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

4、适应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立法与执法工作充分考虑到因时间和地域不同产生的差异性等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出我国授权立法宽泛的优势,向社会提供妥当、必要和合适的制度供给,满足现实的需要。《行政许可法》一方面授予各级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地区和行业间差异的问题,又特别规定了许可设定后的评价制度,以实现行政许可与社会发展间的协调。

《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大贡献是它把信赖保护原则明白地写入了国家立法。在现实的行政许可中,判断信赖利益的存在有四个条件:一是信赖利益的存在,即公民根据前一行政许可规定确已作出了生产生活安排;二是损失的存在,即行政许可规定的改变带来的损失是明确和直接的;三是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这种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既保持原有许可规定不变的必要性,这里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三)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

1、控制行政权力。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既可以控制行政许可权的滥用,又可以保障行政许可的效率。行政许可程序对行政许可权的控制主要表现为:通过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行政程序制度为行政许可权的运作设定轨道,从而监督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防止权力的行使背离法定的目的。

2、保障公民权益。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可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并为公众提供影响行政许可决定形成的机会。程序权利对于

实现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决定性意义,正当的事前、事中、事后程序便于充分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行政管理的过程,以影响行政决定的作出。

3、增进直接民主。随着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内涵有了新的丰富与发展,各种参与制度的直接民主形式也产生了,《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知情权、说明理由、申请听证等规定正是为申请人实现直接民主提供了正式的法律途径,是对民主理念的具体贯彻。

4、提高政府威信。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可以改善官民关系,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因为公正的程序可以使受行政决定影响的人相信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基础是真实的,从而消除对行政机关的怀疑。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以改善官民关系,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赖,从而提高政府的权威,是健全行政许可程序的重要目标。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许可活动的开始,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时起,行政许可的各种法律关系就因此产生,一个行政行为便告成立,而法律制度的规制才能开始发挥其作用。许可的申请方式一般以书面为原则,但不排除口头申请的存在。口头申请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事项简单的一次性即时请求,另一种是出于对申请人的帮助的需要,可以由申请人在现场提出口头申请,但需要由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经当事人最后核实确认后,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目前有两种新型的申请方式被越来越多地被采用,这就是格式文本与数据电文申请。格式文本的优势在于可以由行政机关提供更为专业的标准化的申请文书,既适于公民填写,也便于行政机关的规范化与自动化管理。可以大大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格式文本相应地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其对格式申请文本内容进行限制,即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二是要求履行教示的义务。由

于许可的申请条件由行政机关提出,因此,除了要求行政机关对于申请的条件、程序、依据等事项进行公示外,还有义务对申请人针对内容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和说明。

数据电文包括了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其中尤其以电子数据的冲击最大。随着网络的普及,以互联网传输技术为依托的电子数据交换给行政活动的方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电子数据的便捷性、广泛性与效益性是物理文本模式无法比拟的,现在电子政务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张,特别在行政公开方面作用最为明显。但电子数据交换的一个最大的弊端在于其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因而,在申请过程中,除了教示义务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外,一些对申请者真实意思表示以及需要对其他法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检验、核实的部分,依然要求申请者到现场提交。

行政机关在接收申请材料后,需要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2)、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5)、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表面错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形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在告知不受理的同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他无须申请许可即可以自由实施所申请的活动。(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此时,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知道确切的主管机关的话,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非当场告知的情况下,送达的方式和期间的计算应当以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时起为送达完成,这与其他送达的一般规定相一致,也是督促行政机关更有效率地工作,采用更便利的方式进行告知。

