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法律关系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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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自由裁量论纲

刑事侦查自由裁量论纲

认为成文法存在三个弊端 : “ 一是法律具有保守倾 侦 查机 关是 最 积极 主动 查 明犯罪 、探 求 事实 真相 的
向。其稳定性的要求滞后于社会的急剧变化 ,因而 具有时滞 ( t i m e l a g )现象。二是法律具有 的普遍
性和一般性 ,可能给个别 问题 的解决带来困难 ,在 实现一般正义时可能牺牲个别正义。三是法律可能 会超越规范控制的限度 ,将管理变为强制 , 将控制 变为压制 ,这可能压制人们 的创造性 ”。卡多佐认

透彻 的研 究 ,实 属遗憾 。为保 障刑 事侦 查机 关 正确 行 使权 力 ,避 免权力 行使 越界 ,有必要 从 理论 层面 对 刑事 侦查 自由裁量 的 基本理 论 问题进 行 阐释 ,并 且 剖析 中国刑 事侦查 自由裁 量 的突 出问题 ,同时提
出完 善 的基 本 对策 。
家 的 司 法 实 践 十分 推 崇 法 官对 于 法 律 的创 造 性 解 释 ,但是 并不 鼓励 刑事 侦查 机关 超 越法 律 ( 指 成文 法 )的约束进 行创 造 。这 部分 是 因为法 官 被看 作 中 立 的裁 决者 ,对 于案 件秉 承利 益 无涉 的立 场 ,能够 公 正裁 决案 件 。但是 ,刑 事侦 查 机关 由于 和 案件 的 处 理结 果有 天然 的利 益关 联 ,不 能保 证他 们 可 以客 观公 正 地对 待案 件 和嫌 疑人 ,因此必 须不 断强 化对 裁 量 的依据 就 只能 是立 法者创 制 的法 律 ,不 能超越 法 律 的范 围 ;如果 超越 法律 范 围 ,有 可 能构 成违 法 犯 罪 ,应 当受 到制 裁 。 ( 二 )刑 事追诉 性 “ 现 代 刑 事 程 序 通 常 分 为 侦查 和 审 判 两 大 阶

刑法侦查的法理学基础与规制准则

刑法侦查的法理学基础与规制准则

刑法侦查的法理学基础与规制准则诱惑性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在犯罪人已经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已经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某种有利的客观条件和方式,使得犯罪人顺利实施侦查人员所预先期望的犯罪并产生侦查人员所能控制的犯罪结果。

诱惑性侦查针对的往往是一些特殊案件,如在那些贩毒、伪造货币、非法武器交易等案件中,由于这些犯罪无明显直接被害人,同时直接牵涉几乎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使他们极力庇护犯罪行为,所以犯罪的实施变得更为隐蔽。

而与那些有被害人控告、揭发的犯罪案件相比,不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变得十分困难。

为打击这些犯罪,侦查人员不得不对侦查对象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逮捕。

然而诱惑侦查因其手段上带的“诈术”、“圈套”等欺骗性特征,如若使用不当或者为社会公众不理解,将会侵害公民个人的自由与隐私权,进而损害国家司法的诚信形象。

在各国,诱惑性侦查作为破获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而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其合法性问题及如何有效应用和规制一直备受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对诱惑性侦查进行各种学术方向的研究从而予以立法上的认可和制度上的完善是比较少的,人们无法明确地了解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诱惑性侦查的态度,同时我国也没有有关诱惑性侦查方面任何法律上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诱惑性侦查的法理学基础是什么?什么样的诱惑性侦查是合法且正当的?对侦查机关使用诱惑性侦查手段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对于这些问题都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导致了诱惑性侦查使用案件范围混乱、适用对象随意,同时也缺乏法律监督。

因此中国需建立对诱惑性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充分将诱惑性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侦查制度纳入法治轨道,并趋利避害,从而将诱惑性侦查的正面功能发挥出来,这样诱惑性侦查一定可以成为一种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从而成为保护广大公民的有力武器。

