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问题——读书笔记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法理学问题》之所感姓名:李喜军学号:09030216班级:法学二班读《法理学问题》,让我获益匪浅。
我认为首先应该清楚的是什么是法理学,学完法理后,我对法理的认识还是很模糊:所谓法理,字面可理解为法学理论,法律的哲理,法律的道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法理这门学科中都有所涉及。
但对于具体内容的把握还很欠缺。
在波斯纳的著作中很有条理的归纳了一些常见的法理问题。
波斯纳称这些为“批发性”法理问题,例如何为法律的正义,法律如何起源等长期为法学家们讨论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独具波斯纳分析视角的“零售”问题,如禁止人工流产是否侵权,废除死刑以及见死不救的道义分析等。
我在读的过程中,把一些他提的常见法理问题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期间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浅薄与欠缺。
与之相对应,在书中我领略到作者独特的视角以及深刻的见解,这让我深叹不如。
因此,我将波斯纳提出的法理问题做了摘录,以便自己在知识的积累过程中不断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
典型的有如下问题:1、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2、法律正义(或司法)的含义是什么?3、法律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是如何?4、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用?5、法律是如何起源的?6、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7、传统在法律中的位置?8、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9、法律是否会进步,以及法律文体解释上的许多麻烦?在以上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在现在看来已不是问题了,但波斯纳分析认识没一个问题的态度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任何问题的解答都不是主观感受,其中的逻辑推理,涉及的知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答案的来源可以说是知识积累以及思考的产物。
所以,我认为大量的有目的的阅读是很有必要的。
在这本书里,有一个很明显的特色是知识面的问题,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等,还有各大法律学家知识精华的巧妙结合。
我好像不仅在读一本书,我在读的是法学家们思想的博弈,我隐约能看到他们思想的碰撞以及精华的融合。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法学的发展是一个古老的学科,波斯纳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精妙的运用于法学中,他给法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模式。
对于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这本书,想要真正理解并完全吸收并非易事,通过一学期的学习,结合自己买了本《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这本书,仅对第十二章法律的经济学进路,发表一下自己的一些想法。
1.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本章一开始就谈到:”在近年来追求系统阐述这样一个首要的司法正义概念的努力中,最为雄心勃勃并最具有影响力的就是”法律与经济学”交叉学科领域,通常人们又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在波斯纳看来,经济分析法学是一个即实用又很具有说服力的科学。
一开始波斯纳便对用来指导法律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经济学学假设是①:人们总是理性的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智力障碍者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
看到此及下面对此的分析解释能让我们很容易明白人的行为能力为什么法律要做这些规定。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立法就是一个交易。
假设立法者和其他人一样都是理性地使他们的满足最大化的人。
因此他们没有什么是出于公众利益之类的动机。
这让我对一直以来的困惑得到了解释,为什么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人的正直,在现实中变质了。
传统的教学运用了太多的假象,用了太多的纯理想的美好迷药,读书一旦成为书的奴隶是很可悲的。
难怪老师不断强调对我们进行解毒。
其实毒一旦被解,虽然对很多的事情因为看到了他的本质,接受是个过程,总比一直对学校书本教的讲的价值与现实总是矛盾的好。
存在就有存在的道理,不论是选举的贿选,人性的自私,社会的不光明,我们至少知道问题是什么,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当大家都明白人性是自私的,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利他主义,合作是必然的选择。
2.法院的位置(一)法院是立法机构的代理人②。
由于在一个多头立法机构中交易成本以及长期有效交流的成本,立法从立法机关的脑袋中出现时并非完全成熟。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魏德士,1930年生,1958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959年于杜塞尔多夫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多特蒙德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助理。
1961年至1963年间在戴母勒·奔驰汽车公司人事部作部长助理。
1967年获得民法、商法与劳动法教授资格。
1967至1971年在自由柏林大学任教授、法社会学研究所主任。
自1971年起在康斯坦茨大学任民法与法理学教授。
1976年至1989年任高等法院兼职法官。
1984年任治金行业集体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员。
1986年至1987年间任柏林科学院院士。
1986年至1998年任德国法学家大会常务理事。
1967年获得康斯但丁·保尔森奖;1990获得路德维熙·爱哈特奖;1995年获得马丁·施莱儿奖;1997年获得沃沙科研奖。
1997年获得罗马尼亚雅思大学荣誉教授。
2000年获得波兰卢布林天主教大学荣誉博士。
1991年自1996年任康斯坦茨大学校长。
