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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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 500只,三人推选孙某主要负责放养。一天,孙某发现王某 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 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 王某的儿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 声明如果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 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付,认为 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子下毒是孙、钱二 人责骂所致,错在孙、钱二人;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 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 此,农场诉至法院。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
学习单元2
民法基础知识(下)
学习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 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 结合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和利益所在。

故没有客体,便⽆从发⽣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为、智⼒成果、⼈⾝利益四类。

1.物。

物是能满⾜⼈的需要,能够被⼈⽀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然⼒。

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配性、存在性和效⽤性。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为。

作为客体的⾏为特指能满⾜债权⼈利益的⾏为,通常也称给付。

⾏为主要是债这⼀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只能就⾃⼰的利益请求债务⼈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作,⽽不能对债务⼈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配。

3.智⼒成果。

智⼒成果是⼈脑⼒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成果的载体,⽽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属物权保护对象。

4.⼈⾝利益,⼈⾝利益包括⽣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份等等。

⼈⾝利益虽然与主体⼈⾝不能分离,但并⾮主体本⾝,⽽只是能够满⾜主体⼈⾝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权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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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它是构成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保护和调整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或其他非物质的利益。

一、人身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客体之一。

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由、安全、尊严和尊重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自由婚姻权、财产继承权等。

人身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保护个体的人身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目的之一。

二、财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客体。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家具等;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财产是人们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的劳动成果的体现。

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得到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的自由和尊严的实现。

三、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除了人身和财产之外,一些非物质利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比如,知名度、声誉、名誉等。

人们的名誉和声誉是其社会地位和面子的体现,对个人的心理、社会关系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知名度和声誉也与商业活动、社会交往等密切相关。

因此,这些非物质利益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包括人身、财产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这些客体的保护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通过对这些客体的保护和调整,维护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法律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物质或精神对象。

客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和消失。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广义上的,可以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和非物质对象。

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具有双重性,既是行为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权利的客观依据。

客体的存在和性质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的规定,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有形物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有形物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会产生权利和义务。

2. 无形物指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

无形物是以权益形式存在的客体,它们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3.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客体,如土地、河流、山脉等。

自然物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人们只能使用和开发自然物,但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指人的身体、声誉、姓名等个人权益。

人身作为客体时,涉及到人的自由、尊严和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如土地、房屋等。

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6. 资产资产作为客体时,主要指财产权和债权。

财产权涉及到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债权则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物是主权国家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对自然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第一章第一百三十九条:无因管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ABC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 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 定限制的物。 我国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危险物品和受 管制物品、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等。
3.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 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 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惟一目 的。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 以互相替代,所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 具有以下特点: 1、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 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 2、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 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 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
四、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 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种类物。 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 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 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 支付手段。
(2)须为有体物。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 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 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 指无体财产。
自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 的发展,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 比皆是。由此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 于是,空间成为权利之客体。 而空间是否为物,得否成为权利客体,不无 疑问。
5、种类物和特定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 人指定而特定化分。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专题二物和物权1 概念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观物质实体。

2 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2)物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3)物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一般以有体物为限,但也有例外,如电力,频道等3 分类(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①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②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B 迷信物品、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等为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与种类物①特定物包括两类:A独一无二的物 B 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②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等B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①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减损其价值的物②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4)有主物与无主物①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单方意志取得,如先占,而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志取得②无主物原则上归属于国家,但有三点例外:A 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遗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 抛弃物经他人先占的,他人因先占取得所有权;C 共有物的共有人之一放弃共有份额的,由其他共有人享有③注意无主物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失散的动物的区别(5)主物与从物①从物具备的条件:A 从物之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B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C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D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②从物的法律意义:A 归属关系;B 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除非有相反的约定;C 担保物权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规定及于从物;D 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此相反合同法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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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干货|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答题模板,考前必备~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例: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注意:比如试题往往以某一个或某几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背景,考查学生对特定的民事活动的认识和评价。

要求学生熟知民法基本原则,审读材料提取信息,将提取的材料信息与相关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对应。

3.人身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的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注意:对此知识的考查,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某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或者由民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为背景,要求学生对某种特定的民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或者对民事纠纷进行法律角度上的解读。

具体来看,题目往往以“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的权利?侵犯了哪些权利?A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为设问,以教材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知识为依托,联系教材中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等知识,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判。

