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读书笔记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
《法理学》读书笔记600字

《法理学》读书笔记600字
这本书是德国法学家魏德士写的。
作为成文法同系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以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
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地赢得了日益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取得政策主张的时候,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也即我们正在经历的并决定着下一代命运的法律价值才能确保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进程的和平过程。
同时,只有公正能够建立持久和平。
作为新闻学子,法规对于我们法律来说更是意义重大。
无论而后我们是从事报纸、电视、广播还是网络媒体的组织工作,我们所说的话我们所写的文字都是具有公众立法者效应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我们既不能侵犯其他人他们的权益也也要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样才能为树立媒体公信打下基础,搞一个合格的媒体人。
本书首要从法律当务之急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和法律适用这几个方面来讲述了法律的意义。
那什么是法呢?这样的关键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是要回答却很难。
准则的概念与时代紧密联系,始终没有定论。
无数法学家和哲学家试着为法下定义。
对法的定义,学者争论不休主要是自然法学和众说纷纭实证主义之间的对立:自然法学认为,法是直接来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
人们称这种内容随历史而变化的法为自然法。
它应该存在于万事万物的本质中,而不是由国家的立法者来制定。
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权力基层单位根据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法。
但是不管是自然法王权还是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使各方正当利益达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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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共同体宣言内容:《法律共同体宣言》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法律共同体的背景、兴起、构成、特点,以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则是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法学家、律师的古今比较和法律教育的目的。
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中心---法律共同体的主张。
最后一部分讲述了法律共同体的考验及其发展方向。
观点:以下观点属于个人的摘抄提炼。
第一部分:卢梭--人生而自由,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为了自由而身戴枷锁,为了自由而逃避自由。
人必然生活在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必须在共同体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法律共同体的形式理性、坚持主义、及其专业化。
法律共同体由律师、法官、法学家形成。
人们在情感上对其反感,但生活中已离不开他们。
第二部分:法律共同体的兴起完全是现代社会的特有现象。
古代社会,无所谓共同体。
彼此之间分工不明确,没有达成最低共识。
古代法官法学家律师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思维方式、精神气质等古代唯有文化道德或宗教能有效跨越地理而维持帝国统一。
古代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维持社会共识(道德和宗教)来维持社会秩序。
古代法律要成为执行道德或宗教的工具。
法律共同体在古代没有滋生的土壤或存在的理由。
民主政治取代了贵族政治成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获得独立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自主性。
现代技术进步发展导致分工,劳动分工导致了专业化的兴起。
现代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阶层来操作法律。
法律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训练法律思维。
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法律就是关于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律共同体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
法律自主性建立在法律共同体之上。
第三部分:文章中心(一)我们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法律是基于没有激情的理性,对道德问题,我们保持沉默。
要支持的道德情感是一个普遍的共同道德,我们称之为权利。
通过对权利的管理和分配来处理道德问题。
尊重的不是实质正义,而是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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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这门研究法律现象背后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的学科,犹如一座巍峨的知识山峰,等待着我们去攀登和探索。
在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的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深邃的思想宝库,每一次的翻阅都能带来新的启迪和思考。
首先,法理学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本质。
