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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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在这里考生应该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或可以并存,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三)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1)一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①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③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③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导致主体利益减损的不利后果。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欢迎大家浏览。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责罚相当”、“罚当其罪”。

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

丽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带答案和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带答案和解析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7、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3、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2011年卷二单选第39题)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题中,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其自身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刘某具有申请查阅的申请人资格,区政府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的答复违法。

8法理学-法律责任

8法理学-法律责任
额头扁平,头脑突出, 眼窝深陷,眉骨隆起, 颌骨巨大,齿列不齐, 头骨不匀,左右脸不对称, 体毛不足等
一、道义责任论 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社会生活的道德准则与行为 规范并决意实施,是归责的原因。故又称意思责任论。
提出构成责任的心理状态包括三方面:(1)必须是具有辨 别是非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2)行为时有意思自由; (3)犯罪时有故意或过失。
云南李昌奎案的案情和审判过程倍受媒体 和公众关注。从8月22日上午8点30分开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对该案进行 再审。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 判处李昌奎死刑。
二是绝对不能追究非责任人的责任,即不 能让没有违反法律义务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三、责任相称原则
二、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任 何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任意确定这 种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三、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或 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 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 着密切的关系。
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判断承担法律责任之方法
一、责任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保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即凡是实施了违反法律义务行 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赛家鑫
2009年,一名叫李昌奎的云南巧家县人, 将18岁的女孩王家飞奸杀,并把其年仅3岁的 弟弟王家红也残忍杀害。2011年3月,云南高 院推翻了一审死刑的量刑,李昌奎被改判死 缓。该判决结果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广泛 的质疑。在一个调查中,有将近98%的网友 都认为李昌奎“应死刑,比药家鑫凶残”, 故称其为“赛家鑫”。更有法律工作者直呼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 此待遇。”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带答案和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带答案和解析
选项C错误。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答案】D
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
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
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
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
C.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 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完美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完美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完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B.委托的行政机关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3、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D.以上理由都不对4、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5、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

A.5B.7C.10D.156、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 ( )。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责任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责任

这篇关于《⾃考《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责任》,是特地为⼤家整理的,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 1、法律责任,即⾏为⼈由于违法⾏为、违约⾏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由国家强制⼒保证。

3、⼴义的违法责任,指所有违反法律的⾏为,包括犯罪⾏为和狭义的违法⾏为。

狭义的违法⾏为,也可以称为⼀般侵权⾏为,包括民事侵权⾏为和⾏政侵权⾏为,指除犯罪⾏为外所有⾮法侵犯他⼈⼈⾝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为。

4、⼀般来说,违法⾏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第⼀,违法⾏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第⼆,违法⾏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为。

这⾥讲的⾏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第三,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为。

第四,违法⼀般必须有⾏为⼈的故意或过失。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或法定⾏为能⼒。

5、违约⾏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违约⾏为是产⽣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6、法律规定成为产⽣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上看,责任⼈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损害。

它可以导致民事责任和⾏政法律责任的产⽣。

7、法律责任的⽬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得以⽣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有责任的⼈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侵害的可能性。

8、法律责任的功能法律责任的上述⽬的是通过它的三个功能来实现的,即:惩罚、救济、预防。

①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②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

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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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律责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法律责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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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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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本质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l.含义: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
(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
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民法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如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等。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区别只能是相对的,典型的如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会构成侵权责任,而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会又构成违约责任。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
(1)一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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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做法: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三)法律责任的归结
1.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2.归责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事由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②法律责任要依法定程序追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

①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③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公平对待;
④要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⑤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

即追究法律责任要从效益角度出发,分析成本与所得,努力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4)合理原则。

即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责任的承担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

(四)法律责任的免责
1.所谓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当出现法定条件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5)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主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和全部法律责任。

(6)补救免责,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责任。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依其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

(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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