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论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程序正义是指一种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伦理和道德问题。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探讨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实现方式以及其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
程序正义能够确保人们得到公正的判决,避免不公正和错误的判决。
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不受非法的干涉和侵犯。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并且应该受到监督和审查。
2. 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决应该公正、合理,并且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3. 加强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确保人们理解和尊重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律教育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有着密切的关联。
程序正义是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关键,而公正和平等则是正义的核心。
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与自由和权利正义也有着密切的关联。
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与实质正义也有一定的关联。
结论程序正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伦理概念,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以及加强法律教育等。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摘要: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多起冤案,大部分冤案的成因都和程序正义的缺失有关。
可见,坚持程序正义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
本文对何为程序正义进行简单阐述,讨论了程序正义的起源与发展,总结了一些对程序正义的标准的看法并且提出作者的观点,最后以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冤案为例,论述坚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关键词:程序正义;标准;张氏叔侄案;重要性中国有一种叫做“民本”的传统,然而,民本的社会并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建成的,也不是抽象的实质正义可以满足的,它需要一个社会体系——即程序和法制去保障。
本文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简单论述。
一、何为程序正义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它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含义,这是广义上的“程序”。
在法律科学中,“程序”这个词有其专门的含义,即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
由于一般国家对制作各种法律决定的程序都在专门的法律中做出了规范和限定,因此,这种程序又称为“法律程序”。
[2]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作出的和程序有关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标准在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他将程序正义划分成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
这也就是说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然而“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罕见的”。
罗尔斯列举了刑事审判的例子,公正的结果是审判争议的标准,“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该被宣判为有罪”。
对于审判中会出现的结果错误,罗尔斯认为:“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程序正义是指在社会中,通过法律和规则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它强调的是对每个人平等的对待和公正的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将程序正义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首先,程序正义可以应用在司法系统中。
在司法系统中,程序正义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庭上都能被公正地对待。
它保证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公正的权利,包括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和合理的辩护权。
程序正义还确保了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独立性,以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其次,程序正义可以应用在行政程序中。
在行政程序中,程序正义确保了政府机构的决策和行为是公正和透明的。
它要求政府机构遵守法律和规则,并确保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程序正义还强调公众的权利和利益,确保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考虑到公众的意见和需求。
此外,程序正义也可以应用在科技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我们面临着许多与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相关的问题。
程序正义在科技领域的应用可以确保科技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它还可以确保科技工具和算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歧视和不公正的结果。
当然,要实现程序正义并不容易。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我们需要制定并执行适用的法律和规则,确保政府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公正和透明的。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高公众对程序正义的认识和参与,以确保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总而言之,程序正义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构建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
它在司法系统、行政程序和科技领域的应用,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对待,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然而,要实现程序正义并不容易,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律、规则和公众的参与,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又称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其实质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法治与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尺度,强调各方主体机会的平等,以及执法过程中手段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
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程序正义在法治运作过程中贯穿着永恒的矛盾,即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以程序为本位。
一、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
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从不同角度看,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或阐述。
其中经典的分类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还有比较盛行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程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238页。
程序正义指的是过程的正义(justice in process),即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最低限度上是没有分歧的,这就是“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义理论

(三)程序正义产生于英国的原因
• 英美法之所以强调程序胜于实体缘于英美法的法律机制, 即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者主义诉讼结构,先例 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原因如下: • 陪审裁判由多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不谙法律,只具备初 级文化水平即可,因此他们的裁判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 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 当性。 • 法律适用上,遵循先例拘束原则,其前提在于当事者(主 要是其律师)尽量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 明法院予以适用。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 所以辩论的技术和程序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 衡平法发展的背景在于当事者无法掌握能够适用于自己案 件的法原理,所以只能提出救济,法官能够考虑一切事实 情节,作出任何可能认为是合适的决定。但是在这里保证 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
程序正义的分类
• 完善的程序正义 •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纯粹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
•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 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 结果的程序。 • 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 的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 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 罕见的。
近代之后的发展
• 到了近现代,自然正义作为程序正义也是凌驾于 实体正义之上的。在1610年的一个案件中,首席 法官柯克就认为议会的法律若与自然正义相悖, 就可以认定其无效。 • 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这一原则也广泛适用于行政 案件中,至19世纪这一原则已经扩展到行政法领 域之外,及于社团与俱乐部这样的机构: • “该规则不限于严格的法律裁判庭,而适用于每 个由被授权裁决对个人产生民事后果的事项的人 员组成的裁判所或机构。”