法律并非仅仅是一堆条文和规则的堆砌,而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它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同时也对这些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通过法律,社会能够建立起一套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得人们在交往和互动中有章可循,减少冲突和混乱。
在探讨法律的渊源时,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着各自独特的来源。
有的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经过岁月的沉淀和演变,逐渐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有的则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以成文法的形式呈现;还有的来自于司法判例,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这些法律渊源相互交织、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
同时,法律的效力层次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而在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理学中一个引人深思的主题。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如同夜空中璀璨的星辰,指引着法律的发展方向。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
自由则是人类的天性和追求,法律应当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赋予公民自由的空间。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通过维护社会秩序,为人们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而效率则体现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要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和谐统一的,有时会存在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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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宛如法学大厦的基石,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作用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
在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新的思考和感悟。
法理学首先让我认识到法律的本质并非只是简单的条文和规则的集合,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律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普遍性。
这使我明白,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变和完善。
法律的价值是法理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贯穿于法律的始终。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不偏不倚。
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行使权利和追求自身的利益。
平等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的差异。
秩序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使人们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和谐统一的,有时会存在冲突和权衡。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如何平衡和取舍这些价值,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法律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它具有规范作用,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
同时,法律还具有社会作用,如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
法律的强制力是保障其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法律的实施不仅仅依靠强制,更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信仰。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可和尊重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在探讨法律的渊源和形式时,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渊源存在差异。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常见的法律形式。
成文法以明确的条文形式呈现,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则在一定程度上更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也逐渐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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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1、法理学之问:几千年文明史,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希望对法律——这一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些许必然性和规律性。
然而即便找出了一些必然性和规律性,其后是否仍然隐藏着什么?纵观苏格拉底以降,所隐含的无非是这几种:法律是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某个法学家、哲人的个人思维,还是法学家、哲人作为凡人同他人一样的安全本能?2、法律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一种反自然的选择。
