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_刘冬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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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特定活动的申请人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申请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步骤,以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依法行使。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变动和超越其授权范围。

2. 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开相关的信息、规则和标准,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其许可政策和操作程序,并有权进行合法监督。

3. 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歧视或优待申请人,要确保申请人在程序和结果上得到公正对待。

4. 高效性原则:行政许可程序应当注重效率,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以方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具体步骤一般而言,行政许可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 申请阶段: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许可申请,必须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和文件,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收到许可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同时办理受理手续,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阶段:行政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4. 决策阶段:行政机关会针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许可决定,决定可以是同意、拒绝或者要求申请人改正不足。

5. 通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决定的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手续。

6. 监管阶段:行政机关在许可决定生效后,要对许可行为进行跟踪监管,确保申请人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操作,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目录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许可权的公正和有效行使而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设置是否适当,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许可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直接原因就是目前关于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还不完善,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

针对上述行政许可程序的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公开制度、一次告知制度、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期限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释义】本条是对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

一、申请行为的性质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程序因相对人行使其申请权而开始。

申请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合法的应答。

无论申请人在实体法上是否符合获得许可的条件在程序上都享有该权利。

二、提出申请的方式1.行政许可机关颁发许可证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有效为前提,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行政机关难以判断。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就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age]四、听证。

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法定陈述意见和申辩质证的机会,既保证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平等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权利,又可以保护其实体权益;设立听证程序,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提供了基础;设立听证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的一门法学科目。

行政许可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性要求,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行政许可程序1.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申请人特定的权利或利益,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

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行政行为。

2. 行政许可程序的特点(1) 法定程序性:行政许可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凭主观决断而随意处理。

(2) 公开性: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对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开透明,确保权益的公平保护和监督。

(3) 事中监督性: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4) 效率性: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理简便,减少繁琐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3. 行政许可程序的程序要素(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通过受理手续确立许可事项。

(2) 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

(3) 公示与听证: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增加民众的参与度。

(4) 通知与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便于管理和监督。

(5) 监督与整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并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程序1. 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案件作出的决定,用以调解争议,维护法律权益。

行政裁决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的一系列程序步骤。

2. 行政裁决程序的特点(1) 独立性:行政裁决程序应当保证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外部干扰。

(2) 公开性:行政裁决程序应当对争议双方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和公平。

(3) 事后审查性:行政裁决程序不仅是解决争议的途径,还应当包括对行政裁决结果的事后审查。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的内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的内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概述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指的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流程,包括审批流程、执行流程、监督流程及处理许可违规的流程,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的内容
1、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首先要完成的步骤,包括申请、审查、审批和发放等环节,旨在确保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以依法依规的标准审批申请。

2、行政许可执行流程
行政许可执行流程指的是政府获得行政许可后实施行政许可,具体包括实施许可报告、实施许可管理、实施许可审查、实施许可复核及实施许可登记等环节。

3、行政许可监督流程
行政许可监督流程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时与被许可人之间达成
的一种协议,主要目的是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行为进行实时监督,以确保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

4、行政许可违规处理流程
行政许可违规处理流程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完成的一项
重要工作,其目的是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条例的情况下,快速采取行动,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

具体行政许可的流程程序

具体行政许可的流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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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具体行政许可的流程程序具有以下内容:一、引言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无论是商业实体抑或个体,与行政管理系统交互已成为常态。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控的关键工具,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确保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核心功能。

本研究将深入剖析行政许可的具体步骤和程序,旨在为读者揭示合法且合规的实施路径。

二、解读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功效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予以认可和确认的行为。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通过授权特定活动,我们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法规,以确保其在推进过程中不侵犯公共利益。

2.在行政许可进程中,严格履行职责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资格及规定条件的严谨审核,旨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潜在侵害。

3.规范市场:通过许可主体,确保竞争公平,维系市场秩序。

4.通过实施权限管理策略,有效控制特定活动中的潜在风险,从而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保障。

三、梳理行政许可步骤行政许可流程包含多个步骤。

(一)申请与受理1.意向者需向相关行政许可权限的政府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详尽列出申请内容、涵盖范围以及规定的时间框架。

2.申请者必须遵循行政机关的规定,提交完整的文档,其中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专业资格证明以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行政:申请经审查后,条件适宜则接收(二)审查与决定1.审查:行政机关会核查申请资料,视情况实地考察或请专家评估。

