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肇始于农村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和土地资源利用的持续紧缺。

一方面,流动人口的增多直接造成一系列宅基地使用中的乱象,导致宅基地之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保障功能逐渐削弱;另一方面,土地资源的紧缺体现在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区位距离的不断拉近,倒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

而现行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事由莫衷一是,各界学者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观点各执一词。

基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立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充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手段,进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制度重构。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出发,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语词含义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用益物权消灭的基本理论,将退出二分为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

强制退出上总结符合物权理论的基本退出事由,自愿退出上则结合行政手段进行必要性考量。

进而通过价值分析,明确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从法律制度出发,以现行《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归纳现行的主要退出事由类型包括“闲置”、“超标准占用”以及“资格欠缺的占有”,并结合重庆、浙江嘉兴等具有代表性的退出改革试点,反思现行制度存在的事由欠缺体系化、程序欠缺统一性以及补偿欠缺保障性等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以前述为基础,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第一,重塑退出事由。

构造宅基地使用权的撤销、抛弃、回购、征收等体系化的退出事由;第二,规范退出程序。

建立起系统的有偿使用体系,并在退出过程中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第三,优化退出补偿。

不断丰富退出补偿的形式,充分拓展补偿款的来源,并疏导补偿拨付渠道,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

二 、 行法律 法规 、 现 国家政 策对宅 基地使用权 流转
的规定
行法律法规的限制, 他们留在农村的宅基地不能进行 公开合法的转让 , 但这些宅基地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 的 , 集体 组织也无 权 收 回进行 处 置 , 村 因此 , 闲置 的宅 基地因无法复耕而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 空心村” 。
张 淑臻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 00 ) 5 10
【 摘
要】 宅基地使用权的研究在社会生 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 《 物权法》 中关 于宅 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为社会实

践提供 了法律依据。文中主要介 绍宅基地使用权 的性质 , 明确 了我 国宅基地使用权 的立法规定 ,分析 了我 国宅基地使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 和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 化,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使用 效率方面的缺陷逐渐暴露 , 主要表现在公平对待宅基
福利说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 质的权利, 是农民的安身之本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 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保障, 由使用权人无偿取得并无 偿使用 , 目的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特定的制度功能, 即确 保每个需要土地的建房成员获得 土地 , 实现居者有其 地的目的。福利权说以鲜明的福利色彩解决农民的基 本居住问题 , 肩负着维护农业、 农村稳定的重要使命。 物权说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所谓 用益物权是指 , 对他人所有的物, 在一定 的范围内加以


宅基 地使 用权性 质综述
是 占有性 , 即用益物权必须 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 立条件; 二是独立性 , 即用益权人基于某种原因取得用 益权后 , 就拥有了与所有权相抗衡 的独立物权; 三是用 益性 , 是以物的使用 、 收益为 目的的物权。 …宅基地使 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就宅基地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 的权利 , 权利人能事实上对其独立地 占有 、 、 使用 收益 , 因此其完全具备用益物权的三性 , 无疑属于用益物权。 成员权说认为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首先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研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研究
关键词 : 城市化 ; 宅基地 ; 使用权 ; 农村
中 图 分 类 号 :3 1 1 F 0.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33 (0 0 0 —030 1 0—6 4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 60 5—4
On I s iu i n lI n v to ft e Ri h o Us r lHo e t a n tt to a n o a i n o h g tt e Ru a m s e d
D e . O1 c2 O
农 村 宅基 地 使 用 权 制 度创 新 研 究
李 瑞 记
( 菏泽学院 学报编辑部 , 山东 菏泽 24 1) 7 0 5

要: 随着我 国城市化进程 的加速 , 人们对 宅基 地及建设用地 的需求都 在急剧增长 , 而我国人多地少 , 土地
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探索与城镇建设用地增 加的挂钩机制 显得 尤为重要 。应认真研究宅基地使用 中存在 的一 些不合理现象 , 积极探索农村宅基 地资源优 化配置的基本 途径 ,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
p p l t n a d t e l t d l n . Th r f r ,i i e y i o t n o wo k o t3 s s e n e t h o u a i n h i e a d o mi e eo e t sv r mp r a tt r u y t m l k d wi t e i h i c e s f u b n c n t u to a d M e n i , t e a o l u h n m e a i h s f e i t g n r a e o r a o s r c i n ln . a wh l e h n ma o s p e o n n t e u e o x s i n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村劳动力不足,导致一部分宅基地被闲置、浪费是广大农村客观严峻的现实,这项改革是应对农村土地产权变化的积极举措。