一、法理学基础正义,即“普遍的和平和秩序”,或“普遍的互不侵犯状态”,反映每一个人希望得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期待利益。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二章 侦查

(三)法律手续完备
三、侦查终结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侦查终结的处理
移送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 准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应写出〈起诉意见书〉报批,连同案
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审查决定。
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补充侦查注意:
1、一个月内完成;
2、以二次为限;
3、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作出不起
诉决定。
本章思考题
1、侦查的概念 2、专门的调查工作的程序 3、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查封和扣留与案件有 关的财物、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强制性侦 查措施。 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其损坏或隐匿。
程序
1、批准: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勘验或搜查过程中,需 查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2、只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财物、文件, 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3、清点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财物持有人,另一份 附卷。财物持有人或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字的, 不影响查封、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清单上注 明。
刑事诉讼法学
第十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的概述
一、 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在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 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 措施。 侦查由四个要素组成: 1.侦查权的主体是五大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或部门包 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 卫部门和监狱) 2.侦查权只能用来查办刑事案件 3.侦查要依法进行 4.侦查的内容:专门调查工作,即侦查措施;有权采 用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2篇)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审判机关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侦查法律关系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行为。

(2)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并有权对侦查行为提出异议。

(3)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2. 刑事起诉法律关系在刑事起诉阶段,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有权委托辩护人。

(3)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起诉行为的合法性。

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侦查法律关系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行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并有权对侦查行为提出异议。

(3)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2. 刑事审判法律关系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侦查机关有权向审判机关提供案件证据。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

(3)侦查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起诉法律关系在刑事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侦查学提纲

侦查学提纲
侦查学讲授提纲
谢 蓉
第一讲
侦查学概述






第一节 侦查学的概念 一、侦查的概念 (一)大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 控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何家弘) 侦查即“调查或通过调查进行的跟踪程序”。 (布莱克法律辞典) 大侦查概念的特点: 1、侦查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的侦查员,也包 括民间的调查人员(如律师、私人侦探)。 2、侦查手段更多的是非强制性措施。 大侦查的概念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不仅在 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即使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 和犯罪嫌疑人也是地位平等、利益相对的当事人, 两者都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




2、阿尔方斯.贝蒂隆(1853-1914)法国人,人体外 貌特征、照片辨认与鉴定法的创始人。 贝蒂隆创立的人体测量法曾被誉为“十九世纪刑侦部 门最伟大最独特的发明”。 1885年贝蒂隆因此荣升巴黎警察局辩真局局长 贝蒂隆创立了“刑事外貌登记法”,其创立的“人像 组合技术”为现代的“模拟画像”打下了基础






(四)早期侦查学的基本特点 1、形成时期的侦查学的技术性运用学科的 特征明显,其自然科学属性远大于其社会科 学属性。 2、形成时期的侦查学内容虽多局限于刑事 技术领域,但与法医学、司法化学、法毒物 学等共为一体,构成大侦查学体系。 3、形成时期的侦查学中存在一些不科学的 内容。






3、笔迹学的形成 笔迹鉴定的四大流派 (1)笔相学派 笔相学派的早期倡导人巴尔迪 心理笔相学派和生理笔相学派 (2)书法家鉴定派 流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 (3)特征描述派 (4)书法测量派 法医学 刑事毒物化学 司法弹道学

侦查学提纲

侦查学提纲





三、侦查方法 以特定的刑事案件为目标,综合运用物证 技术和策略措施,制定侦查计划、组织侦 查力量,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的 具体方法。 1、侦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基本程序包括侦查的提起、实施和终结 2、各类犯罪的侦查方法,由各类犯罪的 特点和侦查要点构成 侦查学的边缘学科:侦查情报学、侦查心 理学、侦查语言学、侦查管理学等


