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作为大一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对于我们的学习和理解法律的原理和逻辑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为大家整理和总结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1. 法律的概念和定义2. 法律的特征和本质3.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二、法律的分类和层级1. 国家法和国际法2. 私法和公法3. 权利和义务法、物权和主权法三、法律适用和解释1.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2. 法律解释的理论和方式四、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五、法律主体和客体1. 法律主体的种类和地位2. 法律客体的概念和范围六、法律权利和义务1. 法律权利的形成和保护2.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七、法律程序和司法1. 法律程序的种类和特点2. 司法的概念和职能八、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作用2. 法律文化的价值和影响以上是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的知识点总结,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
同时,在考试中,我们也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与案例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重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素养。
法理学并不仅仅是理论课程,它的目的是帮助我们理解法律,并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知识。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加模拟法庭、论辩赛等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希望以上知识点总结对于大家备考法理学期末考试有所帮助。
请大家按照课程安排和教师要求,结合教材和课堂笔记进行复习,同时通过解答往年试卷和模拟考试,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祝大家顺利通过法理学期末考试!。
法理学初级大一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初级大一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主要探讨法律的理论与原则。
在大一学习阶段,我们主要学习了法理学的基础知识点,对于进一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非常重要。
下面是对法理学初级知识点的总结: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强制力由国家予以实施的一切规范性规则的统称。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完备性等特征。
二、法律的分类1. 实体法和形式法:实体法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形式法是规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的规则。
2.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的法律规范,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制度。
3.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或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 权利法和义务法:权利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义务法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1. 法律解释的方法:历史解释、文本解释、制度解释和精神解释。
2. 法律适用原则:有关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效力即解除、法无适用即让步。
四、法律的效力和效果1. 法律效力的分类:法律有强制性效力和相对性效力之分。
2. 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包括权利效果、义务效果和责任效果。
五、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法律的缔约和拒绝1. 法律的缔约要件:法律的缔约要件包括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意思和格式要求。
2. 法律的拒绝:法律的拒绝方式包括撤销、解除和中止。
七、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包括自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合同权利等。
2. 义务的概念和种类:义务是公民依法应尽的责任,包括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和协议义务等。
八、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1. 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条文的理解应遵循规定的解释方法,注重文本以及制度精神。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专科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专科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旨在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规范的产生、效力、解释和适用的基本理论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的总结: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产生和效力等问题,以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等问题。
二、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特征法律规范是国家的命令,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的特征。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和效力法律规范的产生主要通过立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模糊、不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具体化。
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社会实践中的具体案件。
五、法律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合理性是指法律规范应当符合人类的共同理性,具有一定的道义和伦理基础。
公正性是指法律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各类社会成员。
六、法律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理学与其他学科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与边界。
七、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包括语言规则解释、历史规则解释、逻辑规则解释、道德规则解释等。
八、法律逻辑及法律推理法律逻辑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推理和演绎。
法律推理是通过法律规范作为前提,得出具体结论和裁判。
九、法律责任与法律错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后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过错是指主观上有过失或故意,客观上违反法律规范的情况。
十、法律有效性和法律效力法律有效性是指法律规范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适用性。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产生的规范效果和约束力。
十一、法律的现实性与稳定性法律的现实性是指法律规范能够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具有实际操作性。
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规范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的总结,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我们能够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为深入学习法学专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理学大一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考试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规范和价值等方面的理论问题,为日后的法学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大一的法学学习中,法理学通常是必修课程之一。
本文将介绍法理学大一考试的知识点。
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普遍性、强制性、国家性、公正性和变动性。
普遍性指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强制性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强制力,国家性指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公正性指法律具有公正性和正义性,变动性指法律是随时可以变更和调整的。
二、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结都受到法律的调整。
在法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会产生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三、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判断并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主要依据是法律文本的规定及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原则。
四、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定过程法律制度是法律规范和其背后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制定过程包括立法的主体、立法的程序和立法的形式等要素。
立法主体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的程序包括决策、制定、修订和公布等环节,立法的形式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五、法律的效力与变迁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行为产生的强制、指导和约束力。
法律变迁是指法律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变化而发生的调整和变更。
法律的效力和变迁是法律的重要特点,对于保持法律的适用性和生命力至关重要。
六、法律文书与法律解释法律文书是记录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具有证明、约束和指导作用。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读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文书和法律解释在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七、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的本质、规范和价值等问题的理论体系。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一法理知识点总结

大一法理知识点总结导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内在结构、规范的特性和社会效力,旨在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大一阶段的法理学教学主要介绍了法律的概念、分类、系统和性质等方面的知识,使学生对法律的基本特征和作用有所了解,为深入学习法律理论和实务打下基础。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民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利益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巩固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规范。
二、法律的分类1.按照形式划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类别。
2.按照法律地位,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3.按照法律性质,法律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和价值性法律。
4.按照法律效力,法律可以分为有约束力的法律和无约束力的法律。
三、法律的系统1.法律体系:是指由多个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法治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
2.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多个层次的规范。
3.法律体系的协调:各级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层级关系、专门性关系和一般性关系。
四、法律的性质1.法律是社会规范: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利益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法律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强制执行的特征。
3.法律是公共权力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机关运用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4.法律是具体化的抽象规范:法律是对社会生活中普遍规律的抽象表达和具体化的体现。
五、法律的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对法律规范文字的含义、内容、适用范围进行阐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分为文字解释、外部解释、内部解释、绝对解释和相对解释等。
3.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文字优先原则、一事一法原则、专业解释原则等。
六、法学方法法学方法是指研究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思维方式、分析手段和研究技术。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葛洪义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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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葛洪义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简答题和论述题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答: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
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
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三)法律尤其固有的不周延性。
(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六)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3、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以及法律与政策的差异答: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
道德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2、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创制的。
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统治者难以像创制法律那样积极地创造出道德。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因此,它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
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策的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在形式上表现为纲领、宣言、决议、决定、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
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
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法律来调整,也要由政策来调整。
但是,也有一些社会关系只由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种来调整。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的稳定性较强,它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
至于政策的稳定性问题,则应视情况而定。
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对于违法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给与法律制裁。
政策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
对于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不能由国家机关给与法律制裁。
4、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答:(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商法)。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
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
英国法律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
(五)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为演绎推理。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为归纳推理。
(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所以,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
(七)诉讼程序的差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对抗制诉讼。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则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5、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渊源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特点:(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三)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
(四)宪法有特殊的修改程序。
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狭义上的法律依其制定主体、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基本法律、(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2003年4月,中央军委发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该条例以《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适用与解释、体例格式等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
五、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他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