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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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考察之新视角——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对比说起

程序正义考察之新视角——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对比说起
法 治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 r s pe c t i ve
程序正义考察之新视 角
从刑法与刑事Βιβλιοθήκη 讼法的价值 目标对比说起 口 徐 磊 袁 泉
【 摘要 】 刑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实 质的正义, 而刑事诉讼法所向往的却是程序的正义。 当 面临犯罪时, 现实 的存
没有血管, 血液将无从承 载, 没有血液 , 血管亦无任何存在 意 果也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 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就社会理性
义。 但在实践 中, 两者所 追求的价值 目标在很多时候却存在 难 而言, 实质正义往往更加符 合人们 的预期 , 当事人希望得到公

1 3 8 J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l
滥 用 以保 障 嫌 犯 乃 至 全体 公 民 的人 权 。 单 就 理 论而 言 , 刑 法 与 认识能力, 认为人的理性是可 以还原事 实真 相的。 这种理性的
刑事诉讼法之 间犹如血液和血管一样, 相辅相成 、 缺一不可,
运用 在 法律 上体 现 为 案情 得 到 了充分 而 真实 的 调 查 , 判 决 的结
正的裁决, 维护自身合法 的权 益, 尤其是受害人最希望达 到实 透, 这样 一来 , 虽然最后 的结果仍然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质正义。 但基于时间的一维性——对 于己发生 的事实我们是无 8 年, 但我相信所 有的参与者以及旁观者对于最后的结果都是 法做到全貌还原的, 不管 我们怎么努力, 所能做到的仅仅是无 比较 信 服 的 , 因为 他 们 从 程 序 的合 理 、 公平、 透 明与 民 主 过 程 限地接近历史真相而已, 永远无法达到重现 真相 的地步, 这是 中感受到了司法 的公正 。 英国有句格言:“ 正义不但要伸张 , 而 自然的法则; 而另一方面, 对 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 每个人都 且 必须 眼见着被伸张。 ” 也就是说 , 法律不仅要求法官做 出公 会有 自己的不 同的判断, 很难做 到让所有的人都一致认 同, 就 正 的判决, 同时还要注意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 能够让每一 像盗窃两万判 两年还 是两年半, 恐 怕没有谁 能准确判定 前者 个 参 与者 和 旁观 者 都 能感 受 到 法 律 的客 观 和 公正 。 通 过 公 开, 还是后 者是绝 对的公正 。 所 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 绝对 的实 当事人 ( 甚至全社会 ) 可 以看见在诉讼过程 中法官是否严格遵

从新刑诉法看程序正义

从新刑诉法看程序正义

从新刑诉法看程序正义作者:张晓蒙来源:《大观》2014年第12期摘要:作为组织正义的关键成分,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和前提,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缓解冲突、化解矛盾、限制随意性、树立政法队伍形象。

本文重点阐述了新刑诉法下的程序正义,旨在全面实现程序正义,使公民人们更加相信法治,并且服从法律的权威。

关键词:新刑诉法;程序正义一、前言程序正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并且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同时程序公正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本文对新刑诉法下的程序正义进行了尝试性的研究。

二、浅谈新刑诉法下的程序正义(一)严格程序规范新刑诉法明显表示,对于有犯罪事实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并且有可能判处一定的刑法,那么应该全力逮捕:1.有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

2.存在新的犯罪动机或者动向。

3.有可能伪造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甚至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的。

4.有可能报复打击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的。

5.有逃跑或者自杀的动机的。

法律条文只有将上述五种情形细化,也就是细化逮捕的条件,才能确保逮捕有矩可循,避免公权力滥用职权,从而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1]。

新刑诉法明显表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录像或者录音,使得讯问过程得以保存。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必须录像或者录音,确保讯问过程得以保存,而且为了确保完整性,录像或者录音应当全程进行。

这样的法律条件明确表示全程同步录像录音程序,也就是曝光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讯问过程,大大降低了欺骗诱供、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相关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程序优先”理念,严格、谨慎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

程度使人看见正义,因为程序,人们更加相信法治,并且服从法律的权威[2]。

(二)增加“庭前会议”程序新刑诉法明显表示,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可以召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及公诉人,如果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及公诉人不出庭或者回避相关问题,那么要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听取他们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的法理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的法理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的法理分析摘要:正义这词很早的时候就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它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和信念。

因此它必须要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够实现,它是一种很抽象的东西,只有通过一种外在的物质来表现出来,而法律的程序正义就是一种很好的表现方式。

程序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形式,它通过具体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的公正、平等,把抽象的正义通过具体的程序性操作来转换成具体形态的正义。

现实中我国一般都是比较倾向于结果的正义,有时候就忽略了程序的正义,使程序正义的意识形态分离。

因此,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逐步完善对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正当程序一,程序正义的概念在西方很多的思想家和哲学家都认为正义就是结果的公正,它是实体的正义。