第二节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以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是研究揭露、证实犯罪、 查获犯罪人的侦查技术、侦查策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科学。 一、侦查技术(物证技术) 指利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侦查的特殊需要而采取 的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等各种技术方法的总称。 二、侦查策略、措施 指侦查机关为有效地查明案情、获取证据而在实施侦查时采 取的各种专项活动和策略手段。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 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 书证、鉴定、通缉等 2、刑诉法未作规定,有关侦查法规、规章有所规定:追缉 堵截、控制赃物、跟踪守候、秘密逮捕、秘密搜查、刑事隐 蔽力量、侦查情报的建设和运用、技术侦查(监听、监视) 等






3、笔迹学的形成 笔迹鉴定的四大流派 (1)笔相学派 笔相学派的早期倡导人巴尔迪 心理笔相学派和生理笔相学派 (2)书法家鉴定派 流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 (3)特征描述派 (4)书法测量派 法医学 刑事毒物化学 司法弹道学



(二)小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由国家追诉机关实施的犯罪调查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立法的完善 刑诉法82条: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概念应包括的要素: 侦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侦查主体 侦查的目的-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 疑人 侦查的性质-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和特定措施的 总和

刑诉法——侦查

刑诉法——侦查


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 案的,可以据传。根据侦查需要,也可以 不经传唤,直接拘传。传唤、拘传持续时 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C.询问前的准备 同一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 讯问,未被询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场; 同时,在侦查阶段也不宜在同案犯罪嫌疑 人之间进行对质。


技术侦查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 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 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有效期届 满可以延长,但是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公安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人民检察院则要 叫有关机关执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必须及时销毁
问题: 对多个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询问,能同时进行 吗?

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 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须出示证明文件; 应当邀请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 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检察院要求复验 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复验,并通知检察 院派员参加;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检查的 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张某,无业青年,单身一人住。平时出手阔 绰、穿着时髦。恰好该区频频发生入屋盗 窃案,根据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 案侦查,在张某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 查之后,畏罪失踪了。侦查员李某、王某 认为:张的家中一定还有赃物。为了及时 地收集证据,获取破案线索,决定立即搜 查其住所。于是,当天在没有惊动周围群 众的情况下,侦查员李、王搜查了张某的 居所。搜出彩电5台,国库券3000多元, 洋烟洋酒一批。侦查员全部予以扣押,并 作了登记。扣押物品的清单存入卷宗。 问题:这起盗窃案的搜查与扣押妥当吗?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关系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概念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因诉讼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公正性:法律关系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3. 诉讼性:法律关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明显的诉讼特征。

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

(2)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2.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主要包括:(1)权利: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知情权等。

(2)义务:包括如实陈述、遵守法庭纪律、接受审判等。

3.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

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1. 侦查阶段的法律关系: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辩护权、申诉权等。

2. 起诉阶段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取保候审等。

3. 审判阶段的法律关系: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辩论权、上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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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法律关系论纲「摘要」侦查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审判机关之间产生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

从结构上看,它包括侦查主体、侦查客体和内容即侦查权(力)利义务等三项要素。

「关键词」侦查、侦查关系、主体、客体引论如果说,站在人权保障的角度,不能将侦查程序视为侦查机关单方面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的单向过程,而应当是与审判一样,具有诉讼的同构性,即在法官控制下,由侦、辩双方对抗求证、查明案件真相的双向互动过程,那么侦查程序中必定充斥着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习惯上,人们将这种源于法律规定的,在国家权力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并且涉及法院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称为侦查法律关系,简称侦查关系。

从本质上说,侦查关系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讲,侦查关系的产生和形成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在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要求侦查程序本身具有法治性,侦查程序的启动与运作均须受到国家立法的规制,因此,参与侦查程序的主体的行为实际上总是处于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控与整合之中,各侦查主体之间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一系列权(力)利义务关系,由此而形成侦查法律关系。