2.决定:依法审定后,行政机关许可或拒絶。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2.审查期限(第42条-第45条)






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取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 (1)当场作出 (2)一般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 (3)延长期限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期限 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 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上下级期限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6)颁发送达期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 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检测、检疫印章。 (7)不计算在内的时间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 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 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 面告知申请人。
“告知承诺制”的法学思考



1、告知承诺制背后的理念是什么? 2、以契约形式来处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有 无法律依据,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3、告知承诺制意在通过承诺协议“逐步实现责 任主体由政府部门向市场主体的让渡”,是否 有可能为某些行政机关规避许可责任提供借口, 甚至以此为由放弃监管责任 ? 4、实行告知承诺制时,如何对第三人提供充分 保护?
3.行政许可形式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 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 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 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 发行政许可证件。
–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 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般规定)
• 三、听证
• 1、 必须举行听证的情形:公听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 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 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如:江苏省教育厅就提高中小学杂费标准举行的听证。
• 2、一般的听证会
[案例分析]
• 开办“120”急救中心,是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一项公益事业,同时也
能 耽给误医抢疗救机病构人带的来机一会定,收各为益地避,政为府免使部出责门现任对专“本一1案2,0”趋中急利的救避问事害业,实防施止行因政混管乱理而, 规定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只题允,许一行家政医许疗机可构机开关办“在12实0”急救中心,开 通 能较“全12,0”医急疗救急电救话水。平湖较施南高行省,卫且政生急许厅诊、可科省已时邮达,电标局的应联综当合合怎发医文院规,定在,经只县卫有生功 局指定并报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样批做准?后,才能获得开通“120”急
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须,一可次以告延知长十申五请日人,,并如应当果将材延料长齐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全、合法,最快当天就能办完手
• 5可、,依下法级应行当政先机经关下应级当行自政其机受关理审行查政后许报可上申级请行之政日续机起。关二决十定日的内行审政查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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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行政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由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然而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因此,完善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非常必要。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颁布于2004年7月1日,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限政府”。

但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及《行政许可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面临巨大挑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定义许可即准许、允许,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违法行为。

当许可行为被应用于公共权力以后,许可行为则演变为一种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有效公共权力手段,即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

”的规定。

进入现代社会,行政许可已是各国行政机关经常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大量存在。

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许可的定义大都强调“允许相对人做某事……”或“准许相对人做某事……”,行政许可仅被理解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授益性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如:马怀德先生在《行政许可》一书中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允许相对人做某事,行使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我们认为,行政许可的定义应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1]此定义更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且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平等、公平原则。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程序、审查与决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请求并期望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以下五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直接受理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无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这一规定对于解决以往行政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不积极办理,甚至在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反咬一口”没有收到申请材料的问题。

[2]2.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审查是行政机关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前提,它涉及到审查的方式、期限以及审查过程中厉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方式。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的审查,至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作审查。

实质审查指行政许可机关除了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以外,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为了有效防止个人专断,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许可在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事由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已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加以更正的行为。

在行政法理学上,一般认为,行政行为一经正式做出即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并依法定事由,行政主体一方不能随意加以改变。

[4]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先前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政策的改变,往往使得原先的行政许可内容已不再适应被许可人的需要,或者与公共利益不相吻合,此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许可的内容进行改变。

行政许可的延续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为继续从事特定的活动而向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长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行政许可法》第50条专门就行政许可的延续做了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面临的问题(一)行政许可项目不能及时更新《行政许可法》的申请与受理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哪一具体部门来实施,而只是规定了大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我们的法律法规却没能及时更新。

例如,随着农村”村村通”工程的深入,农村居民也渴望像城里人一样出门坐上公交车。

然而,现实中一些农村公交公司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他们向市交通运管部门提交的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一次又一次地遭到拒绝,交通局认为:成立公交公司和从事公交客运不属于交通部门的行政许可范围,应向城管部门申请,而农村一般都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外,开设农村公交公司目前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一位农村老大爷的话让人印象深刻:“寒冬腊月的,车子不跑了,我已经有一个多月没到镇上赶集了。