在法律领域,正义就是通过一切的法律活动来达到实体正义的要求。

程序正义可以称作为过程的正义,它指的是在一个案件的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要达到正义的要求。

它与实体的正义是不一样的,它不要求达到结果的正义,只要能够保证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达到正义的要求就行。

程序正义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它是一种过程的正义,要求使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公正的待遇。

第二,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要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有机会参加裁判的过程中去。

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就是“参与”。

只有让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到案件中的裁判过程中来,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参与”作为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所以它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构成要素。

参与就是指与案件的利益有关联的人有机会充分地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过程,能够裁判员的判决产生积极的影响。

如果没有这些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即使诉讼活动的最后结果是多么的正确、多么的合乎,也无法维护权利人真正的利益。

参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表现出来:第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不断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近一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评析,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它对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对权利的不断追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体系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对证据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程序,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3. 强化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和透明的要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三、修改的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些都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加快了刑事诉讼的审理效率3. 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总结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和审理效率,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陈卫东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24()1
【摘要】近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

学界对本次修改整体上较为积极,也有部分观点对修改存有隐忧。

从整体上看,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时代价值,应当抓住此次难得时机,同时,也要对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氛围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目标和方向。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将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作为目标,采取大修的立法模式,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系统规划,分步实施,迈出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的关键一步。

刑事诉讼法修改也要设定改革的亮点,这些亮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篇章体例、以技术主义路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因应轻罪时代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构建律师无效辩护制度、重塑强制措施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证据制度等。

【总页数】11页(P26-36)
【作者】陈卫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一部具有当代民主与法制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几点认识
2.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
3.第四次修宪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5.《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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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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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摘要]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它要求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平正义地对待。

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与程序正义的要求应当是不谋而合的。

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程序正义缺失现状严峻...[摘要]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它要求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平正义地对待。

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与程序正义的要求应当是不谋而合的。

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程序正义缺失现状严峻,而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与程序正义的理念相契合,通过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审判制度等制度的修改,推动了程序正义的完善。

程序正义又叫做“看得见的正义”,可以理解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甚至全社会)可以看见法官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行事,是否以中立的态度对待控辩双方的主张,裁判结果是否受外力干预等。

同时,刑事诉讼法的运作过程也是一个有规则看得见的程序,它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系列程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这个程序向当事人和社会宣誓正义。

可以说,刑事诉讼法运行的过程就应该是彰显正义的过程,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与程序正义的要求应当是不谋而合的。

然而近些年来,实践中由于程序不正义、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司法腐败和冤家错案等问题层出不穷。

2 0 1 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不仅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这些修改和完善,无不体现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比如说对辩护权的保障、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等等,更好地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

下面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程序正义的内在目的程序正义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绝不仅仅是增强程序形成正确结果的能力,更重要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使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等的参与诉讼,保障其在诉讼中的人权。

本次修改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作为立法任务规定在刑诉法的第二条。

可见国家对人权的重视进入了刑诉法的领域,整部刑诉法也都围绕着保障人权的精神对旧法的一些漠视人权的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调整,比如在证据制度上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搜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都有所修改,并且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在强制措施方面对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细化规定,在辩护制度方面也大量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在保障当事人人权的同时,也使得诉讼程序更具公正性。

特别是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保障了公民不受任何非法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降低了一般公民无故卷入刑事诉讼的可能性,自由和安全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

主要包括:1.细化逮捕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具体化。

2.完善监视居住措施。

原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加以区分,新法联系监视居住的执行现状对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

二、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序正义的参与性要求参与性是程序正义的最核心要求,即是让那些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等地参与诉讼,并通过自身的诉讼行为对案件结果产生有效影响。

可以说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的永恒追求,但是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结构,原告是具有强大公诉权的国家公诉机关,这就导致了控方公诉权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不平等。

从刑事诉讼的实践上来看,要实现对等参与颇有难度:1.要实现对等首先得有对等的机会。

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质证,一方提出主张另一方反驳,这样看来控辩双方的确是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

但是控诉方作为国家机关更易取得证据而且证据多为书面的案卷材料,证据链完善,证据力较强。

而当这些证据出现错误时,被告人实有冤屈也难以提供更为有效的证据加以反驳。

就算当事人找来一两个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法院也是难予采纳的。

2.有了对等的机会还要有对抗的能力。

国家司法权力的“天然强大”与公民权利的“天然弱小”的先天性失衡要求公正的天平必须要倾向弱者,产生了对前者进行限制,对后者进行保护的必要。

由此可知,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原始性的不利地位,我们谓之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

为弥补该不足,我们可以通过保障辩方的辩护权的方式使控辩双方持有平等武装,从而平等对抗。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1.对辩护人的职责重新界定。

