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精品课件—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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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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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释义
案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
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宏 明顶到在地,其妻吉某也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 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 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 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 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羚牛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 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 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 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但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 吉某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究竟是干什么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更重要?还是保护人 的基本生命安全更重要?这两者如何取舍?在此案中,法律 实现了它应有的价值吗?法的作用究竟是什么?是如何实现 的? P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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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的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 惩罚违法行为。 法律制裁的方式多种多样。通过法律制裁可以维护人们的权利,增强法律的严 肃性和权威性,提高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观念,保证社会稳定,增强人们的安 全感等。法的强制作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因此,它以有形的物质 性的力量为表现形式,而道德、习惯一般是以无形的精神性的力量为表现形 式。
一、什么是法的作用?
简单说,就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 系发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第四章 法的作用PPT课件

第四章 法的作用PPT课件


§ 合同法(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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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制作用 ❖ 含义 ❖ 即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

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

预防违法犯罪;增进安全感
❖ 举例:

酗酒开车酿大祸
❖ 哥们儿义气断送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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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对本人行为)

二、评价作用(对他人行为)

三、教育作用(对一般人行为)
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手段)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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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表述: ❖ 1、规范作用强调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
范这一特征; ❖ 2、社会作用强调法的本质和目的; ❖ 3、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具
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 4、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
手段,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 社会作用这一目的。。

五、研究法的作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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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 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 引、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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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教育作用 四、预测作用 五、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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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引作用


指引

个别性指引(×) 规范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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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含义
❖ 其他村民听说这事后,明白了如果上山乱伐树木 会受到处罚,便都不去了。
❖ 问题:
❖ 该案例中体现了法的哪些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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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 1、解释: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 2、简述: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 3、预习:法的社会作用

法理学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PPT课件

法理学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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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1.概念: 法是中介其他价值的手段-法在中介其他价值中的价值, 即它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
2.具体包括: 确认性价值 、分配性价值 、衡量性价值 、保护性价值 、认识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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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与自由
1.法与自由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人们的行为自由决定于其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 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
“把他们认为是“正当的
”行为自由,确认为法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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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1.利益决定法的形成和发展 ·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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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1.含义: 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所不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 2.具体包括: ·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法有使社会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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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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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重点问题 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分类 2.法与利益 3.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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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The end
法理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三、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或表层上所具有的
优良品质。 ➢ 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
加的重要性: • 法的权威性; • 法的普遍性; • 法的统一性; • 法的完备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四、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
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阐发和法治价值体系的 建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 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练与提出,增进了法治 领域的价值共识,释放出推进法治文明进程的巨大动力。
➢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 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 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 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 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 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 权利保障法治化。”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美国法学家。
Roscoe Pound in China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本章导言: “法律是人类的作品,……一
个无视人类作品价值的思考是 不可能成立的,因此对法律的, 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 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 能成立的。……法律只有在涉及 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 解。”因此,法的价值问题是 法理学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它 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期待以 及对法律的目的、正当性和理 想图景的思考。在讨论具体的 法的价值之前,要明确法的价 值的概念、法的价值体系以及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等一般 性问题,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心价值。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法的作用和价值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作用“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但“作用”role着重表述的是该客体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function一语则着重表达事物本身具有的活动..职能体现了作用;作用也可通过职能看出;二者是事物本质的外化和外在表现..作用和职能往往被人们通用..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同的法的作用;既有在社会政治内容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方面;又有在作用手段、形式上相同的方面..因此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我们把前者叫做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或者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把后者叫做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社会政治职能这是联系法的社会政治目的和使命来观察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从这个角度观察;法的作用和职能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该国的法也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国家既是从社会产生的与社会日益脱离的、驾于社会之上的实现阶级统治的机关;又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所以国家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这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我们叫它“社会公共职能”..因此;作为国家意志、国家命令的法;也必然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地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有的法律规范主要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或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但这两种职能往往交织一起;不能认为某类规范只执行某类职能;而根本不执行另一类职能..第二节法的价值第三节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范围第四节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需要和满足的程度..第五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体性.. 法的价值范围包含了: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其中有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第六节二、利益及其分类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利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按阶级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不同阶级的利益;按这些阶级在社会占不占统治地位;可分为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按其发生的领域可分为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按其重要性和程度;可分为根本利益和暂时利益;按其有无经济内容;可分为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按其作用范围分为;可分为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按其实现状况;可分为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按其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等等..三、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因此;对自由、对阶级社会的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总体目标;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正义、公正、公道、公平等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到底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效益..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效益的关系..。

法理学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理学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接上