内容简介:中文版前言德文版前富中文版导读(卓泽渊)引言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第一章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第一节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含义一、何为理论?二、法理学第三节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兴衰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六、价值变迁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二章什么是法第一节定义的问题第二节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法由国家制定二.法与国家强制力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第三节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一、客观的法二.主观的法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三章法的作用和功能第一节创建和调整功能第二节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 第三节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第四节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第五节裁判纠纷的功能第六节满足功能第七节融合功能第八节创造与教育功能第九节本章小结第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规范的类型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二.社会规范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四.其它规范形式第二节语句的类型一、理论性语句.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三.价值判断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匹明性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结构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二、当为的特征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四、法律的评价标准第四节典型的规范内容一、权利分配规范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四、法律参照与拟制五、法律推定第五节法律秩序的构成一法律体系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人名索引词条索引参考文献译后记读后感:"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虽然也经历过波折的历史。
法理学读书笔记—

文化上的骄傲与自信——读《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有感学号:201002060002 姓名:陈杰今天拜读了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觉得感慨颇多:1、田成友教授这篇论文引经据典,写的深入浅出确实是一篇值得一读的论文,看完之后觉得却有所得同时也引起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2、他以“形而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仔细梳理了西方形而上的渊源和发展,同时也以此为参照物仔细对比了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并且指出了因为缺失形而上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提出在我国要建立一个形而上的体系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各项事业包括法学事业在内。
3、但是因为其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他在看待问题的时候有时候过于片面,夸大了缺失形而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为了使得他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更是颠倒了一些事件的因果顺序和逻辑关系,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4、同时他没有看见或者说选择性的忽视了形而上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天然的水土不服和我国思想文化的顽强抵制,在目前西方文化的强势和活力面前有这一想法也无可厚非,但是既然从鸦片战争开始国人开始放眼看世界到当下,我国一直没有接受形而上的一些观点说明了不仅仅是单纯的不接受的问题,而且也不是没有人为此做出过努力,但是最后都没有成功那么我们也该仔细对此作出一些反思而不是对此视而不见只顾着推销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其中对于西方思想文化中的形而上的一个简单梳理和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对比这一块写的还是非常精彩的。
他首先先指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性质是天人合一、体用不二,是对超世形而上学、终级关怀的拒斥,缺少形而上学的思辩色彩。
同时又指出西方文化有着深刻的形而上传统或终级关怀情结,从古希腊第一个哲学家泰勒士远在公元前6世纪时就提出并试图回答了宇宙本源问题,并且之后终极关怀紧紧纠缠着着西方思想,终古不释。
泰勒斯之后,没有一个哲人不是带着终极关怀上场,也没有一个哲人不是抱着终极遗恨离开思想舞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这门研究法律现象背后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的学科,犹如一座巍峨的知识山峰,等待着我们去攀登和探索。
在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的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深邃的思想宝库,每一次的翻阅都能带来新的启迪和思考。
首先,法理学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本质。
法律并非仅仅是一堆条文和规则的堆砌,而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它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同时也对这些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通过法律,社会能够建立起一套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得人们在交往和互动中有章可循,减少冲突和混乱。
在探讨法律的渊源时,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着各自独特的来源。
有的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经过岁月的沉淀和演变,逐渐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有的则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以成文法的形式呈现;还有的来自于司法判例,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这些法律渊源相互交织、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
同时,法律的效力层次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而在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理学中一个引人深思的主题。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如同夜空中璀璨的星辰,指引着法律的发展方向。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
自由则是人类的天性和追求,法律应当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赋予公民自由的空间。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通过维护社会秩序,为人们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而效率则体现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要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和谐统一的,有时会存在冲突和矛盾。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宛如法学大厦的基石,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作用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
