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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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国法秘函[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国法秘函[2004]171号) 农业部办公厅:你们《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04]9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 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受理许可申请。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称“第3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称“新许可规则”)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规范行政许可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一、压力容器(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

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3.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

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前,其试设计文件不应当用于试制受检产品。

(二)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第一、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
示及建议》的复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4]17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4.07.08
【实施日期】200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的复函
(2004年7月8日国法秘函[2004]175号)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青府法[2004]第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立法法施行前,行政法规按其发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一种是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注册登记是行政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登记包括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其中:国籍登记是行政许可,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均不是行政许可。

3.税费减免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已由国务院审改办初步列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于你办有关取消这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修改该条例时予以考虑。

5.《。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情况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情况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运行。

一、自查自纠的意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开展自查自纠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能力和效率,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决策,并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自查自纠的内容1.行政许可方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重点包括许可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许可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许可结果是否公正透明等方面。

要加强对许可审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合规、权限明确、时限规定明确。

同时,还要加强对许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避免标准过于主观、随意。

对于许可结果,要确保公正公平,避免利益输送和咽喉腐败。

2.行政处罚方面的自查自纠: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权的合法、合规行使。

自查自纠的重点包括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处罚程序的合规性、处罚结果的公正性等方面。

要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的水平和素质。

对于处罚决定,要确保依法合规、公正公平,避免滥用权力和违法乱纪。

三、自查自纠的方式方法1.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和机制:要建立统一的自查自纠制度,明确自查自纠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程序。

同时,要设立自查自纠的专门部门或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

2.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自查自纠活动,通过问题调查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3.接受外部监督和第三方评估:行政机关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与自查自纠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四、自查自纠的意见建议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廉洁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严惩矿难责任人 不能代替对制度的完善——对煤矿企业行政许可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严惩矿难责任人 不能代替对制度的完善——对煤矿企业行政许可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洞见网址:w 彭忠义山西临汾市2月24日召开洪洞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特大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16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

意在“对那些不负责任、惟利是图的违法矿主以震慑,对那些麻痹松懈、失职渎职的官员以警示”。

但是,经验证明,防止矿难的发生,有赖于经常化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而不能寄希望于几次集中打击行动或加重事后处罚的震慑作用。

这让人再次想起,虽然国家安监局李毅中局长对企业生产中暴露出的监管不力和安全漏洞,一次次的表示震怒,但最终也没有能够阻止矿难的发生。

“六证齐全”却又“五毒俱全”对湖南娄底、广东兴宁、黑龙江七台河等矿难所暴露出的监管不力、违规作业问题,李局长都无一例外的表示了强烈的愤怒,予以斥责,表示要严格查处,但山西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的根源依然是监管不力,据查,该矿长期存在着“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违规作业,以掘代采;管理混乱,严重超员;有章不循,监督不力”等严重问题。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煤矿企业的六个证照中,“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都是针对安全生产管理而设立的,为什么仍遏制不了矿难的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取得这些许可证有严格的条件,即只有企业的设施、设备齐全,达到了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工人、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重要岗位的人员培训合格;矿长经过培训,具备组织生产的能力,并且经过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才能取得许可证。

此外,发给企业许可证的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不符合许可条件时,要撤销其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其许可。

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度不可谓不健全,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不可谓不严格,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也不可谓不细致,为什么还出现“六证齐全、又五毒俱全”这种情况呢?这就需要找一找许可证制度本身的原因,即这一制度是否科学、能否发挥作用?多头许可导致责任主体不清每一次矿难发生后,查找原因时几乎都有“许可机关只发证、不真正实施监管”这一条。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来源:《现代工商》2004年第15期一、总则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答: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答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 (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答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车辆的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本法所称⾏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许可定义的规定。

⼀、关于⾏政许可的⼏种理论观点 ⾏政许可的基本性质是对特定活动进⾏事前控制的⼀种管理⼿段。

对⾏政许可现象进⾏解释和说明的理论很多,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活⼲预程度的变化,还在不断创新发展,⽬前有关⾏政许可的理论观点,⼤致有三种: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普遍禁⽌的解禁,普遍禁⽌的例外。

该观点认为,应当许可的事项,在没有此种限制以前是任何⼈都可以作为的⾏为,因为法律规定的结果,其⾃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权利的设定。

在早期⾃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很少,只有⼀些很特别的事项需经政府批准,如卖酒、销售枪⽀等。

这些事项对全社会来说,都是禁⽌的,只有经政府许可的,才获得了例外。

因此这时的法学理论通常把⾏政许可视为普遍禁⽌的解禁。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种权利的赋予,是⼀种授益性⾏政⾏为。

即认为⾏政许可是赋权⾏为、相对⼈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了⼀般⼈不能享有的特权。

因为到了现代,国家⼤量⼲预经济⽣活和社会⽣活,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量增加,这时已难以⽤解禁说来解释如此⼴泛的⾏政许可现象,这就产⽣了赋权说。