除上述情形之外,对于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无论受理或不受理,都必须出具加盖了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这项规定主要的考虑还是为了对申请人的下一步的行政救济提供证据。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就进入对申请的审查程序。审查是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条件性的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许可条件,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衡量,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审查分为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主要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的内容为是否“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审查一般而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有四种方式:第一是考核,此一般多用于个人资格许可,对申请人的能力与专业水平进行测试。这类许可一般属于对专业技能有较高要求的职业,国家出于安全等因素的考虑进行总体控制,有一定的竞争性,例如各种职业资格考试。第二是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体检等技术性检查。这一类可以统归为物理性检测,一般需要借助科学仪器,对被检测对象进行数据采集与数据分析,这种审查的结果最具有客观性。第三是评审论证。这一类审查主要应用于一些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可能会牵涉到众多其他相关的利益的许可项目,如相应许可的安全性与可行性已得到初步论证,但具体方案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尚需进一步核实。第四是实际调查。这种调查一般是针对不能通过书面进行准确反映,需要调查的对象对许可本身又有决定性的影响时才会采用。例如楼房的消防检查,饭店的卫生检查等。《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许可法》还对审查的期限做出了规定,它规定了四种一般期限限制,第一种是当场受理,当场决定;第二种是针对一个机关单独受理许可的情况,审查期间为20日,特殊情况下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第三种是针对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情况,审查时间最长为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四种是针对需要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情况,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为固定的20日,不得延长。而上级机关的审查期限同第二种情形。在这种上下级联合审查的行政许可中,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以防止许可机关利用这种方式来延长自己的审查期限。

任何一个申请,经过审查最终都要由许可机关作出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结果,只可能是两种,批准或是拒绝。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准予,并且根据公开原则的要求,对于这些被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对于不予批准的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与救济途径。行政决定的告知,不单纯是告知当事人决定的结果,更关键的是告知决定的理由,这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决定的一个说明义务,是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举证中说服责任在听证阶段的体现,促使行政机关进行自我拘束。此外,不予许可的决定中的说明理由,应当在后续的复议与诉讼等救济途径中作为证据来使用。如果行政机关给出的不予许可的理由,在复议和诉讼中被认为不成立的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有其他更充分的理由,也要承担败诉的结果,除非,申请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审查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理由。

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证书,如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等,一般由主管部门颁发,长期有效,部分需要定期审核。第二种是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一般是由主管机关在申请人的申请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由主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件。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限制性的申请事项,且往往是一次性有效的。第三种是加贴标签或加盖印章,一般用于基于技术性检验的许可,加贴或加盖在检验的物品之上。此种许可标的的确定性最强。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

1、特许程序——招标、拍卖

《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程序来进行行政许可的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由行政机关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的行政许可行为称为特许。

招标和拍卖的程序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的规定。招标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定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应邀者不得少于3人。无论是以公告方式还是邀请方式,都必须预先规定好审查的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对所有的潜在申请人来讲都必须是公平的,不得订立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歧视性待遇。评标一般聘请5人以上单数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价格是评标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的审查要素。决标的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结束后要写出评标报告。在定标前,投标的标书情况需要严格保密,禁止招标单位与投标人进行私下实质性接触,一旦定标,由行政机关签发许可文件或发放许可证,抑或双方签订合同,禁止反悔与更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实施。拍卖委托阶段与竞拍人无关,是拍卖人与委托人就资格、标的、佣金及底价等问题进行磋商,并签订委托合同。拍卖公告应于拍卖前7日于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需要就拍卖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以及竞买手续等相关问题作出公告,如果需要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这主要是为了更广泛地通知到潜在竞买人,提高拍卖的成功性。拍卖实施程序一般包括开叫价、叫价、应价、成交、确认和善后等程序。

