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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完整word版)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
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
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
(二)由法案到立法。
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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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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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性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4、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5、告示作用是指法代表国家关于人民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6、指引作用是指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7、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8、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德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9、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10、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1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13、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14、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15、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承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为)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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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法理学重点

一、法理学复习的重点综合近几年考试情况,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应作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一)基本概念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法律与法律规范;(2)法的规范性与概括性;(3)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7)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8)公法与私法;(9)普通法与衡平法;(10)制定法与判例法;(1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3)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
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4)法的局限性;(5)两大法系的区别;(6)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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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简答题复习指导 (12)✧论述题复习指导 (14)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一、考核形式: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
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一、答题技巧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
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
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
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
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第一章绪论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第六章法的创制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违法的构成;违法的种类;法律责任的免除。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的分类;什么是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第十四章法律监督国家监督有哪些;社会监督包括哪些。
第十五章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掌握经济基础与法的相互关系第十六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社会主义法与这会主义民主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第十七章社会主义法与文化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法律意识的分类。
练习题1.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称为(c )。
A.民事违法B.行政违法C.违宪行为D.刑事违法2.在法律意识的结构中,对法的感觉、情绪和愿望属于(D )。
A.法律知识B.法律体系C.法律理论D.法律心理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途径是(B )。
A.朝代的变更B.社会革命C.生产力的发展D.法的自我调整4.法律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事制定的,这表明法具有(A )。
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物质制约性D.特别性5.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C )。
A.由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B.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C.由公法为主发展成为公法、私法并重D.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合为一体到逐渐分化6.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的适用所做的审判解释(C )。
A.具有普遍约束力B.在法的运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C.对下级审判机关办案具有普遍约束力D.对司法机关办案具有普遍约束力7.在我国古代,有过"春秋决狱"的情形,董仲舒以孔子所作的鲁国的编年史《春秋》经义附会法律规定定罪判刑,这表明( B )。
A.法律学说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正式渊源B.法律学说在当时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其作用相当巨大C.法律学说纯属个人观点,毫无用处D.《春秋》是当时的成文法典8.下列情形,属于法治的优越性有(D )。
A.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C.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D.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特点9.法的适用主体不包括(A )。
A.公民个人B.人民法院C.行政机关D.人民检察院10.下列各项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是(C )。
A.法律汇编B.法规清理C.法典编纂D.法律统计11.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对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称为(D )。
A.法律的制定B.法律的适用C.法律的认可D.法律的修改12.《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属于(A )。
A.宪法部门B.行政法部门C.民法和婚姻家庭法部门D.刑法部门13.明确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不需要援用其它法律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称为( C )。
A.准用性规则B.委任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混合性规则14.人身权利属于(C )。
A.权力B.特殊权利C.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D.相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15.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 )。
A.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B.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C.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D.法人只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16.限制解释是指(B )。
A.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但其实质在于对整个法律的精神而不在于对个别文字和用语的理解B.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C.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含义进行解释D.从法律条文文字、语法来理解其含义17.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A )。
A.核心B.形式C.方法D.手段18.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个(C )。
A.法律概念B.法律规范C.法律原则D.技术法规20.下列法律文件中(B )属于法的范围。
A.逮捕证B.《民法通则》C.判决书D.营业执照21.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是( D )。
A.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B.相互矛盾、相互对立C.法支配道德,道德服从法D.相互渗透、相辅相成22.法学的研究对象是(A )。
A.一切法学现象B.法律规范C.法律制定D.法律解释23.关于法律监督,提法不正确的是(B )。
A.国家监督具有法律效力B.社会监督具有法律效力C.国家监督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活动D.从法律自身的发展来看,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24.现代法治的核心是(C )。
A.依法打击犯罪B.保障市场经济C.依法约束政府权力D.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25.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B )。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26.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这是因为(C )。
A.民主就是互相分配社会革命成功后的胜利果实B.民主就是各自作主,各自立法C.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人民掌握的政权,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D.社会主义民主给予部分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由其来制定和执行法律27.道德不具有( C )。
A.阶级性B.时代性C.一成不变性D.先进性28.某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仔细考虑了其他诉讼当事人、证人会有的行为,并考虑到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会做出什么判决,然后决定起诉,这体现了法律的( A )。
A.预测作用B.强制作用C.教育作用D.评价作用29.法的本质( A )。
A.也会受到经济以外的因素的影响B.由经济以外的因素决定C.由国家意志起最终的决定作用D.由统治阶级的意志起最终的决定作用3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可以批判地继承,其根本原因在于( C )。
A.法的连续性B.法的稳定性C.经济条件的连续性D.政治条件的一致性附:参考答案1 C2 D3 B4 A5 C6 C7 B8 D9 A 10 C11 D 12 A 13 C 14 C 15 D 16 B 17 A 18 A 19 C 20 B21 D 22 A 23 B 24 C 25 B 26 C 27 C 28 A 29 A 30 C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一、答题技巧这种题型与上述单项选择题相似,其特点是,在给定的 5 个备选答案中,至少有 2 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选对的得分,少选、多选和错选均不得分。
多项选择题的难度大于单项选择题,难就难在在备选答案中到底有几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稍有疏忽就会选择失误,回答错误。
这种题型增加了选择的迷惑性,减少了考生猜题的可能性,能测试出考生的真正水平。
为了提高选择正确答案的可能性,考生除了需要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例如采用排除法、比较法或推理法对备选答案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外,关键还在于全面、系统地学习课程内容,扎实地掌握课程中的基本概念,正确界定问题的界限,理解问题的精神实质。
回答多项选择题,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的真正理解和领会。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掌握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区别第七章法的渊源掌握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第八章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法的效力问题。
第九章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法律关系的分类第十二章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不同形式。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掌握法律解释的不同分类第十五章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掌握法与经济的关系三、练习题1.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包括(ABD )。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法理解释D.行政解释E.目的解释2.新颁布实施的法规对于过去发生的事项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属于(CD )。
A.法的空间效力B.法对人的效力C.法律溯及力D.法的时间效力E.法的对事效力3.按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ABD )规范。
A.授权性B.义务性C.任意性D.禁止性E.肯定性4.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别主要表现在(ABCDE )。
A.判例法是否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B.是否倾向采用法典形式C.普通法系法官有造法的职能D.法的基本分类不同E.司法程序与技术的不同5.普通法系国家对法的划分的基本类型是(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