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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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经贸实践正当法律程序浅析王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无题目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本文就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确保涉案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和公正的保障的一种操作方式。

简而言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规则和道德规范。

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 平等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程序不能进行任何歧视,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公正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案件和当事人。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当在处理案件时,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3. 口头审理和质证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并有权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法庭应当保障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效地发表意见,并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

4. 公开审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的审理过程对公众开放,确保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审理可以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适用法律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法庭不得随意改变、违背或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和作用正当法律程序是维护社会法治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具有广泛的意义和深远的作用。

1. 保障合法权益:正当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辩护权、质证权等权利,法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法理学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

法理学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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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缓解 现实中争议当事人的紧张情绪,在程序中容易 得到缓解,并较好地得到宣泄。 (五)感染 公正严明的程序能起到良好的渲染气氛的作用 ,它能促使当事人或证人作出诚实的公述或证明 ,回避的程序在无形中使当事人对判决的结果产 生信心,甚至有时庄严的法庭气氛会给人以油然 而生的信心或威慑。
“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 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是法律程序,另一 方是系统性法典和受理性训练的职业官僚 ”。 ————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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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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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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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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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 基本要素的。
时序:法律规定的作出不同行为的先后顺序 时间要素 法律程序 的基本要素 时限:法律规定的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长短 空间关系: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 相关性 空间要素 行为方式:法律行为所采取的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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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由于存在独立判断其合理性,以及程序单具的 感染作用,程序也必然具有了独立的可信度。如 果在一个权威的程序中做出某项选择时,我们一 般不会再去怀疑其结果本身的合理性,而是自然 接受这一结果。 (4)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当代法律程序的许多制度,早在数百年前甚至 更早就已存在。 例如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 》中关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证书程序等,早 在中世纪就已形成,至尽仍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今天的法律听辩论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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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课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课件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 成的。也就是说,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 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包 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 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 间方式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空间关系 是指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 行为方式是指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 问题。

(三)法律程序的道德价值
程序的道德价值是指程序在道德层面满足人们需要
的程度。程序的道德价值主要表现在正义性和正当 性上。
1、正义性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具有公平、公 正、公道的含义。“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正义下不同形态,并具有 极不相同的面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正义下 不同的定义。
个方面: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行为而作出要 求的。
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为直接对象
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一系列的法 律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 诉讼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它们都受到法 律程序的约束,因而相应也就存在了立法程 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监督 程序和其他法律行为程序,从而构成了法律 程序的外延。
4、程序的时限性 程序的时限性是指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 有时间上的要求,进程既不能急速,也不 能过于缓慢,而必须及时。程序意味着对 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力的制约。程序的时限 性克服和防止程序主持人与法人行为的随 意性和随即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 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同时,程序的时 限性主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 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 范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 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
程序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 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则是最起码的公 平标准。 一般来说,程序正义包含两项最基本的原则: 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 系的案件,即“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二 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在法律上, 无论何种角度的形式正义,都可能存在一个 代价或牺牲的问题。

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概述课件

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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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程序结果之主体。接受程序法律结 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
(1)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 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 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
(2)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一项主观感受因人 而异,作为权利可以放弃。对不平等的反抗即是 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权”就是对 程序的自愿参与。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 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 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等。
第十三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一、程序与程序基本要素 程序主体处置社会关系的时序与方式。它大 致包含以下要素: 第一,主体。过程、步骤总是从事一定社会 实践的人们发出的,这里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 法人,又包括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国家。 第二,时序。程序是一种时间跨度,一种具 有时间限度和先后要求的时序。 第三,方法,也就是主体处理、处置事务的 方式,是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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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程序的意义 第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第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第三,正 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总 是能够使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得以解决。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首先,法 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 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其次,法 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是 以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为特征的,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来 实体权利。此外,法律程序是纠纷的解决的重要途径,正 当程序对于权利又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补救手段。 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正当程序 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执行的各种程序过程使人们体会到 法的公正与尊严。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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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释义
法律程序时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要点: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是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
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
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况下。

其相对独立性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由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商展开。

一方面,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程序的分化
政党程序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恣意的,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体系实现的。

程序的阶段性划分是一种时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的结构性安排是一种空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

程序中的决定着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来完成决定。

在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后,每一程序环节,每一角色都是以符号的形式存在,有意识地阻隔了对结果、对法律外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恣意的余地被大大压缩,角色分化的结果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

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
论辩交涉的制度性平台,使交涉过程制度化,对立面的设置就是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

程序中立
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是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意味着,程序的预设性,即对改程序是否会使特定主题因此而获益或受损无知前提下设置程序,以防止程序的随意或恣意更改;程序设置的中立性,程序的设置应在冲突各方所秉持的利益或价值之间不偏不倚,给予冲突各方以平等的地位和对等公平的发言机会,保证各方主张都须以事实和法律为据进行严格的理由论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保证决定或结论不是出自任何一方的强势,而是程序要件被遵守情况下程序自动导出的结果。

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
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参与,不仅包括手公共决策或具体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对决策或决定制作过程的实质性参与,也包括公众对立法和政治或公共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参与和影响。

自由的参与,首先意味者参与的资源,包括参与的自愿和不参与的自愿,既不被强迫也不受非法限制;其次意味着参与不只是同意和承认,也把异议、反对和批评包括在内;
平等的参与,首先意味着程序参与者在程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政见和意见的表达上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在有涉公共利益的决策或有涉自身利害的具体决定制作过程中拥有平等的尊严和发言权。

其次意味着参与是公平的,不仅要求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的中立地位、信息和证据的对称和充分、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而且要求为少数反对派、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特别的权利武装。

实质性的参与,首先意味着参与是法定的、有制度保障的,其次意味着参与能实质性地影响结果,结果是从程序中生成的,结果中包含甚至只包含程序参与者的参与因素,使得参与不仅仅是一种形式。

理性对话和交涉
对话时程序主体间为达成理性的合意围绕争论点而展开的意见交涉,交涉时法律荫影下的协商论辩,其关键在于针对性,讨论、辩驳、说服都要针对一定的争论点进行,对话不仅要设法说服对方,还要关注对方的观点,在对方的观点主张下反思和整理自己的观点,并就自己的观点向对方作理性的说明。

如果一方不能向对方阐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根据,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信息充分和对等
公开
意味着,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结果公开是绝对的。

及时和终结性
程序的及时性意味着程序在时序和时限上有统一、确定、规范的标准,是被限定的、有效率的、可被合理预期的,而不是任意、偶然、过于怠惰或过于急促的。

意味着,程序通过形成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其与程序的时限性相关联;结果应是从过程中生成的,程序对结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法律程序来进行,这是程序的不可逆性或自缚性的体现,意在防范程序启动和运行的随意,使权利一直处于不安定状态。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既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

前者只其在实现好结果,可分为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

后者指尊严价值。

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含义,这些实体目标,应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以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终
结性为要素的正当程序对这些目标实现的促进是最大程度的;正当程序是通过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这些实体目标的,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是法治重要的品德;增进效益和福利
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正当程序具有说服和证明的力量,其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结果,而且可以使经由程序作出的决定或选择正当化,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接受性,获得普遍的确信和承认。

对尊严的尊重
这是其内在价值,是其离开结果甚至离开对结果的正当性证成的独立价值。

正当程序自身蕴含对于人的尊严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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