宅基地作为数量占比大、社会影响大的不动产类型之一,必须要对其进行“三权分置”的改革,唤醒“沉睡”的宅基地,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可自主掌控的财产权利,并进一步推动农村的发展,助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重要的制度创新1.1“三权分置”改革背景早在2018年1月的全国国土资源会议上,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就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2018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020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明确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国家一系列安排部署,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指明了方向[1-3]。

1.2“三权分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制度大致经历了由“单一产权、自由流转”到“两权分离、限制流转”再到现如今“三权分置、限制流转”的演变。

具体地说,原先的“两权分离”是指宅基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分离,在这一背景下,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但正如前文所述,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4-5]。

现阶段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其背后蕴含着深层含义,一方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使得宅基地不再局限于农民自用,而是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有偿、有限期的流转,不仅可以减少闲置、浪费的宅基地数量,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而且加强了城乡间的资源协调与配置,在促进城市资本和资源向农村转移的同时,推动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流动。

《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财产权益,其使用权的流转和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的现状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的了解不足;另一方面,退出补偿机制不完善,导致农民退出意愿不高。

此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成熟,缺乏有效的市场引导和监管,也是影响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实施的重要因素。

三、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政策宣传不足政策宣传是推动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实施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政策宣传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农民对相关政策了解不足,无法充分认识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退出的意义和好处。

这主要是由于政策宣传渠道不畅、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内容不够明确等原因所致。

(二)退出补偿机制不完善退出补偿机制是影响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意愿的重要因素。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机制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资金来源不明确等问题。

这导致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后无法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从而降低了其退出的积极性。

(三)流转市场不成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成熟与否直接影响到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和流转。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存在市场主体不明确、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这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退出难以实现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实现。

四、解决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问题的对策(一)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是推动宅基地使用权自愿退出机制实施的关键。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基地 使用权作 为一种用 益物权 ,其设立 的 目的就是为
了利用集体所有 土地 的使用价值 。
1 . 4原始取得 唯一性
义市场经济 的不断成 熟 ,宅基地使用权 制度在执行和 运行 中越 来越难 以适应 社会形势 的发展 ,出现 了一 些 新情况 、新 问题 :一是农 村宅基地外 延扩 张显著 。许 多村庄农 民建房未有 效利用 已有 的空闲地 、废弃地 ,
厂: 基地 使用 权作 为一项 独立 的土地权 利类 型 ,是 1 ‘ 2 0 0 7 年3 月1 6 曰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第 五
次会 议通 过 的 物权 法 中 的新规 定 ,根 据 物权
在 宅基地 审批 中农 民无需缴纳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
使 用费 ,财政部联合 国家发展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委、农业部下 发的
违反 了土地 规划 ,占用 了许多耕地 ,盲 目扩张 。二是
我 国 土地 资 源稀 缺 ,尤其 是 在 十分 珍 惜 和合 理
宅 基 地 使 用权 制 度 研 究
一 ~ …
、 c 删 l ℃ m 熏 l { ? 曲 | 1 “ 牛 g i } s v 沁 圈 ■

新分配宅基地 。同时 , 物权法 ) )和 土地 管理法 等法律 并没有如建设 用地使用权 一样 明确限制宅基地
摘 要 :宅基地有主体特定性、无偿和无期限性、财产性、原始取得唯一性、取得要依法审批、流转限定性等
法律特征。存在 的主要问题有 :实践中 “ 一户一宅”规定难落实;宅基地使用权 限制流转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 有权允许流转之间相互矛盾;宅基地使用权 “ 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缺陷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流转机制 缺失之间存在矛盾;宅基地审批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议:准确理解一户一 宅,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地一体,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显化价值 ,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变迁研究

LegaI sy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整!鱼塾全竺!竺!!里型i鎏鋈叠圈霍薹雾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叔的制度变迁研究郭大瑞张振安摘要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经数次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包括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有些规定在内已不合时宜。

因此,重构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以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十分必要。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物权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I-237-0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经济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o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且为农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流转以及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一直以来为政府决策者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框架,以促进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一、农村宅基地权利的产生及其演变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法律制度,诞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