第三种观点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解禁与赋权的统⼀。

认为⾏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个问题的两个⽅⾯。

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来讲,⾏政许可是⼀种赋权⾏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来讲则是⼀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为。

如准予驾驶机动车,准予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因⽽是授益性⾏政⾏为。

但是对更多未被赋予权利者来说,则是⼀种禁⽌,是对⾏使某种权利的限制,所有未取得驾驶执照的⼈都不得开汽车;未被批准开办会计师事务所者,⼀律不得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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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 阅读次数: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

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

(一)性质。

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

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

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

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

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

――关于权利的行使。

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

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

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某个公民是否具备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条件,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其行使这项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其行使这项权利。

这里,需要强调:(1)有些法定权利,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行使是不另加法定条件的,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2)有些法定权利在行使中,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往往可以通过事后的赔偿加以扼制、补救。

其行使的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第三方对这些条件再进行事先的认可核实,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等。

(3)有些法定权利,虽然其行使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事先予以认可核实,但由于该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去解决,行使该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去核实认可,如一般产品的生产权等。

(4)有些法定权利,由于其行使直接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不仅需要有法定条件,而且还需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或者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认可核实,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开办私营企业的权利等。

――关于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的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如房地产所有权)、资格(如律师资格)、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未经登记、认可,就不能取得合法地位,或者不能从事某项活动,或者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

这样认识行政许可,表明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相对人依法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承担保证被许可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并对其进行监督的责任;对上述职责不作为的,就是失职。

(二)功能。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

但是,行政许可不是万能的,而且成本很高。

――从监督管理方式看,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

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来说,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的随机性、偶然性问题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

因此,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行政许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而言,其功能主要是预防某种危险性的发生。

――从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对行政机关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意味着对该事项的监督关口前移,从而行政机关的责任也相应前移。

对相对人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则意味着该相对人在这一事项上比其他相对人要多承担一份义务。

因此,行政许可的功能又是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相对人的义务相联系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以确保相对人履行义务,那么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

――实践中存在将行政许可功能扩大化的倾向,往往是出了问题,就要强调管理,一强调管理,就要审批、发证。

(三)分类。

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

从行政许可的功能和适用条件来划分,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特许、普通许可、认可、登记。

――特许。

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相对人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普通许可。

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权利,如营业执照、建筑许可等。

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认可(核准)。

对某种行为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认可,或者对相对人具备某种专业技能的证明,如消防验收、电梯运行核准、医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等。

其特征有四:一是,认可核准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性、专业性的;二是,认可证如资格证、资质证不可以继承、转让;三是,没有数量控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认可没有自由裁量权。

――登记。

对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其特征有三: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权利事项,或者是非法的,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从事登记工作没有自由裁量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从制度建设考虑,对什么事项应当设定行政许可,对什么事项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认识、理解、运用行政许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什么事应该由政府去管,对该管的事政府又应当如何去管。

(一)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关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一般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部分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从形式看,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

总起来说,只有法律、法规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合理原则。

从行政许可的功能和自身要求看,有些事项需要实行行政许可,主要是: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关土地、矿产、水、森林、海洋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有关金融、保险、证券等需要高度社会信用的事项;利用财政资金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项目;根据对外开放要求,需要实行市场准入的事项;有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意识形态方面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的事项等。

有些事项,尤其是经济活动中多数事项,主要应该通过加强事后监督来管,靠行政许可是管不住的,而且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并容易滋生腐败。

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符合行政许可自身的规律和要求。

对经济事务,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手段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许可去解决。

(三)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应当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行使行政许可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

由于许可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许可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原则。

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要按照公开、公平、效率的原则,明确许可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条件、程序和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行政许可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必须公布;行政许可的手续应当简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多个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

三、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制约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合法、高效的重要制度。

行政许可缺少必要的程序,在实践中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比如:行政许可缺少明确具体的条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工作人员仅根据习惯、经验、与申请人的关系好坏,甚至以个人获得多少好处来决定许可与否;政府各部门重复审批,一个许可在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程序周转环节过多,实际上变成多道许可,给申请人增加额外负担;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申请人申辩,影响了许可的公正性;对许可的事项缺少经常性的监督,热衷于年检、收费,搞形式主义,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通过具体可行的程序予以限制和制约,既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防止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专断,又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

(一)行政许可程序总的要求是:(1)行政许可适用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明确具体、简明规范,方便当事人;(2)便于监督;(3)行政许可权与行使该权力的单位、个人的利益彻底脱钩。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主要内容:(1)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工作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2)行政许可涉及到行政机关内多个机构的,行政机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3)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办理;(4)有一定数额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条件与标准,按照招标等择优原则作出决定;(5)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期限办理,超过期限延期办理的,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决定又不说明理由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6)由几个行政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已审查的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审查;(7)在办理行政许可期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务场所外与申请人进行单方面私下接触,接受申请人的宴请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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