”[5]有关专家认为:“只有客运上能够打破城乡两元管理体制,政府能够给予相应的扶持,农村工交公司的尴尬境地才会改变。

”由此可见,单单一部行政许可法是很难使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趋于完美,必须伴随着政府机构的职能转变及城乡两元管理体制的瓦解、合理地增删行政许可项目,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地方政策干扰行政许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规定了许多违背行政许可程序的优惠政策,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几乎千篇一律的都有优惠的地方政策,内容函盖了土地使用、项目审批、税收减免、环境、安全等方面。

只要投资商要求的,政府就加以满足,并庄重承诺,举办庄重的签约仪式,下红头文件,开联席会议等等如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文件是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的,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使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设定许可的机关同时又是执行许可的机关,这种一家说了算,随意执法的现象,充分说明《行政许可法》缺少一个专门的监管保障机构来维护程序的正常进行。

或者说我国急需一部行政程序法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并且规定违背程序将处以何种处罚,这样才能保障政府科学高效地运行。

(三)行政许可的约束不健全,系统运行欠周密1.新的行政许可审批后数据不能及时更新反馈。

2006年7月,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江山市大桥镇某农资经营户经销超过农药登记有效期的杀虫剂,经网上查询农药登记的行政许可,已超过登记期限,属于无农药登记的农药,就在执法机关即将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沙虫剂的农药厂出具的已经续展登记的农业许可证明,经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核实,实际行政许可变更后网上公布的原行政许可没有变更造成的,险些酿成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不统一。

目前,除极少数行政许可事项全国统一外,大部分许可审批都各自为政,小至申请许可的表、单无一致格式,大到发放的许可证、照没有统一的规格,也没有统一的编号,所载内容也有很大差别。

3.现在许多行政许可大多处于原始阶段,不但没有开发出适用于地方行政审批的专用软件,而且尚停留在手工填写制作的原始状态,更不用说实现网上行政审批了,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也与电子政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四)《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论行政许可的法律实施程序焦作大学刘冬枝[摘要]现代行政法制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是现代具体行政程序的基本构成,完善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发挥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行政法制等重要作用的前提,因此,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许可许可程序听证309——并做出相应决定的程序法律制度。

[6]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本来是为了体现公平、维护公众的利益,但从实践的经验来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1.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充斥着行政许可实施的整个过程。

严格来说,听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它只是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程序,现实中期望许可机关依据对公共利益的主观判断而主动举行听证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某个具体的申请人来说,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意味着其可以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即属于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申请人自然不会要求听证,然而,此时行政许可决定常常会对公共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如征地拆迁许可、排污许可等,一旦被批准,广大拆迁户及污染源附近不特定居民的利益就会受损,且这种不利影响往往是长期的、全局性的。

2.听证制度大都流于形式,听证结果与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期望存在着较大差距。

听证会“听而不证”几成通病,很多申请人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把听证会当成了他们涨价的合法工具,结果,听证会成了名副其实的涨价会,老百姓对此极为不满。

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曾有一项调查表明: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达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

今年二月份,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举办的手机漫游费价格调整听证会中,18名代表中消费者代表仅占5名,且整个听证会过程没有对外进行现场直播,运营商也没有提供漫游费的成本,虽然最终结果漫游费比现行标准有所降低,但运营商却不愿透露定价的依据,二选一方案与最终方案都是一种强制消费者买单的行为,93.55%的网民不认同听证会的结果,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在漫游费成本几乎为零的情况下,应该直接取消才是合理的。

三、影响行政许可程序的主要原因(一)《行政许可法》自身存在局限性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行政许可的规范都是通过单个法律在漫长的时间里逐个实现的,尚无制定类似的行政许可法对所有的行政许可进行统一的规范。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是在行政审批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这一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跨越式的发展,但这种模式是在摸索中进行的,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参考,因此也决定了行政许可法所具有的局限性,它只能在现有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做非常概括性的原则规定,不能为各类具体情况提供具体答案,具体判断仍需要由许可的设定机关来确定。

(二)行政机关缺乏合理科学的裁量权一般而言,由于行政机关拥有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专业经验,拥有对公共信息的优先掌握,因而能够对“公共利益”做出正确判断。

但是,现实生活告诉我们,行政机关的判断和裁量也往往不具有合理性,有时甚至带有十分明显的偏见、偏差和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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