在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新的思考和感悟。
法理学首先让我认识到法律的本质并非只是简单的条文和规则的集合,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律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普遍性。
这使我明白,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变和完善。
法律的价值是法理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贯穿于法律的始终。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不偏不倚。
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行使权利和追求自身的利益。
平等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的差异。
秩序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使人们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和谐统一的,有时会存在冲突和权衡。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如何平衡和取舍这些价值,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法律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它具有规范作用,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
同时,法律还具有社会作用,如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
法律的强制力是保障其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法律的实施不仅仅依靠强制,更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信仰。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可和尊重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在探讨法律的渊源和形式时,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渊源存在差异。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常见的法律形式。
成文法以明确的条文形式呈现,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则在一定程度上更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也逐渐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2021年整理)《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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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理学问题》有感读《法理学问题》,让我获益匪浅。
所谓法理,字面可理解为法学理论,法律的哲理,法律的道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法理这门学科中都有所涉及。
但对于具体内容的把握还很欠缺.在波斯纳的著作中很有条理的归纳了一些常见的法理问题。
对于学习法理学中的问题,我在这本书中也得到了解释。
我在读的过程中,把一些他提的常见法理问题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期间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浅薄。
因此,我将波斯纳提出的法理问题做了摘录,以便自己在知识的积累过程中不断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
典型的有如下问题:1、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2、法律正义(或司法)的含义是什么?3、法律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是如何?4、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用?5、法律是如何起源的?在这本书里,有一个很明显的特色是知识面的问题,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等,还有各大法律学家知识精华.这让我感觉自己不仅在读一本书,而是与一位位哲人对话,让我领略到一代法学大师的风采.在书里我们可以看到罗素对哲学的思考,领略到霍姆斯对法律的独特认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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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正义、报应正义、形式正义和分配正义——读《法理学问题》阅读内容:《法理学问题》第十一章,日期:2017-03-12~03-15;
书名:《法理学问题》;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年2月第1次印刷;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
作者简介: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1月11日--)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曾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重要人物。
波斯纳1959年本科毕业于耶鲁大学,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毕业后,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J. Brennan的法律助手,1969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学习法理学一直是我们低年级学生的难点,大一上学期开设这门课程的时候,完全不知道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和核心,因而也是懵懵懂懂、糊里糊涂的感觉,或许学习法理学是一个枯燥的学科,毕竟法理学知识有些晦涩难懂,但是波斯纳的这本书确实让我受益匪浅,他直言到:“法理学讨论的是关于法律的问题,一个喜欢思辨的有知识的普通人(而不是法律人)或许会认为这些问题特别有趣。
”我并不是一个有知识的人,但是对于他所提出的问题我还是能够根据问题去探寻一些自己不懂的知识,跟着问题一步步深入,因而能够相对理解一些法理的研究意义与价值。
而波斯纳正是一个爱提问的学者:
1.什么是法律?
2.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吗?
3.是一个规则再加司法裁量构成的体系?是一个原则的体系?或者它只是组织化的
公众舆论?法律是一种东西、一个实体或仅仅是一个概念?
4.法律来自何方?
5.能否有无需律师和法官的法律?
6.我们怎样得知某个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
7.法律保持客观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什么?
8.法律是否应当尽量客观?
9.到底有没有独特的法律的推理形式,或者它与伦理学或经济学的推理形式完全没
有区别?
10.我们如何辨识一个法律体制运作良好?法律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人文学科,或者
两者都不是?