@农村宅基地使用法律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农民完全私有、集体完全所有和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拥有部分使用权。

(一)农村宅基地农民完全私有阶段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开展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把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和房屋分给无地无房的农民,从而确立了农民宅基地权利。

这一时期农村宅基地权利制度的特点为:(1)在取得的方式上,平均分配,无偿取得;(2)在权利归属上,农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出租、抵押等。

这一制度确保了农民享有居住权,确立了农民主人翁的地位。

《2024年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研究》范文

《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流动的增加,闲置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

闲置宅基地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研究并完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现行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闲置宅基地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量闲置宅基地。

这些闲置宅基地的形成原因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农民进城务工、农村人口老龄化、土地规划不合理等。

这些闲置宅基地的长期存在,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引发宅基地的非法转让、侵占等问题,给农村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必要性针对闲置宅基地问题,建立并完善使用权收回制度是必要的。

这一制度可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同时,通过收回闲置宅基地,可以遏制非法转让和侵占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此外,收回制度还能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现行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分析我国现行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地方性规定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收回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

然而,现行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部分地区对闲置宅基地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部分地区在收回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引发农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五、完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建议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闲置宅基地的认定标准。

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的宅基地可以认定为闲置,为收回工作提供依据。

2. 规范收回程序。

确保收回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和违规操作。

3.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4年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其中“三权分置”成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方向。

该政策旨在明确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本文将重点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问题,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及现状1. 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依法享有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居住等基本权益。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也是保障农民住房权益的重要依据。

2. 农户资格权的现状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管理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存在农户资格权确认不清晰、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部分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增加,而资格权的分配和流转机制尚不完善。

三、农户资格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资格权确认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调整,部分地区农户资格权的确认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的问题。

这导致农民在行使资格权时面临困难,也影响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权益保护不力部分地区在宅基地管理中存在重使用、轻保护的现象,导致农户资格权受到侵害。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执行不力也加剧了这一问题。

3. 分配和流转机制不完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现有的分配和流转机制尚不完善,导致资格权的分配不公、流转困难等问题。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1. 明确资格权确认标准为解决资格权确认不清晰的问题,应制定明确的资格权确认标准,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农民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资格权。

2. 加强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3. 完善分配和流转机制为满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应完善宅基地的分配和流转机制。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演变历程,明确了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确权登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界定不清、登记程序复杂、法律法规滞后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确权登记流程,以及如何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关键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改革建议,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涉及更广泛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设施、工商业设施以及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土地。

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在于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定土地使用范围,以及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期限。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结合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通过土地测绘、权属调查、登记申请、审核发证等一系列程序来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临着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地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导致确权工作难以开展。

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信息共享和数据更新存在困难,影响了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不足,以及部分地区在推进确权登记过程中的行政效率问题,也是制约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因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在我国的土地制度史上,宅基地有着独特的地位和悠久的历史。

有的学者认为在古代就存在这一制度,如井田制时代的“五亩之宅"、秦汉以功劳行田宅中的“宅’’、均田制中的“园宅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均有宅基地的含义,当然古代的宅基地和现代的宅基地在制度设立的背景和价值选择上肯定大不相同。

古代分封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和维护特权阶级的利益之上,而现代的宅基地制度却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之上,用以解决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居住问题。

宅基地制度是一项极富中国特色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对土地实行国家和集体公有制,中国地少人多、农民入口庞大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对土地资源集中配置的慎重策略。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5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相当简单,除了《物权法》以外,大多数情况是由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来调整。

《土地管理法》对其进行的简单规定,只是基于审批和管理的目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的权利内容却没有涉及。

根据这些简要的条文仍然可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的身份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上对其身份有严格限制,且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本集体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乃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我国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决定了每个集体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而法律也规定了集体成员以户一为单位,每户只可申请一处宅基地。

(3)原始取得的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无偿的。

村民只需按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4)权利行使的永久性。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自用住宅所需宅基地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

当该成员死亡后,法律规定其房屋可以继承,根据目前民间普便采用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则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继承,这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成为一种没有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5)用途的限制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问题而设,具有社会保障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条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宅基地的用途。

(6)流转的限制性。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物权法》采取的态度是保留的,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的表述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款没有正面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农民住宅的转让。

对流转的限制性规定还可见2004年10月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以及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法学界有诸多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

