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共40页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 课件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义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 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汉字古体:“灋”。
《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法具有规范性 ○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 (2)国家意志性 ○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 ○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 ○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 ○命令说:边沁、奥斯丁 ○公意说:卢梭 ○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体现主体)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 ○ 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 (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 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 三、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法的概念和特征》课件

法律对人的效力实现:法律对人的 效力通过司法机关的裁判和执行来 实现
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法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延迟生效和终止生效三种情况。
即时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如宪法、法律等。
延迟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后才生效,如某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等。
终止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后自动终止生效,如某些临时性法规、 特别法等。
空间效力
国内法:适用于本 国领土和领海
国际法:适用于国 际关系和国际事务
区域法:适用于特 定区域或国家集团
国际私法:适用于 涉外民事关系和国 际商事仲裁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但法具有强制性,道德具有非强制性 法与道德都调整社会关系,但法调整的范围更广,道德调整的范围更窄 法与道德都追求公平正义,但法更注重形式正义,道德更注重实质正义 法与道德都强调社会责任,但法更强调个人责任,道德更强调社会责任
权利义务性
法律关系:法律 关系是权利义务 关系的体现
权利:法律赋予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
义务:法律要求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保障:法律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强制性
法律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将受到制裁 法律强制性体现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律强制性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保障投资者权益:吸引投资, 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国际贸易:通过国际法, 促进国际贸易和合作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国家安全:法通过规定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安全和稳定。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
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概念和特征》课件

法律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指导司法裁判、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和本源、协调法律体系内冲突等功能。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以及 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和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概念
01
02
03
法律概念的定义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和 法律关系的理性概括和科 学分类,是理解和适用法 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
法律概念的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客 观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能 够准确反映事物的本质属 性和内在规律。
法律概念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 和运用法律概念对于准确 适用法律、保障公正裁判 具有重要意义。
04
CATALOGUE
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
属人原则
法律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所有人,不论其居住在国内还 是国外。
《法概念和特征 》ppt课件
目录
• 法的基本概念 • 法的分类 • 法的要素 • 法的效力 • 法的实施 • 法的价值
01
CATALOGUE
法的基本概念
法的定义
总结词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 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社会规范。
详细描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具有普遍约束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的本质
总结词
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国家性的统一,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权 力运行的规范。
详细描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同时,法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4、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2、理性论: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3、命令说: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2、空间效力: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3.普遍性(适用平等)4.强制性(遵守)5.程序性6.可诉性(可争诉、可裁判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如何去做)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买卖)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判刑)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积极)和警示作用(消极)(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主导)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4.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真题再现1.(单选)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C)。
A.教育作用B.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稳定作用D.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2.(单选)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课件讲课教案

2.对人的效力
1)中国人在本国 2)中国人在外国 3)外国人在中国 4)外国人在外国或本国
3.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当天公布当天生效;经过一定 时间生效。
失效时间:新法规定旧法失效;自然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律颁布施行 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有无追溯力的问题。
欧洲中世纪法的形式:地方习惯法、 教会法、城市法、罗马法、商 法、国王的 敕令。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的形式主要有: 宪法、法律、法规、条约、法理、习惯、判 例等多种形式。当然,在不同的 法系法的 形式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也不同。
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是法的主要形式, 判例只具有说服力。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 例法都是法的形式,但判例法的地位高于制 定法,判例法具有约束力。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有公法和私法的 划分。公法是指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 私法是指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二)法的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但这一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 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根本利益。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所代表的 与人们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物质资 料的生产方式。
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也不 绝对,我国在遵循一般原则的基础上, 也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