通过这些循序渐进的问题,我们不难一步步跟随着波斯纳的脚步步入法理学的殿堂。
波斯纳本人也说:“这种研究法律的方式,一开始学习就单刀直入进入法律问题;
它把法律体制结构和主要法律规则都视为天经地义,不同年代决定的判例似乎都是昨天才决定的(而不是把昨日的判例视为古董)”,这种法律教学的研究方法至今都很受欢迎,对我们的法理学知识的融会贯通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自然法,波斯纳认为:“现如今最强烈的自然法包含了这样的一种观念:即存在一套超越政治的原则,这些原则支持、保证了’实在法’,即由法院、立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机构所确立的法律”,而盖尤斯责认为并无自然法的存在。
在盖尤斯所处的罗马时代,多数学者认为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三者并存,我认为,如若没有自然法的存在,那么法律延续至今将不会有一定的连贯性,从而也就不会有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研究价值了。
事实证明,法律是个连续的整体,从法律的规范内容与其根本目的便可见一斑。
这本书的知识面十分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等,还有各大法律学家知识精华的巧妙结合。
我想,一个伟大的法学家不仅是一个对于法律有着热爱,深入钻研法律而形成自己对法律的肚带简介、形成自己独特法学风格的人,还
是一个能够接受与吸纳其他法学家观点并从中不断进步的人。
波斯纳的书,便如同是一场注明法学家们管子各自论点的精彩投入的辩论,让人看得酣畅淋漓。
我详细阅读了第一十章《矫正正义、报应正义、形式正义和分配正义》:
作者以法官判案的“政治性”和“个人性”引起了大家对于法律的正义追求的思考。
其中对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的“法官试图以刑罚来使得事情平等,并剥夺伤害者的获利”和乔其姆的“一方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而另一方收到了不公正损失。
因此,这里存在着不公,需要补救,有一种不等,必须予以平等化”这些讨论进行分析,简要概括那个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校正正义的的理解及其局限性;后从无偏私正义在发达社会中法治更为不确定的反面观点;并结合自己作为法官的多年经历深入分析法治与正义的关系向我们展示他的观点:“与指向特定个人的命令或条令相比,规则的普遍性(这是传统理解的法治的另一维度)把不容易受伤害者放在与易受伤害者同等的位置上,从而保护了那些易受伤害的人们。
这就是法律同等保护的根本含义,即信奉规则在适用范围上的普遍性和在运用上的公平,这就是法律有利于社会中的弱者和孤独成员的特点,这是独立于专门为了这些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任何其他原则的”。
同样的,作者还引进了爱博斯坦及约翰·鲍格的校正正义的观念:“这样一种观念,当一个人上海了他人时,受害人因此伤害而拥有道德士的要求赔偿的权利,而加害人有道德上的支付赔偿的义务”等。
报应正义中,作者将校正正义的两个基石:个人正义之不足,权利受侵之愤慨和赔偿要求总结出“将侵权制度视为复仇制度的一种文明替代品”,从而引出作为这两个制度的观念基础的报应正义。
作为报应这一说法,或许和侵权、刑法这两个角度去研究更全面,因为这些观点本来就是基于最初的同态复仇的理念应运而生,发展到今天的侵权责任法、刑法的规制,或许在于目的与机能这一方面,刑法的惩罚与预防犯罪较于侵权行为法更为明显。
作者眼中的形式正义不仅收录了亚里士多德“校正正义”的观点,并对“法律命令必须能够为他要求的对象服从它必须在一切与该命令相关的方面都同等的对待所有有境况相似的人;必须公开;必须有一个程序来确定该适用该命令所必须的事实。
”也不满足,他认为““如果一个法律不可能服从,那么该法律的目的就失败了……这种感觉无效的法律是一种不正义。
”
伤害和不救助,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前者为积极主动的作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而后者为消极不作为致使当事人得不到救助而无法弥补损害。
这两者的结果都是损害,然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却完全不同。
正如波斯纳所言:“假定人们都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受粗心驾驶者伤害的权利,而不是只要驾驶者适度细心就不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方法论的不同可能会带来一样或者不一样的结果,然而如果连方法论都相同了,那么结果便很难不同了。
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对自己权利的主人翁意识的养成,那么分配正义的实现就指日可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