也因此,法律在形式上尽管相对持久的完备,却总与法律内容相对与人类根本要求无法满足之间存在不和谐,与其说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毋宁说是人类的根本追求,无论是自由、平等、安全等正义价值,在绝对意义上总是不确定的。
3、法律是否具有所谓“普世价值”:作者认为,不同法系的法律,固然是以不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哲学为基础的。
然而,一个法律制度是否必须被视为仅是某一特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反映呢?从正面,作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社会机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自由、安全和平等——其重要性序列会因时因地不同,这取决于一个法律制度在性质上是原始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从反面,作者认为,这些重要价值在任何法律制度下,尽管都应当服从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虑,但如果一中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这些基本价值中的一个或多个的社会秩序,不是真正的法律秩序。
4、法律秩序中隐含的人性的两种成分——个人主义与公益(理性)。
(1)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自由感驱使人类发展其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安全欲望促使人类寻求公共保护,平等要求促使人类与不平等待遇作斗争。
(2)个人又接受公益观念,这也是人性中的共有成分,因为个人认识到需要他人充分意识到他对自由、安全和平等的追求,只依靠他个人的努力无法实现。
(3)这种共有成分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就是理性的能力,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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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上的骄傲与自信——读《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有感学号:201002060002 姓名:陈杰今天拜读了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觉得感慨颇多:1、田成友教授这篇论文引经据典,写的深入浅出确实是一篇值得一读的论文,看完之后觉得却有所得同时也引起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2、他以“形而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仔细梳理了西方形而上的渊源和发展,同时也以此为参照物仔细对比了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并且指出了因为缺失形而上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提出在我国要建立一个形而上的体系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各项事业包括法学事业在内。
3、但是因为其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他在看待问题的时候有时候过于片面,夸大了缺失形而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为了使得他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更是颠倒了一些事件的因果顺序和逻辑关系,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4、同时他没有看见或者说选择性的忽视了形而上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天然的水土不服和我国思想文化的顽强抵制,在目前西方文化的强势和活力面前有这一想法也无可厚非,但是既然从鸦片战争开始国人开始放眼看世界到当下,我国一直没有接受形而上的一些观点说明了不仅仅是单纯的不接受的问题,而且也不是没有人为此做出过努力,但是最后都没有成功那么我们也该仔细对此作出一些反思而不是对此视而不见只顾着推销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其中对于西方思想文化中的形而上的一个简单梳理和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对比这一块写的还是非常精彩的。
他首先先指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性质是天人合一、体用不二,是对超世形而上学、终级关怀的拒斥,缺少形而上学的思辩色彩。
同时又指出西方文化有着深刻的形而上传统或终级关怀情结,从古希腊第一个哲学家泰勒士远在公元前6世纪时就提出并试图回答了宇宙本源问题,并且之后终极关怀紧紧纠缠着着西方思想,终古不释。
泰勒斯之后,没有一个哲人不是带着终极关怀上场,也没有一个哲人不是抱着终极遗恨离开思想舞台。
虽然没有列出条条框框来仔细对比,但是却在无形之中更加加重了二者的对比程度。
在此精彩论述之后田成友教授花了大量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我国因为缺失形而上这一思想体系所付出的一系列的代价其中包括:1、法律工具论发达 2、法信仰缺欠 3、法学家独立人格丧失 4、社会震荡不断。
对田成友教授所列举的这些代价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正是因为他的立场和出发点就决定了他的精彩论述并不能得出一个精彩和相当有说服力的结论。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因为正如田成友教授所写的那样,形而上发源于希腊并且一直在西方思想和文化这条河流中不断流淌,并且不断的壮大。
而中国从思想文化的发端来说我们就抛弃了形而上这一观点,形而上这一观点出来就处于我国传统思想和文化的界限之外。
和西方相比就像是两条永远不会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并且各自的不断的发展着,二者在各自的道路上都开放出了灿烂的文明之花。
田成友教授站在西方形而上的立场上,用以批判和这一思想不甚相关甚至有些排除的中国的思想和文化,那么其得出的结果则必然是对形而上有利的,这是非常的不公平的,其所得出的结论则必然是不能使人信服的。
因为每个文明都有其独特之处,这是也文明最重要的特征,文明不存在对于错好与坏,每一个现存的文明都是历经时间的检验而结出的灿烂的花朵不能因为目前西方文明的强势则我们都要想西方去学习,就要抹煞掉我们文明的独特性,就像西方曾经用枪与炮对一些土著文明所做的那样。
随着在清朝以后我国在世界发展中的掉队,和西方对我国的不断入侵,我国遭受了深重的灾难。
一些人对此作出了反思,但是中国人的通病就是“矫枉则必然过正”,在对此进行反思的时候不加仔细分析的就去批判,或者凭着个人的感觉和喜好就去抨击,而无视他们所批判的一切在之前曾经创造了多么灿烂的文明。
