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东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东府〔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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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8〕73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8〕73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8〕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56次(扩大)会议、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6日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为解决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对规划条件给予明确初始容积率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不明确和土地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等问题,推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初始容积率的确定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原则,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报市政府审定。

(一)地块所在区域有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间确定同期规划)。

2009年《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依法取得的土地,没有确定初始容积率的,以2009年我市执行的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

(二)地块所在区域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了容积率(含职能部门出具最新规划设计条件或经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实际的容积率)的,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7日财综〔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7
•【字号】岳政发〔2010〕25号
•【施行日期】2010.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2号)批准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
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一、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说明:1、征收未利用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邻近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0.3倍执行。

2、征地苗圃等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
1、零星树木、果树、苗木、花卉及用材林、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9〕118号规定执行。

2、计算种植在坡度大于5度以上的山坡地上的青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3、补偿后的青苗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未予处理的,则由用地方处置。

但征(用)地方需要保留的,由征(用)地方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三、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征地价格标准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mod},省{mod}。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30日印发4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近日正式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将不再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

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收费标准有点乱

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收费标准有点乱

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收费标准有点乱对于违法用地确需补办手续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的经济制裁手段为“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此前,各地均制定并公布了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其中规定了基准倍数和最高倍数。

可以说,征地补偿有了“从高”标准,便于基层在操作中把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确需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从新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仍缺乏可操作性。

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从新从高”收取违法用地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怎么从高收取违法用地者的土地出让金,以示与守法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有区别?是集体“拍脑袋”式地随意提高土地出让金,还是对提高土地出让金应有一个计量的幅度?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从新从高”难以“落地”。

另一方面,按照“从新从高”的原则收取违法用地者有关规费的标准不明确。

《决定》仅规定了对违法用地从新从高收取规费的原则,可具体怎么收、收多少,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按照等别和标准来收取的,并没有单列违法用地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再如,耕地开垦费是按照地类(水田、旱地、基本农田)和标准来收取的,并没有单列违法用地新增费的缴纳标准。

如果按照守法用地的标准,收取违法用地收取的有关规费,一则违反国务院规定的“从新从高”原则,二则加剧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显失公平、公正。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对于收取违法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应明确规定一个“从新从高”的增量幅度。

在确定底价时,可把违法用地“从新从高”的因素考虑进去,计量幅度可按照宗地地价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提高违法用地者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这样既避免了“拍脑袋”式决策定地价带来的“忽高忽低、此起彼伏”,更重要的是,为确定违法用地地价提供了一个可衡量的依据。

二是对于收取违法用地者的有关规费,应明确规定一个计量增幅标准。

可在规定的有关规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有关规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加收有关规费附加费。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市区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建筑遗留问题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市区规划区内违法用
地建筑遗留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03
•【字号】阳府办[2003]94号
•【施行日期】200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市区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建筑
遗留问题的通知
(阳府办〔2003〕94号)
江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规划区内不影响规划的违法用地建筑遗留问题进行一次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综合处理,统一收费,集中发证”的办法,统一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违法用地建筑进行一次性处理。

集中处理时间从2003年6月10日至12月31日止。

二、清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房管局、市城监大队等部门抽调人员到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办理。

三、处理收费标准按《阳江市建成区土地分等定级》、《违法用地建筑综合处理标准》(见附表)进行。

有关部门只收办证工本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违法用地建筑,一律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作出拆除或没收处理。

五、请各有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互相配合,积极做好该项工作。

二○○三年六月三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类用地;(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的;(四)属于闲置土地,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业务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或未在《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可以直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资格。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补交地价款土地评估报告

补交地价款土地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第一部分摘要一、估价项目名称XX置业有限公司宗地调整容积率补交地价款土地评估二、委托估价方委托单位:XX市国土资源局三、受托估价方估价单位:XX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单位地址:XX区朝阳中路666号法人代表:XX执业范围: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资质注册号:XX联系电话:XX四、估价目的为XX置业有限公司宗地调整容积率补交地价款提供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参考依据。

五、估价期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规定,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交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地价时为准。

本次评估以《XX市规划局关于XX小区超容积率建设的处理决定》批复日期为估价期日。

六、估价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七、地价定义- 2 -1、地价内涵本报告所评估的待估宗地地价是指在估价期日2016年9月2日,评估设定两宗地红线外达到“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通暖)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用途为住宅用地,设定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宗地一为62.45年、宗地二为63.11年,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利用现状,待估宗地容积率由1.3调整为1.68应补交地价款的公开市场价格。

2、土地实际开发程度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的实际开发程度为两宗地红线外达到“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通暖)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 3 -- 4 -表1-1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估价机构: XX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报告编号: 山智评[2016](估)字第XX号估价期一、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5 -XX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1.本报告采用的建筑面积为土地面积和规划容积率乘积并保留两位小数。

估价机构:XX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6 -第二部分估价对象界定一、委托估价方委托单位:XX市国土资源局二、估价对象估价对象是指XX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XX市XX路西的两宗国有出让土地,证载用途为住宅用地,实际用途为住宅用地,设定用途为住宅用地,其中:宗地一证载土地面积63766平方米,委托评估面积63766平方米;宗地二证载土地面积20748.140平方米,委托评估面积20748.140平方米。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肇府[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肇府[2006]12号)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土地规划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城区(指端州区)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容积率,需按程序报批,并按本通知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本通知规定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已出让土地是指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具体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建设用地。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国家建设技术标准的调整导致已出让土地必须增加的容积率和原规划设计条件未变但因规划技术计算误差而导致增加的容积率以及农村集体自用的建设用地依据规划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属于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已出让土地范围。

三、调整增加容积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国家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调整致使原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发生改变而需要增加容积率;或者因使用功能方面原因而申请增加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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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东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东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六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阳东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维护我县经营性土地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规范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法规有关规定,参照《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78号)、《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阳府〔2010〕22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阳东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不包含工业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规模在8000平方米以下(含8000平方米)的用地。

第三条 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有效文件中约定的容积率,如容积率指标无约定的,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准容积率为2.0;
(二)属 “三旧”改造范围用地的基准容积率为2.5;
(三)零散用地的基准容积率为3.5。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

部分项目如确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中技术方面等因素涉及超容积率的,须经法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第五条 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对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
(一)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超容积率情况清单。

(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县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情况清单和基准地价,核定补交土地差价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负责征收土地补差价费用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费用凭证。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交土地差价:
(一)由于历史原因,已出让的土地没有容积率约定的,如现在开发申请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的,经县政府原则同意后,应按规定补交超基准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二)已出让的地块有容积率约定或有详细规划的,满足第四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按规定补交超容积率土地差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遵守如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属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建设单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容积率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受理后,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论证并提交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授权的下设机构审议,报县政府审定后依法实施。

(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调整属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应首先由项目开发单位申请编制拟调整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调整规划的审批程序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土地差价按如下方法计算:
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一)超容面积计算方法
1、原来已有约定容积率或控规已覆盖的,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原批准容积率;
2、原来未有约定容积率的,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

商住建设项目拟建商业面积大于约定开发的商业面积时,超容面积按商业占15%、住宅占85%计算。

(二)楼面地价计算方法
1、土地属挂牌出让的,楼面地价=挂牌出让单价÷批准的容积率;
2、土地非挂牌出让的,楼面地价=基准地价÷2.0。

上述基准地价根据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确定。

第九条 凡是涉及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缴交清土地差价,否则,规划建设部门不得给予规划报建。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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