增加了程序性辩护;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2.完善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被监听。

在阅卷权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同样也吸收了律师法的有关内容。

3.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新刑诉法提前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时间,侦查起诉阶段即可请求法律援助,此外扩充了可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

三、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序正义的司法理性要求程序正义要求裁判结论的形成应当遵循理性的要求,在中立冷静的环境中做出裁判,裁判应当来源于法庭之上,庭审过程中,来自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中。

同时要求裁判形成的基础即证据的来源应当是公正合理的,而不是通过任何或者随机的获得。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正义解读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对象包括:一是由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二是由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三是根据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或言词证据为线索而取得证据,也可称为“毒树之果”。

撇开非法取得证据的真实性不谈,单从取得证据的手段上看对程序正义乃至整个社会的正义理念都存在极大的隐患。

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多是以刑讯逼供或暴力、胁迫的方式,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屈打成招,可以说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大源头。

同时会造成诉讼参与人对诉讼程序的不认可,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这种不认可、不信任的思想会以某些冤案、错案为契机不断弥漫到整个社会中去,使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

而对实物证据的非法取得由于没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会使得社会上人人自危,唯恐某天自己被取证而不自知。

所以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是必要的。

且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公诉机关的控诉权,有利于控审平衡从而促进公正的裁判的形成,从保障诉讼参与人人权的角度来看也是意义非凡。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仅对非法证据的第二种形式即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进行了排除,但对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肆意滥用权力的现实而言意义重大。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程序正义解读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更好地发挥程序的作用,提高程序形成正确结果的能力。

但从新法实施以前的司法实践中看,证人出庭难问题广泛存在,大抵原因如下:一是证人担心会遭到报复;二是证人怕麻烦,认为作证对自己没有益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经济花销难以得到补偿。

要解决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就要从以上几个方面人手。

针对上诉证人出挺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以下方法:首先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同时为了保证上诉证人的出庭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考虑到证人出庭作证的开销问题,规定了证人的补助制度。

不仅如此为了打消证人因害怕被报复而不该出庭的顾虑,新刑事诉讼法还在第6 2条增加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

四、审判程序的完善和特别程序的规定: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公正且合理的诉讼程序。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合理的法律程序首先体现在程序的完整性上。

从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从质证、认证、法庭辩论到评议、裁判等,每个诉讼阶段,每个庭审步骤都应当有完善而细致的规定以及时间上的严格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弥补了旧法在二审程序上的缺陷,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2 2 3条规定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新刑事诉讼法第2 2 5条还完善发回重审制度规定。

同时还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对特殊的刑事诉讼参与人给予特殊的保护。

五、刑诉法修改在程序正义上的局限(一)无罪推定原则未被确立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被告再被法院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其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要求,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都是以无罪推定为前提的。

如果不是无罪推定而是以有罪推定为诉讼准则的话,那么只要公民一被追诉便被认为是罪犯,如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要承受牢狱之苦,有谁能够随时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呢?可想而知几乎没有人能够随时随地地证明自身的清白,我们便处在一个随时可能成为嫌疑犯的社会,人身自由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在我国,十分有中国特色的一个现象便是:一旦司法机关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则国家的司法程序便会反复启动,工程统计源对于那些既不能证实其有罪,也难以证明其清白的人,超期羁押,穷追不舍。

传统的纠问制诉讼模式的影响和有罪推定思想的作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程序正义的实现。

元罪推定不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也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必要条件。

刑事诉讼结构的主要特征便是控辩分立、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的对抗越充分越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的本来面貌,从而越能形成正确的裁判。

无罪推定不仅是针对辩护方,更是针对控诉方提出的。

从控诉方的角度来看,虽然已对被告人立案侦查或者已经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但是被告人是被假定无罪的,这就对控诉方造成了一种心理压力: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想要推翻无罪的假定就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确实、充分地收集证据,而且对一个无罪的人肆意进行刑诉逼供,是毫无道理的。

对于辩护方来说,即已假定为无罪,那就更能理直气壮地行使辩护权利。

无罪推定与刑事诉讼的其他规则也是相得益彰:1.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证明责任的分担以控诉方先负举证、证明责任为原则,而且这种举证、证明的责任以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证明自己元罪的义务,也不得强迫其证明自己有罪。

2.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

如果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相当,不能证明被追诉人有罪也不能确定其无罪时,应当确定被追诉人无罪。

或者可以说只要整个证据系统存在某一点合理怀疑而不能得到解决时,即告控诉失败。

3.无罪推定与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它的意义在于被迫诉人有权决定他在什么情况下发言,在什么情况下保持沉默。

同样也是以无罪推定为前提存在的。

我国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研究,时至今日已是十分成熟,民众对无罪推定也有一定的了解和接受,本次新刑诉法的修改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是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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