要求学生熟知各项人身权,审读材料提取信息,将提取的材料信息与相关人身权进行对接。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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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之处 ) A、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 、 B、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 、 。 C、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 、 复诉权。 复诉权。
2、有价证券 、 (1)含义 ) 设定并证明某种权利, 设定并证明某种权利,依法能够流通的 书面凭证。 书面凭证。 (2)分类 ) A、根据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 、 质不同而做的分类 a、设定一定股权权利的有价证券 、 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 c、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1、流通物 、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 流转的物。 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 、 法律对于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 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
3、区分意义 、 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可代替物与可 特定物与种类物 不可代替物与可 代替物 1、特定物 不可代替物 、特定物-不可代替物 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 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无法再生产 的艺术品、 的艺术品、样品服装以及其他使用过的 物品。 物品。 2、种类物 可代替物 、种类物-可代替物 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 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容量 或者总量而确定的物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第91条。 条 3、区分意义 、
(3)特点: )特点: A、从物的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 、从物的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 B、从物与主物属于同一人。 、从物与主物属于同一人。 C、从物必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 、从物必须具有独立性, 的部分。 的部分。主物和从物均为独立的物 。 3、区分意义 、 合同法》 《合同法》第164条 条 物权法》 《物权法》第115条 条
2、从物 、 (1)概念 )
能够单独存在,但在共同使用中其辅助作用的 能够单独存在, 物。
条第1款 (2)《德国民法典》第97条第 款 ) 德国民法典》 条第
一个物可以不是其他物的部分,而长期的为了 一个物可以不是其他物的部分, 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 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并且作为其他物 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 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1、法典定义 《德国民法典》第90条 、法典定义-《德国民法典》 条 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 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 2、 2、学理定义 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 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 支配, 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 体物。 体物。
案例一
甲经营某摄影器材工厂, 甲经营某摄影器材工厂,有享有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有A及B两栋厂 平方米, 权的土地面积 平方米 及 两栋厂 两台整体调控机器, 房,C及D两台整体调控机器,一个从日本 及 两台整体调控机器 进口的机器人。为运输货物方便, 进口的机器人。为运输货物方便,在此土 地上建设了一条轻便轨道,使用E及其 两 地上建设了一条轻便轨道,使用 及其F两 及其 辆货车运输器材。工厂里面有小公园, 辆货车运输器材。工厂里面有小公园,小 公园里面有一座假山,一个喷泉, 公园里面有一座假山,一个喷泉,十棵柳 棵玉兰树。 树,2棵玉兰树。在玉兰树旁边正在建造一 棵玉兰树 座凉亭,已经完成结构体, 座凉亭,已经完成结构体,可以躲避风雨 但仍未装上休息椅凳, ,但仍未装上休息椅凳,内部装修亦未完 成。
(三)特征 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 、物不包括人的身体。 2、物能为人所支配。 、物能为人所支配。 3、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社会生活 、物必须独立为一体, 的需要。 的需要。 4、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还可以是液体或 、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 者气体。 者气体。 5、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 、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 6、动物非物。 、动物非物。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 条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1、消费物 、 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 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 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 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 2、非消费物 、 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 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物质的 物。 3、区分意义 、 A、非消费物可作为租赁或者使用借贷合 、 同的标的物。 同的标的物。 B、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 、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
1、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2、设甲为乙将房屋设立了抵押权,其 、设甲为乙将房屋设立了抵押权, 效力及于何物? 效力及于何物? 3、设甲将红木书桌卖给丙,是否负有 、设甲将红木书桌卖给丙, 交付抽屉的义务? 交付抽屉的义务? 4、设甲将落地灯卖给丁,是否负有交 、设甲将落地灯卖给丁, 付灯罩的义务? 付灯罩的义务?
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 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 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 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
二、各种类型物的法律意义
条第2 (一)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 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 条第 款 1、动产 、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 用途的物。 用途的物。 2、不动产 、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 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1)土地 ) (2)地上定着物 ) A、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 、持续附着于土地, 价值或者功能 B、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至于不被认为 、独立的经济目的, 土地的一部分。 土地的一部分。
(3)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 其性质如何? 其性质如何? A、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与不 、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动产的定着物不同。 动产的定着物不同。 德国民法典》 条第1款 《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 款:“定着于 条第 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 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 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 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 地的重要成分。 地的重要成分。 B、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可成为独立 、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 的权利客体。 的权利客体。 物权法》 《物权法》第180条 条 担保法》 条第3款 《担保法》第42条第 款 条第
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 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物权法》 《物权法》第9条 条 物权法》 《物权法》第23条 条 B、物权类型不同 、 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 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 营权、 营权、地役权 b、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 、动产:动产质权、 C、诉讼管辖不同 、 民事诉讼法》 条第1项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 项 条第
(七)原物与孳息 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1、天然孳息 、 德国民法典》 条第1款 《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 款 条第 物的孳息, 物的孳息,是指物的出产物和按照物的 用法而从物中取得的其他物。 用法而从物中取得的其他物。 物权法》 《物权法》第116条 条 2、法定孳息 、 指利息、 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 收益。 收益。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可分物 、 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 价值的物。 价值的物。 2、不可分物 、 指因分割会导致性质的改变或者价 值的减损。 值的减损。 3、区分意义 、 《物权法》第100条 物权法》 条
(六)主物和从物 1、主物 、
能够独立存在, 能够独立存在,但在共同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 物。
B、债券 、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 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C、股票 、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 的有价证券。 的有价证券。 D、提单 、 指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 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给付货物的单据。 保证据以给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即是货 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 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 的物权凭证。 的物权凭证。
案例二
甲在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 甲在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 自己建造房屋, 自己建造房屋,并在右侧盖了一座车 屋内有书房1间 红木书桌一张, 库。屋内有书房 间,红木书桌一张, 书桌有两个抽屉。桌上有一件sony牌 书桌有两个抽屉。桌上有一件 牌 单反照相机, 盘录音带 盘录音带。 单反照相机,6盘录音带。全屋铺的是 木地板, 木地板,地板上面有一个宜家买的落 地灯,配了德国进口灯罩。 地灯,配了德国进口灯罩。
B、根据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 、 a、记名有价证券 、 b、无记名有价证券 、 c、指示有价证券 、 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名字的方 或者指明根据“其只是” 法,或者指明根据“其只是”进行 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 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
(3)主要类型 ) A、票据 、 a、汇票 、 出票人签发,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 的票据。 的票据。 b、本票 、 出票人签发,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主要为银 行本票。 行本票。 c、支票 、 出票人签发的,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 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3、区分意义 、 A、确定孳息收益权。 、确定孳息收益权。 物权法》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条规定 B、确定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 、确定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 物权法》 《物权法》第197条 条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1、货币 、 (1)概念 )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 支付手段的功能。 支付手段的功能。 (2)作用: )作用: A、担当物权的客体 、 B、充当债权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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