并且因为我国的落后就想着奋起直追,但是以什么方式和途径去追则成了问题,很多人看到现在西方的物质的强大和文化的强势,则不加分析认为凡是在西方式好的在中国就是好的,而不仔细考量一下中西方的差距。
要十分清晰的认识到,以别人的方式去追赶和超越别人那永远都是镜花水月,想通过“偷懒”的借鉴的方式来发展我国,最终只会是一个“画虎不成反类犬”的结局。
我国只是暂时的落后而已,西方的强势也不可能永远的持续下去,不能因为他们目前比我们强大他们什么都是好的,什么都要学他们的,他们有的我们必须有。
我们只有立足自身,不断的从基础作起,不急不燥的慢慢来,才能打好坚实的基础,才能在强势的西方思想和文化的冲击中突围而出,而不是慢慢的被西方文化所同化。
我想田成友教授不是第一个倡导建立的西方形而上的思想体系,也不是第一个发出此类呐喊的人,还有很多比他做的激进的多的人。
但是他们为什么没有成功?为什么中国目前还是坚持走着自己的道路?我在想这应该用铁一般的事实告诉了他们,中国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可以走的更加精彩而不是跟在西方后面蹒跚学步。
其次田成友教授在具体论述缺失形而上所产生的一系列的后果的时候正如我上文所阐述的他夸大了缺失形而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为了使得他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更是颠倒了一些事件的因果顺序和逻辑关系,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其具体表现如下:1、“巧合的是,中国传统文化把法视为治之具,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有不谋而合之处,这也许正是中国能够接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原因之一。
”中国是先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而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是是马克思主义很小的一部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对此有过多的关注。
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是最近兴起的一股潮流而已,而且还是比较官方的宣传,很多人对此也持有保留态度,因此这一段论述值得商榷。
2、“法的合法性是与它的终极价值相联系的,在于人们对终极价值的认同,倘若神圣的终极价值日益受到亵渎,社会不复有共同的终极信仰,无所凭籍,法律最终会失却它们的神圣性和合法性。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这一段论述与其说是论述不如说是抒发作者的感情,展示作者的文采更为恰当。
这一段论述显得过于主观和武断,并且人为的拔高了法的作用,把人类社会的历史牵强的认为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
夸大了缺失法的后果的严重性,不仅不能增强文章的说服力反而给人一种危言耸听的感觉。
3、“笔者认为,今天的法学工作者们在主流社会强大机体的压制下,已经丧失了在社会主流精神之外构建另外一种精神话语的可能性,它被困在主流社会的体制内从事被动的精神运作,它狭隘地、单一地被容纳进主流社会需要的功能渠道内,并成为这种信仰体系的代言人,融于政统之中,化精神为操作,这是十分可怕和可悲的。
”在之前的文章中作者盛情讴歌了形而上的精神和作用,但是在此又对当下的的实际情况表现出一种及其悲观的态度出来,而且作者本人也一名法学家他自己都对自己的处境表示及其的悲观,窥一斑而见全豹由此可见我国法学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了和法学工作者的态度了,那么他还指望谁来拯救他?谁来建立一个作者所倡导的形而上的思想理论体系?作者说追求的形而上不就成了镜花水月了么?国际歌中唱到:从来就没有救世主,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一个连自己都感到悲观和绝望的理想,作者认为还有可能实现么?这不就自相矛盾了么?由此可见所谓的在中国建立一个形而上的思想理论体系基本上只是作者的一厢情愿而已。
4、“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的发生,除了复杂的政治原因处,受压抑的形而上冲动被误导也是一原因之一,由于形而上文化的缺失,未能得到合理的泄导,造成了这场人间悲剧。
如果有健全的形而上信仰,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所以没有终极价值和神圣世界对现代化起着平衡的张力,现代化本身将演变为对人类的一次大浩劫。
”作者在此又是非常主观和武断的断言,文化大革命爆发的原因是一系列矛盾的不断累积,是最后的一个总爆发。
而不会因为“如果有健全的形而上信仰,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这完全是作者的牵强附会。
而且这段论述非常明显的体现了作者那浓厚的宗教情结。
作者总是在自觉或者不自觉中展露他的宗教情结,这在论述一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显得不是很恰当。
也许是受基督教的影响吧,作者总是给读者描述了一个因为缺失什么将会导致一个非常可怕的未来,为了避免如此则我们必须怎么怎么样,这完全不是一个严密的非常有有说服力逻辑论证,而是带着一种恐吓似的口吻使得读者不得不相信。
之所以我会在这篇论文中挑出这样那样的毛病,主要是我的立场和出发点和田成友教授完全是相对的,我向来认为一个民族都应该有自己的骄傲和自己的坚持,特别是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更应该如此。
我们曾经创造了多么灿烂辉煌的文明,我们民族经历的多少灾难,多少次处于亡国灭种的边缘,但是我们仍然顽强的坚持了下来,把我们的文化和文明薪火相传了下来。
我们的落后之时一时而已,西方的强势也不可能永久,而且西方对我国总是抱着一种敌对的态度,因此我们要发展我们要赶超靠的只有靠我们自己杀出一条血路出来。
在思想和文化方面更是如此,如果一个民族哪怕他的人民虽然存在着,但是用的完全是别人的一套思想和文化,那么那就等同于这个民族已经灭亡了。
我们要坚信中华民族注定是要崛起的,中华文化最终将会复兴,从目前的星星之火终将变成燎原之势。
我们要有文化上的自主和自信,不要盲目的信任西方的一些观点和思想。
西方的思想和文化出来没有停止对我国的冲击,但是为什么我国始终没有建立起一个田成友教授所谓了形而上的思想理论体系?我想这是值得作者深思的一点,同时也是我值得骄傲的一点。
中华民族的还是延续着自己的骄傲和坚持,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中,虽然斗争有所缓和但是就其本质来说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对此我们要在拿来主义的基础之上保持足够警惕。
虽然田成友教授的这篇论文中有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是不得不承认这确实是一篇精彩的论文,看了之后确实有所得。
虽然我不是很同意他的观点,但是这并不妨碍我对这篇论文中肯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