2、认可程序——考试、考核。

考试与考核是因为对质量的要求而产生的对数量的控制,这类许可一般与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保障有着直接和非常重要的联系,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申请者要有较高的专项知识和能力。而才能与素质是与人身不可分的,机构的能力则由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和一定的仪器设备来保证。考试与考核是一个可以公平、客观反映这种条件与能力的手段。我国规定需要通过考试、考核程序来授予许可的项目,限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公民特定资格考试的程序一般分为:公告——报名——考试——评判——决定五个阶段。在考前,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在报名阶段,行政机关将进行资格审查,报考资格的限制在考试中是普遍存在的,这是因为诚信和安全的需要。考试一般要在统一时间进行,但对一些考试内容和形式相对固定,不存在泄题危险的考试也可能采用更为灵活的时间,如驾驶证的考试。评判工作一般要统一封闭进行,避免外界的干扰,但最后的成绩应当公开查询。一般的资格考试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只要通过了考试前预先定下的标准,就可以获得许可。但有的除了质量的要求,还有数量的要求,这时,就应当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成绩依次录取。对于现场技能考核的,应当现场就公布考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法人的资格、资质考核的程序一般分为申请——书面审查——实地考核——核实四个阶段。尽管考核的起始行为为申请,但事实上,在申请之前,考核的标准必须是明确的。因为考核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申请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因而,不需要发布公告予以通知。但在标准改动时,则必须要向外界公布,行政机关内部的标准调整不应具备对外的效力。考核主要是对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内容的审查,其中人员构成、经营业绩等,可以通过书面进行审查,但技术条件与管理水平,则必须要深入实地进行测评。具体考核项目的标准不同,相关详细规定由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确定。

3、核准程序——检验、检测、检疫

这类许可指向的对象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人身。《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

物品,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检测、检疫的一般程序是:申请——检验、检测、检疫——数据分析——许可决定。由于检验、检测、检疫自身的客观性,对这类许可的审查行为的程序控制主要集中在时限上,防止行政机关无故推延。首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其次,检验、检测、检疫应按法律规定的项目进行,行政机关不能对法律规定的项目以外的内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而且,检验、检测、检疫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无规定的,应当按照符合科学的规则进行,不能以经验来替代科学的检验、检测、检疫,以保证检验、检测、检疫所采集的数据、资料的客观性。最后,数据分析并不是这类程序中的必经阶段,如果法律对检验、检测、检疫所采集的数据或资料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不需要作进一步的数据分析或技术分析,即可直接认定相应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登记程序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适用登记程序的情形专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登记程序分为以下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申请的存在排除了行政机关主动的强制登记。这里的审查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是形式性审查,审查项目主要是申请资料的齐全性与形式合法性,只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当场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受理、审查与决定三者在时间上是基本合一的,当然形式审查也需要时间,但许多情况下从受理到决定一般应在当日内完成。《行政许可法》第56条在规定了登记以形式审查为原则的前提下,又规定了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至于什么情况应当属于“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真实性核实”的,完全取决于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借口进行实质审查而做不必要的拖延,对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进行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审查的事项,一律应按形式审查的要求进行,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和监管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

《行政许可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而行政机关主动的单方面地改变行政许可的事项,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对许可事项的纠正。当经事后检查发现当初作出行政许可时就己存在法律错误,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将其撤销,如果错误只是一定的瑕疵,虽不足以推翻整个行政许可决定,但对许可事项有重大影响,行政机关有权予以纠正,但是应受信赖保护原则的约束。第二种情形是当现实发生紧急危险或不可抗力时,行政机关有权对许可事项作出变更,如果出现这类情况要求变更许可条件,行政机关可以提出额外的要求,让被许可人补足许可实施所需的条件,以确保许可的安全实施。如果出现这类情况要求变更许可本身,这种变更的处理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许可申请本身是无费用的,这时行政许可机关的变更不负补偿责任,如限水、限电等;另一种许可是经招标、拍卖等程序,被许可人是作出对价后取得的,这时的变更,应当对被许可人作出一定的补偿。第三种情形是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法律不溯及既往,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单方面变更许可事项,如果必须变更时,应对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作出相应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行政许可的延续,又称行政许可的延展,它只适用于有期限限制的行政许可,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为。许可的延续为的是新许可证的便利发放。许可的期限限制是预先规定的,明确而不应更改的,这里并不存在旧许可延续的信赖利益。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被许可人是有利的,但对潜在的竞争者来说则是不利的,对公共利益保护来说,也是不充分的。因此,对于许可延续的批准或拒绝,应当根据许可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非竞争性的行政许可,有期限限制的,除非有反面的证据,否则应当予以延续。而竞争性的许可,则必须同新的许可申请一样,被许可人同其他申请者一样要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竞争。相反,如果行政机关准予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才是应当进行听证的,因为这剥夺了其他竞争者的申请机会。此外,许可期间如果法律没有发生变动,那么就意味着许可标准没有发生变化,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则办理。如果这期间,法律发生了变化,那么,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则,新标准不应适用于被许可人,在存续期间内被许可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但期限过后,原有的申请审查已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合标准性,因此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新的实质审查。

