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含义1、处罚论2、后果论3、义务论第二性义务论{新义务论}突出优点1、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2、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简答二、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二)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三)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与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的关系主观过错包括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故意比过失的主观恶性更大}(四)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和预期利益的损害(五)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面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两类1、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三、分类(一)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二)过错责任是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强调当事人自身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是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有没有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三)独立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代替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四)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面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见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法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概念: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简答二、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基本要求1、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2、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责任法定原则主要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原则,要排除和否定的是1、责任擅断2、非法责罚3、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的心理活动与外在行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因果联系(三)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既是立法上设定和配置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适用时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1、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原则1、有责必究原则2、责任平等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方式(一)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以下三种:1、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2、行政制裁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3、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在这里也包括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给予的补偿3、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行政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责任释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责任释义一、法律责任的学说: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的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三、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注: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①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②责任程度呢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③责任的承担程度:有限责任、无限④责任实现形式:惩罚性责任、补偿性⑤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四、最基本的法律责任分类1、民事法律责任2、刑事法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一)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帆哥提示】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竟合【睿哥提示】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两个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故在答题时判断有无法律责任的竞合关键不是看存在不存在两个法律责任,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只有当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且这两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时才构成竞合,如行政法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1/91,不定项)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分析】A选项中虽然存在两种法律责任,但是作为行政责任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作为刑事责任的3年有期徒刑可以同时追究,因而不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律责任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律责任导语:为了让考生更好的把握考试考点,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提供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律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详情请关注店铺。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注: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 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 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禁止株连。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1、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2、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包括民事补偿、国家赔偿。
3、强制: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对财产的强制:强制扣缴、强制拆除。
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戒毒、强制传唤。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 免责与不负责任(无责任)概念比较1、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
——存在被免除2、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
8法理学-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或 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 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 着密切的关系。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责任。
三、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需要损害后果
例外:举动犯。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 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 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 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由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 就构成既遂的特点所决定,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 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 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不属于违 法的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是责任主体应 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逻辑关系:
第一性义务 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区别道德责任、政治责任
一、道义责任论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判断承担法律责任之方法
责任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因果联系原则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必 然联系。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承担责任的他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不可避免性原则
二、社会责任论
三、规范责任论
法律责任的特点
一、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或不属于违 法的某些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大多数是由违法行为而引起。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③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③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导致主体利益减损的不利后果。
法理学—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有国家特设或 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认定”和“归结”两个概念的使用表 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 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 能作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 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运用法 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 起的合பைடு நூலகம்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 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 种负担。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三)损害结果 (四)主观过错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二)因果联系原则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与 法律责任的实现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惩罚 (二)补偿 (三)强制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
说的“免责”。
注意: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 义务(法定和约定义务)所引起的法 律责任占居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 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 于从属地位
(三)法律责任的本质 西方法学家论法律责任的本质:
1、道义责任论 2、社会责任论 3、规范责任论 上述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免责” ≠“无责任”或“不负责 任”
“免责” ≠“证成”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法理学法律责任

法理学法律责任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性学科,研究法的本质、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理论。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后果和责任。
它是法律规范作用下的必然产物,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具现化。
它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能力、过失与故意等几个方面。
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是指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违反法律义务性规定两种情形。
2. 主体能力主体能力是指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人具备的一种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主体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具备主体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 过失与故意过失与故意是法律责任的形成条件之一。
过失是指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故意是指主体有意识地进行违法行为。
根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不同类型。
三、相关理论在法律责任的研究中,法理学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来解释和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
1. 相关因果理论相关因果理论认为,法律责任的形成必须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即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造成某种后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因果理论强调对主观能动因素的考虑,有利于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社会危害理论社会危害理论认为,法律责任的形成是基于对社会危害的预防和惩罚。
它将法律责任看作一种社会机制,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会危害理论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的重视。
3. 公平正义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关注的是法律责任的公正和公平性。
根据公平正义理论,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建立在合理的罪过原则和公正的程序之上,确保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的制裁,同时也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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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非全法学王展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
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是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
我们可以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这种观点的定义有以下的理由: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归结的义务,具有必须去承担和实现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于故意违反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这在道德评价上也是应该的;再次,引入义务范畴,有助于为解释无过错责任等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根据。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功能(一)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在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
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有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有利于保护责任土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1)法律责任的主体构成法律责任土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和承担主体。
比如国家机关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此时的责任主体却是国家机关,未成年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行为主体虽然是未成年人,然而此时的责任土体却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另外,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可以是责任主体但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或完全承担主体。
首先,只有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其思想和行为之间才有因果联系,才说得上行为人在违法时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才应该一让他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只有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才能够通过白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才能够承担并履行法律责任这种特殊义务。
认识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非所有的公民在所有情况下都具备,只有达到一定年龄,井且精神和智力正常才有这种能力。
(2)法律责任的主观构成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般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法律责任的客观构成法律责任的客观要素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包括行动、手段和结果。
首先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何不作为两类。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
直接作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
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作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既得利益及预期利益。
损害后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
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
最后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法律只考虑其中与法律责任认定有关的因素。
另外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有预防功能、救济功能、惩罚功能三种。
(1)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法律责任通过设定违法犯罪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表明社会和国家对这些行为持有否定态度。
这不仅对违法犯罪或违约者具有教育、震慑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社会成员依法办事,不作有损于社会、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法律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通过责任承担教育他人。
(2)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救济,在法律上即赔偿或补偿,是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它们所处的状态。
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
除了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的财产责任之外,还包括其他责任方式,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又比如训诫、拘留等刑事处罚。
(3)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可以说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
通过惩罚责任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其中刑事责任这最明显地体现了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
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严厉性,是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的。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一种惩罚责任,但它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
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都是以执行惩罚和预防功能为主的责任。
比如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条款就具有惩罚性。
三、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情形(一)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
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设定新的强制性义务。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违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具体包括: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其含义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情形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自助免责。
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一点思考在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纳入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主要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规范,并明确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属于赔偿范围,精神损害不属于赔偿范围。
但是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民事领域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却在刑事及行政领域都明确将之排除在外,这与现代法治充分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的世界性趋势不相适应。
世界各国在立法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并不鲜见,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可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引入实际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实建基础。
在理论层面,精神损害赔偿的引入也有利于提高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与尊重,提高执法和司法质量。
从实践层面而言,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责任的确立为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的引入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因此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尝试和立法借鉴。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责任是具体的,而法理学是抽象的,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领域中所有问题的研究基础,因此本文从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功能、归责原则及免责情形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阐释,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法律责任的相关研究,也期待相关问题的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