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5法的实施、法律责任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责任释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责任释义一、法律责任的学说: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的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三、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注: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①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②责任程度呢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③责任的承担程度:有限责任、无限④责任实现形式:惩罚性责任、补偿性⑤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四、最基本的法律责任分类1、民事法律责任2、刑事法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活中被⼈们所遵守和施⾏。
法⼀经制定出来,就为⼈们的⾏为提供了⼀种期望的模式,但这只是⼀种应然的、停留于⽂本上的⾏为规范,并不是⼈们的实际⾏为;⽽法的实施正好将这种期望的、应然的⾏为模式转变为⼈们具体的、实际的⾏为。
2.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法的适⽤。
(⼆)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活中产⽣了实效,其⽬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
2.法的实现包括三个要素: (1)法的要求。
法律规范规定了⼈们的⾏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们⾏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
法律规范为⼈们的⾏为提供了⼀种抽象的、⼀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活中被⼈们所遵守和施⾏。
(3)法的实效。
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的状态或程度。
(三)执法 1.⼴义的执法即法的执⾏,指所有国家⾏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具有以下特点: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全⾯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政机关执⾏法律的过程同时是⾏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性。
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如依申请的⾏政⾏为(如⾏政许可)就不是。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政原则。
所谓依法⾏政,就是要求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在执⾏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权⼒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原则要求⾏政机关及其公职⼈员在执⾏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提⾼⾏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指⾏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由裁量权⽽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法理学复习笔记5-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讲:法的实施与监督一、法的实施总论(一)法的实施的含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行背景:20世纪60年代的“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主张“差距研究”(gap studies)。
研究书本上的法与实际中的法的差距。
如:宪法的实施、合同法的实施、刑法的实施(二)法的实施的基本方式:1、法的遵守(守法):法律主体(政党、政府、法院、社团、个人,等等)自觉、主动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2、法的执行(执法):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机构(主动——不需要当事人申请、非终局性——所作决定不是永久具有效力,可以被法院推翻)3、法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对象,用以处理具体问题(事件)的专门活动狭义上的法的适用:司法(被动——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开启、终局性)(三)法的实施机制:内容(要素):法律制度与程序(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法律职业群体、法律实践活动、普法与法律意识、社会公众的参与,等等▶非正式制度:民间调解、仲裁、私营监狱(我国没有)、宗教组织、社团机构、保安,等等▶法律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调解员、仲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立法者、行政机构公务员、法学家(四)法的实施的影响要素1、内在因素:法律自身的规定内容不合理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宪法只有法律规则没有法律后果、或计划生育制度)例:宪法、土地管理制度、计划生育义务2、外在因素:权力、关系情绪、欲望性别、相貌、疾病民族、宗教、气候、环境突发事件,等等例:法律与“关系”“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即关系密切的人之间法律少,随着关系距离的增加法律逐渐增多,但当人们生活的世界彼此隔绝时,法律又开始减少;例:关系亲密者之间极少诉诸法律,即使诉诸,执法者也不处理或从轻处理婚姻时间越长,越不容易离婚(五)法律实施的效果1、法律效果:法律得到实施的程度2、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对于社会的影响状况注意:法律效果不等于社会效果二、执法(一)含义: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的活动。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来临,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1.法的实现又是和法的实施、法的时效相联系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
法的实现是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为现实。
2.执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信赖保护等原则执法中牵涉到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问题。
司法牵涉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力,司法原则等。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内容是广泛的,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管理的活动。
法的活动具有单方面性,还具有主动性和教导的灵活性。
行政合法性要注意,第一,依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要注意两个概念: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是指如果法律没有授权,则不可行。
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法律优越,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第一,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合法。
例如2003年考题:交管部门鼓励市民上街去拍照违章车辆,并奖励200-300元,可以认为市民去拍照车辆是不合法的,因为取证的合法的部门是交管部门,是全民皆警。
主体是不合法的。
第二,权限是否合法。
虽然是一个合格的主体,但也只能在合格的权限中去行使,才是合法的。
例如,烟草专卖局的缉查大队进入某人的住宅,去搜查走私香烟。
这个权限是不合法的。
因为能够进入住宅去进行搜查,只限于几个特定的主体权限。
如公安机关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为了获取证据,可以进去,但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进入住宅。
例如,夫妻俩人在家中看黄碟,结果警察破门而入,不仅抱走了录像机,同时把男主人打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是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查获犯罪证据,仅仅是别人在家看录像,进去搜查,权限是不合法的。
法考重点知识汇总

法考重点知识汇总
法考,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包括以下科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法考重点知识汇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
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的实施等。
刑法: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量刑、刑罚执行等。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据、刑事强制措施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
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税法等。
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国际私法的对象、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适用等。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证据、民事执行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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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注: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 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 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禁止株连。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1、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2、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包括民事补偿、国家赔偿。
3、强制: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对财产的强制:强制扣缴、强制拆除。
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戒毒、强制传唤。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 免责与不负责任(无责任)概念比较1、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
——存在被免除2、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
法理学

法律-法理学知识框架基本概念:法的概念、作用、法律关系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责任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理念法的概念一、法的特征(对比道德、政策)1.规范性(权利、义务)调整对象:社会关系(通过行为调整)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真题-判断】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真题-单选】法的调整对象是()A.人的行为 B.法律关系 C.一定的社会关系 D.事件C【真题-单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有()的社会规范。
A.特殊效力B.普遍约束力C.一定强制力D.特定效力B【真题-单选】法之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原因是因为法是()。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现象之一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真题-多选】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C.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BCD【真题-多选】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的不同。
A.制定主体 B.实施保障 C.表现形式 D.内容具体程度ABCD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真题-判断】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真题-单选】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的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C【真题-单选】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B【真题-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D三、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指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即判例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注】另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私法即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如民商法。
法理学法律责任