行政许可的延续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从程序上讲,行政许可的延续是有效许可的继续实施,因此,被许可人必须在原许可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超出有效期后的申请,应被视为新的行政许可申请,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一个一般的延续申请期限,为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机关的审查期限为有效期满前作出,即最长时间为30日的不变期间,当在这一期间内行政机关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也就是默示批准。

(三)行政许可的监管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对行政许可的监管,是指许可决定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的情况的监督与控制。行政许可的监管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方式有检查、调查、强制学习、通知备案、评比等。

1、检查。检查是行政许可监管手段中应用最为普遍的一项,检查的种类繁多,如审计检查、安全检查、业务检查;检查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如通过调卷进行书面检查,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规模也可根据情况可大可小,如几个部门联合进行的全面检查,根据许可事项的现实问题进行的重点检查、局部检查、单项检查。其中根据检查的时间因素,检查可以分为无时间限制的不定期检查和一般有固定时间的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一般属于临时性的突击检查,这主要是为防止被许可人为应付检查而伪造待检事实。这样的检查结果往往更符合被许可人的真实情况,更能发现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检查有的源于法律规定,如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年检制度,有的源于行业内的惯例,一般选在所属单位业务相对宽松的某一时间段内进行业内的大检查。但无论是何种检查,检查单位一般必须是许可决定机关,检查内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而且,这种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在程序上,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公众有权查阅。

2、调查。调查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或根据其他途径得到的通报、检举等信息,对被许可人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核实工作。调查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正常工作会产生更大的冲击,也会给被许可人的信誉造成影响。因而,作出调查决定需要谨慎。第一,

调查必须要有有力的理由,即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嫌疑必须有一定证据支持;第二,调查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采取最小损害原则来确定调查的手段,不能不必要地干扰被许可人正常的工作;第三,调查应当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不能搞无限期审查和重复调查;第四,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根据已调查证据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同时,对于因非法、不当调查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强制学习。此项监管手段主要应用于资格、资质类许可。因为这类许可的发放一般是通过考试或考核程序进行,当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可能会放松自我要求,导致自身水平下降。因此,强制学习是一种必要的督促手段。例如,我国的律师制度实行的是资格证与执业证分离的制度,资格证终身有效,但若想从事律师实务,则必须申请执业证。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在注册前执业律师必须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律师业务培训,只有满足相应的课时数,经审核合格后,才能予以注册。当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定被罚分达到限额后,也面临一个强制学习的问题。强制学习应当有灵活的时间安排,让被许可人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可能,不至于和生活工作发生太大的冲突。

4、备案抄告。此项程序,主要应用于那些许可实施范围较广的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样就存在着一个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机关管辖范围外活动的可能,行政许可机关不能亲自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为了更好地掌握被许可人实施许可的情况,可以要求被许可人对其在其他地方开展的与许可相关的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行政机关进行汇报,由行政机关归档备案。《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抄告与网络信息共享制度。即要求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可以网上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5、评比。评比是一项激励性的检查措施。评比的结果一般不会与行政处罚相连,不会给被许可人带来直接的现实损失。相反,一般的评比只评先进,其结果往往是给部分被许可人带来好处。但评比的结果对被许可人的信誉有很大的影响,特别在竞争性强的行业中,评比的结果往往可以确立一定的市场优势,给被许可人带来更具衍射性的利益。这种激励性手段的应用,可以丰富检查的手段,并缓和许可机关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对立。但这种评比也会给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带来影响,因此也需要法律加以严格规范。

四、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一)行政许可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许可处理期限不明晰。《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审批期限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扭转了过去许可审批期限不明和过长的被动局面,然而,从该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行政许可机关拖延处理的现象仍然严重,有些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不具体,有意或无意地曲解法律,为自己的行政不作为寻找借口。