• 美国学者把联邦宪法第1—10条修正案的程 序保障要求直接视为“程序性”正当法律 程序的具体标准。 •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程序”与 “程序性正当程序”。 • 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 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 律剥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 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布这个 法律无效。 • 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 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 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 • “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相一致的正当法 律程序是指的“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论程序正义

政治哲学研究论程序正义姚大志内容提要 正义应该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后者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前者主要与道德有关,后者主要与政治有关。
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的正义,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程序正义是一种规则性的正义,它要求人们服从并尊重法律和制度;程序正义是一种法治的正义,它强调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是由法律规定的。
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就其法律和制度层面而言,重视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正义 政治哲学 程序 (1)一种社会制度本身是正义的,意味着正义应该是这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由正义观念所支配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不正义没有立足之地。
正义的社会必须维护正义,它对正义的坚持必须超越对利益的考虑。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要求正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正义原则往往受到功利的侵蚀。
任何社会都倾向于追求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功利主义。
一个由功利主义支配的社会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将效率置于所有其他考虑之上,从而导致人们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
在正义与功利发生冲突的场合,一个社会只有坚持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这个社会才能是正义的。
(2)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实质正义同正义的内容有关。
假如,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为一个村子选择一位合适的村长。
对于实质正义来说,只有当村长的职位由这个村子中最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来担任,这才是正义的。
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由某个人(上级领导)或某些人(村委会)或所有人(全体村民)找出这个最胜任村长工作的人,并且任命或选举他或她为村长。
但是在选择村长这件事上,实质正义存在着两个难题:第一,在“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这个问题上,人们往往是有分歧的,而且这种分歧不容易得到解决;第二,即使人们一致地找出了“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后来的事实也可能证明人们的看法常常出错。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它强调的是法律程序本身的重要性,认为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以美国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探讨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本身公正、合法,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法律程序应当公正,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
2. 透明性:法律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诉讼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合法性:法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结果合法有效。
4. 及时性:法律程序应当高效便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美国法律案件中的程序正义1. 辛普森案件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及其男友。
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利用程序正义原则,成功为辛普森辩护。
他们通过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揭露警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陪审团对案件产生怀疑,最终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
2. 奥斯卡·洛佩斯案件1992年,美国少年奥斯卡·洛佩斯被控绑架、强奸和谋杀。
在审理过程中,洛佩斯的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揭露了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洛佩斯的指控,使其获得自由。
3. 奥斯卡·斯宾塞案件2006年,美国黑人男子奥斯卡·斯宾塞被控谋杀。
在审理过程中,斯宾塞的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揭露了陪审团中的种族歧视现象。
法院最终判决重新审理此案,保障了斯宾塞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正义的作用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司法公信力:公正的程序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3. 维护社会稳定:程序正义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动法治进程: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
戴维米勒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理论辨析

戴维·米勒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理论辨析一、引言A.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B. 研究目的和方法二、戴维·米勒的程序正义理论A. 程序正义的概念B. 程序正义的原则C. 程序正义的优点和缺点三、戴维·米勒的结果正义理论A. 结果正义的概念B. 结果正义的原则C. 结果正义的优点和缺点四、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辨析A.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异同B.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关系C.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优缺点比较五、结论A. 总结研究结果B. 提出自己的看法C. 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正义理论成为了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正义理论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两个主要的理论流派,戴维·米勒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他提出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理论,并通过研究这两个理论之间的关系而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本论文旨在辨析戴维·米勒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理论,深入掌握这两个理论,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为正义理论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戴维·米勒的程序正义理论A. 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是指重视公正的程序,将公正视为实现正义的一部分。
它认为公正的程序决定了正式实现正义的程度。
程序正义是一种思考方式,提倡运用程序和规则来保障正义,不仅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保障了组织或政府的合法性。
B. 程序正义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程序正义要求规则和程序是公正的。
公正性原则要求规则和程序必须平等适用于个人。
每个人都应当平等享有公正的程序和保护。
2. 合法性原则程序正义强调了制定规则和程序的合法性,认为规则必须遵守正当程序。
合法性原则要求规则必须依照正当程序被制定。
3. 谦虚和公开度原则程序正义认为,在制定规则和程序时应该注重谦虚和公开度,制定规则和程序时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政策、研究和经验。
C. 程序正义的优点和缺点程序正义的优点在于,它可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使得个人和组织在制定规则和程序时具有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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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论什么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程序正义源于何处?坚持实现程序正义有何意义?敝人以为,程序正义是一项在审判的过程——而非裁判结果——中实现的价值,它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和其能否做出公正的裁判并无必然的联系,公正审判作为一种理想的价值追求,其与诉讼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涉及到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公正审判与案件是否会得到公正判决并无必然的联系,而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显然,公正审判指的不是不公正的判决和处理结果,而是审判程序的设计,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
下面敝人从程序正义的起源、程序正义的架构要求和程序正义对于社会公平的意义三方面阐述程序正义的合理性抑或伦理正当性。