法理学法律责任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性学科,研究法的本质、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理论。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后果和责任。
它是法律规范作用下的必然产物,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具现化。
它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能力、过失与故意等几个方面。
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是指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违反法律义务性规定两种情形。
2. 主体能力主体能力是指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人具备的一种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主体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具备主体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 过失与故意过失与故意是法律责任的形成条件之一。
过失是指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故意是指主体有意识地进行违法行为。
根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不同类型。
三、相关理论在法律责任的研究中,法理学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来解释和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
1. 相关因果理论相关因果理论认为,法律责任的形成必须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即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造成某种后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因果理论强调对主观能动因素的考虑,有利于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社会危害理论社会危害理论认为,法律责任的形成是基于对社会危害的预防和惩罚。
它将法律责任看作一种社会机制,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会危害理论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的重视。
3. 公平正义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关注的是法律责任的公正和公平性。
根据公平正义理论,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建立在合理的罪过原则和公正的程序之上,确保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的制裁,同时也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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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 一般民众或社会组织进行的 法律监督,如政党监督、新 闻监督、公众监督等。
三、法律监督的两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
内容
权限
程序
合法 性
民意
公平 合理
适当 性
效率
民主 法治 公开 独立 效率
四、中国国家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 指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的
法律监督,是中国法律 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 具有法律效力。
legal community(法律共 同体)
“Thinking like a Lawyer” (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
(二)中国的法律职业
• 《律师暂行章程》(1912 年9月16日):中国正式 建立律师制度之标志。
第三节 法律监督
• (二)特征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进行;
• (一)概念
➢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的创制、运用和
• 广义:泛指一切国家机关、 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 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 察、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 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
➢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的制定和实施; ➢ 法律监督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 法律监督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原则
• 1、防止权力滥用; • 2、注重效率。
(三)法的适用
概念:国
家适用法律 机构根据法 定职权和法 定程序,具 体应用法律 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在法学理论 中,法的适 用一般专指 司法适用。
第二节 法的实施机制
一、法与社会调整机制
• “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开始有法律 时,这些东西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 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 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 也成为法令。有组织的宗教,在这个发展的主要手段中是相 当重要的一个。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长时期内,它负担了大部 分的社会控制。很多早期的法律,接受了各种宗教制度和宗 教戒律,并用国家的强力加以支持。……。
对立法活 动的监督
对行政 活动的 监督
对司法 活动的 监督
(一)对立法活动的监督
(一)概念
• 即立法监督
,指对一切 有权制定规 范性文件的 国家机关制 定、修改、 补充或废止 法律、法规 、规章等活 动的合法性 所进行的监 督。
(二)中国立法监督的内容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
二、法的实施过程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 非正式制度强调人们在交往 行为中自发地产生的交往规 则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接受, 从而形成对社会的约束和控 制,因而又被称为非正式控 制或非正式规则,举凡风俗 、习惯、禁忌、日常生活和 交往方式、价值信念等,都 构成非正式制度。
➢ 正式制度则是指经国家、地 方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专 门制定程序所制定的交往规 则的总称。
二、法的实施与法律职业
(一)何谓“法律职业”
• 马修· 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 络与理论体系》:“法律职业指的是将目 标定位于法律制度的运转及维系的所有职 业角色,其中包括法官、律师、法律顾问 以及从事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的专家。”
• 问题:立 法者是否 属于法律 职业范围 ?
Lawyer(法律人)
• 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当前的社会中,我们 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人们最坚持的就是法律的这一方 面,即法律对强力的依赖。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 ,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此刻人们最坚持的就是法律的这一方面, 即法律对强力的依赖。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 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强力的一切弱点。”
规则和那些实际上调整着他们 1964)
的规则之间,很明显,在今天
法的创制 法的实施 ,这种差距在法律理论和司法
行政之间不仅经常真实地存在
,而且还相当深刻。”——
Roscoe Pound, “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44
法的实施为何重要? American Law Review 12, 1910.
(二)法的执行
➢1、概念
• 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 权限和程序执行或适 用法律的活动。
行政 执法
司法活 动
法的执行 (广义)
➢2、特征
✓ A、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运用法律对社会进行管理;
✓ B、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
✓ C、行政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具 有单方主动的性质;
✓ D、“执法”一词在现代所标志的 权力,是法律约束制下的权力。
法的 遵守
法的 执行
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
(一)法的遵守
➢ 1、概念
• 简称“守法”,指社 会主体依照法的规定 履行义务的活动。
➢ 2、守法·违法 • 对违法原因的探讨,
可以促使人们反思法 的确立以及法的正当 性,促进人们思考法 的实现的社会主客观 条件,从而导引更为 普遍的“遵守法律” 的出现。
《法理学》
授课人:尤陈俊 时间:2013年7月7日
第九讲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 ➢法的实施机制 ➢法律职业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概论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
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 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
“如果我们认真观察,书本上 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别
➢ 罗斯科· 庞德(
,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 1870-
✓ 狭义: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运用国家权
注意!法理学上的“
力,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合 法性进行检察、监察、督促 和指导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
法律监督”一般限于对
其的狭义解释。
制度。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
国家监督
• 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
权力机关 的监督
行政机关 的监督
国家 监督
司法机关 的监督
➢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 会不适当的决定;
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 2、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 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 地方 性法规和决定;
➢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 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