2、行政许可程序公开程度不高。由于我国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许可条件和标准千差万别,随意性较大,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比较笼统,许可机关人为掌握的许可条件和内部标准过多,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恣意妄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留下了可乘之机。

3、行政许可程序公平机制不健全。虽然《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了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没有规定具体听证程序,如听证公开的范围、听证人员的组成程序等;没有规定说明理由的具体程序,如不说明理由的责任人员如何确定、不说明理由如何取证等,导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随意性较大。

4、行政许可处理程序不简约。繁琐的程序不仅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而且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提升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助长了官僚主义等现象的蔓延。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

1、完善行政许可期限制度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可以批准延长期限的情况,应当严格立法,规定期限的延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三是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2、设置行政许可公开程序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如规定通过网络公开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相关信息,完整、全面、及时履行了

公开程序,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3、设置简要的行政许可程序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制订高效运行的行政许可程序法律,使政府快速、高效、便民执行行政许可程序。要做到一项许可只能由一个机关审批;行政执法坚持听取意见;完善时限、受理、通知等基本规则等等。

4、逐步制定全面的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责任。由于行政许可的种类变化多样,制定全面的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责任,不能一蹴而就。只有从整理现有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规范和总结已有行政许可程序法制化经验出发,分块进行行政许可程序立法,在取得阶段性立法成果基础上,逐步通过立法补充和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责任,改变目前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才能真正贯彻依法行政方略,实现行政的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 字[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一、卫生行政许可发放程序 (一)、依据和范围 1、食品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范围 a.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b. 职工食堂; c. 食品卫生法规定需要批准的食品、食品用产品;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发证的单位。 2、公共场所 (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范围 a.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b.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c.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d.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e.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f. 商场(店)、书店;

g.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3、化妆品 (1)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范围 化妆品生产企业 抑制粉刺类化妆品 4、消毒产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范围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5、供水单位 (1)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范围 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6、职业卫生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范围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 7、放射工作单位 (1)依据 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2)范围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卫生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填写申请登记表并签名。 3、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4、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将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 (三)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大纲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三)行政许可的监管:检查、调查、强制学习、备案抄告、评比

四、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一)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T0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T03: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T04: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正文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我国立法机关采用了正面列举辅以兜底条款外加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界定。《行政许

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六小项,一大类是对事项的许可,主要是涉及安全和有限资源配置的事项,另一大类,则主要是指对主体的资格和资质的许可。行政许可程序主要指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限、方式、步骤和顺序,但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理解,却不能仅限于此,在一项法律制度中,程序的作用非常关键,正是因为有程序的存在,才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相互连接,相互贯通。在行政法治过程中,程序更具有控权的功能。因而,在谈及行政许可程序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将之视为行政许可从申请到终止的一系列手续,还应更多地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公正的角度来进行理解。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许可合法原则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体现。首先,它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分权思想,即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之下进行操作意义上的细化立法。其次,合法性原则体现的是上位法对下位法的优越性,这是以法的位阶理论作为支撑的。 行政许可行为原本是一个存在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我们必须在微观上为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寻找一个补充的控制理由,这就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从程序角度看,是指行政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个许可规制曾经采用过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标准,对其他的同类许可也应适用。 2、公开原则与保密的例外。公开原则几乎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的要求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依据公开,即有关行政许可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必须是公示的,是任何许可申请人都可以得到的;二是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申请许可需要达到的条件必须是事先决定的,公开是对这一确定性的保证;三是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一切的行政活动都应当是透明的,在阳光下进行;四是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无论何种决定都应当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而且关键的是要公开说明理由,没有理由说明的公开同不公开相比,几乎不存在大的差别。 当然,公开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开的界限在于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的保留,这主要是指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其中,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保密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排除公开原则的适用。这里涉及一个秘密认定权的问题,以及保密规则是否足够明确、秘密标准是否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09.1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以上材料共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卫字[ ]第号 :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的申请材料(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字[ ]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字[ ]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卫字[ ]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经技术审查,认为: 请按以上意见补充材料,自补充材料全部提交之日起, (1、检验,2、检测,3、检疫,4、鉴定,5、专家评审)期限延长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规定 项目名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项目一: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项目编号:021015 项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并施行)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

