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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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

(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的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了,但它是理解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故在此加以说明。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规范分析方法,以凯尔森所创的纯粹法学为代表;社会实证方法,以法社会学为代表;历史实证方法,以历史法学为代表。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是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判断的维度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2)判断的方法。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3)判断的真伪。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主体判断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3.关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注意掌握以下规律:

(1)价值判断表达了符合愿望的“好”或者应当抛弃的“坏”。

(2)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3)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性法律结论也是一种价值判断。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事实判断,但是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需要司法者进行价值判断。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1)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2.自由

法的价值上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关于自由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三九考资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①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②法律家长主义原则

即法律禁止自我伤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个别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③冒犯原则

即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等。

④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即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3.正义

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从实质内容看,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③正义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四)法的价值冲突{重点掌握}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重点掌握}

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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