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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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我们国家对⼟地的管理是⼗分明确的,⽐如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就有相关的法律,那么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哪些政策?⼩编来为⼤家讲⼀讲吧。

建造⽤地的分类有哪些
建造⽤地⼀般分为寓居⽤地、公共设备⽤地、⼯业⽤地、物流仓储⽤地、交通设备⽤地、市政共⽤设备⽤地、马路⼴场⽤地、绿化、特别⽤地。

建造⽤地按其运⽤⼟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造⽤地和⾮农业建造⽤地;按其⼟地权属、建造内容不同,⼜分为国家建造⽤地、乡(镇)建造⽤地、外商出资企业⽤地和其他建造⽤地;按其⼯程出资和⽤地规划不同,还分为⼤型建造项⽬⽤地、中型建造项⽬⽤地和⼩型建造项⽬⽤地。

我国的建造⽤地供给,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

增量部分,⾸要经过农地转为建造⽤地的供给,即所谓“⼀级销售”;存量部分即经过现有⼟地运⽤者之间的买卖的供给,即所谓“⼆级销售”。

存量⼟地实践被现有⼟地运⽤者操控。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确定因素、调整规定及管理职责等,确保规划设计与实际建设相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章容积率定义第四条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单位土地面积上可建设的建筑规模。

第四章容积率确定因素第六条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的要求;(二)土地用途及兼容性;(三)交通、市政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四)环境保护与绿地布局;(五)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六)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需求。

第五章容积率调整规定第七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得调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积率调整:(一)符合城市规划修编及政策调整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规划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四)其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容积率调整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管理职责与部门第九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罚则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或未按照批准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筑规划设计中控制建筑物容积大小、用地效果的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功能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应根据城市规模、区域特点、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

第六条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

第七条住宅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5,超过1.2的区域应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条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第九条文化教育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第十条公共设施用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0.8.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地区应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容积率规划、容积率审核和容积率监测。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应当制定容积率指标体系,明确各类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并划定容积率控制区域。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审核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监测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抽查和核实,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等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协调推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七条故意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 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 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 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 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 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 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 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 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 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 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 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 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 规划。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项管理办法,用以指导城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包括一般工业用地、宅基地、商服用地、特殊用地、森林和草地、农田等。

一、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界定1.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占用土地面积中,可供建筑和其他建设工程使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建筑地上空间),占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2. 建设用地容积率分为最大容积率和最小容积率两部分,最大容积率是指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最高限度;最小容积率是指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最低要求。

二、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1. 根据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形态、结构和周边环境等,确定其可开发建设的最大容积率和最小容积率,并将其作为设计、施工和监督的根据。

2. 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符合规划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 具体的容积率确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各地形势和需要,灵活运用技术手段,如尽量提高建筑密度、采取双层建筑形式等,以达到实现节约用地的目的。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1.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节约投资、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对建设用地全过程的容积率管理进行全面把握。

3.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应当以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的信息披露、严格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法律责任等方式相结合,严格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容积率规定,对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有效地管理。

四、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1.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及时处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以确保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实现规范管理。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与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核心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性质区划、空间组织的综合性计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⒉建筑物总体积:指建筑物全部空间的体积,包括地上、地下部分。

⒊用地面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地等非建筑用地。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状况和建筑物功能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地功能和地理环境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城市综合开发区和城市更新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充分考虑交通、环保、文化等公共设施的需求,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应通过规划控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在规划控制范围内,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或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在建筑竣工后,应进行容积率核查,确保实际容积率与规划容积率一致。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一: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方法示例附件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表第六章全文结束。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上允许建筑物所占地面积与容积之间的比值。

合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规划的科学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意义合理管理建设用地容积率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通过科学管理建设用地容积率,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减少浪费。

2. 促进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可以帮助城市规划部门实现城市的协调发展,确保城市各项功能的均衡发展。

通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容积率,可以避免建筑物密度过高或过低,从而保证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3. 提高城市建筑质量和人居环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以规范建筑物的规模和高度,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通过控制容积率,可以保护城市的景观和自然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质量,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定义和计算方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应明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计算是依据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间的比值进行计算的,而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也需要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2. 各类建筑用地容积率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建设用地的不同用途,可以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制定相应的上下限。

3. 容积率管理权限及程序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应明确容积率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包括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和管理机制等。

4. 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建设用地容积率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还应包括相应的监督与检查措施。

监督部门可以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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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
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
(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政府批准。

规划部门将容积率调整
情况通报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

(五)经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

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需要补缴的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

楼面地价按照以下内容评估测算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国土部门核算后,报政府审批。

第八条因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建设规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减、免、缓。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
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但允许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临城市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指标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3平方米;核定容积率大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一条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并报政府审批。

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
收。

第十三条国土部门在项目竣工以后,应对超容积率的情况进行复核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同时通报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二)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

土地使
用权人按照处理决定缴清规费后,15日内到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手续,并且按照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缴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到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未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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