执法资格考试题库——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一、单选题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多少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A 10日 B 20日 C 30日 D 40日 2.下列哪种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久 B王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 C赵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D孙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 3.一小区己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张某和李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李某无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4.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经其申请提出,而行政许可中存在应当听证的事项 B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同,行政处罚为三日,行政许可为五日 C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要求不同。行政处罚的听证无规定,行政许可为20日 D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 5.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 出决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B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应当为书面形式 C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D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 2001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到了2008年,由于拆迁致使甲的饭店必须搬迁,甲便将其饭店搬到本县另一处地方,仍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甲在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饭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根据《行政许可法》,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是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B 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C甲饭店的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范文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③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园林景观设计要点等); ④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线控制图,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重要地段景观效果图; ⑤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六)申请表格:

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准许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发生即收。 未达到《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成[1993]784号)要求的项目,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4号)

论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_刘冬枝

目前,在行政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由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然而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因此,完善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非常必要。我国的《行政许可法》颁布于2004年7月1日,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限政府”。但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及《行政许可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面临巨大挑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定义 许可即准许、允许,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违法行为。当许可行为被应用于公共权力以后,许可行为则演变为一种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有效公共权力手段,即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进入现代社会,行政许可已是各国行政机关经常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大量存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许可的定义大都强调“允许相对人做某事……”或“准许相对人做某事……”,行政许可仅被理解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授益性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如:马怀德先生在《行政许可》一书中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允许相对人做某事,行使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我们认为,行政许可的定义应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1]此定义更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且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平等、公平原则。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程序、审查与决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请求并期望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行为。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以下五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直接受理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无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这一规定对于解决以往行政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不积极办理,甚至在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反咬一口”没有收到申请材料的问题。[2] 2.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审查是行政机关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前提,它涉及到审查的方式、期限以及审查过程中厉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方式。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的审查,至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作审查。实质审查指行政许可机关除了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以外,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为了有效防止个人专断,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许可在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事由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已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加以更正的行为。在行政法理学上,一般认为,行政行为一经正式做出即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并依法定事由,行政主体一方不能随意加以改变。[4]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先前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政策的改变,往往使得原先的行政许可内容已不再适应被许可人的需要,或者与公共利益不相吻合,此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许可的内容进行改变。行政许可的延续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为继续从事特定的活动而向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长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行政许可法》第50条专门就行政许可的延续做了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面临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项目不能及时更新 《行政许可法》的申请与受理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哪一具体部门来实施,而只是规定了大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我们的法律法规却没能及时更新。例如,随着农村”村村通”工程的深入,农村居民也渴望像城里人一样出门坐上公交车。然而,现实中一些农村公交公司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他们向市交通运管部门提交的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一次又一次地遭到拒绝,交通局认为:成立公交公司和从事公交客运不属于交通部门的行政许可范围,应向城管部门申请,而农村一般都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外,开设农村公交公司目前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一位农村老大爷的话让人印象深刻:“寒冬腊月的,车子不跑了,我已经有一个多月没到镇上赶集了。”[5]有关专家认为:“只有客运上能够打破城乡两元管理体制,政府能够给予相应的扶持,农村工交公司的尴尬境地才会改变。”由此可见,单单一部行政许可法是很难使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趋于完美,必须伴随着政府机构的职能转变及城乡两元管理体制的瓦解、合理地增删行政许可项目,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地方政策干扰行政许可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规定了许多违背行政许可程序的优惠政策,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几乎千篇一律的都有优惠的地方政策,内容函盖了土地使用、项目审批、税收减免、环境、安全等方面。只要投资商要求的,政府就加以满足,并庄重承诺,举办庄重的签约仪式,下红头文件,开联席会议等等如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文件是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的,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使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设定许可的机关同时又是执行许可的机关,这种一家说了算,随意执法的现象,充分说明《行政许可法》缺少一个专门的监管保障机构来维护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说我国急需一部行政程序法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并且规定违背程序将处以何种处罚,这样才能保障政府科学高效地运行。 (三)行政许可的约束不健全,系统运行欠周密 1.新的行政许可审批后数据不能及时更新反馈。2006年7月,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江山市大桥镇某农资经营户经销超过农药登记有效期的杀虫剂,经网上查询农药登记的行政许可,已超过登记期限,属于无农药登记的农药,就在执法机关即将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沙虫剂的农药厂出具的已经续展登记的农业许可证明,经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核实,实际行政许可变更后网上公布的原行政许可没有变更造成的,险些酿成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不统一。目前,除极少数行政许可事项全国统一外,大部分许可审批都各自为政,小至申请许可的表、单无一致格式,大到发放的许可证、照没有统一的规格,也没有统一的编号,所载内容也有很大差别。 3.现在许多行政许可大多处于原始阶段,不但没有开发出适用于地方行政审批的专用软件,而且尚停留在手工填写制作的原始状态,更不用说实现网上行政审批了,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也与电子政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四)《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 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 论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 焦作大学刘冬枝 [摘要]现代行政法制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是现代具体行政程序的基本构成,完善的行政许可实施程 序是发挥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行政法制等重要作用的前提,因此,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许可许可程序听证 309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 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 进行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的原则和信赖保护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因此,本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则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行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_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行政机关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类行政许可,除适用一般审查程序,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以述和申辩的机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于审查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行政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序对产品检验的新要求根据月日卫生部颁布和实施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称程序)要求,对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产品检验受理作了新的规定,现就产品受理检验的要点作如下说明: 一、化妆品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1)按《程序》附件第二条送检产品必须在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之后,送检时请提供审核凭证复印件。()申请检验时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及配方(与申报卫生部资料一致)。一式份,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按《程序》第十五条:经核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对于采样样品还应当附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进口化妆品(普通类和特殊用途化妆品) (1)按照《程序》附件第一章第七条: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外文资料前。 ()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配方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按《程 序》附则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单位是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申报单位可以委托其产品经销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代理申报,但相关文件和材料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提供。代理申报的单位办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 二、涉水产品、消毒产品 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及防护材料、消毒产品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 阅读次数: 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 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 (一)性质。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 ――关于权利的行使。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某个公民是否具备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条件,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其行使这项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其行使这项权利。这里,需要强调:(1)有些法定权利,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行使是不另加法定条件的,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2)有些法定权利在行使中,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往往可以通过事后的赔偿加以扼制、补救。其行使的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第三方对这些条件再进行事先的认可核实,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等。(3)有些法定权利,虽然其行使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事先予以认可核实,但由于该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去解决,行使该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去核实认可,如一般产品的生产权等。(4)有些法定权利,由于其行使直接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不仅需要有法定条件,而且还需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或者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认可核实,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开办私营企业的权利等。 ――关于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如房地产所有权)、资格(如律师资格)、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未经登记、认可,就不能取得合法地位,或者不能从事某项活动,或者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③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园林景观设计要点等); ④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线控制图,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重要地段景观效果图; ⑤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六)申请表格:

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准许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发生即收。 未达到《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成 [1993]784号)要求的项目,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4号) 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城市绿化条例》第一十九条 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1∶500规划平面图; ③因建设项目引起的占用绿地应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规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全套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字[ ]第号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1.招标;2.拍卖; 3.检验; 4.检测; 5.检疫; 6.鉴定; 7.专家评审)期限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字[ ]第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知识点

1.2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法基本理论内容知识树结构框架 考情分析 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设立、实施程序和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制度。各种题型均可出现,以考查《行政许可法》重点条文为主。2011年本章分值是3分,预计2012年考分在5分左右。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本章基础班内容讲解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授益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行为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行为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2)行政确认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房地产部门的房地产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等。 行政确认涉及的领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A.减免税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C.行政许可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行政确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答疑编号358202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 (1)减免税审批就是减免税资格审批,属于确认类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选项A错误。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事实的甄别,属于行政确认。选项B正确。 (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选项C错误。 (4)行政确认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选项D错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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