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二个结合、二个核心、三个层次、一张蓝图”。
“二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二个核心”指规划控制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六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控制性规划管理应用系统,纳入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一张蓝图”信息系统。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济南市控制性规划成果应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片区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第八条片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在对片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片区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坊和地块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建规[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建规[2010]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局)、监察局: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容积率专项治理)。
2009年7月,中央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后,两部及时把容积率问题的治理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进一步作出安排。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推进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前一阶段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对抓好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视。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就此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009年4月,两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5月,组织5个调研组分别赴北京、安徽、福建、海南等省(市),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督导;6月,分三个片区召开了由各省(区、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有关同志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地工作骨干进行了培训;9月,召开了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情况交流会;11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组织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整改。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目录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2. 适用范围3. 定义和术语解释4. 建设用地分类与控制标准4.1 住宅用地4.2 商业用地4.3 工业用地4.4 农业用地4.5 公共设施用地4.6 生态用地4.7 交通运输用地4.8 其他用地类型5. 建设用地控制程序5.1 用地审批5.2 用地用途变更5.3 用地容积率调整5.4 其他相关手续6. 建设用地管控措施6.1 土地供应计划6.2 用地市场化配置6.3 用地指标交易6.4 用地整合管理6.5 用地监督检查7. 执行机构和责任7.1 省级建设用地管理机构 7.2 市级建设用地管理机构 7.3 建设用地申请者和开发者7.4 其他相关部门责任8. 监督与处罚8.1 监督机制8.2 违法行为处理9. 附件9.1 附件一: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表9.2 附件二:建设用地审批申请表9.3 附件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申请表 9.4 附件四:建设用地监督检查记录表 9.5 附件五: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 所涉及附件如下:a. 附件一: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表b. 附件二:建设用地审批申请表c. 附件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申请表d. 附件四:建设用地监督检查记录表e. 附件五: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建设用地:指用于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
b. 容积率: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占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
c. 监督机制:指对建设用地管控实施的检查和监测体系。
d. 违法行为处理:指对违反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e. 城乡规划:指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安排。
f. 土地市场化配置:指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土地供应和交易。
g. 用地指标交易:指通过交易方式调整和转让建设用地指标。
3.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a. 困难: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繁琐、用地指标供需不平衡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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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2008年1月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
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中,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涉及容积率管理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济政办字〔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城镇低效建设用地是指位于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由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效益评估后认定,具体包括以下6种类型:(一)不符合现有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能耗等要求的产业用地;(二)各区县政府通过亩均综合效益评价认定为低效的产业用地;(三)布局散乱、利用粗放,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四)土地利用强度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五)已建成但利用不充分或闲置的公共建筑等涉及的存量建设用地;(六)各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列入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
二、开发模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遵照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公布日期:2021-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的通知建规〔2021〕22号各省、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标准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操纵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方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治理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操纵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肯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操纵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操纵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操纵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方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二OO五年四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
为切实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供地。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的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列入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允许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供地.建设用地安排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安康工程中低档次住房项目等。
通过推进产业结构和用地结构的改善,大力提高我省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水平.二、大力推进全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
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合理用地放在首位。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青岛、烟台、威海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亩;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亩;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在各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
工业项目建筑容积极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城乡规划和其他建设项目具体用地指标,应严格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9]233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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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
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6 点击率:783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
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
[2012]2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定的规划指
标,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包括其他有偿方式,下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分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机关负责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者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
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
设需要,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容积率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意向及理由;
(二)经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无需收回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调整论证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据此编制调整论证报告及方案;
(三)调整论证报告及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
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四)经论证同意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报告和相关论证意见通
过本地主要媒体、本部门网站和现场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论证结论及公示情况依法提出调整或不调整建议(附
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材料)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
(六)批准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情况函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完善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
规划审批。
(七) 不予批准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七条 容积率调整论证报告应当表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调整的必要性及可行
性、调整幅度等内容,并对交通、环境、设施配套等进行分析评价。
容积率调整论证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用地总平面布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
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八条 容积率调整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相
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具的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
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要求及责任部门等内容在本
部门网站公开。容积率调整项目论证后,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容积率指标的延续
性、一致性。
第十一条 分期开发的建设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
当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核实,其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但容积
率超出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市国土资源部
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再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十三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
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纠正;在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
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