“整个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用权)应定性为地上权。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它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3页。

】“地上权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目前只是以土地使用权一词代替,包括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宅基使用权制度更接近现代民法中的用益权制度,在设立的目的、本质属性以及规则特征方面与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有天然的共性。

然而笔者还是赞同国内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在上述传统用益物权的类型中,地上权和人役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联系最为紧密。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制度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很大区别。

下面从宅基地使用权与上述相关权利的比较中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比较地上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按照“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一切附加和进入土地的物都归土地所有人所有,根据此原则,他人在承租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当承租关系结束时,房屋将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但附合原则的适用对建房人极为不利,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便,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调剂土地的“有”与“用”的关系,保护建筑人的利益,罗马法逐渐变通附合原则。

起初,罗马法规定,对于在国有土地上建筑房屋的人,只要他支付一定的租金,就可阻止附合原则的运用。

但是当房屋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房屋建筑者要请求土地所有权人流转其对该第三人的诉权,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大法官法规定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其土地上建房,只要支付地租即可使用房屋并且期限很长,承租人对其建筑物享有使用的权利,不适用附合的原则而直接受物权的保护,赋予了土地使用人几乎与所有人平等的权利,从而形成了地上权,后来欧洲各国继承罗马法的思想,在民法或判例法上承认地上权,我国也曾引进过地上权,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地上权得因在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植物而使用其土地”。

我国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权极为相似,都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建筑的权利,都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但笔者通过研究、比较,认为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许多方面明显区别于地上权,主要体现如下:l、地上权是法律对“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的变通,为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利益而设计的,而我国土地公有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房屋所有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根本不存在“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更不存在对此原则的变通。

2、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组织成员,使用主体范围具有身份限制,而地上权的权利主体在理论上并没有限制。

3、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获得的,而地上权的行使是需要付出对价的。

4,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可单独流转和继承,对地上房屋具有附属性,但地上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区别于其他用益物权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可流转、可继承,能够独立处分。

5、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存在于农村集体组织和集体组织成员,是集体组织成员基于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地上权是基于契约行为,其设定具有期限,期满权利消灭。

综上,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产物,不是在引进、消化、改造大陆法上的地上权制度而设计的,两种权利制度设计渊源相互区别,存在诸多不同特点,没有必要完全仿照大陆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更没有必要以地上权取代宅基地使用权。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下,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另一独立的表现形式。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人役权的比较人役权也产生于罗马法,是为解决特定人的生活和养老问题而由所有人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物(主要是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人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相似,与权利人的身份密切相关,不可让与;2、人役权不是基于所有权人利益设定的,一般具有无偿性,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福利性上类同;3、人役权期限较长,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人役权最长以权利人的生命为限回,这点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也极为相似。

由于以上特点的相似性使得两项用益物权具有可比性。

但是综合全面比较两项权利的区别还是较大的,体现在:1、主体不同,人役权的受益人特定,只是和所有人有特定关系的,在罗马法中主要指那些因身份资格的限制而不能取得遗产继承权的人,如无夫权婚姻中的妻子、未婚儿女和解放的奴隶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性是基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是社会对农民的一种福利。

2、取得方式不同,人役权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家产或遗产处分过程中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而宅基地使用权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划拨给集体组织成员使用的,一般通过国家发证方式进行确认。

3、期限性不同,人役权的期限较长,最长以权利人的生命为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期限较长,最长以权利人的生命和地上房屋的存续期限二者中最长者的期限为限。

4、权利内容不同,人役权主要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人役权的权利内容不同,用益权权能最多,包括使用、收益权;使用权只对物进行使用;居住权是使用的一种方式,是使用权的特例。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对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都是相同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通过比较可知虽然人役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表面上存在很多相似处,但具体内容并不一样,不能简单通过人役权理论来完善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度下,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其使用不再是使用权能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包含四种权能,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一种财产权,我国的土地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相对应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又根据农地和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同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正如王利明教授提出用益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空间利用权,前三种用益物权的表现形式即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是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土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虽同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二者差异很大:1、使用主体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组织成员,根据行政法规及规章,城镇居民不可以申请或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主体则无限制;2、取得方式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流转制度,而宅基地使用权实行集体分配制度;3、使用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明文规定了使用期限;4、使用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自由处分其土地使用权,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流转、抵押、出租、继承等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