第二节 法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概述。 • 1、法律价值的概念。 • 价值,是一个运用于多个学科的概 念,哲学、经济学、法学都讲价值。 价值反映的是主体的人与客体的物之 间的一种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 动的目的和动机。价值还是一个评价 标准,是判断客观事物有用性的标准。
接上
• 那么,什么是法的价值呢? •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能够满足主体的 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就是法的价值。 • 也就是说能满足人类需要,促进社会 发展进步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 要全面理解法的价值,必须注意以下 三个方面:
接上
• (4)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 前者是指法对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进 步意义的作用,能促进人和社会的发 展。后者是指法阻碍人和社会的发展 和进步的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 1、法的规范作用的概念。 •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 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 2、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 • (1)指引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 们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它表 现在人们通过法可以知道自己可以做什 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
接上
• 法律规范实际上也是判断人们行为的 一种标准、尺度,通过这种标准、尺 度我们可以知道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还是违法的,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还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 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评价的标准是法律规范。
接上
• (4)预测作用。它是指现行的法律规范 可以帮助人们预先知晓到人们之间的相互 影响、相互关系及其法律后果,知道人们 之间应该如何作为或不作为,进而根据这 种预知来安排计划和行动。 •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包括国 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行为, 预测作用遍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作用和价值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1.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正义可能没有 1.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正义可能没有 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 2.形式正义可能因为其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 2.形式正义可能因为其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 从而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 3.作为诉讼意义的形式正义,它是一种高成 3.作为诉讼意义的形式正义,它是一种高成 本的正义,并且与实质正义会有距离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二、评价作用
1.专门评价 1.专门评价 2.一般评价 2.一般评价
三、预测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1979年的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说” 1979年的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说” 1.政治自由和权利 1.政治自由和权利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民族(人民、国家)的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 3.民族(人民、国家)的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 等集体人权
第四节 人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一、价值的一般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
从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 1.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 1.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 助长那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2.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 2.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 性。 3.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3.指: 1.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①多元性 ②时代性 2.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2.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3.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3.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①生产力标准 ②人道主义标准 ③现实主义标准 ④历史主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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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决定法的形成和发展
·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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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与自由
· 法律秩序,这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结合一定的预见,“设 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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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法与正义
1.正义是什么?
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而法所体现的 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是 正义的“正义”。
2.正义的分类
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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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一)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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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的关系
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
4
课程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一)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 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 和预防作用。
(二)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
课程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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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课程
*重点问题 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 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
和职能 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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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 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
·“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 具有的活动能力。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
·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 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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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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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五)法在协调自由(纪律)、秩序、正义和效益的 关系中的作用
·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 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 的表现。
·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运用法律 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矛盾,而必须正确认识并注意协调 这些矛盾,使之服从于国家的总体目标。
·自由不等于任性,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的尽头就是责任和纪律。法是能 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 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不 同历史阶段的法,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路标、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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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法与秩序
· 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法作为规范 系统,其本身就是阶级社会一定社会秩序的化身,它体现、确 认并保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
实际上就是法本身价值的一种,这里讲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 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 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
2.具体包括:
·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它可以缓和冲突、化解 矛盾;
·法有使社会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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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
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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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法的价值的特性:
1.法的价值的客观性
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 客观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饿需要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主体 如何认识、认识到没有。
·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 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 ·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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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课程
*重点问题 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分类 2.法与利益 3.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4.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如何? 如何认识和协调公平和效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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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法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属性
1.概念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 的措施。
2.属性
客观性和一定的主观性。客观性表现在其与客观“需求”的联系中; 主观性表现在其与主观“意志”的联系中;而“一定”表现在 “意志”的客观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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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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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1.概念:
法是中介其他价值的手段,所以“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就其本来意 义说,主要讲的是法在中介其他价值中的价值,即它的服务性、工具 性价值。
2.具体包括:
确认性价值 、分配性价值 、衡量性价值 、保护性价值 、认识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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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1.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的价值的主体性
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 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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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一)法所中介的价值
·法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综合表现。法的历史是同社会经济、 政治、文化紧密联系的。
·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 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 争议、秩序、效益等。
1.法与自由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 人们的行为自由决定于其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
· 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正当 的”,是“权利”。
·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把他们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 由,确认为法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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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2.自由与法的关系
·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 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
·亚里士多德: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罗尔斯: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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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四)法与效益
·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 ·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
社会利益的关系。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能给主体带来一定 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求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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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思考题:
1. 什么是法的作用、法的职能?如何区分法的作用和职能? 怎样认识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2. 什么是法的价值?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什么 是法所中介的价值?什么是法的工具性价值?什么是法 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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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3.什么是利益?利益与价值的关系如何?如 何认识利益与法的本质、法的创制、法的 实施和法的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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