在法理学上,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可以将法律关系区分为宪法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宪法法律关系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指的是由各种实体性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并且直接调整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而诉讼法律关系则是指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并且带有组织性和管理性,即规定实现主体权利义务的程序。

侦查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它是在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带有明显的组织性和管理性,规定了程序主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从形态上看,侦查关系是一种三面关系。

在纠问式侦查制度下,侦查机关因享有强制处分决定权,可以在侦查中任意处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无从介入侦查,因此,侦查关系仅仅存在于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这一理论也被称为两面关系说。

在两面关系的程序架构下,侦查机关因享有强制处分的决定权,而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由于缺乏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实质性保障,完全沦为侦查机关工作的客体、任意处理的对象。

大陆法国家在历史上曾长期沿用两面关系的侦查架构,直至今天,仍然可以窥见两面关系说的痕迹,这就是,在大陆法国家,检察机关原则上虽不再享有强制处分的决定权,但在紧急情况下,仍得临时决定强制处分行为的实施,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否搜查,只允许由法官,在延误就有危险也允许由检察院和它的辅助官员决定。

与纠问式侦查制度相区别,现代刑事侦查关系理论主张三面关系说,即认为侦查程序仍然是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法院所构成的三方组合,侦查关系存在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法院三方之间,在侦查关系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构成平等对抗的双方当事人,而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侦查,对侦查机关的强制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决定,并受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行为的申诉、抗告。

三面关系说起源于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是,在英美法国家,由于正当程序观念的影响,历来比较注重通过法院介入侦查来制衡侦查机关,以保障公民人权,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英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从结构上分析,侦查关系包括侦查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力)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指主体之间围绕客体而产生的权(力)利义务。

在侦查法律关系之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结构要素,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构成了侦查关系的主体;侦查主体实施侦查行为、进行侦查活动所指向的刑事案件就是侦查关系的客体;而侦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围绕刑事案件的处理而形成的权(力)利义务。

本文即遵循这样的逻辑思路,对侦查关系的基本结构和内在机理展开了初步的研讨。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侦查关系这一基本范畴缺乏必要的关注,因此本文所作的初步探讨,权作引玉之砖,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侦查关系的主体何谓“主体”,在伦理学中,主体性是与客体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所谓主体性,是指某一个体作为一种道德主体所具有的区别于客体性的本质属性。

在社会道德生活中,人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他自身即为一种独立、自治的目的,而不是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他具有人的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

换言之,承认一个人的主体性,就等于承认他的目的性和人格的尊严,这是主体性原则的核心。

主体性观念的产生是近代文艺复兴运动思想启蒙的产物,康德认为人的主体性就在于“人本身就是目的”,“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一直任意利用的工具;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成员或是对其他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要把人认为是目的。

”因此,人是最高的价值或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人才是尊严。

”主体性原则德核心要求是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和自主性,“既然人本身是最高价值,那么,不言而喻,对于任何人,不管他多么坏,对他的坏、他给与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固然应予相应的惩罚,应把他当作坏人看;但首先应因其是人,是最高价值而爱他、善待他、把他当人看。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犯罪人因其“恶行”触犯国家刑事法,而必将遭致国家的惩罚和制裁,刑事诉讼就是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的。

但是,尽管如此,根据主体性原则的要求,国家在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仍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主体性,保障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保障犯罪人拥有各项诉讼权利,有权自主和自愿地进行诉讼活动、实施各种诉讼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国家不得加以任何限制或剥夺;另一方面,犯罪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受到人道的对待,不得对犯罪人使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侦查行为;在犯罪人被羁押期间,不得对犯罪人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但同时也是对犯罪人的主体地位威胁最大的诉讼环节,因为在侦查程序中,基于制止犯罪、查明案情和保全证据的职能需要,侦查机关将会使用一些强制性侦查手段,这些强制性手段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前提,必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造成侵犯,从而极大地威胁到嫌疑人在侦查中的主体地位。