一、程序正义的起源关于正义的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可谓汗牛充栋,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哲学家孜孜不倦的探索正义的理论,可谓学派林立,百家争鸣,如所谓的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其极力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可以看见,即使人们所应该得到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这些观念任然属于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因为他们重视的任然是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利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而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何种过程,但是人们在进入现代社会后,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命运计,一些学者开始研究过程或者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1971年,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出版闻名世界的《正义论》一书,在该书中系统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认为,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的权利义务做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此为正义研究之关键。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设计社会系统,以期“以便它无论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之目的。
按照罗尔斯所言,此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关键在于: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该被视为是正确的和正当的,无论它们是什么样的结果。
显然,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并不限于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上层建筑之政治经济结构的方方面面,例如公平机会原则就是从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分配的正义得到实现,因为纯粹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具有巨大的实践优点: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
无论罗尔斯的理论能否在多大程度上为众多学者所接受,然而他提出的程序正当性却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他的理论启示我们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差不多在和罗尔斯理论出现的同时,一些英美法学家也从“自然主义”“正当法律程序”出发,对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探索,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procedural values)而设计的,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等。
一些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是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者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
一些学者甚至提出”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本位主义认为,评价法律程序好坏优劣、判断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人类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而不是而不是它实现某种某种外在目的手段的有用性。
根据这种理论法院的判决的正确与否终究很难检验,因为实体法并非完美无缺,法官受自身及外在条件的限制也并非总能发现真实,因此与那种难以实现的裁判结果的客观正确相比,法庭审判活动具有正当的外观过程显的更为容易实现,只要法庭严格遵循了正当、合理的程序,它所制作的实体判决就应被视为正确的、合理的。
由于这种理论主张公正的法律实施过程必然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法庭应将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合理作为其中心任务因而它又被称为“过程中心主义“。
典型的英国法学家达夫(R.A.Duff)从“刑事审判活动是一种理性活动”这一论点出发论证了“裁判的公正性与产生这一裁判的程序的公正性具有一种内在关联性”这一论断,坚持程序本位主义观点。
达夫认为:一项刑事裁判的质量会因为产生它的程序本身不具有合理性而受到损害,因此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所做的裁判必须具备合理的根据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同时,法院通过刑事审判还必须向被告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宣示和证明其判决的公正性,尽力说服那些其行为接受审查的人接受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英国的罗卡斯(j.R.Lucas)则从消除人们对一些不合理的审判过程所产生的“非正义感”的角度,对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进行了重新认证,罗卡斯认为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只有遵循了自然正义原则,人们做出决定的程序就能达到最低的公正性:使那些受决定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决定的产生过程,向他说明决定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
经过这种正当的程序过程,人们所作出的决定就具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
尽管程序正义理论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大规模出现,但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理念却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受英国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事实”(justice before Truth)、“程序先于权利”(process before rights)。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起争端和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nemojudex in parte sua),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audi altem parterm)。
根据第一项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得有任何偏私,而且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根据自然正义的第二项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给予所有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且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平等对待。
与此相对应,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两大理念,其中前者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后者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在美国学者看来,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而程序性正当程序更是体现了程序的基本理念。
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就说:“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
所以就有人说: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
程序正义在英美普通法中出现和得到空前的发展有其必然性,首先,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诉讼结构的诉讼方式的保障;其次,先例拘束原则要求法官根据先例作出有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最后,衡平法的发展导致法官在当事人因找不出适当的法律根据而提出救济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自由裁量权。
在上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审判结果是否正当、正确并不具有外在的客观标准,但只要审判程序本身具备正当性,合理性,审判的结果就能得到人们的广泛接受,也就具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
此即所谓“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的内涵所在,亦即通过公正程序所做出的判决具有可接受性。
二、程序正义的架构要求程序本位主义理论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理想的一个飞跃,英美法中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是人类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因为它们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践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从而在原来的所谓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尤其是在“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极为盛行的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对于保障人权、促进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据此,并根据中国现状,敝人认为法庭审判要实现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要求有如下十一项:1、裁判者的中立性。
裁判者应该在那些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和歧视。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各方当事人受到同等对待。
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
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该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和偏见。
2、程序的对等性裁判者在应给与各方参加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这里的平等对待是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综合要求,为实现程序对等,控辩双方应在参与审判过程和影响裁判结论的制作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裁判者应对各方的证据和意见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提出的有效观点平等的考虑在内。
同时,程序对等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形式上的平等参与,而且还应有实质上具有平等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因此裁判者应确保参与能力较弱的一方拥有一些必要的“特权”,以纠正各方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况。
3、程序的合理性此要求亦可称为“程序理性原则”,它要求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