因此,侦查程序是保障犯罪人主体地位的关节,如何维护嫌疑人相对于国家侦查机关的平等主体地位一直是侦查程序设计的中心问题。

从历史上看,侦查关系的主体结构经历过一次嬗变。

在封建纠问诉讼模式下,侦查主体仅仅是指权力主体,犯罪嫌疑人仅仅是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同时,法官(确切地说应当称为“纠问官”)集审判、控诉与侦查权于一身,既是审判主体,也是控诉和侦查主体,法官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使得侦查关系的主体结构呈现出一种单极化现象,在这一结构中,法官成为唯一的主体,嫌疑人则是作为客体而非主体存在的。

在纠问式侦查制度下,“犯罪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在场的,但却是被动的。

长期以来犯罪人只是打击的对象,而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真正主体。

”例如在1871年成立的德意志帝国以前,德国的前地方邦国数百年来应用的都是普通法宗教法庭程序,由法官任意决定进程,既由他个人负责侦查,也由他个人按自己的侦查结果确定判决。

普通法系的宗教法庭上的法官,拥有几乎是无限的权力,在他的面前,被告人无自己权力可言,不能对法官的侦查活动有所影响,仅是一个程序对象而已。

在法国,历史上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不是一种对审程序:受到控诉的人仅仅是一个被动的角色,对其进行的诉讼程序甚至对其本人都予以保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使这种诉讼程序产生各种令人不快的过火行为。

个人的权利被牺牲得一干二净。

个人可以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侦查。

”近代以来,随着控辩式诉讼模式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全面取代,侦查主体的结构实现了构造化,犯罪嫌疑人因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得到保障而成为侦查程序的主体,由此型构起权利——权力的主体结构模式。

加上在权力主体内部,侦查主体和审判主体发生了功能分离,审判主体不再兼理侦查和控诉,这样,侦、辩、审的三方组合结构模式在侦查程序就初具雏形。

在这一三方组合结构中,法院成为审判主体,承担着对侦查程序实行司法审查的职能,负责对侦查程序实行司法抑制;而检察院和警察机关则承担侦查职能,负责查明案件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则承担展开防御的辩护职能,由此在侦查程序中形成了一个三方良性互动的三方组合结构。

从内容上来看,侦查关系的主体包括: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等。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侦查关系就是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检察官、司法警察职员、法官、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各自均有一定的权限。

侦查程序就是上述程序参与人行使各自的权限,为了实现起诉或不起诉,或为了进入审判程序而进行的活动。

”法官作为审判机关之所以成为侦查关系的主体,是因为在司法型侦查架构下,审判机关介入侦查程序,成为程序的控制者,承担着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因而审判机关也构成为侦查程序的主体之一。

而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凭借侦查权也成为当然的侦查主体之一,需指出的是,在大陆法国家,由于采用紧密型检警一体化体制,警察机关被视为是从属于检察机关的辅助性机构,因此,检察机关才是名义上的侦查权主体,但是由于实践中,警察机关实际上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任务,因此,检察机关也被称为形式上的侦查机关,警察机关也被称为实质上的侦查机关。

在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因享有辩护防御的权利,也被视为侦查关系的一方主体。

二、侦查关系的客体侦查关系的客体就是侦查主体实施侦查行为、进行侦查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刑事案件。

何谓案件,大陆法国家的理论认为,国家刑罚权,系针对每一犯罪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而存在,因此,刑事案件的构成,包括人的要素(即犯罪人)和物的要素(即犯罪事实)两部分。

台湾学者陈朴生先生认为,刑事诉讼,是以“对于特定人之特定事实,为适用抽象的刑罚法,而形成并确定具体的刑罚权为其对象。

”所以,刑事诉讼就是“对于特定认知特定事实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之程序,”其中包含着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国家个人间具体的刑罚权之关系,即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关系,称之为诉讼之实体,或称诉讼客体,也称案件”;二是“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之诉讼的关系,即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关系,称之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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